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昂寶電子(上海)有限公司與南京智浦芯聯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芯聯半導體有限公司等侵害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時間:2020年04月04日 來源: 作者: 瀏覽次數:2894   收藏[0]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3)蘇知民終字第0181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昂寶電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張江高科技園區華佗路168號3幢。
法定代表人陳忠雄,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吳大文,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樓仙英,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南京智浦芯聯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大道699號-22號江蘇軟件園徐莊國際研發區第06號樓301座。
法定代表人楊全,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孫鉆,江蘇永衡昭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劍,江蘇永衡昭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深圳市芯聯半導體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深南中路1016號春暉苑丙單元15E。
法定代表人楊全,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嚴曉云,江蘇永衡昭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深圳市梓坤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華強北路深紡大廈C座6樓西D07。
法定代表人陳鎮松,該公司總經理。
上訴人昂寶電子(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昂寶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南京智浦芯聯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京芯聯公司)、深圳市芯聯半導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芯聯公司)、深圳市梓坤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梓坤嘉公司)侵害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寧知民初字第4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14年9月2日進行公開審理。上訴人昂寶公司委托代理人樓仙英,被上訴人南京芯聯公司委托代理人孫鉆、王劍,深圳芯聯公司委托代理人嚴曉云到庭參加訴訟;深圳梓坤嘉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對其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昂寶公司一審訴稱:其是名稱為OB2262,登記號為BS.05500119.X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以下簡稱涉案布圖設計)專有權人,該布圖設計目前合法有效。經調查發現,南京芯聯公司登記有名稱為CL1158的布圖設計,其申請日晚于涉案布圖設計。昂寶公司自深圳梓坤嘉公司處購得南京芯聯公司和深圳芯聯公司生產的型號為CL2263(購買收據上為CL1158)的集成電路芯片產品,并取得涉案產品的技術資料。經觀察,涉案產品的技術資料的來源為南京芯聯公司和深圳芯聯公司的網站。經分析后發現,南京芯聯公司和深圳芯聯公司制造、銷售的CL1158(CL2263)集成電路芯片產品系對涉案布圖設計的復制。