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鄭敏杰。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
法定代表人:黃向陽。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杭州愛名網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天文。
上訴人鄭敏杰為與被上訴人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以下簡稱互聯網中心)、杭州愛名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愛名公司)網絡域名權屬糾紛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2014)杭西知民初字第53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1月25進行了調查。上訴人鄭敏杰到庭參加調查,被上訴人互聯網中心、愛名公司公司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互聯網中心于1997年6月3日成立,經原信息產業部(現工業和信息化部)授權,作為中國國家頂級域名cn及中文域名注冊管理機構,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cn和中文域名服務器。2002年12月12日,互聯網中心發布《關于cn二級域名注冊實施方案的通告》,內容包括:一、違反《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詞匯不得注冊為cn域名。二、為了保障域名系統穩定性和可延展性,保護公共利益,對部分詞匯采取限制注冊措施。申請注冊限制注冊的名稱,應當向注冊服務機構提出注冊申請,由互聯網中心根據域名系統的實際需要或者根據申請者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準予注冊。2010年4月27日,鄭敏杰曾就包括涉案域名在內的1250個域名提交注冊申請,但互聯網中心未予注冊。鄭敏杰因此于2011年3月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院作出(2011)二中民三知初字第132號生效判決,駁回鄭敏杰的訴訟請求。訴訟過程中,該院就案件事實向工業和信息化部進行了調查,查明:該案所涉1250個域名除“rbl.cn”之外均系禁止注冊或限制注冊的域名,且該1249個域名均已在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管理局備案,其中涉案域名屬限制注冊類別。2013年10月21日,鄭敏杰通過ems快遞向北京新網數碼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郵寄了包括涉案域名在內的3000余個域名的注冊申請,又于同日通過電子郵件向互聯網中心發送了涉案域名的注冊申請。同年11月6日7時48分,鄭敏杰通過電子郵件催促北京新網數碼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和互聯網中心為其注冊相關域名。同年10月30日,互聯網中心發布《關于對部分保留域名開放注冊的公告》,稱:近年來,國內外互聯網環境發生了巨大變化,部分采取保護措施的詞匯已經不再適宜繼續保護。我中心在征求有關專家和部分的意見后,將不適宜繼續保護的詞匯通過先后設立日升期、搶灘期和開放期的方式開放注冊。為保證開放過程的公開、公正、公平,我中心委托北京市國信公證處對開放注冊全過程進行監督公證。同年11月5日,互聯網中心發布《關于部分保留域名開放注冊的日升期規則公告》,稱:我中心所指日升期是部分保留域名正式開放注冊的第一階段,該階段只允許商標權人優先申請注冊與其注冊商標相一致的域名。日升期時間為2013年11月6日9時至12月5日24時,我中心官網及官方微博將在11月6日9時公布此次日升期的系統地址。用戶需通過我中心公布的日升期系統提交申請信息,包括申請的域名名稱、申請者信息、申請者聯系人信息、手機號碼、郵箱、注冊服務機構等,并上傳有效的證明資料。同年12月16日,互聯網中心發布《部分保留域名開放注冊日升期的結果公告》,涉案域名的成功申請者為福安新科萌機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科萌公司)。2014年5月23日鄭敏杰訴至原審法院要求認定其申請在先;判令轉移域名se.cn為其所有;由兩被上訴人承擔訴訟合理開支人民幣3000元。
原審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系網絡域名權屬糾紛,互聯網中心作為cn域名的注冊管理機構,與鄭敏杰關于轉移域名等訴訟請求之間存在利害關系,系本案適格被告。《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為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可以對部分保留字進行必要保護,報信息產業部備案后施行。”互聯網中心作為域名注冊管理機構,負責運行、維護和管理cn和中文域名服務器,可以依法對部分保留字進行必要保護,根據具體情況禁止或者限制公眾注冊。在2013年11月6日9時即日升期開放注冊時間之前,涉案域名經互聯網中心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處于限制注冊狀態。鄭敏杰雖于2010年4月27日、2013年10月21日和2013年11月6日7時48分多次向相關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和互聯網中心提交涉案域名的注冊申請,但由于其提交申請之時,涉案域名處于限制公眾注冊的狀態,鄭敏杰亦無特定的合理理由注冊涉案域名,故互聯網中心未向其提供注冊服務符合相關規定。