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美國微芯科技公司(Microchip Technology Incorporated),住所地美利堅合眾國亞利桑那州錢德勒市錢德勒大道西2355號。
授權代表大衛?羅伯特?亞士基(David Robert Yeskey),法律事務總監。
授權代表單寶荃(Shan Paul),專利顧問。
委托代理人艾宏,北京市正見永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董巍,北京市磐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海淀區北四環西路9號銀谷大廈10-12層。
法定代表人張茂于,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劉亞斌,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審查員。
委托代理人毛t,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審查員。
第三人上海海爾集成電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黃浦區北京東路666號B704I室。
法定代表人楊綿綿,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鹿毅忠。
委托代理人劉芳,女,北京同立鈞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專利代理人。
原告美國微芯科技公司(簡稱微芯公司)不服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簡稱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09年4月28日作出的第13879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簡稱第13879號決定),于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2010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通知第13879號決定的利害關系人上海海爾集成電路有限公司(簡稱海爾集成電路公司)作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于2010年7月23日對本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微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艾紅、董巍,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委托代理人劉亞斌、毛t,第三人海爾集成電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鹿毅忠、劉芳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第13879號決定系專利復審委員會針對微芯公司就海爾集成電路公司擁有的名稱為“一種微控制器”的實用新型專利(簡稱本專利)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做出的。
專利復審委員會在該決定中認為:
一、關于證據
附件2.1是對證人在公證員面前陳述證言的過程的公證,同時,在附件2.1中也明確指出,對于附件文件的內容,也就是證人證言本身是否屬實,政府并不承擔證明責任;出具證言的證人是微芯公司的經理人,與本案存在利害關系,且沒有出庭接受質證;附件2.1中公證的產品型號為PIC16C73A,但附件2.3中所示的產品型號為PIC16C73-04I/SP,二者所示產品的型號不相同,即公證內容與實際情況存在出入。綜上所述,附件2.1中存在多個疑點,附件2.1無法佐證證明附件2.4的公開時間。同理,在微芯公司沒有提交附件2.3的原件的情況下,附件2.1也不足以證明附件2.3的真實性。因此,附件2.3也無法進一步證明附件2.4的公開時間。
對于已有版權標識?的印刷品為證據的,只有確認其屬于正式公布的公開出版物,且其真實性可以被確定,無相反證據的前提下,才能推定其版權標識?后所示的日期為公開日;對于附件2.4而言,附件2.4中的版權標識?是著作權的權利聲明,附件2.4中并沒有其它內容記載有該印刷品的出版發行信息(例如ISBN、ISSN編號等相關信息),附件2.4本身不具有構成公開出版物的任何形式要件,無法得出附件2.4為正式的公開出版物的結論,因此,僅憑該版權標識也無法證明附件2.4的公開日期。
綜上所述,微芯公司提交的附件2.4的公開時間不能確定,因此無法作為現有技術來評價本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第二、三款的規定。
附件10、附件11可以作為本案的證據使用,并且附件10、附件11的公開日期均在本專利申請日之前,其上記載的內容構成本專利的現有技術。
