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京民終564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宋爽,男,漢族,1982年12月10日出生,住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豐臺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白哲,北京市君澤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雪穎,女,1991年11月16日出生,漢族,北京市君澤君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住中華人民共和國河南省武陟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哥倫比亞運動服裝公司,住所地美利堅合眾國俄勒岡州97229波特蘭西北科學公園路14375號。
法定代表人:蒂莫西P·博伊爾,總裁兼首席執行官。
委托訴訟代理人:傅聲國,北京市金闕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天娟,北京市金闕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宋爽因與被上訴人哥倫比亞運動服裝公司(簡稱哥倫比亞公司)域名權屬、侵權糾紛一案,不服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簡稱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4)京知民初字第0008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7月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2019年7月30日,上訴人宋爽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白哲,被上訴人哥倫比亞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傅聲國、趙天娟到本院接受詢問。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宋爽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哥倫比亞公司的訴訟請求,由哥倫比亞公司承擔本案一、二審全部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首先,“columbia”是常見的英文單詞,并非哥倫比亞公司所獨創。對于“columbia”這個詞匯,除哥倫比亞公司外,其他主體也在使用。哥倫比亞公司不具有壟斷使用該詞匯的權利,任何民事主體均有權使用該常用詞匯注冊域名。其次,宋爽注冊涉案域名“columbia.com.cn”(簡稱涉案域名)的時間為2004年5月24日,“columbia.cn”并非一審判決認定的2008年3月13日,一審判決對此事實認定有誤,據此推斷宋爽注冊涉案域名存在惡意,嚴重損害了宋爽的利益。第三,在宋爽已明確證明其為哥倫比亞公司的經銷商后,有關域名跳轉安排系宋爽應哥倫比亞公司工作人員要求作出的安排,一審判決關于宋爽未提供證據證明其為經銷商的認定,與在先判決及哥倫比亞公司自行提交的證據不符。第四,哥倫比亞公司提起本案訴訟具有明顯的惡意,其反復針對宋爽提起訴訟的目的是為了非法攫取宋爽合法注冊的域名,其多項訴訟主張內容與事實不符。第五,宋爽注冊涉案域名不存在惡意,哥倫比亞公司也未能舉證予以證明。此外,一審法院的裁判結論與在先判例存在沖突,缺乏合理性。綜上,宋爽注冊和使用涉案域名不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
哥倫比亞公司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哥倫比亞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判令宋爽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涉案域名;判令宋爽將涉案域名轉移給哥倫比亞公司;如不,判令宋爽注銷涉案域名;判令宋爽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一、有關哥倫比亞公司注冊、使用“Columbia”標識的事實
(一)哥倫比亞公司注冊情況
哥倫比亞公司于1961年2月3日在美利堅合眾國登記注冊,成立時的名稱為“哥倫比亞運動服裝制造公司”,英文名稱為“ColumbiaSportswearMFG.,INC”。1969年12月23日,更名為“哥倫比亞運動服裝公司”,英文名稱為“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
