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最高法民再290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河北省高速公路京秦管理處。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島市燕山大街21號。
法定代表人:郭躍東,該處處長。
委托代理人:馮勇,河北德圣(北戴河新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河北法潤林業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新華區中華北大街350號旭日藍天公寓1-412。
法定代表人:張學軍,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于仁春,河北好望角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婉君,山東健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河北省高速公路京秦管理處(以下簡稱京秦管理處)因與被申請人河北法潤林業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法潤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冀民終51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2018)最高法民申629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京秦管理處申請再審稱,(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河北省林業科學研究院曾以書面形式認可其授權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選擇、設計、推廣”涉案“美人榆”。關于種植有美人榆的“綠美廊道”工程,京秦管理處系依法委托招標公司招標,雙方合同明確約定“不得侵害第三方在先合法權益”。故京秦管理處種植使用“美人榆”的行為存在合法來源,不構成侵權。(二)法潤公司在一審時并未將合理開支列為訴訟請求,二審法院支持其合理開支,超出訴訟請求范圍,超出人民法院審理范圍。(三)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京秦管理處無“生產、繁殖”美人榆行為,無商業獲利行為,依法不構成侵權。(四)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魯民再字第13號案件案情、證據情況與本案完全不同,不能作為本案的裁判依據。綜上,京秦管理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請求:1.依法對本案進行再審;2.撤銷本案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法潤公司辯稱:(一)法潤公司系植物新品種“美人榆”的品種權人之一,依法對該授權品種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所有權利。(二)京秦管理處未經許可,在其管理的高速公路綠化帶中種植美人榆苗木,屬于非法生產授權品種繁殖材料的侵權行為?!吨腥A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第二十八條將生產、繁殖分別進行規定,兩者存在明顯區別。生產,是指通過人為種植繁殖材料使其生長發育,并不包括產生新個體的勞動過程;繁殖,是指產生新的個體。美人榆苗木為無性繁殖,其植株本身就是繁殖材料,故人為種植美人榆苗木的行為就是生產活動。(三)京秦管理處提出的“經過招投標由施工單位施工以及屬于公益單位沒有商業目的”等抗辯事由,依法不能成立。1.京秦管理處不能提供美人榆苗木具有合法授權的證據,無法證明苗木來源的合法性,中標單位、施工單位均是按照京秦管理處的授意和要求完成有關行為,故京秦管理處是當然的侵權主體。2.判斷行為是否具有商業目的,不能依據單位本身的性質或職能,而應當從行為的性質出發,并且,種子法對侵權構成及責任承擔并未要求行為具有商業目的。
法潤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稱,京秦管理處未經許可在綠化中大量種植法潤公司已獲植物新品種權的美人榆,依據種子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之規定,京秦管理處種植美人榆苗木的行為屬于“生產”美人榆繁殖材料的侵權行為,請求法院判令京秦管理處向法潤公司支付侵權損害賠償金515000元,并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一)關于涉案植物新品種。2006年8月22日,國家林業局向石家莊市綠緣達園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林業科學研究院頒發了植物新品種權證書,證書號為122號、品種權號為20060008,新品種名稱為“美人榆”,所屬的屬或種為榆屬,保護期限為20年。2016年5月13日,國家林業局公告,品種權人變更為河北省林業科學研究院、法潤公司。2016年6月13日,河北省林業科學研究院公告:法潤公司有權獨立行使“美人榆”品種許可和維權行為。(二)關于被訴侵權行為。2016年9月14日,樊彥聰、張均營兩人驅車進入京哈高速公路,由天津寶城與河北交界處向京哈高速秦皇島東、山海關出口方向進行調查,自京哈高速105公里至277公里處,該段高速中間隔離帶和兩側綠線有“美人榆”懸空球種植。(三)關于授權情況。2016年11月6日,河北省林業科學研究院、石家莊市綠緣達園林工程有限公司分別出具證明,稱其取得美人榆植物新品種權前后未向京秦管理處授權其在管轄的綠化帶中以種植使用的方式進行生產美人榆繁殖材料。2016年12月8日,河北省林業科學研究院向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出具關于河北省交通系統選用設計推廣中華金葉榆(美人榆)的授權證明:“一、感謝貴單位及所屬單位自2006年以來選用、設計、推廣中華金葉榆(美人榆)。二、貴單位在所轄道路上推廣中華金葉榆(美人榆)是應我單位職工、中華金葉榆(美人榆)研發人黃印冉、張均營、賈宗鍇等人申請推廣,自2006年開始,其選擇、設計、推廣均經我單位授權同意。三、希望貴單位支持中華金葉榆(美人榆)產業的健康發展,建議在具體的招標過程中,明確要求中標單位選擇具有該植物新品種權合法授權的苗木。