曾被采取保護措施的域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取消注冊限制,但在開放注冊的過程中,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保護相關主體的在先合法權益和社會公眾公平競爭注冊域名的權益。任何主體在相關域名被采取保護措施期間所提交的注冊申請,在該域名被取消保護措施之后,都不能產生優先效力。否則,對于那些因知曉相關域名系禁止或限制注冊域名而未提交注冊申請的公眾而言,顯屬不公,剝奪了其公平競爭注冊域名的權利。互聯網中心作為cn域名管理機構,在決定對部分保留域名開放注冊時,制定并公布了相關注冊規則。鄭敏杰如欲注冊涉案域名,就應與其他申請人遵循共同的規則,重新提交符合要求的注冊申請。現鄭敏杰未重新提交注冊申請,互聯網中心拒絕為其提供域名注冊服務并無不當。至于愛名公司,因新科萌公司的涉案域名注冊申請并非通過其提交,更非由其審查注冊,故不存在鄭敏杰訴稱的違法行為。綜上,原審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條、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駁回鄭敏杰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鄭敏杰負擔。
鄭敏杰不服上述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稱:其同時在原審中起訴了新科萌公司,因該公司瀕臨倒閉,原審法院無法送達,上訴人放棄了對新科萌公司的起訴。并將事實理由進行了變更,認為兩被上訴人假冒新科萌公司的商標與營業執照注冊涉案域名,損害了鄭敏杰的合法權益。但原審判決未對這些新的事實理由進行表述,存在瀆職行為。要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其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中,鄭敏杰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
1、工信公開2014第122號信息公開答復。證明sport.cn、foshan.cn、jiaozuo.cn等域名的開放,根本不需要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
2、2014海民初字第8537號民事裁定書。
3、2014海民初字第12617號民事裁定書。
4、2014思民初字第8106號民事裁定書。
證據2-4共同證明原預留域名早就開放注冊,無需再開放備案。
5、2014思民初字第3947號民事裁定書。證明原預留域名早就開放注冊,先注冊后備案屬于違法行為。
6、新科萌公司的起訴狀。證明新科萌公司沒有申請注冊,已經提起了訴訟。
被上訴人互聯網中心、愛名公司未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對于上訴人二審中提交的證據,本院認證如下:被上訴人互聯網中心、愛名公司未到庭視為放棄質證的權利。本院審查后認為,證據1至5均系復印件,無原件相核對,真實性存疑且與本案爭議兩域名無關聯性,另各裁定書的生效情況不明,故本院均不予確認其證據效力。證據6尚系單方陳述,其中所涉事實未經過審查,不能證明其真實性,本院不予確認其證據效力。
經審理,本院對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互聯網中心是經原信息產業部(現工業和信息化部)授權的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根據法律規定,為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可以對部分保留字進行必要的保護,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后施行。故互聯網中心有權在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后對相關保留字進行必要保護。由于鄭敏杰向互聯網中心申請注冊涉案域名時,該域名正處于限制注冊狀態,且此已由互聯網中心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故互聯網中心在2010年以及2013年11月6日9時日升期時間前未向鄭敏杰提供涉案域名的注冊服務符合規定。2013年10月30日,互聯網中心發布《關于對部分保留域名開放注冊的公告》,對部分域名予以開放注冊。此系互聯網中心根據互聯網環境實際情況變化對域名管理進行動態調整。該種調整并不表明鄭敏杰此前的申請行為可直接轉化為開放注冊中的先申請行為。根據公平競爭原則,鄭敏杰如欲申請涉案域名,應當按照公布的統一規則于日升期提出注冊申請。現鄭敏杰未在開放注冊后重新按統一規則提交注冊申請,互聯網中心未將涉案域名注冊為鄭敏杰所有并無不當,鄭敏杰要求轉移域名歸其所有于法無據。
關于鄭敏杰主張互聯網中心存在將部分限制注冊的域名在開放注冊前已經虛假注冊給非特定人的情況,因鄭敏杰所舉域名并非本案爭議域名,故與本案爭議無關,也不意味著鄭敏杰可以據此要求轉移涉案域名。
關于鄭敏杰主張互聯網中心、愛名公司假冒新科萌公司的商標、營業執照注冊涉案域名,因該主張僅有新科萌公司單方陳述,并未查實,尚不能證明此系客觀事實,且此與鄭敏杰在本案中的主張并非同一法律關系,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實體處理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鄭敏杰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余 晟
代理審判員 章保軍
代理審判員 王克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馮旻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