2003年11月18日,哥倫比亞公司通過其子公司美商哥倫比亞運動服裝(香港)有限公司在廣東東莞投資設立美商哥倫美亞運動服裝用品(東莞)有限公司,美商哥倫美亞運動服裝用品(東莞)有限公司的英文企業名稱為“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Dongguan)Limited”,主要從事哥倫比亞服裝、鞋類及相關商品在中國的生產和銷售等經營活動。2004年9月22日,哥倫比亞公司通過香港子公司美商哥倫比亞運動服裝(香港)有限公司在上海設立哥倫美雅信息咨詢(上海)有限公司,該公司的英文名稱為“ColumbiainformationConsulting(Shanghai)Co.,Ltd”,該公司的經營范圍為國際經濟信息咨詢及企業管理信息咨詢。上述事實有哥倫比亞公司企業兼并證書、營業執照、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和聲明等證據在案佐證。
(二)哥倫比亞公司注冊“columbia.com”域名的有關事實
2012年5月23日,北京市正見永申律師事務所的代理人張瑞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長安公證處公證員李爽的監督下,使用公證處電腦,進入www.net.cn查詢域名,WHOIS查詢結果顯示:“columbia.com”域名的注冊時間為1993年5月4日,所有者為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域名狀態為注冊商設置禁止刪除、轉移和更新。上述內容記載于(2012)京長安內經證字第7839號公證書中。原審訴訟過程中,宋爽對于哥倫比亞公司是“columbia.com”域名的所有人沒有異議。
(三)Columbia系列商標注冊的有關事實
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準,哥倫比亞公司對以下六個商標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第5288005號商標,該商標于2010年6月28日被核準注冊于第25類衣物;夾克;褲子;外衣等商品上,有效期自2010年6月28日至2020年6月27日。第5288006號商標,該商標于2010年6月28日被核準注冊在第18類皮;仿皮革;旅行包;帆布背包等商品上,有效期自2010年6月28日至2020年6月27日。第5288009號商標,該商標于2011年8月7日被核準注冊在國際分類第25類衣物;夾克;褲子;外衣等商品上,有效期限自2011年8月7日至2021年8月6日。第5288010號商標,該商標于2010年6月28日被核準注冊在國際分類第18類皮;仿皮革;旅行包;帆布背包等商品上,有效期限自2010年6月28日至2020年6月27日。第G1100714號商標,該商標于2011年6月9日被核準注冊在第25類男士、女士以及兒童的夾克衫;圍巾;手套等商品上,有效期自2011年6月9日至2021年6月9日。第G1100714號商標,該商標于2011年6月9日被核準注冊在第18類裝貨袋、旅行用帆布背包、信使包等商品上,有效期自2011年6月9日至2021年6月9日。上述事實有商標注冊證明和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四)哥倫比亞公司使用Columbia標識的有關事實
哥倫比亞公司主張在涉案域名注冊前,哥倫比亞公司已經在中國境內廣泛使用相關商號的核心部分Columbia,具有相當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哥倫比亞公司商號的核心部分Columbia應該受到法律保護。為證明在涉案域名注冊前“Columbia”商號和商標在中國境內已享有較高知名度,且一直持續使用,哥倫比亞公司提供了如下證據:
1、2001-2015年在中國境內報刊、期刊和雜志有關Columbia商號及其商標的宣傳報道資料。其中,2001年8月19日,光明日報在公司質量管理機制方面的報道中提到了國際知名企業Columbia。2002年8月12日,《環球時報》專門報道了哥倫比亞公司的崛起發展歷程,報道稱哥倫比亞公司發展成為世界上最大的戶外服裝制造商之一。2002年11月15日,《錢江晚報》報道Columbia品牌在杭州展銷的相關情況。2003年4月5日,《北京晚報》報道Columbia戶外產品在王府井東方新天地“運動100店”進行展銷的情況。2003年5月8日,《北京日報》報道Columbia戶外產品在上品折扣廣場亞運村店展銷的情況。2003年5月9日《北京青年報》報道Columbia品牌入駐北京賽特購物中心。2003年6月6日,《京華時報》介紹Columbia品牌沖鋒衣。2003年7月23日,《消費日報》介紹Columbia品牌的產品Omni-tech。2003年7月25日、8月29日,《北京青年報》介紹Columbia系列產品和在上品折扣廣場亞運村、王府井店展銷的情況。2003年9月11日,《北京日報》服務導刊中介紹上品折扣戶外運動的報道中提到了哥倫比亞品牌的促銷信息。2003年9月12日,《北京晚報》介紹戶外用品的報道中提到了哥倫比亞品牌戶外運動服裝。2003年11月28日,《華西都市報》介紹Columbia品牌進駐四川摩爾百盛。