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高美新,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吳承洪,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田軍偉,男,****年**月**日出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南四街4號院2號樓506室。
法定代表人李曉東,主任。
委托代理人許超然,男,****年**月**日出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廣東時代互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檸溪路599號5棟地下A區。
法定代表人馬頌新,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林偉璇,女,****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劉穎,北京濟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高美新因與被上訴人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簡稱互聯網中心)、廣東時代互聯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時代互聯公司)、林偉璇網絡域名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簡稱一審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22138號民事判決(簡稱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15年8月17日和2015年9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高美新的委托代理人吳承洪、田軍偉,互聯網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許超然、林偉璇的委托代理人劉穎到庭參加了訴訟,時代互聯公司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高美新訴至一審法院稱:2013年10月,互聯網中心在其官網發布了《關于對部分保留域名開放注冊的公告》,稱對一批保留域名將通過日升期、搶灘期、開放期三個階段予以開放注冊。2013年11月5日,互聯網中心在其官網發布了相關規定,稱在日升期只允許商標權人優先申請注冊與其注冊商標相一致的域名,注冊時必須向互聯網中心的計算機系統提交商標注冊證的彩色掃描件或彩色拍照件、個人身份證彩色掃描件或者彩色拍照件,并提供真實有效的手機號碼、電子郵箱。2013年12月16日,互聯網中心在其官網上發布《部分保留域名開放注冊日升期的結果公告》,結果顯示MX.CN以及MX.COM.CN域名為我獲得,但截至2013年12月16日我對此事一無所知。后經人告知有人冒用我的身份證及商標注冊證申請上述兩個域名,我通過互聯網中心網站發現,林偉璇不知通過何種渠道獲取了我的商標注冊證及身份證掃描件,在互聯網中心日升期向互聯網中心提交,致使互聯網中心誤以為其是我的代理人,互聯網中心才與其達成了域名注冊合同,林偉璇在以我的名義申請到涉案域名后,隨后將域名注冊信息更改為其個人信息,非法獲取到涉案域名,該行為損害了我的利益。為此我特訴至法院,請求判令MX.CN及MX.COM.CN域名轉移歸我所有,判令互聯網中心、時代互聯公司、林偉璇共同賠償我訴訟合理開支3000元。
互聯網中心向一審法院辯稱,我方在日升期的時候收到了商標證和高美新的身份證材料,我方也在相關系統中進行了核實,之后才進行了注冊。但是后續高美新是如何對域名進行轉讓的,我方無法控制,我方僅是登記。請求法院駁回高美新的訴訟請求。
林偉璇向一審法院辯稱,我不會進行沒有代理權限的行為。要么取得了原告的許可,要么互聯網中心的系統失誤,使涉案域名轉到了我名下。這些域名材料我需要進一步整理,希望給我更多的時間,另外我也有和原告和解的意見。原告的訴稱也是憑猜測,沒有實際證據。
時代互聯公司未到一審法院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
互聯網中心經信息產業部授權,作為中國國家頂級域名CN及中文域名注冊管理機構,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CN和中文域名服務器。
2013年10月30日,互聯網中心發布《關于對部分保留域名開放注冊的公告》稱:因國內外互聯網環境發生了巨大變化,部分采取保護措施的保留詞匯已經不再適宜繼續保護,擬將不適宜繼續保護的詞匯通過先后設立日升期、搶灘期和開放期的方式開放注冊。為保證開放過程的公開、公正、公平,我中心委托北京市國信公證處對開放注冊全過程進行監督公證。本次保留域名開放注冊,除域名基礎注冊費用之外的收入所得,扣除開放過程中必需的費用后,全部捐贈至中國扶貧基金會用于公益項目,我中心委托天津倚天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北京分所對注冊所得及捐贈情況進行審計。公告發布后,部分涉案域名經日升期、搶灘期等程序被案外人注冊。
2013年12月16日,互聯網中心發布了《部分保留域名開放注冊日升期的結果公告》,公告載明依據《關于對部分保留域名開放注冊的日升期規則公告》,部分保留域名開放的日升期于2013年11月6日9時開始,12月5日24時結束。在此期間用戶通過我中心的日升期系統共提交了14585條申請,涉及4132個域名,其中符合日升期規則的合格申請為274個域名,目前日升期工作已全部結束,現將日升期內申請成功的域名予以公告。MX.CN及MX.COM.CN域名成功注冊者顯示為高美新,現域名已經過戶至林偉璇名下。
