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泉光電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與深圳市銳能微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雅創電子零件有限公司侵害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糾紛上訴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4)滬高民三(知)終字第12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鉅泉光電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鉅泉公司)完成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ATT7021AU的設計(簡稱鉅泉布圖設計),并獲得布圖設計登記證書。鉅泉公司發現,深圳市銳能微科技有限公司(簡稱銳能微公司)未經其許可復制其布圖設計并制造含有該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芯片RN8209、RN8209G(簡稱被訴侵權芯片),且與上海雅創電子零件有限公司(簡稱雅創公司)銷售被訴侵權芯片。鉅泉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兩被告承擔侵權責任。銳能微公司和雅創公司共同辯稱,被訴侵權芯片的布圖設計系銳能微公司自主開發,并獲得了登記證書;被訴侵權芯片的布圖設計與鉅泉布圖設計不同;鉅泉布圖設計不具有獨創性,屬于常規設計,請求駁回鉅泉公司訴訟請求。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鉅泉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及合理費用合計320萬元。鉅泉公司、銳能微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第一,由于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創新空間有限,在布圖設計侵權判定中對于兩個布圖設計構成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的認定應采用較為嚴格的標準,然而被訴侵權芯片的相應布圖設計仍與鉅泉布圖設計中的“數字地軌與模擬地軌銜接的布圖”和“獨立升壓器電路布圖”構成實質性相似。第二,銳能微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鉅泉布圖設計中的“數字地軌與模擬地軌銜接的布圖”和“獨立升壓器電路布圖”是常規設計。第三,受保護的布圖設計中任何具有獨創性的部分均受法律保護,而不論其在整個布圖設計中的大小或者所起的作用;銳能微公司對鉅泉布圖設計進行部分復制,既不是為個人目的,亦不是單純為評價、分析、研究、教學等目的,而是為了研制新的集成電路以進行商業利用;銳能微公司認可其接觸了鉅泉布圖設計,而非通過反向工程獲得,故無論被訴侵權芯片的布圖設計是否具有獨創性,銳能微公司的行為均不適用《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已經侵犯了鉅泉布圖設計專有權。第四,考慮被確認侵權的兩部分布圖設計在被訴侵權芯片中所起的作用確非核心和主要作用且所占的布圖面積確實較小,以及銳能微公司通過直接復制鉅泉公司相應布圖設計所節約的研發投入和縮短的研發時間,一審酌情判決銳能微公司賠償鉅泉公司包括合理支出在內的經濟損失320萬元,并無不當。故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十分典型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侵權糾紛。本案被告主張,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侵權判斷標準應有相似度的概念,一項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在沒有自身獨創設計的前提下,完全抄襲他人布圖設計或與他人布圖設計構成實質性相似的,才構成對他人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侵害。二審法院認為,根據《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的規定,未經權利人許可,復制權利人受保護的布圖設計的任何具有獨創性的部分,均構成侵權。該侵權判斷標準強化了對于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創新的激勵。同時,本案對于侵權判斷中“實質性相似”采用嚴格的認定標準。本案判決意在平衡權利人與競爭者之間的利益,促進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行業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