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培恒,男,1975年6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曉艷,北京義臻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新網數碼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南大街5號理工科技大廈1206室。
法定代表人陳鳴飛,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衛進進,男,1982年4月2日出生。
被告廈門易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廈門市軟件園望海路19號603單元。
法定代表人孔德菁。
被告張勉(zhangmian)。
原告于培恒訴被告北京新網數碼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網公司)、被告廈門易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名公司)、張勉(zhangmian)侵害網絡域名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于培恒的委托代理人李曉艷,被告新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衛進進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易名公司、張勉(zhangmian)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于培恒訴稱,2004年10月5日,原告通過新網公司的代理商注冊了域名“7735.com”,一直正常續費并使用,新網公司是該域名的管理機構(又稱注冊服務商)。2014年11月2日,原告無**常登錄網站,通過Whois查詢獲知,在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該域名從新網公司被轉移到易名公司,涉案域名現在的注冊人變成了張勉(zhangmian)。原告聯系新網公司、易名公司,新網公司回復該域名系被非法轉移至易名公司;易名公司則稱需生效法律文書才能將域名轉移回來。原告作為域名的合法持有人,其民事權利受到法律保護,從未授權或同意將域名轉讓給張勉(zhangmian),其系惡意持有該域名,該域名的轉移構成了對原告合法權利的侵害。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張勉(zhangmian)、易名公司將域名“7735.com”從張勉(zhangmian)處轉移至于培恒在新網公司的帳戶,并承擔本案訴訟費、公告費。
被告新網公司辯稱,我公司認可涉案域名由于受黑客攻擊,非法轉移至易名公司的帳戶中。涉案域名現在已不在新網公司管轄范圍內,不受新網公司控制。故請求駁回原告對新網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易名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其提交的答辯狀辯稱,原告未沒有提交證據證明我公司存在主觀過錯,涉案域名由新網公司轉入我公司符合相關政策。我公司系注冊服務商而非域名所有權確認者,無權擅自將涉案域名轉移至原告方。我公司已將涉案域名凍結,已采取措施維護原告合法利益。故請求駁回原告對易名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張勉(zhangmian)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辯狀。
經審理查明:
本案審理過程中,于培恒主張其系涉案域名持有人,該域名被非法轉移,并提交了以下證據:一、《新網公司證明》。主要內容為,于培恒于2004年10月5日委托代理商通過新網平臺(XINNET)注冊了域名“7735.com”,于培恒為該域名持有人,持有期限至2016年10月5日。2014年10月27日,上述域名被非法轉移至易名公司。新網公司與代理商(agent34861)為合作關系,該域名在轉出前通過該代理商注冊管理。證明列出了涉案域名續費記錄。二、網頁打印件。包括以下內容:1、新網網站上于培恒交納涉案域名的續費信息、注冊信息、登錄情況、幫助中心、代理管理信息、域名操作日志打印件,其中于培恒使用的注冊郵箱為×××;其代理商柴茂申,用戶名(agent34861);2014年10月27日,agent34861進行操作,將涉案域名持有人(管理人)的郵箱從×××修改為×××,后把域名轉移密碼發送到×××,登錄地址來自韓國。2、“易名中國”域名管理平臺打印件,顯示涉案域名的注冊管理商變更為易名公司,持有人變更為張勉(zhangmian),注冊郵箱為×××。3、7735.com網站網頁打印件。4、IP地址查詢網頁打印件,顯示涉案域名部分登錄地址來自韓國。三、柴茂申出具的《關于7735.com域名被盜過程情況說明》及《保證書》,主要內容為其作為涉案域名代理商,于2014年10月28日接到于培恒電話告知域名被轉移情況后,及時與新網公司、易名公司聯系,并聲明其未接到于培恒轉移域名、變更郵箱的申請,其也未向新網公司、易名公司申請變更注冊郵箱、轉移涉案域名,也未收到域名轉移的確認信息;其代理賬號密碼僅其本人知曉,上述操作并非其操作,是被來自韓國的IP地址操作,其本人在此期間未離開中國。
本案審理過程中,于培恒亦出具了《保證書》,聲明其也未向新網公司、易名公司申請變更注冊郵箱、轉移涉案域名,其從未與他人因涉案域名發生過交易行為,其代理賬號密碼僅其本人知曉,相關操作并非其操作,是被來自韓國的IP地址操作,其本人在此期間未離開中國。
新網公司主張該公司不應承擔責任,提交了以下證據:1、用戶協議,主張該公司與用戶約定,對黑客入侵導致的用戶損失不承擔責任。2、“易名中國”域名管理平臺網頁打印件,內容與于培恒提交的打印件一致。3、新網公司與易名公司往來郵件打印件。主要內容為該公司與易名公司協商涉案域名回轉事宜。4、域名操作日志打印件,內容與于培恒提交的打印件一致。5、民事判決書。主要內容為類似案件中新網公司未承擔責任。
易名公司亦主張該公司不應承擔責任,提交了以下證據:1、涉案域名遷入記錄打印件。主要內容為涉案域名遷入該公司的全部過程。2、易名公司與新網公司往來郵件,主要內容為易名公司接到協助請求后已將涉案域名凍結至今。
張勉(zhangmian)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相應的證據。
以上事實,有于培恒提交的證明、網頁打印件、情況說明、保證書,新網公司提交的網頁打印件、判決書,易名公司提交的網頁打印件及本院的庭審筆錄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本案中,于培恒主張并未將涉案域名轉讓,該域名發生轉移的事實系相關網絡系統遭受黑客攻擊所致。本院根據現有證據予以審查。
首先,根據于培恒及新網公司、易名公司提交的證據,涉案域名轉移前,于培恒系注冊人、持有人。其次,本案中,于培恒聲明從未與他人因涉案域名發生過交易行為,其代理商亦聲明未接到相應的申請,亦未進行相應的操作,上述操作發生時的IP地址來自韓國,其本人在此期間未離開中國。第三,根據現有證據,涉案域名轉移期間相關事實不合常理,如域名轉移當日,“申請人”先將預留郵箱進行了變更,然后才進行相應的操作;于培恒于第二天即通過代理商等途徑向涉案域名新的管理機構易名公司提出異議,易名公司亦將涉案域名凍結,涉案域名的現“持有人”張勉(zhangmian)未提出任何異議,直至于培恒向本院提起訴訟,張勉(zhangmian)亦未到庭應訴。第四,涉案域名注冊后,新網公司作為該域名的管理機構,向本院提交證明稱,涉案域名系被非法轉移。
綜上,根據現有證據,本院認定涉案域名轉移的民事法律行為并未成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涉案域名仍應由于培恒使用。故對于培恒要求張勉(zhangmian)將域名“7735.com”從張勉(zhangmian)處轉移至于培恒在新網公司的帳戶,本院予以支持,新網公司、易名公司作為域名管理機構,應予以協助辦理相關手續。
被告張勉(zhangmian)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判決。
綜上,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七條 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張勉(zhangmian)將域名“7735.com”轉移給原告于培恒;
二、駁回原告于培恒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公告費二百六十元(原告于培恒預交),由被告張勉(zhangmian)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案件受理費七十元(原告于培恒預交),由被告張勉(zhangmian)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盧正新
人民陪審員程保榮
人民陪審員梁銘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