互聯網中心向一審法院提交了MX.CN及MX.COM.CN域名注冊信息,注冊信息顯示注冊者為高美新,注冊身份證掃描件上的有效期限自2006年11月20日至2026年11月20日,簽發機關為山東省東阿縣公安局,注冊號為第4144120號商標注冊證(有效期自2006年9月21日至2016年9月20日)的簽發局長署名為許瑞表;而高美新提交一審法院身份證上的日期為2005年11月15日至2025年11月15日,身份證的簽發機關為東阿縣公安局,高美新提交一審法院的該商標注冊證上顯示簽發局長署名為安青虎。高美新稱其從未向互聯網中心提交過上述信息,亦未申請注冊過涉案域名,其認為上述身份證及商標注冊證系偽造的,涉嫌刑事犯罪,其已經向海淀區公安局報案,該局已經就涉案偽造證據情況進行了刑事調查,互聯網中心亦提交了公安機關的調查函佐證。
互聯網中心稱其在日升期的時候收到了高美新的商標注冊證及身份證,其進行過核實,隨后予以注冊。互聯網中心表示其就涉案的身份信息只能核實身份證號碼與姓名是否一致,無法獲取其他信息進行真偽鑒別,此外也只能根據商標注冊號鑒別注冊人信息,而無法核對簽發局長的人名,其認為已經盡到了注意義務。至于該域名由高美新過戶至林偉璇名下,互聯網中心認為其無法控制用戶轉讓行為,只能進行登記。互聯網中心表示,如果涉案域名注冊信息有誤,且不存在善意第三人的情況下,可以撤銷涉案域名注冊,域名將恢復到初始狀態,等待下一次公告期、日升期、搶灘期結束。
一審法院認為
根據互聯網中心登記信息顯示,涉案域名的注冊登記人曾為高美新,現高美新訴至一審法院,稱其從未申請注冊涉案MX.CN及MX.COM.CN兩個域名,系他人偽造其身份證及商標注冊證,至于此后域名轉移至林偉璇名下更非其所為。高美新為此提交了其身份證及第4144120號MX商標注冊證,作為其主張上述兩個域名的依據,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本案的全部證據材料信息所反映的事實,高美新系本案適格原告,有權提起本案之訴。
鑒于高美新主張其從未向互聯網中心或其代理機構時代互聯公司提交過域名注冊資料,高美新與互聯網中心之間并未形成訂立合同的合意,故其與互聯網中心之間并未形成合同關系。在互聯網中心、時代互聯公司、林偉璇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他人未經高美新授權擅自使用高美新的資料用于涉案兩個域名的申請注冊,并與互聯網中心形成了域名注冊合同關系,最終獲得了域名注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不僅存在欺詐行為,而且涉嫌刑事犯罪,該域名注冊行為當然、自始無效。至于涉案域名的申請資料,高美新主張“林偉璇不知通過何種渠道獲取了我的商標注冊證及身份證掃描件,在互聯網中心日升期向互聯網中心提交,致使互聯網中心誤以為其是我的代理人,互聯網中心才與其達成了域名注冊合同。”一審法院認為該行為是否存在違法犯罪問題已由公安機關介入調查,是否存在偽造他人身份證及商標注冊證,應待公安機關偵查終結,認定該行為是否林偉璇所為。
本案中,互聯網中心作為涉案域名的注冊管理機構,依據申請人提交的身份證及商標注冊證的主體信息進行核對是適當的,對注冊者的其他信息難以審核到,已經盡到了相應的注意義務。涉案域名現雖過戶至林偉璇名下,但林偉璇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獲得涉案域名的交易過程,亦無證據佐證其交易價格的合理性,故林偉璇并非涉案域名的善意取得第三人,其獲得涉案域名的轉讓行為亦屬無效。依據相關法規、公告及庭審中陳述的意見,涉案域名應予注銷,恢復到該域名的初始狀態。高美新主張將涉案域名轉移至其名下,歸其所有,但其從未在日升期、公告期和搶灘期內向互聯網中心提交過申請,即便涉案域名注銷后,也不意味著其當然獲得上述涉案域名,故高美新主張不能成立。高美新未提交相應的票據證明其訴訟的支出費用,故本院對其要求賠償其3000元訴訟支出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駁回高美新的全部訴訟請求。
高美新不服一審判決,在法定期限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一審判決程序違法,未依法中止審理。與本案密切相關的(2014)海民初字第13950號案件、(2014)杭拱知初字第142號案件和本案中發現的偽造商標注冊證、身份證刑事案件尚未審結,而一審法院未準許我方中止申請。二、一審判決事實認定不清。林偉璇通過獲取高美新商標注冊證等信息作為聯系人以高美新的名義從互聯網中心注冊到涉案域名,已構成表見代理。隨后林偉璇取得對涉案域名的實際控制權,時代互聯公司違規配合林偉璇將涉案域名轉讓給林偉璇本人。但一審法院未對上述事實作出認定。三、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一審法院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確認域名注冊合同自始無效屬于適用法律錯誤,而且《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中任何一款均不能涵蓋涉案事實。四、涉案域名是否應該被注銷不是本案審理范圍,即便應該被注銷,一審法院的依據也是錯誤的。五、林偉璇、時代互聯公司應承擔訴訟合理開支。六、即便維持一審判決,二審法院亦應當在糾正的基礎上予以維持。即便涉案域名應該被注銷,也應該先執行域名注冊反向流程,先將域名判歸高美新所有,然后再注銷。另外,一審判決并未在判決結果中明確判令互聯網中心注銷涉案域名。綜上,請求二審法院:1.改判域名歸高美新所有;2.若維持一審判決,請求二審法院先將域名判歸高美新所有,然后在判決書中明確判決互聯網中心注銷掉涉案域名;。3.林偉璇、時代互聯公司承擔訴訟合理開支3000元。高美新向本院補充提交了MX域名注冊轉讓流程圖、北京市企業信用信息網、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相關信息打印件、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域名爭議解決中心編號為CND-2014000006的裁決書。