二、關于《專利法》(簡稱《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
微芯公司認為,本專利說明書中對“中央處理單元(CPU)”、“中斷處理器”、“看門狗定時器”的描述不清楚,各組件之間的連接關系不清楚;沒有說明是采用了哪些技術手段來實現擴大存儲容量、提高運行速度、提供完備的外設和功能部件等技術效果;“端口預處理器”、“立即數處理器”不是本領域規范用語,其含義不清楚;數據預處理的含義不清楚,復位電路及其外部連接關系不清楚,指令預處理模塊內部組件的連接關系不清楚,雙周期指令預處理和端口變化預處理的具體含義和實現方法不清楚,數據讀取模塊包含的數據寄存器與數據存儲器之間的關系不清楚,如何實現讀取和掃描不清楚,時鐘發生器具體連接到哪個部件不清楚,數據運算模塊、數據寫回模塊的連接關系不清楚,多個功能寄存器的含義不清楚,欠壓復位邏輯模塊中的濾波電路不清楚,看門狗定時器的預分頻器的連接方式和配合關系不清楚。
對此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本專利是利用現有的組件構建出該微控制器以解決數據處理速度慢等技術問題,因此,在本專利說明書中已經清楚地記載了各組件的名稱、功能以及與其他組件的相互配合關系的基礎上,本領域技術人員結合其所掌握的普通技術常識能夠理解這些組件的結構及其與其他組件的連接關系,能夠知曉如何實現本專利的技術方案;關于數據預處理的操作,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理解該操作就是根據需要對數據進行一些必要的預處理,在說明書第8頁最后一段至第10頁第2段也分別對雙周期指令預處理和端口變化預處理的含義和實現方法進行了說明;關于欠壓復位邏輯模塊中的濾波電路和看門狗定時器的預分頻器,說明書第7頁最后一段也進行了清楚的說明。綜上所述,本專利說明書中已經對本專利的技術方案作了清楚、完整的說明,本領域技術人員在說明書所記載內容的基礎上結合其所掌握的普通技術常識能夠理解并實現本專利的技術方案,因此本專利說明書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
三、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簡稱《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
微芯公司認為,本專利權利要求中許多組件的結構及其與其他組件的連接關系不清楚,濾波電路如何調節時間及其實現的功能不清楚,關于預分頻器調節時間和喚醒功能的描述以及所實現的功能不清楚。
對此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本專利是利用現有的組件構建出該微控制器以解決數據處理速度慢等技術問題,因此,在說明書中已經清楚地記載了各組件的名稱、功能以及與其他組件的相互配合關系的基礎上,本領域技術人員結合其所掌握的普通技術常識能夠理解權利要求書所述組件的結構及與其他組件的連接關系;此外,本專利各項權利要求中也描述了一些模塊所包含的組件以及模塊或組件所實現的功能,它們的保護范圍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是清楚的,因此權利要求1-8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四、關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微芯公司認為,權利要求1中缺少“8K×16位OPT存儲器”、“將數據存儲器分為特殊寄存器與通用寄存器,…,通用數據存貯器采用單端口、異步低功耗靜態隨機存儲器(SRAM)實現”、“輸入輸出端口、串行外圍接口模塊、芯片間總線模塊、通用同步異步收發器、模/數轉換器、三路定時器及兩路捕捉、比較和脈寬調制模塊”和“片內上電延時復位模塊、欠壓復位邏輯模塊、看門狗定時器和休眠模塊”以及對數據進行預處理的必要技術特征,權利要求1中也沒有給出關于四相時鐘和端口預處理器所起作用的描述,并且從屬權利要求2-8中也沒有全部限定這些必要技術特征。
對此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本專利權利要求1涉及一種微處理器,根據說明書中的記載(參見說明書第1頁最后一段,第2頁第11-14行以及第8頁第2段),其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包括提高微控制器的抗干擾能力、擴大存儲容量、提高運行速度、提供較完備的外設和大量功能部件,增加其與其他部件的聯系,并進一步增強其使用的靈活性和可靠性。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記載了微控制器所包含的主要部件以及它們之間的連接關系,已經構成了一個完整的技術方案,其中具體記載了內核中的存儲器包括程序存儲器和數據存儲器,并且該程序存儲器和數據存儲器均與中央處理單元相連,從而可以實現各模塊間相互備份,提高了數據處理速度和抗干擾能力,此外,權利要求1中還記載了指令預處理模塊包括端口預處理器,該端口預處理器也可以增強該微控制器的抗干擾能力;權利要求1中還記載了該微控制器包括一個以上外設單元和一個以上功能部件,即外設單元和功能部件的數量是多個,從而提高了使用過程中的靈活性、方便性和可靠性??梢?,權利要求1所述的技術方案能夠解決其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獲得預期的技術效果,因此該權利要求1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在此基礎上,其從屬權利要求2-8也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
