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趙磊,男,1985年10月14日出生,農民,住山東省單縣楊樓鎮崇福集行政村趙莊41號。
委托代理人鄭光遠,北京市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又名中國科學院計算機網絡信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南四街四號中國科學院軟件園1號樓一層。
法定代表人黃向陽,主任。
委托代理人孫含會,男,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法律顧問,住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南四街4號中科院網絡信息中心。
被告北京星緣新動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興區西紅門鎮星光巷7號。
法定代表人安江,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雙恒,男,北京星緣新動力科技有限公司客服員工,住遼寧省大石橋市高坎鎮東高坎村。
原告趙磊訴被告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以下簡稱互聯網中心)、被告北京星緣新動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緣公司)計算機網絡域名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磊的委托代理人鄭光遠、被告互聯網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孫含會、被告星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雙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磊訴稱,2007年7月5日,我通過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星緣公司以我個人名義成功注冊計算機網絡域名“銀齡樂.中國”和“銀齡康.中國”。2007年7月20日,互聯網中心以個人不得申請注冊域名為由要求星緣公司注銷我持有的上述兩個域名。我認為域名一經注冊成功,產生了獨立的權益,任何人沒有合法理由不得侵犯,互聯網中心和星緣公司進行注銷的依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注冊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是根據已經失效的部門規章《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的,且與該辦法沖突,其無權以我方為個人注冊者為由注銷我已經注冊成功的域名。 故我訴請法院判令互聯網中心和星緣公司停止侵害,恢復我的域名“銀齡樂.中國”和“銀齡康.中國”。
被告互聯網中心辯稱,依據《細則》第四條的規定,域名注冊申請者應當為依法登記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趙磊以個人名義申請注冊涉案域名,違反該項規定,我中心應當注銷其注冊的域名,而且我中心在注銷之前已經向趙磊書面通知限期修正域名注冊信息,但其未予以修正,故我中心依法注銷趙磊申請注冊的域名“銀齡樂.中國”和“銀齡康.中國”,我中心不同意趙磊的訴訟請求。
被告星緣公司辯稱,我公司只是域名注冊管理機構互聯網中心授權的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受互聯網中心的管理和監督,我公司按照互聯網中心的要求注銷趙磊的域名,我公司不應承擔連帶責任。
經審理查明:
2007年7月5日,趙磊與星緣公司簽訂《虛擬主機服務合同》,約定星緣公司為趙磊注冊包括“銀齡樂.中國”和“銀齡康.中國”在內共8個域名,域名所有權歸趙磊,趙磊向星緣公司支付包括域名年費在內的服務費915元,其中“銀齡樂.中國”和“銀齡康.中國”的年服務費各1元。
1997年5月20日國務院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頒布的細則的附件4為域名注冊申請程序,該程序為:確定申請注冊的域名,通過查閱CNNIC的WWW服務器了解規定確定域名;索取域名注冊申請表、填寫域名注冊申請表、遞交域名注冊申請表、域名注冊申請的受理;審核申請材料答復用戶、用戶收到完成注冊的通知后,在規定日期內交納域名的首年年度運行管理費,發放域名注冊證。
星緣公司網站的域名注冊辦理步驟為:會員注冊和登錄、查詢域名是否已被注冊、遞交申請表、付費申請成功。服務說明中提示:填寫的資料必須真實、詳細,否則域名可能被刪除。點擊會員注冊和登錄顯要求填寫用戶名、姓名、EMAIL地址、選擇成為何種會員項下可選擇企業會員或個人會員、密碼。點擊個人會員進入個人會員注冊。用戶登錄后進入域名注冊,填寫申請注冊的域名,點擊搜索顯示是否可以注冊,進入購物車,填寫詳細注冊信息,包括注冊人信息、域名管理聯系人、域名技術聯系人、域名付費聯系人,均包括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等項。
星緣公司網站域名注冊欄目的法規支持包括《細則》和《辦法》、注冊協議和域名打印證書。注冊協議第二條、第十六條規定《辦法》、《細則》、《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程序規則》等與本協議及域名注冊申請表一起,共同構成申請人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之間關于域名注冊的協議。相關管理政策規定發生變化或被修改以后,申請人應當繼續遵守,如果申請人認為以上內容的變化和修改不可接受,應當及時通知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域名注冊機服務構收到此種通知后,將為申請人保留30日域名服務;30日后,有關域名將被予注銷。第六條規定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有權對違反《辦法》的域名予以刪除。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對此刪除行為所造成的影響及后果不承擔責任。第十條規定了注銷的情形,與《辦法》第三十四條一致。第十二條規定申請人如果不遵守本注冊申請協議將被認為是一次嚴重違約。此時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將向申請人發出一個書面通知并說明違約。如果在發出通知15日內,申請人沒有提供或不能提供關于沒有違約的合理證據,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將刪除申請人注冊的域名。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以前對違約沒有采取措施不能成為申請人違約的理由。