2003年12月31日、2004年1月14日,《申江服務導報》分別介紹Columbia的Omni-dry和Omni-tech產品。2004年3月11日、2004年3月12日,《北京青年報》、《北京晚報》介紹Columbia系列產品和在上品折扣廣場亞運村、王府井店展銷。2004年3月31日,《申江服務導報》分別介紹Columbia產品。2004年4月25日,《新聞晨報》報道“COLUMBIA與你同行--環太湖自行車毅行”活動。2004年8月13日《新聞晚報》報道了Columbia的產品。2004年8月30日,《南方日報》介紹了戶外用品Columbia登陸廣州。2004年10月5日,《上海青年報》報道了Columbia戶外產品特點。2004年11月13日,《解放日報》報道稱Columbia為國際高級品牌。除上述密集報道外,哥倫比亞公司自2001年-2015年在中國境內諸多媒體進行了持續廣泛的商業推廣活動,關于Columbia戶外產品的宣傳報道百余篇。上述報道記載于國家圖書館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2015-NLC-GCZM-0073號文獻復制證明。此外,2008年-2010年,哥倫比亞公司在《大都市》《男人風尚》《格調》《戶外探險》等中國期刊、雜志和網站上刊載了大量有關Columbia商號、商標及其戶外用品在中國境內宣傳使用的相關情況,上述內容記載于(2013)京方正內經證字第09085號公證書內。
2、互聯網有關Columbia商號、域名和商標的宣傳使用情況
中國戶外資料網8264.com顯示,哥倫比亞Columbia在中國境內有上百家品牌專賣店。2011年3月28日,全球紡織網刊登了哥倫比亞登山鞋的宣傳報道。2012年-2015年,三夫戶外網、品牌服裝網、服裝人才網等網站也刊登了哥倫比亞Columbia公司、Columbia品牌戶外運動產品的相關宣傳資料。此外,哥倫比亞公司還建立了中文官方網站,并在天貓商城建立了Columbia官方旗艦店,網站顯示Columbia相關產品介紹及營銷資料。
2012年5月23日,北京市正見永申律師事務所的代理人張瑞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長安公證處公證員李爽的監督下,使用公證處電腦,點擊訪問以“columbia.com”域名建立的網站,首頁顯示Columbia字樣以及男士、女士、鞋類、配件裝備、按運動類別選擇和了解COLUMBIA標題。點擊“關于我們”標題后,網址顯示為www.columbia.com,內容為哥倫比亞公司歷史沿革及大事年表。點擊“InternationalSites”后,顯示哥倫比亞公司在北美、亞洲、歐洲等不同地區的鏈接站點。點擊“中國”后,顯示Columbia字樣及以及男士、女士、鞋類、配件裝備、按運動類別選擇和了解COLUMBIA標題。上述內容記載于(2012)京長安內經證字第7839號公證書中。
二、涉案域名注冊及使用的相關事實
2011年6月29日,宋爽與案外人韓雪各出資1.5萬元設立了北京喀斯喀特商貿有限公司(簡稱喀斯喀特公司),該公司的經營范圍為銷售百貨。喀斯喀特公司在淘寶天貓上經營喀斯喀特戶外專營店,出售哥倫比亞公司生產的Columbia品牌戶外用品。ICP/IP地址/域名信息備案系統第京ICP備11044164號許可證顯示:2011年11月17日,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核喀斯喀特公司申請的網站首頁網址為www.columbia.com.cn,宋爽為該網站的負責人。
2012年9月13日,北京市金闕律師事務所的代理人宋軼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東方公證處公證員趙曉寧的監督下,使用公證處電腦,登陸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WHOIS查詢結果顯示:涉案域名columbia.com.cn的注冊者為宋爽,注冊時間為2008年3月13日,域名狀態為該域名已經被注冊服務機構禁止刪除、修改和轉移。原審庭審中,宋爽表示該域名的注冊時間為2004年,其于2008年通過受讓方式獲得該域名,但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在公證員趙曉寧的監督下,在地址欄中輸入http://www.columbia.com.cn后,網頁顯示Columbia字樣以及男士、女士、鞋類、配件裝備、按運動類別選擇和了解COLUMBIA標題,依次點擊標題后,內有Columbia戶外用品的相關介紹,點擊“關于我們”標題,顯示哥倫比亞公司歷史沿革及大事年表相關介紹,點擊客戶服務、聯系方式以及查看更多購物渠道等標題后均顯示相關內容,且網絡地址均顯示為“http://www.columbia.com.cn”。通過百度搜索和谷歌搜索“喀斯喀特戶外”,網頁顯示哥倫比亞-喀斯喀特戶外天貓專營店介紹等內容,點擊網店網址后,進入天貓喀斯喀特戶外專營店,顯示Columbia品牌服裝、鞋等戶外用品展示和銷售等情況。上述內容記載于(2012)京東方內民證字第6553號公證書中。