五、關于《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
微芯公司認為,說明書中沒有對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進行明確的描述,沒有記載指令寄存器、指令譯碼器的技術方案,沒有給出權利要求4-6所述三個模塊的具體實現方案;權利要求4中的數據讀取模塊和指令預處理模塊都包括多路器,權利要求5中的數據運算模塊和指令預處理模塊都包括多路器,權利要求6的數據寫回模塊和指令預處理模塊都包括中斷處理器,而說明書中沒有公開包括兩個多路器或者兩個中斷處理器的技術方案;權利要求7中記載了分頻器,而說明書中的記載是預分頻器,權利要求7中是調節時間,而說明書中是調節時鐘;根據說明書中的描述無法得出權利要求8的技術方案。
對此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本專利權利要求1涉及一種微控制器,在說明書第2頁發明內容部分記載了該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并且在具體實施方式部分結合附圖對該技術方案進行了具體的說明,在說明書第8頁第3段記載了關于指令寄存器、指令譯碼器的技術特征,因此權利要求1能夠得到說明書的支持,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說明書第3頁最后一段至第5頁第3段具體記載了微控制器包括權利要求4-6所述的數據讀取模塊、數據運算模塊和數據寫回模塊及其對應的功能和實現方式,其中也記載了指令預處理模塊、數據讀取模塊和數據運算模塊都包括多路器以及數據寫回模塊和指令預處理模塊都包括中斷處理器,因此權利要求4-6也能夠得到說明書的支持,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權利要求7中記載了欠壓復位邏輯模塊包括濾波電路和分頻器,說明書第7頁最后一段中記載了欠壓復位邏輯模塊包括濾波電路和預分頻器,雖然分頻器和預分頻器在名稱上略有不同,但是本領域技術人員能夠理解權利要求7所述的分頻器就對應于說明書中所述的預分頻器,其實質含義是基本一致的,說明書中還記載了該預分頻器是用于調節濾波電路的時鐘,本領域技術人員由此也能夠理解該調節時鐘的操作實質上就是對時間進行調節,因此權利要求7實質上能夠得到說明書的支持,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權利要求8記載了“所述看門狗定時器設有調節產生溢出復位時間和同時在休眠模式下喚醒CPU時間的預分頻器”,而說明書第7頁最后一段中也記載了看門狗定時器帶有預分頻器,該預分頻器采用32KRC振蕩器作為計數時鐘,可產生溢出復位,在休眠模式下喚醒CPU,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說明書中的這些記載結合其所掌握的普通技術常識能夠得知該預分頻器可以調節產生溢出復位時間和在休眠模式下喚醒CPU時間,二者實質上是同一時間,因此權利要求8也能夠得到說明書的支持,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
六、關于新穎性、創造性
微芯公司認為,權利要求1-6、8的全部技術特征都被附件2.4或附件10公開,因此不具備新穎性、創造性;權利要求7的附加技術特征屬于簡單轉用,相對于附件2.4或附件10都不具備創造性;此外,附件11第18頁也對CPU進行了清楚的描述,權利要求1-8相對于附件11和附件10的結合也不具備創造性。
鑒于附件2.4的公開時間無法確定,不能作為本專利的現有技術的證據使用,因此,本決定僅針對本專利權利要求1-6、8相對于附件10是否具有新穎性、創造性,權利要求7相對于附件10是否具有創造性,以及權利要求1-8相對于附件11和附件10的結合是否具有創造性進行評述。
微芯公司認為,附件10第65頁的圖中已經公開了中央處理單元、程序存儲器、數據存儲器和時鐘發生器,并且程序存儲器、數據存儲器和時鐘發生器均與中央處理單元相連,附件10中的TRISA寄存器相當于端口預處理器,MUX相當于多路器,ALU相當于立即數處理器,中斷控制寄存器相當于中斷處理器,TRIS寄存器、MUX、ALU、中斷控制寄存器就構成了本專利的指令預處理模塊,與時鐘發生器相連是公知內容,從附件10第65頁的圖中可知指令寄存器與指令譯碼器是分開設置的,附件10中也公開了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外設單元和功能部件。