其布圖設計與涉案的布圖設計相比,在元件、元件空間布局、元件連接關系、線路連接排布與走向、元件及線路的尺寸規格等方面均相同,甚至在備用的不具有實際功能的電路部分都相同。南京芯聯公司和深圳芯聯公司直接復制并商業利用了涉案布圖設計,深圳梓坤嘉公司商業利用了涉案布圖設計,嚴重侵害了昂寶公司的利益,給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請求判令南京芯聯公司、深圳芯聯公司和深圳梓坤嘉公司:1、立即停止侵犯昂寶公司涉案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行為,包括立即停止復制、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涉案布圖設計、含有該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或者含有該集成電路的物品;2、在全國性和行業性報刊及其公司網站上刊登聲明,消除因其侵權行為造成的不良影響;3、賠償昂寶公司經濟損失300萬元;4、承擔昂寶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255652.6元;5、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南京芯聯公司答辯稱:1、如果昂寶公司主張南京芯聯公司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的布圖設計侵犯涉案布圖設計專有權,昂寶公司應當申請行政機關撤銷被告的布圖設計專有權,而不是向法院起訴;2、昂寶公司舉證的相關網站并非自己注冊、使用,其中的信息也不真實,南京芯聯公司沒有制造、銷售涉案的CL2263集成電路產品,也沒有其他侵權行為;3、昂寶公司主張的經濟損失沒有事實根據。故請求駁回昂寶公司對其的訴訟請求。
深圳芯聯公司答辯稱:1、其沒有復制過涉案布圖設計,未制造、銷售涉案CL2263集成電路產品;2、昂寶公司舉證的相關網站并非自己注冊、使用,其中的信息也不真實;3、昂寶公司主張的損失沒有事實根據。故請求駁回昂寶公司對其的訴訟請求。
深圳梓坤嘉公司辯稱:其銷售的涉案產品具有合法來源,且并不知道涉案產品涉嫌侵權,其不侵犯涉案的布圖設計專有權,昂寶公司屬于惡意訴訟。故請求駁回昂寶公司對其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查明:
2005年8月17日,昂寶公司獲得名稱為OB2262,登記號為BS.05500119.X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證書。該登記證書記載,該布圖設計創作完成日為2005年4月27日,首次投入商業利用日為2005年6月10日,申請日為2005年7月8日。該布圖設計專有權目前處于有效法律狀態。一審法院赴國家知識產權局依法調取涉案布圖設計申請文件未果,國家知識產權局稱,暫時未能找到該相關申請登記文件。一審庭審時,昂寶公司提交了登記申請附件,其復制件或圖樣的目錄記載:“圖樣一Metal-1和圖樣二Metal-2”,并附有該兩圖樣。昂寶公司稱該附件圖樣與其提交的申請文件中的圖樣相同。
2012年8月6日、8月21日、10月31日,昂寶公司先后申請對www.chiplink-semi.com網站內容進行公證保全。網頁中有CL1158、CL1128、CL1129、CL1100、CL1101等集成電路產品介紹,并有“Chiplink芯聯半導體、Copyright2009芯聯半導體有限公司”等信息。在網頁“聯系我們”欄目中顯示有“研發中心:南京市玄武區玄武大道699-22號江蘇省軟件園6棟3樓”;在“新聞”欄目中顯示有“芯聯半導體南京研發中心于2010年喬遷新址,新址位于江蘇省軟件園徐莊國際研發區內”等文字信息,標有“南京智浦芯聯電子科技有限公司Chiplink”字樣的照片,和標有“2010年中國IC設計公司成就獎深圳市芯聯半導體有限公司”字樣的獎牌照片。
2012年11月2日,昂寶公司經公證在深圳梓坤嘉公司處購買了電子產品共7盤,支付費用14040元,并取得銷售清單、資料原件。公證處對其中4盤進行封存,銷售清單、資料原件由昂寶公司保存。公證書載明所購買的集成電路產品型號分別為CL1100、CL1128、CL1158。公證書所附的銷售清單載明,CL1100,批號1231,數量9000只、單價0.70元;CL1128,批號1235A,數量6000只,單價0.66元;CL1158,批號A1220,數量6000只,單價0.63元。公證書所附的技術資料復印件的頁眉、頁腳處有“Chiplink芯聯、CHIPLINK__semiconductor、www.chiplink-semi.com”字樣,CL1100技術資料的顯示時間為2009-7-23,CL1128、CL1158技術資料的時間為2011-1-1;昂寶公司提供的經公證處封存的實物,外包裝袋與內包裝盤標示有“CHIPLINK__semiconductor,TYPE:CL1100A1,QUANTITY:3000pcs”等信息。該實物產品型號與公證書記載的型號不同。