庭審中,哥倫比亞公司主張上述公證書中“http://www.columbia.com.cn”網址是Columbia中國的官方網站,對此,宋爽表示認可。但是,宋爽主張太古資源(上海)商貿有限公司(簡稱太古資源公司)和北京金天成服飾有限責任公司(簡稱金天成公司)均為哥倫比亞公司的合法經銷商,喀斯喀特公司銷售哥倫比亞產品均來自太古資源公司和金天成公司的合法授權,在2010年至2012年期間,宋爽為哥倫比亞公司的經銷商,通過www.columbia.com.cn網站跳轉至哥倫比亞公司官網、官方微博是按照哥倫比亞公司要求進行的跳轉,但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哥倫比亞公司對于宋爽為哥倫比亞公司經銷商、宋爽是按照哥倫比亞公司要求進行跳轉的主張不予認可。
此外,2012年9月24日,宋爽以“關于中國哥倫比亞”為主題,發給JohnMotleybrandprotection@mm-columbia.com電子郵件,郵件的部分內容為:“我在哥倫比亞品牌進入中國之前已經注冊了columbia.cn和其他相關的中國域名”、“我認為如果這個域名所有權轉移給運動服裝公司比哥倫比亞電影公司要更好,與戶外運動相比較,我不喜歡看電影。然而,更重要的目的是:我從事戶外用品的銷售多年,我也希望能成為你們在中國的網絡經銷商之一”、“我確實希望我可以公開地銷售你們的產品,而不是侵權產品”。上述內容記載于(2015)滬徐證經字第1050號公證書及中文翻譯文件中。對此,宋爽與哥倫比亞公司均表示認可。
2013年7月5日,上海萬亞信息咨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萍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市黃浦公證處公證員的監督下,在互聯網地址欄中輸入columbia.com.cn后,網頁直接跳轉至Columbia中國的新浪微博。上述內容記載于(2013)滬黃證經字第7424號公證書內。
另查,在哥倫比亞公司與宋爽其他商標侵權訴訟中,宋爽的委托代理人王偉律師與哥倫比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趙天娟律師曾于2014年3月和4月,以郵件方式調解columbia域名處置問題。2014年3月31日,王偉發給趙天娟的郵件顯示:宋爽先生本人放棄關于第三方評估域名價值的要求,建議雙方直接互相報價,確定域名處置價格。2014年4月8日,王偉發給趙天娟的郵件顯示:宋爽先生提議哥倫比亞公司與宋爽進行權利相互許可,即宋爽無償許可哥倫比亞公司使用其注冊的columbia域名,哥倫比亞公司按照內部通行的經銷商標準,許可宋爽通過網絡銷售哥倫比亞產品。該等相互許可的時限為三年,三年許可期結束后,宋爽無償將域名轉讓給哥倫比亞公司。
原審法院受理后,哥倫比亞公司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請求法院采取措施對宋爽所持有的“www.columbia.com.cn”網絡域名進行凍結,并提供相應擔保。原審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4)京知民初字第81號裁定書,裁定在本案訴訟期間直至人民法院作出生效的裁判文書之前,宋爽不得將其持有的“www.columbia.com.cn”網絡域名轉讓給他人。
三、其他事實
原審庭審中,哥倫比亞公司明確表示在涉案域名注冊前,哥倫比亞公司合法擁有的權利為Columbia商號權和columbia.com網絡域名權利,其關于Columbia注冊商標專用權為涉案域名注冊后取得。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提交的主體資質證明公證文書、哥倫比亞公司企業兼并證書及中文翻譯、“columbia.com”在WHOIS的查詢結果、美商哥倫美亞運動服裝用品(東莞)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及聲明、哥倫美雅信息咨詢(上海)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北京市東方公證處(2012)京東方內民證字第6553號公證書、北京市長安公證處(2012)京長安內經證字第7839號公證書、上海市黃浦公證處(2013)滬黃證經字第7424號公證書、北京市方正公證處(2013)京方正內經證字第09085號公證書、上海市徐匯公證處(2015)滬徐證經字第1050號公證書、第5288005號、第5288006號、第5288009號、第5288010號、第G1100714號、第G1100714號商標注冊證明、國家圖書館有關哥倫比亞公司及其“COLUMBIA”品牌在中國的經營活動的查詢報告、喀斯喀特公司章程、相關郵件往來、(2014)京知民初字第81號裁定書、談話筆錄、開庭筆錄等證據在案佐證。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第5288005號、5288006號、5288009號、5288010號、第G1100714號、第G1100714號“Columbia”系列商標申請注冊時間均晚于涉案域名注冊時間,故哥倫比亞公司對于上述注冊商標不享有合法在先的民事權益。原審庭審中,哥倫比亞公司亦明確表示在涉案域名注冊前,其合法擁有的權利為Columbia商號權和columbia.com網絡域名權利,不包括Columbia系列注冊商標權。故關于宋爽是否侵犯哥倫比亞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已無評述必要。