對此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將本專利權利要求1與附件10公開的內容相比,存在以下區別技術特征:(1)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明確記載了內核包括中央處理單元以及中央處理單元與程序存儲器、數據存儲器和時鐘發生器相連,一個以上功能部件通過控制總線與中央處理單元相連,而在附件10中沒有明確記載哪一部分是中央處理單元或者哪些部分構成了中央處理單元,從圖中也無法清楚地得知中央處理單元的結構及其與其他部件之間的連接關系;(2)附件10中的TRISA寄存器所起的作用是存儲I/O端口的數據方向以定義相應的引腳是輸入還是輸出,中斷控制寄存器是用于記錄各個中斷請求和各個中斷源的中斷允許位以及全局中斷允許位,而結合本專利說明書可知(參見說明書第10頁第2段以及第4頁最后一段至第5頁第1段),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端口預處理器和中斷處理器是用于檢測芯片的部分端口是否有變化以進行端口變化中斷預處理等操作,從而保證微控制器對外部信號的變化作出準確的判斷,提高了抗干擾能力;(3)附件10中并未公開本專利權利要求1所述指令預處理模塊與時鐘發生器相連的特征,從附件10第65頁的圖中僅能看到時鐘發生器與上電延時定時器等多個功能部件相連。
由上可見,本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于附件10存在區別技術特征,且該區別技術特征不屬于慣用手段的直接置換,二者的技術方案不同,因此本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于附件10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新穎性;并且附件10中也未給出與上述區別技術特征相關的技術啟示,也沒有證據表明上述區別技術特征是本領域的公知常識,而由于上述區別技術特征使得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獲得了能夠保證微控制器對外部信號的變化作出準確的判斷、提高了其抗干擾能力的技術效果,因此本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于附件10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
在此基礎上,直接或間接引用了權利要求1的從屬權利要求2-6、8相對于附件10也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三款規定的新穎性、創造性,間接引用了權利要求1的從屬權利要求7相對于附件10也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
微芯公司認為,附件11對CPU進行了清楚的描述,結合附件10公開的內容可以破壞本專利權利要求1-8的創造性。
對此專利復審委員會認為:附件11中也未公開上述的區別技術特征(2)和(3),并且附件11中也未給出與上述區別技術特征相關的技術啟示,也沒有證據表明上述區別技術特征是公知常識,而上述區別技術特征使得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獲得了能夠保證微控制器對外部信號的變化作出準確的判斷、提高了其抗干擾能力的技術效果,因此本專利權利要求1相對于附件11與附件10的結合也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
在此基礎上,直接或間接引用了權利要求1的從屬權利要求2-8相對于附件11與附件10的結合也具備《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的創造性。
綜上所述,微芯公司針對本專利所提出的全部無效理由均不成立,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13879號決定,維持第200720177185.9號實用新型專利權繼續有效。
原告微芯公司不服第13879號決定,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其訴稱:第13879號決定沒有采納PIC16單片機數據手冊作為本案的現有技術,認定事實錯誤。
一、被告證據認定錯誤
1、被告否定附件2.4數據手冊的公開性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