互聯網中心同意一審判決,認為高美新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林偉璇同意一審判決,認為高美新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時代互聯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書面意見陳述。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庭審過程中,高美新主張本案注冊域名行為系第三方以高美新名義實施,屬于表見代理,產生的損益應由高美新承擔,涉案域名應歸高美新所有。即使表見代理行為不予認定,高美新亦依據《合同法》第四十八條對域名注冊階段林偉璇或第三方的所有行為予以追認,涉案域名也應歸高美新所有。此外,高美新主張沒有證據證明涉案身份證及商標注冊證系偽造,可能是公安機關發錯身份證件,但未提供任何證據予以支持。
上述事實,有高美新提交的WHOIS查詢結果、《關于對部分保留域名開放注冊的公告》、《關于部分保留域名開放注冊的日升期規則公告》、《部分保留域名開放注冊日升期的結果公告》、商標注冊證、身份證,互聯網中心提交的商標注冊證、高美新及林偉璇身份證掃描件及本案一審、二審談話筆錄和開庭筆錄、北京市企業信用信息網、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相關信息打印件、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域名爭議解決中心編號為CND-2014000006的裁決書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
高美新主張一審法院因未準許其中止審理申請而造成程序違法,其舉出的申請中止審理的理由是與本案密切相關的(2014)海民初字第13950號案件、(2014)杭拱知初字第142號案件和本案中發現的偽造商標注冊證、身份證刑事案件尚未審結。對此本院認為,其舉出的上述案件的審理結果并不必然導致本案審理結果的改變,一審法院未予中止本案審理,并未造成程序違法。
高美新主張本案注冊域名行為系第三方以高美新名義實施,屬于表見代理,涉案域名應歸高美新所有;即使表見代理行為不予認定,高美新亦可以對域名注冊階段林偉璇或第三方的所有行為予以追認,涉案域名亦應歸其所有。對此本院認為,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明確規定,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在本案中,MX.CN及MX.COM.CN域名注冊信息顯示注冊者為高美新,注冊身份證掃描件上的有效期限自2006年11月20日至2026年11月20日,簽發機關為山東省東阿縣公安局,注冊號為第4144120號的商標注冊證(有效期自2006年9月21日至2016年9月20日)的簽發局長署名為許瑞表;而高美新提交的身份證日期為2005年11月15日至2025年11月15日,身份證的簽發機關為東阿縣公安局,注冊號為第4144120號的商標注冊證上顯示簽發局長署名為安青虎。由此可見,注冊信息顯示的身份證及商標注冊證與高美新提供的身份證及商標注冊證原件明顯不符,高美新雖主張涉案身份證及注冊商標證并非偽造,可能是公安機關發錯身份證件,但既缺乏合理解釋又無證據支持,本院不予采信。本案系他人使用虛假身份證及商標注冊證,在未經高美新授權的情況下,擅自以高美新的名義申請涉案域名。其中,使用虛假身份證及商標注冊證的行為本身已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因此,本案中他人以高美新名義申請涉案域名的“代理”行為本身因違反法律而歸于無效,且自始無效。高美新主張本案系表見代理或可以通過追認代理行為從而獲得涉案域名的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鑒于他人以高美新名義申請涉案域名的行為本身自始無效,一審法院認定涉案域名應于注銷,恢復到該域名的初始狀態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高美新要求時代互聯公司、林偉璇承擔訴訟合理開支3000元的請求,本院認為,高美新未提交相應的票據證明其用于本訴的合理支出費用,對該項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亦未違反法定程序,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院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一審案件受理費案件受理費五十元,由高美新負擔(已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五十元,由高美新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姜庶偉
審判員張晰昕
審判員周麗婷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劉夢玲
書記員 趙 延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