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經雙方當事人確認,本案爭議焦點為宋爽注冊、使用涉案域名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網絡域名糾紛解釋)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對符合以下各項條件的,應當認定被告注冊、使用域名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一)原告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音譯;或者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三)被告對該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權益,也無注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四)被告對該域名的注冊、使用具有惡意。”網絡域名糾紛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二、三項規定:“被告的行為被證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有惡意;……(二)為商業目的注冊、使用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與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與原告提供的產品、服務或者原告網站的混淆,誤導網絡用戶訪問其網站或其他在線站點的;(三)曾要約高價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首先,哥倫比亞公司成立于1961年2月3日,成立時的名稱為“哥倫比亞運動服裝制造公司”,英文名稱為“ColumbiaSportswearMFG.,INC”。1969年12月23日,更名為“哥倫比亞運動服裝公司”,英文名稱為“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哥倫比亞公司雖經過更名,但“Columbia”始終是其企業名稱的主要部分。同時,哥倫比亞公司于2003年在中國設立美商哥倫美亞運動服裝用品(東莞)有限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Dongguan)Limited),于2004年在上海設立的哥倫美雅信息咨詢(上海)有限公司(ColumbiainformationConsulting(Shanghai)Co.,Ltd),“Columbia”亦是哥倫比亞公司在中國境內子公司企業名稱的主要部分。同時,從哥倫比亞公司提供的“Columbia”標識相關使用證據來看,自2001年起,中國境內《環球時報》《北京晚報》《北京青年報》《北京日報》《錢江晚報》《大都市》等報紙、期刊、雜志和互聯網媒體就哥倫比亞公司及Columbia品牌戶外用品做了大量宣傳報道,可以認定哥倫比亞公司及其Columbia品牌戶外用品在中國境內戶外運動領域已經具有了一定市場知名度,并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相關公眾能夠將“Columbia”商號和哥倫比亞公司的企業名稱之間建立起固定的認知關系。因此,“Columbia”構成哥倫比亞公司的商號。本案涉案域名的注冊時間為2008年3月13日,晚于哥倫比亞公司商號的形成時間,故哥倫比亞公司對于“Columbia”商號享有合法在先的權益。關于在先域名權,哥倫比亞公司于1993年注冊了域名“columbia.com”,并以該域名建立了哥倫比亞官方網站宣傳Columbia品牌戶外用品,且對該域名“columbia.com”一直持續使用至今。“columbia.com”域名的形成時間早于本案涉案域名的注冊時間,故哥倫比亞公司對于“columbia.com”域名享有合法在先的權益。
其次,涉案域名“columbia.com.cn”的主要部分為“columbia”,與哥倫比亞公司的商號和域名之主要部分完全相同。如前所述,在涉案域名注冊之前,哥倫比亞公司的Columbia商號及其Columbia品牌戶外用品在中國境內戶外運動領域已經具有了一定市場知名度,相關公眾能夠通過相關媒體了解到“Columbia”商號及其戶外運動用品在中國境內享有較高知名度的事實。宋爽作為經營戶外用品專營店的市場主體,且其自身也有通過天貓喀斯喀特戶外專營店銷售Columbia品牌戶外用品的經營行為,故宋爽對于“Columbia”商號及其戶外用品在中國境內享有較高知名度的事實屬于明知狀態。本案宋爽在明知“Columbia”商號及其戶外用品在中國境內享有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仍然注冊、使用與哥倫比亞公司“Columbia”商號和域名之主要部分完全相同的涉案域名,該行為容易使相關公眾將宋爽誤認為“Columbia”品牌經銷商或者與哥倫比亞公司具有某種聯系,從而引起相關公眾的誤認。