數據手冊相當于微控制器產品的使用說明書,在國內外微控制器領域,購買微控制器產品的用戶只有在數據手冊的幫助下,才能正常使用該產品,這是行業共識。包括原告和第三人在內的微控制器產品提供商都遵循這樣的行業慣例,在向用戶提供微控制器產品時一并提供數據手冊以便用戶正確使用該產品,并且還將數據手冊以電子版方式在網站上向公眾提供。這是因為,微控制器必須運用在特定的產品(例如微波爐、洗衣機等家電產品)上才能發揮功能,運用的前提是用戶需要對其進行二次編程。而微控制器是一種高科技芯片類產品,從外表上根本無法看到其中的內部結構,也無法判斷芯片提供了怎樣的編程平臺,只有在數據手冊的幫助下,才能對芯片有一個基本的了解,進而對其進行編程操作。數據手冊不僅在用戶選擇產品時提供參考,更在實際使用時提供技術支持。上述行業慣例可以從本案第三人的網站(http://www.ichaier.com/products/select.htm)得到印證。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包括第三人,都非常清楚該行業慣例,第三人否認數據手冊的公開性,認為數據手冊是內部資料,是故意歪曲事實,而被告在混淆了證據性質的情況下,未能分辨出接受第三人意見的錯誤之處,極為失當地認定附件2.4數據手冊不具備公開性,顯然缺乏基本的公平和公正性。
微控制器產品的用戶顯然是不特定的,附件2.4數據手冊上沒有任何“內部資料”、“內部發行”或類似標注,不是針對特定范圍發行,更不要求保密。數據手冊的長達600多頁的內容中多處顯示該手冊是為不特定的一般客戶使用原告產品而提供技術支持和參考的材料。比如數據手冊第1-6頁中間“注:Microchip強烈建議用戶在程序的源代碼中使用所提供的頭文件。這樣做便于代碼移植,并有助于Microchip提供更加優質而深入的技術支持。”附件2.4數據手冊中這些記載表明該出版物是面向不特定的一般用戶的,其公開性毋庸質疑。
2、被告不采納附件2.1 Gordon Parnell的證言和附件2.3產品發票顯屬不當。
原告還提供了附件2.3產品銷售發票來佐證數據手冊的公開獲得時間,并以附件2.1 Gordon Parnell的證言來進一步印證數據手冊和發票所要證明的事實。原告不是以產品銷售發票和證人證言等證據主張現有技術的使用公開或以其他方式公開,而是結合本案其他證據進一步佐證數據手冊為專利法意義上的“出版物”,證明于涉案專利申請日以前原告已經向不特定用戶銷售其微處理器產品并提供數據手冊。事實上,即使原告不提供產品銷售發票和證人證言,原告提供的經過公證和認證程序的數據手冊原件,已經足以證明數據手冊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出版物,數據手冊上注明的印刷日和版權標識進一步證明該數據手冊于本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公開,故構成本專利的現有技術。
3、被告不采納附件4—9產品發票屬于舉證責任分配不公。
首先,這6份發票中涉及的PIC16C73B的產品均為附件2數據手冊中提到的PIC16C73的系列產品之一;其次,如上所述,數據手冊隨產品銷售提供給購貨方是業內慣例;第三,按照交易慣例,產品發票原件已隨產品交付給購買方;第四,6份產品發票均為第三方貝能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所提供,具有一定的客觀性。
二、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應當被宣告全部無效。
三、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
第一,用詞不規范,技術術語使用混亂,且內容自相矛盾;第二,提供的技術方案和實現的技術效果不能相互適應,即其描述的技術方案不能解決涉案專利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不能實現相應的技術效果;第三,說明書中存在諸多不清楚、不完整、或不能實現的描述。
對于涉案專利說明書存在的上述三方面的問題,原告在無效宣告程序中已經進行過翔實的闡述,并列舉了大量例證。比如,涉案專利說明書中對“中央處理單元(CPU)”、“中斷處理器”、“看門狗定時器”的描述不清楚,各組件之間的連接關系也不清楚;涉案專利說明書沒有說明采用了哪些技術手段來實現擴大存儲容量、提高運行速度、提供完備的外設和功能部件等技術效果;“端口預處理器”、“立即數處理器”不是本領域規范用語,其含義不清楚;數據預處理的含義不清楚,復位電路及其外部連接關系不清楚,指令預處理模塊內部組件的連接關系不清楚,雙周期指令預處理器和端口變化預處理器的具體含義和實現方法不清楚,數據讀取模塊包含的數據寄存器與數據存儲器之間的關系不清楚,如何實現讀取和掃描不清楚,時鐘發生器具體連接到哪個部件不清楚,數據運算模塊、數據寫回模塊的連接關系不清楚,多個功能寄存器的含義不清楚,欠壓復位邏輯模塊中的濾波電路不清楚,看門狗定時器的預分頻器的連接方式和配合關系不清楚。
四、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五、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
六、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其權利要求1-8沒有以說明書為依據。
