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冀民終446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河北嘉豐種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湘江道319號B-1-601。
法定代表人:谷增輝,該公司執行董事。
委托訴訟代理人:石玉宏,河北厚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河北大午農牧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區高林村鎮郎五莊村。
法定代表人:孫萌,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華強,河北廣容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振梅,河北廣容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河北嘉豐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豐種業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河北大午農牧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午集團公司)植物新品種權權屬、侵權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冀01民初86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河北嘉豐種業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石玉宏、被上訴人河北大午農牧集團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華強、吳振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河北嘉豐種業有限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份保全證據公證書的作出,并非僅僅做了公證書中記載的內容,其公證書所書面呈現的內容僅為最主要、最有影響證據是否為真實的內容,一份公證書的主要依據各種現場照片、現場錄音錄像、要有公證員自始至終的參與其中,而這些詳細的信息均留在公證處的卷宗內。原審未行使認證職權,要求石家莊市平安公證處的公證人員出庭作證或查閱公證處的相關卷宗,其以(2017)冀石平證經字第5087號公證書(以下簡稱5087號公證書)并未記載對場地進行拍照,就不采納公證書,屬認定事實不清。二、(2017)冀石平證經字第5088號公證書(以下簡稱5088號公證書)所公證的是將在保定市徐水區郎五鄉河北大午現代農業園區所購買的小麥種子取樣送檢的過程。該份公證書,已將藥品從何處提取、由誰去送檢、檢驗報告由誰作出均作了詳細記載,與公證書所附的照片及檢驗報告相一致。而一審法院卻以5088號公證書所記載的與該公證書的內容不符為由不采納公證書及所附檢驗報告,屬認定事實不清。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成熟后的立法,前后規定高度一致。故雖打印法律法規名稱有誤,并不能否定這兩份公證書的合法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一審中被上訴人沒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5087號、5088號公證書及補正公證書是經法定程序的公證書,其證明的事實應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四、一審法院不予保全證據,又以無證據駁回訴訟請求,并造成上訴人巨大損失。五、一審法院對上訴人提交的《責令提交證據申請書》置之不理,違反法定程序。
大午集團公司答辯稱,一、嘉豐種業公司提交的兩份公證書不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能證明大午集團公司生產和銷售“石新828”小麥種子。二、嘉豐種業公司提交的《大午集團公司出庫單》不具有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三、對嘉豐種業公司提交的小麥良種包裝袋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均有異議,而且沒有原件印證。四、檢測報告不具有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農業部證明不屬于新證據,不具有關聯性、合法性。五、品種權轉讓協議不具有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嘉豐種業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嘉豐種業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大午集團公司停止侵權,賠償其經濟損失100萬元,對所剩繁育和銷售的小麥種子進行滅活性處理,賠償嘉豐種業公司維權損失5萬元。在《河北日報》《燕趙晚報》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承擔本案訴訟費、保全費、鑒定費等。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CNA20050618.8號“石新828”普通小麥新品種,申請日2005年10月25日,授權日2009年3月1日,品種權人河北嘉豐種業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種權證書、植物新品種權年費收據、農業部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說明在案佐證。河北省石家莊市平安公證處2017年9月15日(2017)冀石平證經字第5087號公證書記載:2017年9月12日,李強在石家莊市徐水區郎五鄉河北大午現代農業園區,以普通消費者身份購得大午“小麥良種”3袋(50斤/袋),取得大午集團公司出庫單1張,公證員對所購小麥種子外包裝進行拍照,并啟封了其中一袋,將封口處的說明書標簽取出并拍照,將啟封的小麥種子密封后粘貼封條。標簽顯示:小麥品種石新733。所購小麥種子、現場所得單據均留存于公證處。附《大午集團公司出庫單》及“說明書”復印件,照片8張。河北省石家莊市平安公證處2017年10月16日(2017)冀石平證經字第5088號公證書記載:2017年9月25日,公證人員對3袋大午“小麥良種”取樣,取得3袋小麥種子樣品,取樣后對原大包裝袋進行密封并粘貼封條,對取樣過程進行錄像。樣品送至北京農林科學院種子樓410室“小麥種子檢測中心”,申請與“石新828”標準樣品進行檢驗,填寫1064574880123EMS快遞單,檢測中心工作人員隨機取走3袋小麥樣品中的②號樣品包。2017年10月11日公證處收到1064574880123EMS特快專遞,啟封,對信封內的文件進行拍照、復印,對過程進行錄像、拍照。附照片4張,XMA3-583-2017-0034號檢驗報告復印件。