再次,宋爽在本案中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對涉案域名或域名的主要部分“Columbia”享有任何種類的在先權益,亦無注冊、使用涉案域名的正當理由。宋爽提出的其為登山愛好者,“Columbia”具有探索的寓意,以及“Columbia”為常用詞匯,除哥倫比亞公司外,還有哥倫比亞大學、哥倫比亞電影公司等主體,哥倫比亞公司不能壟斷哥倫比亞名詞使用等,不構成宋爽就涉案域名“Columbia.cn”或其主要部分“Columbia”享有在先權益的正當理由。同時,宋爽雖主張其為哥倫比亞公司的經銷商,但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哥倫比亞公司亦不予認可其經銷商身份,故宋爽關于注冊使用涉案域名理由正當的主張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足。故宋爽對于涉案域名或其主要部分“Columbia”不享有任何種類的在先權益,其亦無注冊、使用涉案域名的正當理由。
最后,宋爽對涉案域名的注冊、使用具有惡意。本案涉案域名“columbia.cn”之主要部分“columbia”與哥倫比亞公司依法享有的“Columbia”商號和“columbia.com”域名之主要部分完全相同,足以引起相關公眾的誤認。同時,宋爽對“Columbia”標識不享有任何類型合法有效的在先民事權益,宋爽亦未提供其為哥倫比亞公司合法經銷商的相關證據。在此情況下,宋爽以涉案域名建立的網站“http://www.columbia.cn”,自動跳轉至為哥倫比亞公司官方網站和Columbia中國的新浪微博,該種跳轉極易使相關公眾誤認宋爽為哥倫比亞公司的網絡經銷商或者與哥倫比亞公司存在某種聯系,從而進一步引起相關公眾的誤認。在無證據證明宋爽設置上述跳轉是依照哥倫比亞公司要求進行的情況下,宋爽的上述行為顯然缺乏正當目的。
同時,本案宋爽曾先后于2012年、2014年以郵件方式提出以成為哥倫比亞公司經銷商為對價,將涉案域名轉移給哥倫比亞公司或許可哥倫比亞公司使用。其中,2014年的郵件屬于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目的而對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可,在本案中不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但是,2012年的往來郵件可以表明,宋爽曾以轉讓哥倫比亞公司使用涉案域名為交換條件獲取哥倫比亞經銷商資格,該行為雖不屬于直接以要約高價出售、出租方式轉讓涉案域名,但是,本案哥倫比亞公司為世界戶外用品知名品牌,享有較高市場知名度,成為哥倫比亞公司的網絡經銷商一定程度上意味著較高的市場收益。故宋爽的行為屬于以其他方式有償轉讓涉案域名獲取不正當利益。綜合考慮上述兩點,足以認定宋爽對涉案域名的注冊、使用具有惡意。
綜上,宋爽在中國注冊與哥倫比亞公司的商號、域名高度近似的涉案域名,該行為足以導致中國相關公眾對該域名實際注冊人的誤認,不符合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市場原則及公認的商業道德,損害了哥倫比亞公司的合法權益。因此,宋爽注冊涉案域名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應當認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按照網絡域名糾紛解釋的規定,涉案域名不應由宋爽繼續持有和使用。
鑒于除本案哥倫比亞公司外,哥倫比亞公司和宋爽均認可尚有哥倫比亞大學、哥倫比亞電影公司等英文名稱中包含“Columbia”的市場主體,且均在各自領域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故對于哥倫比亞公司關于判令宋爽注銷“columbia.com.cn”域名的訴訟請予以支持,對于判令宋爽將涉案域名轉移給哥倫比亞公司注冊使用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網絡域名糾紛解釋第四條、第八條之規定,判決:一、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宋爽停止使用“columbia.com.cn”域名;二、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宋爽注銷“columbia.com.cn”域名;三、駁回哥倫比亞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院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二審審理期間,哥倫比亞公司提交了一份中華人民共和國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檢察院針對宋某等三人盜竊哥倫比亞運動服裝商貿(上海)有限公司財務事宜出具的檢察建議書,用以證明宋爽因涉嫌伙同他人盜竊哥倫比亞品牌服裝事宜進入刑事程序。