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嘯。
被告:高美新。
被告: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南四街4號院內1號樓303室。
法定代表人:黃向陽。
委托代理人:許超然。
被告:北京新網數碼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負責人:王劍。
被告:北京新網數碼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鳴飛。
被告:廣東時代互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馬頌新。
委托代理人:田里程。
原告胡嘯訴被告高美新、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以下簡稱互聯網中心)、北京新網數碼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以下簡稱新網公司杭州分公司)、北京新網數碼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網公司)、廣東時代互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時代公司)網絡域名權屬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于2014年10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胡嘯到庭參加訴訟,五被告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胡嘯訴稱,原告是被告新網公司杭州分公司的注冊用戶,于2013年4月13日向被告新網公司杭州分公司發電子郵件與ems,要求注冊涉案域名,但被告新網公司杭州分公司不予回應也不予注冊。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互聯網中心、新網公司杭州分公司、新網公司準許原告注冊域名,后因個人原因提起撤訴。原告發現涉案域名mx.cn被被告高美新注冊了,了解后聲稱是根據商標注冊的,但原告認為其陳述沒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同時,被告高美新非??炀蛯x.cn轉移給被告時代公司,證明其不具有注冊的正當理由。被告互聯網中心、新網公司杭州分公司、新網公司不給原告注冊涉案域名,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被告高美新、時代公司注冊涉案域名,侵犯了原告“先申請先注冊”的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認定原告申請在先。2.轉移mx.cn域名為原告所有。3.要求被告互聯網中心、新網公司杭州分公司、新網公司承擔訴訟合理開支3000元。
被告高美新辯稱,經過網絡搜索了解,互聯網中心2013年12月16日發布的《部分保留域名開放注冊日升期的結果公告》顯示mx.cn申請人為高美新,通過對互聯網中心2013年11月5日發布的《關于部分保留域名開放注冊的日升期規則公告》了解到個人申請保留域名需要提供對應的注冊商標及身份證原件彩色照片等信息。我從未提起過mx.cn域名注冊,竟然被他人偽造商標、身份證冒用注冊了涉案域名。收到傳票后,發現我是涉案域名權利人,正如原告證據所顯示mx.cn持有人為林偉璇。因我從來不知道此事,雖然沒有提交申請,但既然該域名曾在我名下,而我從未填寫過任何的域名轉移資料申請。該域名是被非法轉移。我才是涉案域名的真正權利人,請求法院將涉案域名轉給我。
被告互聯網中心辯稱,(一)其與原告之間不存在民事法律關系,互聯網中心非本案適格被告。(二)關于原告請求注冊申請的域名已經被他人注冊,互聯網中心非本案適格被告。(三)關于部分保留域名的開放情況,2013年10月互聯網中心在備案后于2013年11月開始對部分保留域名進行開放,開放規則已經報相關部門進行備案,并在官網上予以公開。開放分為兩個階段,分別為日升期和搶灘期。被告高美新根據相關規則參與了本次開放,故互聯網中心準許其注冊涉案mx.cn的域名,應為合法的域名持有人。原告胡嘯在本次開放注冊期間,并未按照互聯網中心的要求參與日升期、搶灘期的域名開放,故喪失了注冊該域名的權利。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時代公司辯稱,(一)時代公司作為互聯網中心授權的cn域名注冊服務提供商,嚴格依法為客戶提供域名注冊代理服務,無權決定域名可否注冊,亦無權決定域名的所有權歸誰所有。(二)涉案域名是注冊人直接向互聯網中心公布的日升期系統提交域名注冊申請信息,在提交注冊申請信息時選擇時代公司作為注冊服務商。從時代公司提供的證據可以看出此批爭議域名于2013年12月23日上午九時起開放注冊。被告高美新于2013年12月27日成功注冊該域名。由于該域名之前屬于保留域名,與一般域名注冊流程不一致,時代公司未代為提交這個域名的注冊申請,而是注冊人在互聯網中心注冊成功之后,時代公司才獲得這個域名的注冊人信息。(三)原告胡嘯未有證據證明成功注冊到該域名。其提供的證據中申請注冊時間為2013年7月29日,此時互聯網中心仍未開放該域名的注冊申請。其提供的證據亦不能舉證有提交域名mx.cn的注冊申請。其提供的證據中亦不能舉證在互聯網中心開放該域名的注冊申請后,原告提交了注冊申請。綜上,時代公司按國家及行業相關制度和規定,合法依規為域名注冊人提供服務。原告起訴時代公司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新網公司杭州分公司、新網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視為放棄相應訴訟權利。