四、因設計推廣中華金葉榆(美人榆)產生品種使用權爭議,涉及到河北省交通系統時(不包括中標單位),由我單位負責協調解決?!?017年3月2日,河北省林業科學研究院向一審法院出具證明,內容為:“我單位分別于2016年11月6日和2016年12月8日為法潤公司和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出具了兩份證明。鑒于貴院在審理案件中涉及到對兩份證明的認定,故將兩份證明鄭重說明如下:一、我單位工作人員曾向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請求: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可向其所屬單位管轄道路‘選擇、設計、推廣美人榆——在具體招標過程中,明確要求中標單位選擇具有合法授權的苗木’。二、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所屬單位,將購買的沒有合法授權的美人榆苗木種植在其管理的綠化帶中,未得到我單位的授權許可,其種植行為是生產美人榆繁殖材料的行為。三、我單位已經發出公告按照‘誰投資、誰受益、誰擔責’的原則,我單位不再參與‘美人榆’的維權工作。綜上所述,我單位作為美人榆植物新品種權利人之一,未單獨對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及其所屬單位授權,也未許可其在高速公路綠化帶內種植沒有合法授權的美人榆苗木。”
一審法院認為:未經品種權人許可,為商業目的生產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或者為商業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的,應認定為侵犯植物新品種權。京秦管理處在其管理的高速公路綠化帶中,推廣使用美人榆主要是使用美人榆的綠化美化功能,不是為商業目的生產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或者為商業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行為。京秦管理處沒有生產、繁殖或者銷售美人榆,也未將施工單位種植在其管理的高速公路綠化帶中美人榆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中,故京秦管理處沒有侵犯法潤公司涉案品種權。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法潤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潤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法潤公司的一審訴訟請求,一審、二審訴訟費由京秦管理處承擔。二審法院認定事實與一審法院一致。二審期間,京秦管理處提交了其與常州景軒園林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簽訂的《京哈高速(G1)河北段2016年綠美廊道建設示范通道工程施工合同》(JQGSLMLD-1),及與許昌四季園林綠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簽訂的《京哈高速(Gl)河北段2016年綠美廊道建設示范通道工程施工合同》(JQGSLMLD-5)。這些合同顯示,京哈高速(Gl)河北段2016年綠美廊道建設示范通道工程是以招標的方式將工程交由專營綠化工程的兩單位予以施工,“美人榆”苗木僅是綠美廊道工程中多種苗木中的一種植物。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訴辯各方的意見,本案爭議的焦點為:1.京秦管理處是否實施了被訴侵權行為,該行為是否侵害了涉案植物新品種權;2.如果構成侵權,京秦管理處應如何承擔民事責任。各方當事人對上述焦點無異議。(一)關于京秦管理處是否實施了被訴侵權行為及該行為是否侵害了涉案植物新品種權的問題。經過庭審查明,各方當事人對于京秦管理處在其管理的綠化帶中以及高速公路兩側,種植使用了涉案植物新品種“美人榆”苗木的事實不存在爭議,均予認可。但對于這種“種植使用”是否構成侵權,存有爭議。京秦管理處為獨立的事業單位法人,其作為實際使用者和管理者,對于其綠化帶及兩側種植使用涉案“美人榆”苗木的行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該責任并不因其經過招投標方式種植使用涉案“美人榆”苗木而免除。京秦管理處辯稱其“種植使用”行為不屬于種子法規定的“生產”等行為,對此,即使京秦管理處系經過招投標程序對涉案“美人榆”苗木加以種植使用,其亦應提供所種植“美人榆”的合法來源。河北省林業科學研究院在二審中再次明確了其并未許可京秦管理處生產“美人榆”,且強調須購買有合法授權的“美人榆”苗木。因此,京秦管理處應提供其所種植“美人榆”的合法來源而未提供,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涉案“美人榆”系無性繁殖,其本身即為繁殖材料,京秦管理處的使用行為就屬于生產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行為。這種行為處于持續狀態,應適用種子法的規定。京秦管理處沒有從品種權人處購買涉案“美人榆”,而擅自加以使用,損害了品種權人的利益。而這種經過招投標程序加以使用行為本身即具有商業目的,這種使用不但起到綠化、美化作用,還具有提高高速公路安全性、實用性等其他實際功能,其種植使用目的也是為了提升高速公路的整體服務水平及質量,利于增加其經濟效益,而且高速公路的運營本身亦具有商業性。故京秦管理處的使用行為具有商業目的,且不屬于種子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利用授權品種進行育種及其他科研活動”以及“農民自繁自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等“可以不經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費”的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未經品種權人許可,為商業目的生產或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據此,京秦管理處在其管理的高速公路綠化帶及兩側種植使用“美人榆”的行為,侵害了涉案植物新品種權,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二)關于京秦管理處應如何承擔民事責任的問題。