宋爽對上述證據的證明內容不予認可。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二審階段補充提交的證據以及當事人陳述及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在域名糾紛案件中,應根據當事人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及訴訟主張,確定相應的法律關系。根據雙方當事人的上訴及答辯主張,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在于宋爽注冊、使用涉案域名“columbia.com.cn”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網絡域名糾紛解釋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域名糾紛案件,對符合以下各項條件的,應當認定被告注冊、使用域名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一)原告請求保護的民事權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構成對原告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翻譯或音譯;或者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三)被告對該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權益,也無注冊、使用該域名的正當理由;(四)被告對該域名的注冊、使用具有惡意。”
本案中,哥倫比亞公司就其自2003年起在中國設立使用“Columbia”商號的子公司以及自2001年起在中國境內對“Columbia”品牌進行宣傳報道的情況進行了舉證,其使用宣傳行為使“Columbia”商號在戶外用品領域形成了一定影響。同時,根據在案證據,哥倫比亞公司于1993年注冊了域名“columbia.com”,并以該域名建立了哥倫比亞官方網站并延續使用至今。而宋爽擁有的涉案域名的注冊時間為2008年,明顯晚于哥倫比亞公司“columbia.com”域名的注冊時間,以及哥倫比亞公司在中國境內使用“columbia”商號的時間,故哥倫比亞公司對于“columbia”商號以及“columbia.com”域名享有在先的民事權益。本案中,宋爽未提交證據證明涉案域名的注冊時間為2004年,故對其該部分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通過對比涉案域名與哥倫比亞公司享有在先民事權益的“columbia”商號以及“columbia.com”域名,二者均包含“columbia”,且“columbia”構成上述標識的唯一或主要識別部分。從宋爽對該域名的使用情況看,其與他人共同設立喀斯喀特公司,以喀斯喀特公司的名義對該網站申請了經營備案,在該網站上顯示了多項與Columbia品牌相關的信息,點擊該網站上的“關于我們”標題后,能夠跳轉到Columbia中國的官方網站,并顯示哥倫比亞公司歷史沿革及大事年表等相關信息。此外,宋爽設立的喀斯喀特公司開設了天貓喀斯喀特戶外專營店,主要銷售Columbia品牌戶外用品。上述事實表明宋爽使用涉案域名主要從事Columbia品牌戶外用品經營業務。由于宋爽的涉案域名與哥倫比亞公司涉案商號和域名的高度相似性,其從事業務與哥倫比亞公司Columbia品牌戶外用品的直接關聯性,加之其在使用涉案域名網站上的頁面設計以及與哥倫比亞公司的網站跳轉的設置,以及www.columbia.com.cn網站跳轉至哥倫比亞公司官網、官方微博,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該網站系哥倫比亞公司開設或者系其授權開設的網站,從而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
哥倫比亞公司本案主張在先民事權益的“columbia”商號、“columbia.com”域名均屬于商業標識的范疇,由于二者均屬于未注冊商標,哥倫比亞公司對其不享有類似于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專有性權利,網絡域名糾紛解釋及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其提供反不正當競爭保護的目的在于維護公平競爭、制止惡意的混淆行為。因此,本案在認定哥倫比亞公司享有在先民事權益、涉案域名與哥倫比亞公司商號、域名近似且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認的基礎上,還需要根據網絡域名糾紛解釋第四條的規定,判斷宋爽注冊、使用涉案域名是否存在惡意,是否存在正當理由。