原告胡嘯為支持其訴稱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材料:
1.《北京新網數碼信息技術有限公司xinnet用戶服務開通-通知單》。證明原告與被告新網公司杭州分公司建立合同關系。
2.電子郵件問詢截圖。證明原告主張過權利。
3.whois查詢結果。證明涉案域名被注冊。
4.whois查詢結果。證明被告注冊的真實性存在異議。
5.工信部的調查函與已被非特定人注冊的預留域名。證明函中明確說已經取消限制。事實上2003年3月17日就已經開放。
6.關于cn二級域名注冊實施方案的通告。證明2003年3月17日已經開放。
7.cnnic主任毛偉的講話。證明2003年3月17日全面開放。
8.關于cn二級域名優先注冊和優先升級期結束的通知。證明2003年3月17日后不再預留。
9.正式開放的報道。證明2003年3月17日后不再預留。
10.被告在法庭的陳述。證明已經開放且域名開放不需向工信部備案。
11.工信部的信息公開答復。證明早就按規定開放,無需開放備案。
12.(2014)浦民三知初字第286號裁定書。
13.(2014)海民初字第8537號民事裁定書。
14.(2014)海民初字第8538號民事裁定書。
15.(2014)思民初字第3066號民事裁定書。
16.(2014)思民初字第3947號民事裁定書。
17.(2014)思民初字第3948號民事裁定書。
18.(2014)思民初字第5938號民事裁定書。
19.(2014)思民初字第8105號民事裁定書。
20.(2014)思民初字第8106號民事裁定書。
21.(2014)思民初字第8108號民事裁定書。
證據12-21,證明2003年3月17日到2013年10月30日期間被非特定人注冊的“預留域名”,證明早就開放。
22.九江市六小龍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的民事答辯狀。
23.李維久的情況說明。
24.吳海默的答辯狀。
25.高美新的起訴狀。
證據22-25,證明被告虛構注冊域名以商標優先的先決條件。
26.(2011)思民初字第4488號民事判決書。
27.(2011)思民初字第11373號民事判決書。
28.(2011)思民初字第12712號民事判決書。
29.(2011)寧知民終字第20號民事裁定書、(2013)玄知民初字第2號民事判決書。
30.(2012)海民初字第15100號民事判決書。
31.(2012)海民初字第17492號民事判決書。
32.(2012)海民初字第17493號民事判決書。
證據26-32,證明原告對已經注冊的域名享有訴訟的權利。
33.(2012)海民初字第17846號民事判決書。證明注冊域名是網絡公司的合法業務,已經取消預留,認定限制注冊確有不妥,即非法限制。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項基本的法治原則。被告2013年10月30日發布的通告對原告2013年10月21日的申請行為沒有約束力。
被告高美新為支持其辯稱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材料:
1.部分保留域名開放注冊日升期的結果公告。證明涉案域名申請人為高美新。
2.關于部分保留域名開放注冊的日升期規則公告。證明申請保留域名需要提供對應注冊商標及身份證原件彩色照片等信息。
被告互聯網中心為支持其辯稱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材料:
1.關于同意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繼續作為cn和中文域名注冊管理機構開展有關工作的批復。證明互聯網中心為工信部授權的域名注冊管理機構。
2.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證明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有權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詞匯采取保護措施。
3.關于對部分保留域名開放注冊的公告。證明涉案域名取消保護措施,并按期開放注冊的公告。
4.關于部分保留域名開放注冊的日升期規則公告。證明部分保留域名采用商標注冊人可以優先申請注冊該域名的規則已經公告。
5.部分保留域名開放注冊日升期的結果公告。證明涉案域名被申請注冊成功。
6.涉案域名注冊信息。證明該域名現在持有人。
被告時代公司為支持其辯稱主張,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材料:
1.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部分保留域名開放注冊的公告。
2.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關于注冊mx.cn的公告。
3.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關于部分保留域名開放注冊的日升期規則公告。
本院對原、被告提交的上述證據認證如下:
(一)原告胡嘯提交的證據
證據1-4、證據5中工信部的調查函、證據6、證據25,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可以作為本案的有效證據。證據5中的“已被非特定人注冊的預留域名”、證據7-24、證據26-33,與本案無直接關聯性,本院對其證據效力不予確認。
(二)被告高美新提交的證據,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可以作為本案的有效證據。
(三)被告互聯網中心提交的證據,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可以作為本案的有效證據。