南京芯聯公司與深圳芯聯公司均不認可www.chiplink-semi.com網站的真實性,并提供了相關證據和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其提供了《頂級國際域名證書》一份,該證書記載,“chiplink-semi.com”域名由“CHENYAO”注冊,注冊時間為2007年6月5日,到期時間為2017年6月5日。其提供了《情況說明》一份,由案外人陳某2013年3月3日出具。該《情況說明》稱,“www.chiplink-semi.com”網站系其在南京源之峰科技有限公司任技術總監期間,根據公司的安排而申請注冊,與南京芯聯公司、深圳芯聯公司無任何關聯。該網站涉及該兩公司的內容均未經兩公司核實。南京芯聯公司和深圳芯聯公司申請證人陳某出庭作證。在一審法院審理的關聯案件(2013)寧知民初字第44號案中,陳某到庭作證,證實其系該網站的實際注冊人并曾經負責維護管理,其曾經是南京芯聯公司的股東,但未擔任職務,不參與管理,南京芯聯公司和深圳芯聯公司沒有參與經營、使用和管理該網站。
2013年1月18日,一審法院赴案外人深圳方正微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正公司)進行證據保全,并要求方正公司妥善保存涉嫌與涉案集成電路產品型號相關的晶圓制造光刻掩模版。方正公司稱其不能確認其生產的晶圓與本案的關聯性。一審法院調取了“MaskFrameToolingForm”文件2份,但文件顯示,其設計者為“南京源之峰科技”;還調取了買方為南京芯聯公司的訂單3份,但訂單顯示的產品編號為“CT1010”。南京芯聯公司與深圳芯聯公司均認為,該組證據與本案無關聯。
深圳梓坤嘉公司為證明其產品有合法來源,提供了三份銷售貨單原件、供貨單位的工商資料及名片。該組證據證實,CL1100、CL1101、CL1128集成電路產品的供貨商為深圳市福田區鵬芯微電子商行,CL1158集成電路產品的供貨商為深圳市天玖隆科技有限公司。
昂寶公司提供了754402.40元的律師費用發票,4040元的公證費用發票,14040元的產品購買憑證,3618元的航空機票及住宿費用憑證等。昂寶公司主張上述費用由(2013)寧知民初字第42、43、44號三個案件平攤。
南京芯聯公司設立于2010年5月24日,一般經營項目為集成電路的研發、銷售等;注冊資本為100萬元,投資人為楊全、陳某、谷申,各占三分之一的股份。2012年10月19日,陳某將其全部股權轉讓給楊全。深圳芯聯公司成立于2008年5月7日,經營范圍為半導體、電子產品的銷售等。注冊資本3萬元,股東為楊全、陳某、盛軍。
一審法院認為:
關于公證購買的被控侵權產品是否為南京芯聯公司、深圳芯聯公司所制造和銷售,因為南京芯聯公司和深圳芯聯公司系高度關聯的公司,雖然沒有證據證明涉案網站系由南京芯聯公司、深圳芯聯公司直接管理或使用,但在昂寶公司對該網站進行公證保全時以及以前,網站注冊者陳某系南京芯聯公司和深圳芯聯公司的股東,南京芯聯公司和深圳芯聯公司亦是涉案網站產品宣傳及公司其他宣傳的受益者;同時,涉案網站內容即使有部分內容并不完全確切真實,但并不對南京芯聯公司和深圳芯聯公司形成負面影響,南京芯聯公司和深圳芯聯公司對此亦予以縱容。南京芯聯公司和深圳芯聯公司應當對該網站涉及自己的內容負有相應的法律責任。涉案網頁內容具有南京芯聯公司和深圳芯聯公司的名稱、地址、字號等真實信息,還有“南京智浦芯聯電子科技有限公司Chiplink”字樣的照片,產品技術資料標示有“Chiplink芯聯、CHIPLINK__semiconductor、www.chiplink-semi.com”等信息,產品上標示有“CHIPLINK__semiconductor”等信息,這些信息均相互具有一致性。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標示有“CHIPLINK__semiconductor”等信息,且與涉案網站、技術資料中所介紹的相關型號一致的產品,可以認定系南京芯聯公司和深圳芯聯公司制造并銷售。本案中,由于該涉案網站及產品技術資料中均沒有CL2263產品的介紹,且實際購買的CL2263產品與公證書記載的CL1158的產品并不一致,該公證書明顯缺乏應有的客觀性。故現有證據尚不能證明涉案產品CL2263系南京芯聯公司、深圳芯聯公司制造、銷售。
昂寶公司涉案名稱為OB2262,登記號為BS.05500119.X的布圖設計經國家行政部門依法登記并予以公告,其依法享有布圖設計專有權,并受到法律保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未經昂寶公司許可,復制該布圖設計的全部或者任何具有獨創性的部分,為商業目的進口、銷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護的布圖設計、含有該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或者含有該集成電路的物品的行為均為侵害昂寶公司涉案布圖設計專有權的行為。