獨立權利要求1中的技術特征和說明書中參考圖1的實施例對應,通過對比可以看出,盡管說明書中參考圖l的實施例的描述和權利要求1的內容一致,然而,說明書卻沒有對權利要求1提供任何其他的說明或解釋,只是形式上的支持,而不能構成實質性的支持。實際上,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包括很多不清楚、甚至矛盾的地方。例如,內核的各個部分之間的連接關系、中央處理單元的含義以及與指令預處理單元的關系等。本領域的技術人員根據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并不能實現該微處理器。此外,說明書中參考圖2的實施例也沒有解決權利要求l的上述問題。更嚴重的是,根據權利要求1的技術方案,在參考圖3的實施例中無法找到與中央處理單元對應的組件,也就是說,權利要求1和圖3實施例是相互矛盾的。另外,說明書中并沒有充分描述在中央處理單元中已經包含了指令寄存器等器件的情況下,在中央處理單元之外再提供指令寄存器的技術方案,因此,權利要求1中在中央處理單元之外的指令預處理模塊中還包含“指令寄存器”的技術方案得不到說明書的實質性支持。
綜上,被告做出的行政行為不當,原告微芯公司據此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第13879號決定。
被告專利復審委員會辯稱:第13879號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審理程序合法,原告的訴訟理由不能成立,請求人民法院維持第13879號決定。
第三人海爾集成電路公司述稱:一、被告對于PIC16單片機數據手冊不屬于公開出版物的認定正確。首先,原告提供的附件2.4數據手冊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出版物,因此也就不屬于《審查指南》所說的專利法意義上的出版物。其次,附件2.1 Gordon Parnell的證言和附件2.3產品發票也依然不能證明附件2.4在涉案專利申請之前已經公開,所以專利復審委員會在第13879號決定中不采納附件2.1 Gordon Parnell的證言和附件2.3產品發票并無不當。最后,附件4-9產品發票的復印件是由原告在行政程序中提出,其原件理應由原告舉證,本案第三人對附件4-9產品發票的復印件并無舉證責任,復審委員會不采納附件4-9并無不當。二、被告對于涉案專利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認定正確。基于上述陳述,上述附件2.4數據手冊不能夠作為現有技術評價涉案專利是否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的證據。附件10以及附件11和附件10的結合所公開的內容均未公開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此外,第13879號決定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所保護技術方案的理解正確,有關本專利符合《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各項規定的認定完全正確。因此,被告對于涉案專利無效宣告請求的審查,其審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認定事實清楚。原告的起訴理由均不能成立,請求人民法院維持第13879號決定。
本院經審理查明:
本專利于2007年9月25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于2008年7月9日被授權公告,專利號為200720177185.9,專利權人為海爾集成電路公司。本專利授權公告的權利要求如下:
“1、一種微控制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內核,包括中央處理單元、存儲器、時鐘發生器和指令預處理模塊,其中,存儲器包括程序存儲器和數據存儲器,指令預處理模塊包括指令寄存器、指令譯碼器、端口預處理器、中斷處理器、多路器和立即數處理器,程序存儲器、數據存儲器和時鐘發生器均與中央處理單元相連,指令預處理模塊與時鐘發生器相連,指令寄存器和指令譯碼器通過程序總線相連,多路器和立即數處理器通過數據總線相連,端口預處理器與系統總線相連,中斷處理器與地址總線相連;
一個以上外設單元,通過系統總線與內核相連;
一個以上功能部件,通過控制總線與中央處理單元相連。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微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外設單元為:輸入輸出端口、串行外圍接口模塊、芯片間總線模塊、通用同步異步收發器、模/數轉換器、三路定時器及兩路捕捉、比較和脈寬調制模塊之一或任意組合。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微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功能部件為:片內上電延時復位模塊、欠壓復位邏輯模塊、看門狗定時器和休眠模塊之一或任意組合。
4、根據權利要求1-3所述任一微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內核還包括:
數據讀取模塊,與時鐘發生器相連,該數據讀取模塊包括數據寄存器、第一功能寄存器、第二功能寄存器、多路器,其中,第一功能寄存器通過數據總線分別與數據寄存器和多路器相連,第二功能寄存器和多路器通過數據總線相連。
