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3)二中民初字第6468號
原告(美國)匡威公司,住所地美利堅合眾國馬薩諸塞州北安多爾一高街01845號。
法定代表人杰克·博伊斯,首席執行官。
委托代理人周立,北京市德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國網信息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東中街29號(東環廣場B座5層N1室)。
法定代表人趙惠川。
原告(美國)匡威公司與被告北京國網信息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國網公司)計算機網絡域名糾紛一案,本院于2003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3年6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匡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立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國網公司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對其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起訴稱:原告匡威公司(舊譯康沃斯公司)創建于1908年,擁有商標“CONVERSE”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經過90多年的發展,“CONVERSE”已經成為世界運動鞋類和服裝領域的著名品牌,在全球90多個國家通過約9000家經銷商向顧客銷售,在中國各大中城市先后建立了190多家專賣店和專柜。“CONVERSE”已經成為事實上的馳名商標,應該獲得全面的、在不同商品和服務上的跨類保護,其中包括對域名的注冊和保護。被告北京國網信息有限責任公司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將與其沒有任何關系的“CONVERSE”注冊為域名,使得原告不能注冊“converse.com.cn”域名,并造成了客戶的誤認和混淆,損害了原告的商業信譽。遂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銷“converse.com.cn”域名,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被告國網公司在答辯期內未提交書面的答辯意見。
原告匡威公司為證明其訴訟主張,提交了以下證據:
1. “CONVERSE”商標注冊證復印件、該商標移轉注冊證明復印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核準續展注冊證明復印件及通達商標服務中心出具的商標查詢單,證明原告享有“CONVERSE”注冊商標的專用權;
2. “匡威”文字商標注冊證,其中注冊人為“康沃斯股份有限公司CONVERSE INC.”,證明康沃斯公司和匡威公司為同一主體,均為CONVERSE INC.的中文譯名;
3. 從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網站下載的域名“converse.com.cn”信息查詢結果,證明該域名已經被被告國網公司注冊。
被告國網公司在訴訟期間未對上述證明材料表示異議。本院對上述材料的真實性和證明力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的舉證以及本院的認證,本院查明以下事實:
案外人(美國)埃爾特拉公司(ELTRA CORPORATION)于1982年2月27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核準注冊了“CONVERSE”文字商標,注冊號為第154598號,核定使用商品為第53類:衣服,續展核定使用商品為衣服、鞋、襪子,后核準轉為商品國際分類第25類。1985年10月18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核準轉讓注冊人為(美國)康沃斯公司,1988年6月10日又轉讓注冊人為(美國)英特科子公司,1990年10月25日再次轉讓注冊人為(美國)康沃斯公司。
原告匡威公司英文名稱為“CONVERSE INC.”,成立于1908年,主要生產銷售運動服裝和運動鞋。
被告國網公司于2000年2月23日注冊了域名“converse.com.cn”,根據原告分別于2002年1月28日和2003年6月5日在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網站下載的域名“converse.com.cn”信息查詢結果顯示:域名注冊單位:北京國網信息有限責任公司;管理聯系人:張捷;域名類型:E;所屬注冊商:萬網;域名服務器:ns.email.com.cn 202.106.186.239。
根據原告于2003年6月5日訪問“converse.com.cn”下載的頁面顯示:該域名指向“//ldap2.email.com.cn/
extend/newgb2/default.htm”,該網頁標題為“伊妹兒SERVICES”,頁面下方標明:“版權所有:北京百家國際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工商)京ICP證000010號”。
上述事實,有本院予以確認的證據和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我國與美國均屬《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成員國,在其正當權益在中國受到侵害時,匡威公司有權依照該公約規定向中國法院提起訴訟,中國法院將依據有關法律和公約的規定進行審理??锿窘浐戏ㄊ茏尦蔀樵谥袊缘摹癈ONVERSE”商標的權利人,其對該商標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應受中國法律保護。
雖然原告提供的商標注冊證書和商標查詢單上表明“CONVERSE”商標的注冊人分別為康沃斯公司(美國)和康沃斯公司CONVERSE INC.,根據原告向我院提交的公證認證材料,匡威公司的英文名稱為CONVERSE INC.,由此可以認定康沃斯公司即匡威公司,兩者為同一主體,享有“CONVERSE”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
國網公司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將匡威公司的注冊商標“CONVERSE”注冊為自己的域名并加以使用,可能造成與匡威公司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混淆,并可能導致社會公眾誤認為該域名的持有者與匡威公司存在某種聯系,引起公眾對其出處的混淆,誤導網絡用戶訪問其網站。該行為無償占有了匡威公司的商業信譽,損害了其權益,具有主觀惡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國網公司注冊、使用“CONVERSE”域名的行為對匡威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構成了侵害,屬不正當競爭行為,應依法承擔停止侵權的法律責任??锿镜脑V訟請求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北京國網信息有限責任公司停止使用、注銷“converse.com.cn”域名。
一審案件受理費1000元,由北京國網信息有限責任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美國)匡威公司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北京國網信息有限責任公司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邵明艷
代理審判員 何 暄
代理審判員 張曉津
二ОО三年七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周曉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