認定是否構成侵權行為,首先需要確定涉案布圖設計的內容,繼而界定其保護范圍。在保護范圍得以確定的情況下,可以進一步進行侵權比對,若無法確定,則應視為無法滿足侵權比對的條件,而不應當作出侵權認定。
一、對于布圖設計的理解
根據《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集成電路,是指半導體集成電路,即以半導體材料為基片,將至少有一個是有源元件的兩個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連線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執行某種電子功能的中間產品或者最終產品。布圖設計是指集成電路中至少有一個是有源元件的兩個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連線路的三維配置,或者為制造集成電路而準備的上述三維配置。
根據《條例》的規定,布圖設計應當包含以下內容:兩個以上半導體元件,且至少有一個有源元件;互連線路;元件的大小、位置及其互相的空間位置關系;各互連線路的尺寸大小、位置、走向及其互相的空間位置關系;元件與元件、元件與連線的連接關系等;且在基片上制造的這些元件、連線組成的電路應當能夠執行某種電子功能。上述內容相同的,應當認定為布圖設計相同。
進行布圖設計創作是為了制造具有某種電子功能的集成電路產品,設計者根據選定的某種集成電路制造技術、工藝的要求,對制造集成電路中各元件、連線時需要進行技術處理的基片中各相應區域的物理尺寸、空間位置等以圖樣形式進行定義。其中,圖形中的物理尺寸決定元件、連線等電路結構的大小,圖形中的空間位置決定元件、連線等電路結構的相互位置及連接關系。這些經定義的內容和信息按順序分別記錄(或體現)在不同的各層圖樣中。在制造集成電路的過程中,以這些圖樣為依據,制備相應的光刻掩模版,再依據光刻掩模版的圖樣按順序對基片進行光刻等一系列技術處理(相關的技術處理包括光刻、雜質擴散、離子注入、薄膜淀積、濺射金屬等制備技術和工藝),即可制造出符合圖樣定義的電子元件、連線,并形成電路。在特定的集成電路制造技術、工藝條件下,布圖設計圖樣一旦確定,在基片上制造出來的元件及其數量,連線及其排布,元件與元件、元件與連線的空間位置關系及其相互連接關系也隨之確定,元件、連線的三維配置亦即布圖設計便得以確定。這時,相應的電路、電路功能、電路性能亦被確定。所以,布圖設計可以由圖樣確定并體現,也可以由相應的光刻掩模版體現。圖樣中的信息可以通過相應的電子文件體現。在制造集成電路時,相應的各層圖樣不可缺少。
二、關于布圖設計專有權保護范圍的確定
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保護范圍應當是確定的。根據《條例》規定,布圖設計專有權保護范圍應當以布圖設計登記后公告公示的復制件或者圖樣所確定的內容為準,復制件或者圖樣附具的文字說明,可以用來解釋布圖設計。在一致的情況下,復制件或者圖樣的電子版本、集成電路樣品亦可用來確定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保護范圍。這三者所確定的布圖設計及其保護范圍應當相同。
被訴的布圖設計或者其含有的布圖設計與授權公示的圖樣(復制件)確定的布圖設計相同的,應當認定其落入了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保護范圍。或者,在相同的制造技術和工藝條件下,被訴的布圖設計的圖樣(復制件)與授權公示的圖樣(復制件)相同的,應當認定其落入了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保護范圍。兩者存在不同,僅僅體現在公認常規設計的變化、常規的替換性設計,或者是由于集成電路制造技術所帶來的,這種不同對布圖設計整體并未帶來任何實質上的變化,也應當認定其落入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保護范圍。
關于圖樣、樣品或是圖樣電子版本在確定保護范圍中所起的作用。依《條例》及細則規定,申請布圖設計登記,必須提交布圖設計的復制件或者圖樣,復制件或圖樣是登記授權的必要條件。而復制件或者圖樣的電子版本、集成電路樣品提交與否并不是獲得授權的必要條件,或者只是相對必要條件。在不提交圖樣的電子版本,權利人沒有(或聲稱沒有)商業利用而不提交樣品的情況下,布圖設計依然可以獲得法律保護。同時,布圖設計因登記公告公開而獲得保護,布圖設計對社會應當是公開的,公眾有權獲知受保護的布圖設計的具體內容,從而在獲得布圖設計專有權保護的同時也促進公眾對布圖設計的利用,并能夠保護公眾利益。所以,布圖設計的內容應當以提交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文件中并經公告公示的布圖設計復制件或者圖樣確定,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保護范圍也應當以此確定。在復制件或者圖樣的電子版本、集成電路樣品中包含了與復制件或者圖樣所確定的布圖設計時,其一致的布圖設計部分也可以用來確定保護范圍。