法潤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要求京秦管理處支付侵權賠償金515000元,其對京秦管理處的種植現場實地目測,推算出苗木在6萬株左右。根據種子法第七十三條關于“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可以參照該植物新品種權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植物新品種權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植物新品種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的規定,本案中對于京秦管理處所使用的“美人榆”具體數量存有爭議,京秦管理處僅提交了部分綠化美化廊道的施工合同,也不能證明其實際種植數量。而依法潤公司所提交的證據,亦不能證明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以及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故應根據植物新品種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來確定賠償金額。二審法院綜合考慮本案性質、后果、新品種實施許可使用費的數額、侵權植物的數量,以及權利人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等情況,再考慮到京秦管理處作為實際使用者和管理者,其系通過招投標程序進行種植使用,且具有一定公益性質等因素,京秦管理處賠償法潤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15萬元較為妥當。綜上,法潤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判決:1.撤銷一審判決;2.京秦管理處賠償法潤公司經濟損失15萬元(含合理維權費用);3.駁回法潤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各8950元,由法潤公司各負擔4000元,由京秦管理處各負擔4950元。
本院再審查明,法潤公司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嚴格依法適用指令再審和發回重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關于“對方當事人在再審庭審辯論終結前也提出再審請求的,應一并審理和裁判”的規定,在再審審理期間提出再審請求,請求本院改判支持其一審全部訴訟請求,并判令由京秦管理處承擔一審、二審全部訴訟費用。
本院再審認為,根據京秦管理處申請再審的理由、法潤公司的答辯意見,以及法潤公司在再審審理期間提出的再審請求,本案再審審理的爭議焦點為:京秦管理處是否侵害了河北省林業科學研究院、法潤公司享有的“美人榆”品種權;如構成侵權,原判決確定京秦管理處承擔的損害賠償數額是否恰當。
首先,關于本案被訴侵權行為的責任主體。京秦管理處主張被訴侵權的美人榆苗木均經招、投標程序,不同路段由不同的施工單位采購、種植、施工,故有關責任應由施工單位承擔。對此,本院認為,由于京秦管理處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指定了綠化苗木品種為“美人榆”等,投標施工單位并無自主選擇的余地,并且,被訴侵權的美人榆苗木種植在京秦管理處管理的高速公路兩側及綠化帶中,起到美化、綠化高速公路以及遮擋對向行車夜間燈光、提升安全性的作用,因此,投標施工單位僅僅是京秦管理處完成高速公路管理行為的輔助人,京秦管理處并不因本案中的招投標行為而當然免責,仍可能成為侵權責任主體。
其次,關于本案被訴侵權行為是否侵害了河北省林業科學研究院、法潤公司享有的“美人榆”品種權。種子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完成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授權品種,享有排他的獨占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許可,不得生產、繁殖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不得為商業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該條規定,未經品種權人許可,他人不得“生產、繁殖、銷售”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也不得為商業目的將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本案中,京秦管理處的被訴侵權行為是,在其管理的高速公路兩側及綠化帶種植使用未經授權的美人榆苗木的行為。雖然涉案美人榆為無性繁殖品種,其植株本身就是繁殖材料,但是,根據本案現有證據,以及法潤公司在庭審中關于“京秦管理處無擴繁行為”這一事實的認可,本院認為,本案無證據顯示京秦管理處種植涉案美人榆苗木是為了銷售營利,且其并未實施扦插、嫁接等擴繁行為,在此情況下,種植行為本身既不屬于生產行為,也不屬于繁殖行為。同時,京秦管理處的相應種植行為亦不受品種權中銷售權能的調整。此外,單純的種植行為也不屬于種子法上規定的“將授權品種繁殖材料重復使用于生產另一品種繁殖材料”的行為。因此,本案中京秦管理處的被訴侵權行為并未侵害河北省林業科學研究院、法潤公司享有的“美人榆”品種權。二審法院對此認定有誤,本院予以糾正。
綜上所述,京秦管理處的再審理由部分成立,其再審請求應予支持;法潤公司在庭審中提出的再審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審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冀民終515號民事判決;
二、維持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冀01民初38號民事判決。
一審案件受理費895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8950元,均由河北法潤林業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朱 理
審判員 毛立華
審判員 佟 姝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何鵬
書記員劉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