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粵0304民初24131號
原告:余權芳,女,漢族,住址廣州市番禺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付萍,女,漢族,住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
被告:北京中搜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紅荔西路上航大廈東座三樓303房,統一社會信用代碼×××3XH。
負責人:陳沛,總經理。
被告:北京中搜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北三環西路43號院2號樓5層5-7單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59U。
法定代表人:陳沛,總經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斌,湖南公言(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二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燕,湖南公言(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余權芳訴被告北京中搜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簡稱中搜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中搜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搜公司)網絡域名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分別于2018年8月31日、2018年9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第一次庭審時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斌到庭參加訴訟,第二次庭審時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付萍、二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二被告違約;2.二被告退還合同款項7631元;3.二被告承擔違約金1526.2元。事實與理由:被告中搜公司深圳分公司工作人員在向原告出售行業門戶網站時要求原告按套餐修需要購買多個域名,目的是為了將這些域名解析到賣給原告的二級域名網站中國印花行業門戶上,以便對該門戶網站進行推廣。于是在2011年9月24日,原告以個人名義與被告中搜公司深圳分公司簽訂了編號為ZS10YMYX-0005860的"域名、郵箱服務銷售合同",共購買28個域名,支付7631元,按照約定,域名注冊、解析服務、推廣這一系列服務都是由被告中搜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被告中搜公司深圳分公司一直聲稱完成了所有服務。直到2016年9月9日,原告查找自己名下域名后發現一個域名都沒有,而域名合同還未全部到期,即向被告中搜公司深圳分公司提出解除該合同,終止注冊服務,并于同日向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提起域名合同糾紛和技術服務合同糾紛訴訟,訴被告違約。[后原告申請撤訴,民事裁定書編號為(2016)粵0304民初21998號]。被告中搜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收到原告(2016)粵0304民初21998號起訴書后提交了答辯意見并隨附了證據材料清單,在1項列出了28個域名,在證據4提供了一份被告中搜公司深圳分公司內部的信息管理平臺后臺截圖頁面。后來又在質證意見第3項提交了域名注冊表,證明被告中搜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了全部域名注冊義務,稱其中21個域名為1年期,5個為五年期,對于5個5年期的域名iyinhua.com/net/mobi/cn/com查找不到的問題,被告稱經與原告口頭協商后達成一致意見將這5個域名變更為168yinhua.com/net/mobi/cn/com,并稱雙方口頭約定將涉案域名全部注冊在中山市東升鎮東興印花廠名下,因此二被告將涉案所有域名均注冊登記在中山市東升鎮東興印花廠名下。然而卻沒有提交出自余權芳授權的任何證明。這說明二被告實際已經完全違約。
二被告當庭辯稱,二被告與原告涉案合同約定的是二被告代為注冊域名的義務,原告起訴狀中的域名注冊解析推廣沒有合同約定的事實,沒有事實依據,而且原被告雙方根據合同第二條約定,二被告是根據原告提供的資料注冊域名,并未約定該域名注冊在原告本人名下,本案涉案合同在二被告代原告域名注冊成功后,即二被告履行完畢了全部的合同義務,自域名注冊成功之日起,原告方以為已成為域名權利人,被告在2011年10月26日至27日期間,已經完成涉案合同約定的全部域名的注冊義務,合同訴訟時效應自域名注冊成功之日起算,截止2013年10月26日至27日,該合同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依法應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11年9月24日,原告(甲方)與被告中搜公司深圳分公司(乙方)簽訂了《域名、郵箱服務銷售合同》(合同編號ZS10YMYX-0005860),約定,雙方就乙方為甲方提供域名、郵箱技術服務事宜簽訂本合同;域名/郵箱全稱為印花設備/net、www.yinhuacailiao.com/net/cn/mobi、www.gilding.mobi、印花/net、www.yintangxiuhua.com/net/mobi、www.prining.mobi、中國印花.com、印燙繡花.com、燙金箔.com/net、printingmaterials/net/mobi、yinhuashebei/com.cn/net/mobi、printingmachine/mobi、yinhuajiagong/com/mobi,以上各一年,iyinhua/com/net/mobi/cn/com.cn,以上各五年;合同服務費合計7631元;甲方須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一次性繳付全部款項。乙方在收到甲方服務費后三日內即進行有關域名和郵箱的查詢和申請注冊。2011年9月24日,原告向被告中搜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上述合同款項7631元。
原告稱其于2016年9月9日向被告中搜公司深圳分公司發函要求解除上述合同,但被告中搜公司深圳分公司稱為收到該函件。
上述事實,有《域名、郵箱服務銷售合同》及庭審筆錄等證據證實。
本院認為,本案為網絡域名合同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原、被告雙方在《域名、郵箱服務銷售合同》約定被告中搜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收到原告服務費后三日內即進行有關域名查詢和申請注冊,原告于2011年9月24日向被告中搜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了合同款項,故被告中搜公司深圳分公司應于2011年9月28日前進行有關域名的注冊。現原告以二被告未按合同約定為原告注冊域名為由,將二被告訴至本院,但原告向本院起訴時,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被告關于本案已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理由,本院予以采納。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余權芳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50元(已由原告余權芳預交),由原告余權芳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并應在收到預交上訴費通知次日起七日內向該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預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張 華
人民陪審員 曾桂勝
人民陪審員 蔣如秋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莊曉民
霍麗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