三、關于涉案布圖設計專有權保護范圍的確定及侵權判定
昂寶公司提交登記的布圖設計圖樣共有兩層:圖樣一Metal-1和圖樣二Metal-2,該兩層均為金屬層圖樣。涉案布圖設計采用CMOS技術,是應用于低功率AC/DC電池充電器和電源適配器的高性能離線式PWM功率開關。昂寶公司在庭審中陳述,制造該集成電路時實際上需要使用15層圖樣進行16次光刻,申請登記提交的該兩層金屬層圖樣可以確定元件之間的連接關系。一審法院認為,《條例》第二條第(一)、(二)項規定了布圖設計的定義,并能依此明確布圖設計的內容。本案中,首先應確定本案布圖設計的內容,及準確界定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保護范圍,這是認定被訴侵權布圖設計是否構成侵權的前提條件。本案中,昂寶公司提交的布圖設計圖樣,只有兩層金屬層圖樣,并未涉及除金屬連線之外的半導體元件及有源元件,依據該兩金屬層圖樣無法明確其布圖設計中具體的有源元件及其數量以及位置關系等信息,因而無法確定包含有源元件在內的各種元件與互連線路的具體內容。在布圖設計的內容無法確定的前提下,昂寶公司主張權利的布圖設計并不能確定,因而也無法確定該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保護范圍。因此,本案中,昂寶公司提交的基于其享有專有權的布圖設計證據不完整,無法將被控侵權的布圖設計與之進行侵權對比。故昂寶公司指控被告侵害其布圖設計專有權,沒有事實根據,不予支持。
此外,依據《條例》規定,復制受保護的布圖設計的全部或者任何具有獨創性的部分均屬于侵權行為。具有獨創性的部分,應當是指在確定了整體布圖設計的前提下,其整體布圖設計中的某一部分。即使其他部分沒有獨創性,當這一部分具有獨創性時,其整體的布圖設計亦因此受到保護。整體布圖設計全部圖樣中的部分圖樣并不能形成布圖設計,只有在形成了布圖設計完整的整體時,討論其中獨創性的局部才有意義。在技術上理解,僅僅依金屬層圖樣,不可能制造出集成電路,也不可能制造出能執行電子功能的集成電路中間產品,形成不了《條例》規定的布圖設計。在法律上理解,《條例》并不單獨保護未形成布圖設計整體的局部內容。本案中,昂寶公司主張權利的布圖設計整體及其保護范圍并不能確定,涉案單獨的兩層金屬層圖樣,不能成為權利主張的客體。
昂寶公司認為,申請登記時提交的圖樣紙件有可能并不清晰,公告公示后公眾并不能清楚了解布圖設計,而樣品是實際商業利用中的集成電路產品,公眾可以依該產品對其布圖設計進行研究了解,故應當以其提交的集成電路樣品確定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保護范圍,而不應當以紙件上的圖樣。一審法院認為,昂寶公司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不予采信。第一,圖樣紙件清楚與否應當由授權機關確定,應當視布圖設計的具體情況而確定相關圖樣的放大倍數,法規規定對圖樣紙件的放大倍數只有最低的要求,而沒有限定要求,但依常識,其起碼應當滿足公眾查閱了解的需要;第二,布圖設計專有權獲得法律保護的對價是,公眾有權獲知受保護的布圖設計具體內容,布圖設計因登記公開而授權,公開的內容只是圖樣紙件而不是樣品,如果公眾不能通過公開的圖樣而只能通過商業利用的集成電路產品獲得相關布圖設計,勢必與保護布圖設計的法律宗旨相違背;第三,因行政機關授權時對樣品并不進行審查,樣品含有的布圖設計并沒有公開,樣品中包含的具體的布圖設計并不確定或者被體現出來;第四,依技術上的理解,樣品含有的布圖設計即使與圖樣確定的布圖設計一致,兩者的內容完全可能構成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依樣品確定布圖設計保護范圍將可能導致保護范圍上的不確定性。何況,即使在一致的情況下,以樣品含有的布圖設計確定保護范圍,其所確定的范圍與圖樣確定的布圖設計保護范圍亦應當相同。
綜上,該院依照《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七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三十條,《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駁回昂寶公司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2845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共計37845元,由昂寶公司負擔。