同日,包括“銀齡樂.中國”和“銀齡康.中國”在內的四個中文域名進行了注冊并注冊成功。登錄互聯網中心CNNIC網站(網址為www.cnnic.cn)可以查詢域名“銀齡樂.中國”和“銀齡康.中國”的注冊情況,顯示域名聯系人趙磊,域名創建日期為2007年7月5日。
2007年7月10日,信息中心收到關于銀齡樂.中國”和“銀齡康.中國”域名的注冊者趙磊為個人的投訴信。
2007年7月12日,互聯網中心客服部向星緣公司李雙恒發送電子郵件,主題為“關于修正域名注冊信息的通知”,通知說明在星緣公司申請注冊“銀齡樂.中國”和“銀齡康.中國”域名的注冊者趙磊為個人,違反了《辦法》和《細則》關于域名注冊申請者應當是依法登記并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的相關規定,要求星緣公司督促趙磊在收到該通知后五個工作日內修正注冊信息,否則注銷上述域名。
當日,星緣公司向趙磊發送限期修正域名注冊信息的通知,告知其應于收到該通知后五個工作日內修正域名注冊信息,否則將注銷域名“銀齡樂.中國”和“銀齡康.中國”。
趙磊收到該通知,但未對域名注冊信息進行修改。
2007年7月20日,互聯網中心致星緣公司郵件,主要內容為“銀齡樂.中國”和“銀齡康.中國”的域名違反了《細則》第四條的規定,按照中心發布的“關于正確填寫域名注冊信息的通知”規定,域名持有者未在接到中心發出修正通知后五個工作日內修正域名注冊信息,中心決定注銷該域名,并要求星緣公司在收到該通知后三個工作日內注銷上述域名并通知域名持有者,注銷原因為域名持有者不屬于依法登記并且能夠承擔責任的組織。
2007年7月24日,星緣公司向趙磊發送電子郵件,主題為“關于注銷域名的通知”,內容為“我公司接到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的通知,您的注冊的兩個域名如下:銀齡樂.中國和銀齡康.中國,我公司遵照中國互聯網絡中心的要求注銷了上述兩個域名,有關退款事宜,我公司相關部門稍后聯系您”。其后附有互聯網中心客戶服務部分別于2007年7月12日和2007年7月20日向星緣公司發送的主題為“關于修正域名注冊信息的通知”和“注銷域名的通知”的電子郵件。
互聯網中心曾于2005年3月18日在其網站上發布“關于正確填寫域名注冊信息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內容為:對于域名注冊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或者域名為個人注冊的,我中心將通知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和域名持有者按照《辦法》及《細則》修正相關信息。如果域名持有者接到通知后五個工作日仍未修正的,我中心將做出注銷該域名的決定。
另,1997年6月3日,國務院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頒布《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在國務院信息辦的授權和領導下,CNNIC是CNNIC工作委員會的日常辦事機構,根據本辦法制定《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實施細則》,并負責管理和運行中國頂級域名CN。第六條規定:域名注冊申請人必須是依法登記并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同日CNNIC制定的《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實施細則》公布,第二條亦規定域名注冊申請人必須是依法登記并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個人不能申請域名注冊。
2002年8月1日原信息產業部公布9月30日施行的《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注冊和使用的域名不得含有下列內容。2002年9月30日,原《細則》廢止,新《細則》第一條規定:根據《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域名注冊申請者應當是依法登記并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
2004年12月20日新的《辦法》施行,原《辦法》廢止。該辦法第二十七條保留了原《辦法》中第十九條的規定。該《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域名注冊申請者應當提交真實準確完整的域名注冊信息并與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簽訂用戶注冊協議;第三十條規定應當按期繳納域名運行費用;第三十四條規定了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予以注銷的情形:域名持有者或其代理人申請注銷域名的;域名持有者提交的域名注冊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域名持有人未按照規定繳納相應費用的;依據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域名爭議解決機構作出的裁判,應當注銷的;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
上述事實,有趙磊提交的《虛擬主機服務合同》、發票、網頁查詢打印結果、網頁打印件、電子郵件、互聯網中心提交的修正域名注冊信息的通知、注銷域名的通知、“通知”,《辦法》、《細則》以及開庭筆錄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是受理域名注冊申請,直接完成域名在國內頂級域名數據庫中注冊、直接或間接完成域名在國外頂級域名數據庫中注冊的機構。域名申請者與域名注冊機構之間存在域名注冊服務合同關系。本案中趙磊與星緣公司訂立的虛擬主機服務合同中包括代為注冊域名的內容,按照一般注冊程序及星緣公司的注冊步驟,趙磊向注冊機構提供選定的域名和要求、填寫域名注冊申請表后,注冊機構代為遞交,趙磊繳納注冊費用和服務費用后,注冊者即向趙磊提供域名解析密碼,獲得將域名使用于互聯網的權利。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是直接以自己的名義與注冊申請者訂立注冊服務協議的一方,系注冊服務協議的當事人。
