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7)鄂06民初329號
原告:湖北浮云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陽市樊城區春園路**號領秀中原寫字樓**層*室。
法定代表人:陳鵬,該公司經理。
被告:朱建強,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襄陽市樊城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建剛,湖北聯幫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湖北浮云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朱建強計算機網絡域名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湖北浮云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鵬、被告朱建強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建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湖北浮云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依法判令朱建強立即歸還其計算機網絡域名①www.18ka.com②www.sm-fy.com③www.fuyun.com。審理過程中,該公司變更訴請為要求朱建強歸還計算機網絡域名18ka.com,即將該域名轉移至湖北浮云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在阿里云實名認證的注冊賬號中(賬號名稱:湖北浮云網絡科技公司,賬號ID:17×××27)。事實和理由:湖北浮云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域名18ka.com在湖北省通訊管理局核發備案,朱建強系該公司股東,上述域名一直存放在朱建強在阿里云注冊的賬戶中管理,現朱建強離開公司并私自另開與湖北浮云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經營范圍相同的公司,并于2017年9月29日將域名18ka.com停止解析,造成湖北浮云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網站不能打開,無法正常運營。朱建強欲私自占有屬于公司的域名和域名所帶來的資源。湖北浮云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多次找朱建強協商索要上述域名未果,故提起本案民事訴訟。
湖北浮云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提交如下證據:
1.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及18ka平臺相關信息的網頁打印件,軟件名稱為18卡平臺寄售系統V1.0(簡稱:18卡平臺)。擬證實18卡平臺寄售系統屬于湖北浮云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2.湖北浮云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域名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官方網站相關備案情況的網頁打印件,備案號為鄂I**備15011636號-1。擬證實湖北浮云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對域名享有所有權并依法在工業和信息化部進行備案。
3.陳鵬與王鵬簽訂的湖北浮云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股份轉讓協議。擬證實陳鵬于2017年3月1日購買了湖北浮云網絡科技有限公司50%股權。
4.陳鵬與阿里云工程師聊天記錄的網絡打印件。擬證實朱建強于2017年3月25日將域名18ka.com從王鵬賬戶內轉移至朱建強賬戶內。
5.湖北樂元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相關企業公示信息的網絡打印件和該公司域名備案情況的網絡打印件。擬證實朱建強于2017年3月27日成立了湖北樂元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從事和湖北浮云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相同的業務。
6.陳鵬與朱建強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擬證實2017年7月朱建強告知陳鵬已將域名的負責人在阿里云作了變更備案。
7.18卡平臺公告暫停所有業務的網絡信息打印件。擬證實朱建強將域名18ka.com停止解析。
8.阿里云網站查詢的域名18ka.com注冊信息的網絡打印件。擬證實朱建強于2017年10月12日將域名18ka.com所有者改成其自己,侵占了湖北浮云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財產。
9.阿里云登錄賬號“湖北浮云網絡科技公司”相關信息的網絡打印件。擬證實陳鵬作為湖北浮云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17年10月10日在阿里云注冊賬號“湖北浮云網絡科技公司”管理域名18ka.com,賬號ID為17×××27,經企業實名認證,管理聯系人為陳鵬,該賬號為湖北浮云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賬戶,應當對域名18ka.com進行管理。
朱建強辯稱:1.涉訴的域名至今仍然歸湖北浮云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所有,朱建強沒有侵權。本案爭議的是域名管理權糾紛。2.朱建強沒有離開湖北浮云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更沒有另開與湖北浮云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經營范圍相同的公司。3.朱建強作為湖北浮云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監事,當發現公司利益受損時,依法有權采取管理措施。4.浮云網絡公司的內部管理出現爭議,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爭議,法院不應當受理。故應當依法駁回湖北浮云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訴。
朱建強提交如下證據:
1.湖北發才信息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相關企業公示信息的網絡打印件。擬證實陳鵬于2017年8月15日成立了湖北發才信息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從事與湖北浮云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經營范圍相同的公司。
2.工業和信息化部官方網站查詢的湖北發才信息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域名備案相關信息的網絡打印件。擬證實湖北發才信息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的備案域名為518ka.com。
3.湖北發才信息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網頁發布的相關信息的網絡打印件。擬證實網頁顯示該公司軟件著作權證登記號和企業QQ均系湖北浮云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軟件著作權證和企業QQ。
4.2017年9月至11月湖北浮云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企業QQ40×××52的聊天記錄信息網絡打印件。擬證實陳鵬在該QQ上要求客戶到518卡網站進行注冊,該行為侵犯了湖北浮云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合法權益。
5.湖北浮云網絡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的企業公示信息網絡打印件及該公司的公司章程。擬證實該公司的經營范圍與湖北發才信息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的經營范圍相同,朱建強是湖北浮云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監事,其有權就侵害公司權益的行為采取制止措施,即將域名停止解析,或者起訴侵權人。
6.域名18ka.com在阿里云相關備案信息的網絡打印件。擬證實朱建強于2017年3月25日將域名18ka.com由王鵬轉至其個人賬號789×××@QQ.com中管理,現管理人為朱建強,該域名目前處于禁止轉移狀態。