昂寶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1、布圖設計分兩種情形,一是申請日之前已經投入商業利用的,二是還沒有投入商業利用的。在確定布圖設計的保護范圍時,如在登記時提交樣品,就應當以樣品來確定布圖設計的保護范圍。首先,由于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保護客體是一種“三維配置”,因此布圖設計專有權直接的權利載體應該是含有該布圖設計的“三維”的芯片,即申請登記時提交的樣品與“三維配置”是直接并且完全對應的。集成電路樣品直接體現了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保護內容,并確定了布圖設計的保護范圍。其次,根據目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中對于圖樣的提交規定,登記時提交的圖樣是難以確定布圖設計的保護范圍的。2、一審法院關于“樣品含有的布圖設計并沒有被公開”的認識顯然有誤。涉案布圖設計在申請日之前已經投入商業利用,涉案布圖設計的芯片型號市場上公開有售,公眾可以公開獲得相關芯片并獲知涉案布圖設計的具體內容。3、涉案布圖設計并不存在任何撤銷的理由,所以依法應該受到保護。一審法院認為僅有兩層金屬層圖樣和樣品會導致保護范圍不確定的論述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除非上訴人提交的金屬層圖樣和樣品中所含的金屬層不一致,才可能導致保護范圍不確定。但一審法院并未就此事實進行調查就得出保護范圍不確定的結論,從而否定給予上訴人以保護,顯然是不當的。在布圖設計登記時提交的圖樣、復制件和樣品三者之中,能直接并完整體現“三維配置”的只有樣品。4、一審判決認為根據《條例》規定,布圖設計專有權保護范圍應當以布圖設計登記后公告公示的復制件或圖樣所確定的內容為準,缺乏法律依據,與現有法規的規定不一致,也與布圖設計的物理特性相矛盾。5、一審判決認定復制件或圖樣是登記授權的必要條件,而復制件或圖樣的電子版本、集成電路樣品提交與否并不是獲得授權的必要條件,缺乏法律依據。6、一審判決認定樣品含有布圖設計即使與圖樣確定的布圖設計一致,兩者的內容完全可能構成包含與被包含關系,依樣品確定布圖設計保護范圍可能導致保護范圍上的不確定性,缺乏法律依據,并且與目前的司法實踐不符。綜上所述,一審判決主要事實認定有誤,缺乏法律依據,應當予以撤銷;請求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審訴訟請求。
南京芯聯公司答辯稱:1、一審判決關于涉案產品系南京芯聯公司生產的認定缺乏事實依據。2、一審判決關于涉案布圖設計保護范圍的確定正確。綜上,請求在對不符事實重新認定的基礎上,維持一審判決。
深圳芯聯公司答辯意見同南京芯聯公司。
深圳梓坤嘉公司未提交答辯意見。
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應如何據以確定涉案布圖設計專有權。
各方當事人二審中未提交新證據。
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均有證據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二審庭審中,昂寶公司認可其向登記機關所提交的圖樣僅是兩層金屬層的圖樣,在該金屬層圖樣中不含任何有源元件。
本院認為:
本案屬于侵害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糾紛案件。昂寶公司在申請涉案布圖設計登記時,除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涉案已投入商業利用的樣品外,其同時提交了兩層金屬層的圖樣。本案中,昂寶公司要求依樣品確定涉案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保護內容,因此,能否以樣品為準確定涉案布圖設計專有權保護內容是各方爭議的關鍵所在。
一、關于確定布圖設計專有權保護內容的依據
在侵害布圖設計專有權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必須首先界定布圖設計專有權的權利邊界,即確定其保護內容。《條例》第八條規定,布圖設計專有權經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登記產生,未經登記的布圖設計不受條例保護。登記對于布圖設計專有權的確立具有公示性。對于登記時未投入商業利用的布圖設計,因登記時不提交樣品,應以復制件或者圖樣確定專有權的保護內容,對此當無爭議;而對于登記時已投入商業利用的布圖設計,則專有權的保護內容應當以申請登記時提交的復制件或圖樣為準,必要時樣品可以作為輔助參考。對此,本院具體分析意見如下:
第一,以復制件或圖樣為準確定專有權的保護內容,符合《條例》規定的精神。《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申請布圖設計登記,應當提交:(一)布圖設計登記申請表;(二)布圖設計的復制件或者圖樣;(三)布圖設計已投入商業利用的,提交含有該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樣品;(四)國務院知識產權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細則》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布圖設計登記申請未提交布圖設計登記申請表或者布圖設計的復制件或者圖樣的,已投入商業利用而未提交集成電路樣品的,或者提交的上述各項不一致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不予受理。由上述規定可知,對于申請時已投入商業利用的布圖設計,申請人除了需要提交樣品外,仍然需要提交布圖設計的復制件或者圖樣,如果僅憑樣品即可確定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保護內容,則無須要求申請人再提交復制件或圖樣。因此,《條例》第十六條及《細則》第十七條的規定可以解釋為提交復制件或者圖樣是獲得布圖設計專有權的必要條件,昂寶公司上訴認為,登記時提交樣品,就應當以樣品來確定專有權的保護內容與《條例》規定的基本精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以復制件或圖樣為準確定專有權的保護內容,符合布圖設計專有權制度以公開換保護的原則精神。首先,布圖設計本質上是關于電路圖或邏輯圖中每個元件或功能單元在版圖中的位置擺布、壓焊點、電源線、地線及信號線走向等的一種技術方案。《細則》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社會公眾有查閱權,這說明設立布圖設計專有權制度的目的首先是要促進技術公開,通過賦予社會公眾查閱權,使得社會公眾通過查閱可以獲知布圖設計的內容,從而促進集成電路技術的進步與創新。盡管根據《細則》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布圖設計在申請日之前沒有投入商業利用的,該布圖設計登記申請可以有保密信息,其比例最多不得超過該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總面積的50%,可見對于登記時未投入商業利用的,雖允許權利人保留部分保密信息,但同時又對保密的比例做了限定,也即仍然是要求權利人將其部分布圖設計的內容貢獻給社會,以促進集成電路技術的發展。因此,布圖設計專有權在本質上就是以公開換保護。其次,雖然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程序中不公布復制件或圖樣的內容,但《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布圖設計登記公告后,公眾可以請求查閱的僅是該布圖設計的復制件或者圖樣的紙件,而電子版本的復制件或者圖樣,除侵權訴訟或者行政處理程序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查閱或者復制。由此可見,布圖設計制度中對社會公眾公開的僅是復制件或者圖樣。再次,盡管樣品是直接含有布圖設計三維配置信息的載體,可以通過反向工程提取其中的三維配置信息,但是由于布圖設計是集成電路制造中的中間產品,是一種圖形化信息,其復制件或者圖樣完全能夠直接、準確、全面反映布圖設計的三維配置信息,社會公眾通過查閱復制件或者圖樣即能直接獲取布圖設計的三維配置信息。故昂寶公司關于復制件、圖樣及樣品之間,只有樣品才能完整體現集成電路三維配置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采信。最后,昂寶公司認為,對于登記時已投入商業利用的布圖設計,社會公眾可以通過購買相關芯片獲得布圖設計的內容,對此,本院認為,誠然,社會公眾可以通過商業渠道獲得投入商業利用的集成電路芯片,并通過對芯片的剖析進行反向工程,提取布圖設計三維配置信息,但反向工程技術要求高、相對費用不菲,且并非一定能夠準確提取到布圖設計的完整三維配置信息。因此,通過樣品獲取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保護內容,顯然是增加了社會公眾獲取專有權公開內容的成本,不利于鼓勵集成電路技術的創新,不利于促進產業的發展,亦不符合《條例》公開換保護的立法精神。