(四)被告時代公司提交的證據,本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可以作為本案的有效證據。
根據以上有效證據及當事人的陳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實:
被告互聯網中心于1997年6月3日成立,經原信息產業部(現工業和信息化部)授權,作為中國國家頂級域名cn及中文域名注冊管理機構,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cn和中文域名服務器。
2002年12月12日,被告互聯網中心發布《關于cn二級域名注冊實施方案的通告》,內容包括:一、違反《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詞匯不得注冊為cn域名。二、為了保障域名系統穩定性和可延展性,保護公共利益,對部分詞匯采取限制注冊措施。申請注冊限制注冊的名稱,應當向注冊服務機構提出注冊申請,由互聯網中心根據域名系統的實際需要或者根據申請者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準予注冊。
原告胡嘯于2013年7月就涉案域名通過ems提交注冊申請,但被告互聯網中心未予注冊。2013年7月29日20時57分,原告胡嘯通過電子郵件催促新網公司為其注冊相關域名。
2013年10月30日,被告互聯網中心發布《關于對部分保留域名開放注冊的公告》,稱:近年來,國內外互聯網環境發生了巨大變化,部分采取保護措施的詞匯已經不再適宜繼續保護。我中心在征求有關專家和部分的意見后,將不適宜繼續保護的詞匯通過先后設立日升期、搶灘期和開放期的方式開放注冊。為保證開放過程的公開、公正、公平,我中心委托北京市國信公證處對開放注冊全過程進行監督公證。同年11月5日,被告互聯網中心發布《關于部分保留域名開放注冊的日升期規則公告》,稱:我中心所指日升期是部分保留域名正式開放注冊的第一階段,該階段只允許商標權人優先申請注冊與其注冊商標相一致的域名。日升期時間為2013年11月6日9時至12月5日24時,我中心官網及官方微博將在11月6日9時公布此次日升期的系統地址。用戶需通過我中心公布的日升期系統提交申請信息,包括申請的域名名稱、申請者信息、申請者聯系人信息、手機號碼、郵箱、注冊服務機構等,并上傳有效的證明資料。根據2013年12月16日被告互聯網中心發布的《部分保留域名開放注冊日升期的結果公告》顯示,涉案域名成功申請者為高美新。
本院認為:《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為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可以對部分保留字進行必要保護,報信息產業部備案后施行?!北桓婊ヂ摼W中心作為域名注冊管理機構,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cn和中文域名服務器,可以依法對部分保留字進行必要保護,根據具體情況禁止或者限制公眾注冊。在2013年11月6日9時即日升期開放注冊時間之前,涉案域名經被告互聯網中心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處于限制注冊狀態。原告胡嘯雖于2013年7月向相關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提交涉案域名的注冊申請,但由于其提交申請之時,涉案域名處于限制公眾注冊的狀態,原告胡嘯亦無特定的合理理由注冊涉案域名,故被告互聯網中心未向其提供注冊服務符合相關規定。
曾被采取保護措施的域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取消注冊限制,但在開放注冊的過程中,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保護相關主體的在先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公平競爭注冊域名的權益。任何主體在相關域名被采取保護措施期間所提交的注冊申請,在該域名被取消保護措施之后,都不能產生優先效力。否則,對于那些因知曉相關域名系禁止或限制注冊域名而未提交注冊申請的公眾而言,顯屬不公,剝奪了其公平競爭注冊域名的權利。被告互聯網中心作為cn域名管理機構,在決定對部分保留域名開放注冊時,制定并公布了相關注冊規則。原告胡嘯如欲注冊涉案域名,就應與其他申請人遵循共同的規則,重新提交符合要求的注冊申請?,F原告胡嘯未重新提交注冊申請,涉案域名在日升期時也已經由他人在先申請并成功注冊,原告要求確認其注冊在先并要求轉移涉案域名為其所有以及賠償合理開支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條、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胡嘯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原告胡嘯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50元,款匯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工商銀行湖濱支行;帳號:12×××68;戶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交納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李燕山
代理審判員 梁 琨
人民陪審員 姜明珠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書 記員 汪殷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