5、根據權利要求1-3所述任一微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內核還包括:
數據運算模塊,與時鐘發生器相連,該數據運算模塊包括算術邏輯單元、多路器、指令讀取器、端口后處理器,其中,算術邏輯單元通過數據總線與多路器、指令讀取器、端口后處理器相連。
6、根據權利要求1-3所述任一微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內核還包括:
數據寫回模塊,與時鐘發生器相連,該數據寫回模塊包括數據寄存器、第三功能寄存器、中斷處理器、堆棧處理器和程序計數器,其中,數據寄存器通過數據總線與第三功能寄存器相連,程序計數器通過地址總線與中斷處理器和堆棧處理器相連。
7、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微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欠壓復位邏輯模塊設有調節欠壓時產生掉電中斷并進行復位的時間的濾波電路和分頻器。
8、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微控制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看門狗定時器設有調節產生溢出復位時間和同時在休眠模式下喚醒CPU時間的預分頻器?!?/p>
本專利說明書載明如下內容:本專利涉及一種微控制器,結合說明書和附圖中的內容可知,該微控制器包括內核、外設單元和功能部件;內核主要包括中央處理單元、存儲器、時鐘發生器、指令預處理模塊,其中,存儲器包括程序存儲器和數據存儲器,指令預處理模塊包括指令寄存器、指令譯碼器、端口預處理器、中斷處理器、多路器和立即數處理器,程序存儲器、數據存儲器和時鐘發生器均與中央處理單元相連,指令預處理模塊與時鐘發生器相連,指令寄存器和指令譯碼器通過程序總線相連,多路器和立即數處理器通過數據總線相連,端口預處理器與系統總線相連,中斷處理器與地址總線相連;外設單元通過系統總線與內核相連;功能部件通過控制總線與中央處理單元相連。在結合附圖2、3描述的實施例中,具體描述了該微控制器所包含的各組件以及采用兩級四段流水線結構時各組件的連接關系或其所構成的模塊及其功能,還描述了在采用兩級四段流水線結構時具體實現操作的過程。此外,說明書中(參見說明書第2頁第11-14行以及第8頁第2段)還記載了本專利是通過將存儲器分為程序存儲器和數據存儲器,以及采用將其與中央處理單元相連的哈佛結構和對數據進行預處理的操作,從而可以較好地實現各模塊間相互備份,提高了數據處理速度和抗干擾能力,并且通過集成大量的外設和功能部件,提高了使用過程中的靈活性、方便性和可靠性。
針對本專利,微芯公司于2008年8月18日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并提交了證據,其中包括:
附件2,包括:
附件2.1:編號為07012611-8的美國公證文件復印件,共3頁。附件2.1是亞利桑那州州務卿和美國政府部門出具的公證書,并經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美國大使館領事部認證(附件2.2),因而符合域外證據的形式要件。其中,附件2.1中的副本證明書是由Gordon Parnell出具的證言,Gordon Parnell稱,本證明書所附的行文案號為DS33023A之微芯公司以PICmicroTMMid-Range MCU Family Reference Manual為標題之數據手冊副本,以及本證明書所附的由微芯公司授權銷售單位Microchip Techology臺灣為銷售微芯公司PIC16C73A產品,即上述數據手冊從第666頁至第670頁所介紹的產品,而開立之編號為SLS/2025078的發票副本,確實為微芯公司之數據手冊及發票完整,真實且信實的副本。
附件2.2:(2007)美領認字第0005195號認證文件復印件,共1頁;
附件2.3:聲稱是編號為SLS/2025078,訂貨日期為1999年9月6日,貨品為PIC16C73A-04I/SP MCU 28 LD 4MHZ 4K EPROM的英文銷售發票復印件,共1頁;
附件2.4:PICmicroTMMid-Range MCU Family Reference Manual復印件(對比文件1),共688頁;
附件3,包括:
附件3.1:附件2.1的中文譯文,共2頁;
附件3.2:附件2.3的中文譯文,共1頁;
附件3.3:附件2.4的中文譯文,共689頁;
附件4:編號為HKBN-04051401的銷售發票的復印件及中文譯文共2頁,日期為2004年5月14日;
附件5:編號為700006060007的銷售發票的復印件及中文譯文共2頁,日期為2006年6月1日;
附件6:編號為700006030117的銷售發票的復印件及中文譯文共2頁,日期為2006年3月24日;
附件7:編號為HKBN-04122402的銷售發票的復印件及中文譯文共2頁,日期為2004年12月24日;
附件8:編號為HKBN-04101801的銷售發票的復印件及中文譯文共2頁,日期為2004年10月18日;
附件9:編號為700005100031的銷售發票的復印件及中文譯文共2頁,日期為2005年10月13日;