第三,單獨以樣品確定布圖設計的保護內容,可能會不適當地擴大專有權人的權利范圍。受布圖設計專有權保護的僅是布圖設計中具有獨創性的部分,或者是由常規設計組成的布圖設計的組合作為整體符合獨創性的內容。因此,權利人向登記機關提交的復制件或者圖樣,應當包括其向登記機關和社會公眾明示要求保護的獨創性部分內容,此系其對專有權利邊界的一種自我劃界,法律尊重當事人對要求保護權利的自我界定,因而亦就無須且無必要硬性要求權利人必須提交布圖設計的全部復制件或者圖樣,布圖設計專有權保護內容以權利人登記時所提交的復制件或者圖樣為準,符合《條例》關于只保護布圖設計獨創性內容的規定。鑒于此,如果申請人登記時僅提交具有獨創性部分的布圖設計,則由于樣品中包括布圖設計的全部三維配置信息,而樣品中的三維配置信息必然大于復制件或圖樣中的內容,此時以樣品確定布圖設計中的獨創性內容,可能導致保護內容的不確定性,也可能導致不適當地擴大專有權人的權利范圍。
第四,在樣品與復制件或圖樣中的布圖設計一致的情況下,必要時也可以用樣品來輔助確定復制件或者圖樣中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保護內容。《細則》第十四條規定,布圖設計的復制件或圖樣的紙件應當至少放大到用該布圖設計生產的集成電路的20倍以上,其目的是要求復制件或者圖樣完整、清晰地反映布圖設計的內容,以便于查閱。但是實踐中確存在復制件或者圖樣不清晰,且又無圖樣或者復制件電子版的情形。對此,登記機關應當進一步完善登記程序,除要求權利人提交的復制件或者圖樣盡可能完整、清晰,便于閱讀外,同時還應當明確要求權利人提交圖樣或者復制件的電子版本以供核對。當然,人民法院在審理侵害布圖設計專有權糾紛案件中,如果現有涉案復制件或者圖樣紙件放大的倍數尚不足以完整、清晰地反映布圖設計的內容,也可以通過專業機構對從國家知識產權局調取到的樣品進行反向剖析,提取其中的三維配置信息,在確認樣品與復制件或圖樣中的布圖設計一致的情況下,輔助確定復制件或者圖樣中布圖設計的保護內容。但這顯然是加大司法成本的不得已之舉,應通過如前所述完善登記程序加以改善。
二、涉案布圖設計不符合《條例》對布圖設計基本定義的要求
《條例》第二條第(一)、(二)項規定,集成電路,是指半導體集成電路,即以半導體材料為基片,將至少有一個是有源元件的兩個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連線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執行某種電子功能的中間產品或者最終產品;布圖設計是指集成電路中至少有一個是有源元件的兩個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連線路的三維配置,或者為制造集成電路而準備的上述三維配置。而《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布圖設計登記公告后,發現登記的布圖設計專有權不符合《條例》第二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由專利復審委員會撤銷該布圖設計專有權。可見,作為確定布圖設計專有權保護內容的圖樣或者復制件必須滿足《條例》對布圖設計基本定義的要求。本案中,涉案布圖設計在登記時已投入商業利用,上訴人昂寶公司在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時,提交了集成電路樣品,但其提交的圖樣僅包含單獨兩層金屬層,并不包含任何一個有源元件,完全不符合布圖設計的基本定義。故,雖然涉案布圖設計已獲得專有權并仍處于有效狀態,但由于不能以樣品反推涉案兩層金屬層圖樣符合布圖設計定義的基本要求,因此,亦不能依據昂寶公司登記時提交的樣品來確定涉案布圖設計的保護內容,否則,勢必將變相鼓勵布圖設計登記人只提交樣品,而對應給予公眾查閱的公開內容故意違反《條例》限定的比例,不予公開,而這顯然是不符合《條例》以公開換保護的基本價值取向。
綜上,昂寶公司的上訴請求及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2845元,由昂寶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施國偉
代理審判員  袁 滔
代理審判員  張長琦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劉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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