一般而言,對于主觀惡意的認定,可以由原告提供直接證據予以證明,也可以根據原告請求保護的商業標識的知名度、被告接觸到該商業標識的可能性以及被告的相關行為進行推定。如果被告能夠舉證證明其使用行為具有正當理由,構成善意使用的,則不應認定其主觀上存在惡意。考慮到域名注冊、使用行為之間的關聯性和連續性,對于行為人注冊、使用域名行為是否存在主觀惡意的判斷,應側重于從其行為的整體過程上進行綜合判斷。
根據網絡域名糾紛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二、三項的規定,為商業目的注冊、使用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與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與原告提供的產品、服務或者原告網站的混淆,誤導網絡用戶訪問其網站或其他在線站點的;或者曾要約高價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獲取不正當利益的,應當認定其具有惡意。
就本案而言,如前所述,宋爽對涉案域名及其相關網站的使用方式客觀上足以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但從本案查明的事實看,宋爽或喀斯喀特公司并非哥倫比亞公司授權的經銷商,其也沒有證據證明其在涉案網站設置跳轉至哥倫比亞公司網站和新浪微博的行為,征得了哥倫比亞公司直接或間接的授權,宋爽就此提出的相關主張,因哥倫比亞公司不認可,且其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本院不予采信。從宋爽于2012年、2014年發給哥倫比亞公司的電子郵件內容看,其主要以涉案域名作為談判條件,欲將涉案域名轉讓給哥倫比亞公司或者成為哥倫比亞公司的經銷商,表明宋爽存在通過涉案域名直接謀取利益的意圖。根據宋爽的上述系列行為,以及宋爽關于其為登山愛好者的陳述和哥倫比亞公司為世界戶外用品知名品牌的事實,足以推定宋爽系在明知哥倫比亞公司涉案商號、域名的情況下,申請注冊、使用與之高度相似的域名,主觀上明顯存在惡意,故宋爽構成網絡域名糾紛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二、三項規定所指的惡意情形。對于宋爽提出“columbia”是常見的英文單詞,并非哥倫比亞公司獨創詞匯的上訴主張,由于法律對商業標識類權益保護的目的,并不在于保護相關標識本身的獨創性,而在于保護其識別性以及其所指向的特定主體的商譽,該項主張不構成宋爽注冊、使用涉案域名的正當理由,故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宋爽注冊、使用與哥倫比亞公司在先商號、域名近似的涉案域名,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認,且主觀惡意明顯,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一審法院據此認定宋爽的涉案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根據網絡域名糾紛解釋第八條的規定,人民法院認定域名注冊、使用等行為構成侵權或者不正當競爭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權、注銷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請求判令由原告注冊使用該域名;給權利人造成實際損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賠償損失。宋爽作為涉案域名的所有者,一審法院根據其利用該域名實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造成的影響,判令其停止使用并注銷域名,上述責任承擔方式與其侵權情節、后果相適應,本院亦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宋爽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雖有部分不當,但判決結論正確,故本院對其存在的瑕疵予以糾正后,對判決結果仍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七百五十元,由宋爽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陶 鈞
審判員 樊 雪
審判員 孫柱永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書記員 任靈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