附件10:《PIC系列單片機原理和程序設計》的封面頁、版權頁、第32、36、48、65、89、90、114、150、159、161、163、176頁的復印件共14頁,竇振中編著,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出版社出版,1998年10月第1版,2003年6月第7次印刷。附件10公開了一種PIC系列微控制器,該微控制器包括程序存儲器、寄存器陣列、時鐘發生器、指令寄存器、指令譯碼與控制模塊、Mux、ALU、中斷控制寄存器、I/O端口、TRISA寄存器,還包括與總線連接的同步串行口、通用異步接收器發送器、三路定時器及兩路捕捉、并行從動口、A/D轉換器、串行外圍接口和芯片間總線,以及與指令譯碼與控制模塊和時鐘發生器相連接的片內上電復位模塊、掉電復位模塊、監視定時器、上電延時定時器、振蕩器啟動延時定時器;
附件11:《PIC軟硬件系統設計 基于PIC16F87X系列》的封面頁、版權頁、第16-18頁的復印件共5頁,劉篤仁主編,電子工業出版社出版,2005年1月第1次印刷。附件11公開了一種PIC16F87X單片機,其中公開了該單片機包括CPU、程序存儲器、數據存儲器、輸入/輸出單元,其中CPU包括運算器ALU、工作寄存器W、定時控制邏輯、RAM文件寄存器、地址多路選擇器、指令寄存器、指令譯碼與控制模塊、文件選擇寄存器等,該單片機還包括與總線連接的同步串行端口、通用同步異步接收發送器USART、三路定時器及兩路捕捉、并行從屬端口、A/D轉換器,以及與指令譯碼與控制模塊和時鐘發生器相連接的電源上定時器、振蕩器開啟定時器、上電復位模塊、看門狗定時器、節電復位模塊、在線調試器和低電壓編程模塊。
2009年1月6日,專利復審委員會舉行口頭審理,微芯公司明確其提出的無效請求理由為:本專利說明書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權利要求1-8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一款和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以及《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的規定,權利要求1-6、8相對于附件2或附件10均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三款的規定,權利要求7相對于附件2或附件10均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權利要求1-8相對于附件11與附件10的結合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在本案訴訟階段,為了證明附件2.4為公開出版物和公開時間,微芯公司補充提交了有關附件2.4在美國國會圖書館的版權登記資料等證據材料。
上述事實有第13879號決定、本專利權利要求書及說明書、微芯公司在無效審查階段以及訴訟階段提交的證據材料、口頭審理記錄表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綜合各方當事人的訴辯主張,本案主要涉及如下焦點問題:
一、附件2.4是否能夠作為現有技術評價本專利的創造性問題
本案中,原告提交附件2.1和附件2.3的目的是佐證附件2.4系公開出版物以及公開的時間。對此本院認為,首先,附件2.1只能證明Gordon Parnell在公證員面前陳述過所載內容,并不能證明其所述內容的真實性,并且Gordon Parnell與原告存在利害關系,并且沒有出庭接受質證。另外,附件2.1中公證的產品型號為PIC16C73A,但附件2.3中所示的產品型號為PIC16C73-04I/SP,二者所示產品的型號不相同。因此,附件2.1與附件2.3并不能證明附件2.4是否公開發表和公開的時間;其次,在附件2.4的來源和是否公開發表無法確定的前提下,附件2.4中所載的日期不能證明其公開時間。綜上,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材料均不能證明附件2.4系在本專利申請日之前的公開出版物,因此被告沒有采信該份證據材料作為評價本專利創造性的現有技術是正確的,本院予以支持。
對于原告在本案訴訟階段補充提交的證明附件2.4為公開出版物以及公開日期的證據材料,本院認為,這些證據材料不屬于公知常識方面的證據材料,也不是被告據以作出第13879號決定的依據,本院不予接納。
二、本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
《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述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
原告認為本專利說明書中對“中央處理單元(CPU)”、“中斷處理器”、“看門狗定時器”的描述不清楚,各組件之間的連接關系不清楚;沒有說明是采用了哪些技術手段來實現擴大存儲容量、提高運行速度、提供完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