北京小麥種子檢測中心2017年10月10日XMA3-583-2017-0034號檢驗報告顯示:委托單號XMA3-573-2017-0038,檢驗項目:真實性,委托單位河北嘉豐種業有限公司,送樣日期2017年9月25日,送檢樣品名稱石新733,標準樣品名稱石新828,檢驗方法及依據NY/T2859-2015,主要儀器設備PCR儀Yq0009-2,電泳儀Yq0010-1,檢驗結果及結論:通過42對引物,采用垂直板電泳方法進行檢測,與標準樣品比較未能檢測出位點差異。北京小麥種子檢測中心2017年10月19日出具說明:河北嘉豐種業有限公司委托對其小麥送檢樣品“石新733”與標準樣品“石新828”進行DNA指紋檢測,所用標準樣品由農業部征集。2017年10月20日,河北省石家莊市平安公證處出具(2017)冀石平證經字第5087號補、5088號補補正公證書,將(2017)冀石平證經字第5087號、5088號公證書中的“石家莊市徐水區郎五鄉”變更為“保定市徐水區郎五莊村”,其他內容不變。(2017)冀石平證經字第5087號補補正公證書附“河北大午現代農業園區”、“大午農業科技園區”、“大午集團種業公司”、“碼放袋裝貨物”照片4張。
一審法院認為,嘉豐種業公司依法享有CNA20050618.8號“石新828”普通小麥植物新品種權。5087號、5088號公證書記載的大午“小麥良種”3袋(被訴產品)的取證地為“石家莊市徐水區郎五鄉”,(2017)冀石平證經字第5087號補、5088號補補正公證書,將取證地變更為“保定市徐水區郎五莊村”。(2017)冀石平證經字第5087號補補正公證書附場地照片4張,但(2017)冀石平證經字第5087號公證書并未記載對場地進行拍照。(2017)冀石平證經字第5088號公證書記載:茲證明與本公證書相粘連的《大午集團公司出庫單》的復印件與原件內容相符,所附照片與上述所購物品原物相符,所購物品、現場所得單據均留存于公證處。該記載與該公證書內容不符。(2017)冀石平證經字第5087號、5088號公證書依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代替,被《國務院關于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2008年1月15日公布)廢止。鑒于上述情況,對(2017)冀石平證經字第5087號、5087號補公證書及(2017)冀石平證經字第5088號、5088號補公證書,不予采信。嘉豐種業公司憑該公證起訴大午集團公司侵犯其植物新品種權,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嘉豐種業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4250元,由嘉豐種業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大午集團公司指稱的本案中5087號公證書和5088號公證書中雖存在錯誤和疏漏,但明顯屬于筆誤,且已經進行了補正并出具了補正公證書,并不影響公證書的效力。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本案中大午集團公司雖然雖然認為涉案的公證書存在錯誤,但沒有提交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故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根據5087號公證書及其補正公證書,購買人李強在河北××現代農業園區內,購買了大午“小麥良種”三袋并獲得《大午集團公司出庫單》一張。在購買的被控侵權小麥的編織袋外包裝上印有“河北大午農牧集團有限公司”,并在編織袋封口處的說明書標簽上印有“石新-733”。根據5088號公證書及其補正公證書,嘉豐種業公司將從大午集團公司購買的上述三袋小麥中分別取得三袋樣本密封,后公證處將密封的樣本送至檢測。檢驗報告由檢測機構直接寄給公證處。檢驗結果表明送檢的被控侵權產品樣本——“石新733”與嘉豐種業公司持有植物新品種權的“石新828”未能檢測出位點差異,故大午集團公司侵害了嘉豐種業有限公司的植物新品種權。
關于法律責任的承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十五條規定,大午集團公司侵害了嘉豐種業公司的植物新品種權,應當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對所剩繁育和銷售的小麥種子進行滅活性處理。關于賠償數額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三條第三款、四款規定:“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可以參照該植物新品種權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侵犯植物新品種權,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植物新品種權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植物新品種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本案中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植物新品種權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參考嘉豐種業公司提交的《品種權轉讓協議》中的30萬元轉讓費,并考慮制止侵權的合理開支,以及植物新品種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大午集團公司賠償嘉豐種業公司40萬元。關于嘉豐種業公司要求在《河北日報》、《燕趙都市報》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因為植物新品種權的侵害并沒有涉及嘉豐種業的商譽被損害,故對其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河北嘉豐種業有限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冀01民初866號民事判決;
二、河北大午農牧集團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河北嘉豐種業有限公司享有的“石新828”植物新品種權的行為,且對其所剩繁育和銷售的小麥種子進行滅活性處理。
三、河北大午農牧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賠償河北嘉豐種業有限公司40萬元。
四、駁回河北嘉豐種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各14250元,由河北大午農牧集團有限公司各承擔10000元,由河北嘉豐種業有限公司各承擔4250元;檢測費5000元由河北大午農牧集團有限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崔 普
審判員 張守軍
審判員 張 巖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祁立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