域名注冊機構與域名注冊管理機構之間存在委托關系。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注冊服務權限來源于注冊管理機構互聯網中心的委托,域名的受理、變更、注銷注冊機構均無法獨立完成,主要義務的完成者是互聯網中心,互聯網中心應為注冊服務協議一方的委托人。二者的委托關系處于公開狀態,申請人均已知曉。依據合同法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故域名管理機構互聯網中心應受域名申請者趙磊與域名注冊機構星緣公司之間合同的約束。
域名注冊服務合同的內容不僅源于書面合同,星緣公司網站中關于域名注冊的內容亦作為合同的附件。根據書面合同、注冊協議、說明等內容可以確認申請者有權獲得指定域名的注冊和解析、有權變更域名信息、有權轉讓域名、有權注銷域名,申請者的義務包括提供真實身份和地址、提供適于注冊的域名、支付注冊費或年費以及轉讓時的通知義務。注冊者有獲得年費的權利,有及時受理申請、完成注冊、提供域名解析、及時進行變更和轉讓的義務。
個人申請域名是否違反了合同約定,關鍵在于合同是否存在這樣的約定及約定是否有效。首先,包含有域名注冊內容的虛擬主機服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為趙磊個人,趙磊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的事實得到了星緣公司的確認;其次星緣公司網站對域名注冊的要求和說明事項中僅強調注冊信息的真實合法,未對是否個人提出要求,同時在域名注冊項上的會員登錄中不僅包含企業會員同時也有個人會員,在具體的注冊申請表上明確注明個人姓名,這意味著星緣公司接受個人作為注冊申請人;再次趙磊作為個人申請注冊成功的事實說明了個人可以注冊。最后,星緣公司和互聯網中心主張依據的《細則》和“通知”無效。作為合同附件的《辦法》和《細則》應為合同訂立時有效即2004年《辦法》和2002年《細則》,而2004年《辦法》與2002年《細則》在個人能否申請域名上存在矛盾,2004年《辦法》未對個人申請域名予以禁止,相反在有關條款中給予了肯定,2002年《細則》則明確禁止,“通知”是對細則的說明。合同條款對同一問題的約定存在矛盾時條款均無效,應進行符合合同目的的解釋。縱觀域名規范的發展,可以看出從1997年最早的《中國互聯網絡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和 《細則》,以及1997年到2002年間互聯網中心的規定,均要求域名注冊申請人只能為企業和組織,這符合當時域名注冊起步階段便于管理的初衷。2002年《辦法》的頒布未進行此類限制,表明了管理部門對此類問題的態度,2004年《辦法》進一步延續了這一精神。2002年《辦法》和2004年《辦法》均未對個人申請者進行限制,反映了域名注冊領域的實施規則和行業慣例。同時,盡管《細則》規定個人不得注冊,但是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及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均可以申請注冊域名;個人可以申請國際域名注冊,因此個人申請域名包括中文域名實際已經存在。因此,如前所述,個人可以訂立合同,個人可以申請注冊并且可以成功注冊,符合鼓勵域名的申請和使用、保證申請者資料真實合法的合同目的。
關于注冊協議中注冊機構對因域名刪除行為免責的條款,屬于免除條款使用人主要義務的情形,依據合同法應屬無效。
綜上,被告的注銷行為并無合同根據,域名持有者可以違反合同為由提出訴訟。當事人未選擇違約之訴而選擇了侵權之訴,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注冊合同成立后,注冊方不僅有提供域名和解析的義務,亦有維持此種狀態的義務。而域名一經注冊成功提供給申請者,域名申請者成為域名的持有者后,持有者便通過域名符號媒介與域名在互聯網上建立起固定的聯系,這種關系表現為域名持有者有權排他地在互聯網上使用該域名,有權將域名使用于特定的解析服務器,有權將該域名進行商業宣傳或突出性使用。域名注冊成功后可通過查詢等方式了解,域名注冊后,域名持有者享有的附著于域名的權益,不僅可以對抗合同相對人,也可以對抗合同之外的第三人。
被告具以注銷原告域名的依據是《辦法》、《細則》和一份內部通知,上述依據均不具有法律法規的援引效力,其中僅《辦法》屬于部門規章。規章的規定在具體實施法律和行政法規時發揮作用,因此規章規定可以作為法律和行政法規實施的參照以及行業慣例的參照。《辦法》與1997年頒布的《中國互聯網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在同一問題上規定不一致,依據立法法,同一部門制定的規章,適用新規定,應當適用《辦法》。而《辦法》中未禁止個人注冊域名,相反根據該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個人可以注冊域名。因此,被告的行為并無法律根據。
依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對合同相對人違反合同損害域名權益的行為,當事人有權選擇合同之訴或者侵權之訴,持有者有權就他人侵犯域名權益的行為提起訴訟。現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和域名管理機構沒有合法的根據擅自注銷的行為,造成了趙磊對其享有合法使用權的涉案域名使用不能,妨礙了域名持有者正當使用域名的權利,侵犯了趙磊的域名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百零二條、第一百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北京星緣新動力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趙磊計算機網絡域名的行為,恢復域名“銀齡樂.中國”和“銀齡康.中國”。
案件受理費五百元,由被告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北京星緣新動力科技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馬秀榮
代理審判員 石必勝
人民陪審員 王 梅
二ОО八年八月五日
書 記 員 刁云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