7.阿里云登錄賬號p****@18ka.com相關信息的網絡打印件。擬證實湖北浮云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1日在阿里云注冊賬號p****@18ka.com對涉案域名進行管理,管理聯系人為朱建強,賬號ID為12×××87,經企業實名認證,該賬號未實際使用。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朱建強對湖北浮云網絡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湖北浮云網絡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對朱建強提交證據的真實性亦均無異議。本院對雙方提交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經審理查明:湖北浮云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成立,經營范圍為計算機軟件開發、銷售;廣告發布;網頁設計、維護;計算機網絡技術研究、技術咨詢服務;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中的信息服務業務(僅限互聯網信息服務);汽車租賃。股東為朱建強和王鵬,股權比例各為50%,朱建強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8月18日,湖北浮云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取得了軟件名稱為18卡平臺寄售系統(以下簡稱18卡平臺)V1.0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登記號為2015SR159873。2016年10月20日,該公司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域名18ka.com進行登記備案,網站名稱:18卡平臺,網站首頁地址:www.18ka.com,備案號:鄂I**備15011636號-1。2017年3月1日,陳鵬購買了王鵬的湖北浮云網絡科技有限公司50%股權。2017年5月12日,陳鵬成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強為監事,該公司QQ號為40×××52。2017年7月20日,湖北浮云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取得了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經營許可證編號為鄂B2-20150126。
朱建強陳述涉案域名在阿里云的管理情況為:2015年7月11日其作為湖北浮云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阿里云注冊賬號阿里云登錄賬號p****@18ka.com對域名18ka.com進行管理,該賬號經企業實名認證,單位名稱為“湖北浮云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但其考慮到使用過程中的便捷情況,該賬號未實際使用,該域名由王鵬在阿里云注冊個人賬號進行管理,2017年3月25日,朱建強將該域名從王鵬賬號中轉移至其個人賬號789×××@QQ.com中,對該域名進行管理。
2017年3月27日,朱建強成立湖北樂元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朱建強,經營范圍為計算機軟硬件研發、銷售;計算機網絡技術研發及信息咨詢服務;制作、代理、發布、設計國內各類廣告;辦公用品銷售。2017年8月15日,陳鵬成立湖北發才信息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為陳鵬,經營范圍為計算機軟件開發、銷售;廣告發布;網頁設計、維護;計算機網絡技術研究、技術咨詢服務;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中的信息服務業務(僅限互聯網信息服務);汽車租賃。2017年9月15日,湖北發才信息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登記備案的網站名稱為518卡平臺,網站首頁網址為××,網站域名為518ka.com,備案許可號為鄂I**備17021800號-1?!痢辆W頁顯示其企業QQ為40×××52,軟件著作權證登記號為2015SR159873,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號為鄂B2-20150126。湖北浮云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QQ號40×××52從2017年9月至11月的聊天記錄顯示客戶反映18卡平臺網站不能登錄,客戶可以到518卡平臺進行重新注冊。2017年9月至11月期間,朱建強發現上述情況后將域名18ka.com停止解析。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域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財產,域名所有人對域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本案糾紛不僅受我國知識產權法調整,還受我國公司法的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本案中,湖北浮云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和作為公司股東的朱建強均認可爭議域名的所有權屬于湖北浮云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屬于公司財產,公司財產所有權的主體為公司,公司的股東及其他成員對于公司財產不享有所有權,公司的財產應當在公司的直接支配之下,由公司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公司股東無權直接支配公司的任何一項財產。本案起訴之前,涉案域名由股東兼監事朱建強在阿里云設立的個人賬號中進行管理,湖北浮云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實其曾經提出過異議,可認定此前朱建強系爭議域名的合法管理人,本案起訴之后,湖北浮云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明確要求涉案域名不再由朱建強在其個人賬號中進行管理,朱建強予以拒絕并擅自將域名停止解析,該行為缺乏法律依據,侵犯了公司的財產權。朱建強辯稱其系湖北浮云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監事,發現法定代表人陳鵬違反了我國公司法相關規定,另外成立了與湖北浮云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經營范圍相同的公司,且擅自通過湖北浮云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的QQ聊天轉移客戶資源,故將涉案域名停止解析。本院認為,朱建強的此辯稱理由與本案不屬同一法律關系,其可另行依法主張權利。朱建強還辯稱,本案系公司兩名股東之間的域名管理權之爭,屬于公司內部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本院認為,本案訴訟主體分別為湖北浮云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朱建強,訴爭范圍為返還計算機網絡域名即返還公司財產糾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朱建強的此辯稱理由與本案訴爭范圍不相符,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所述,湖北浮云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朱建強返還域名18ka.com的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四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朱建強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返還湖北浮云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計算機網絡域名18ka.com,即將該域名轉移至名稱為“湖北浮云網絡科技公司”、ID為17×××27的阿里云賬號中。
案件受理費1000元,由朱建強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周桂榮
審判員 楊曉波
審判員 陳淑娟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書記員 羅雨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