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美國)奧美尼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萬網網絡技術有限公司
被告 揚州大唯進出口有限公司
原告(美國)奧美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美尼公司)訴被告北京萬網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網公司)、揚州大唯進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唯公司)計算機網絡域名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奧美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寇國棟,萬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寧淥,大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大兵、徐宏明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奧美尼公司訴稱:我公司是一家從事化學發光材料生產與銷售的著名公司,根據本公司的商號,除注冊omniglow.com域名外,還在其它一些國家注冊了omniglow商標,該商號和商標在國際及中國領域內享有極高的聲譽。現發現大唯公司注冊了omniglow.com.cn域名,該域名的主要部分與原告的企業名稱和商標相同,且被告對此不具有合法權利及注冊使用的合理理由,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萬網公司是上述侵權行為的具體承辦者,應共同承擔侵權責任。現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二被告注銷omniglow.com.cn域名并由原告使用,賠償原告損失10萬元,以及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10萬元人民幣。
萬網公司辯稱:我公司僅作為域名的服務機構,不承擔審查義務,不應成為本案被告。
大唯公司辯稱:我公司在注冊omniglow.com.cn域名時并不知道原告公司的存在,omniglow具有“全能發光”的含義,與原告名稱相同是巧合,不存在侵權故意;另外,涉案域名與原告已經注冊的域名不相近似。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奧美尼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一家從事化學發光材料生產與銷售的美國公司,公司英文名稱為Omniglow Corporation。1995年8月至2000年9月,奧美尼公司分別注冊了omniglow.com、omniglow.net和omniglow.org國際域名。此外,該公司在墨西哥、日本等國家分別設立了分公司或代表處,其中,于2001 年11月20日在中國北京設立了代表處,于2001 年11月20日在中國寧波設立了子公司。2002年12月,奧美尼公司在中國申請注冊了“OMNIGLOW”和“奧美尼”商標,并獲得了批準,被核定使用的商品為第一類:冷光化學品。奧美尼公司還在日本、法國、巴西申請注冊了“OMNIGLOW”商標。
萬網公司為從事互聯網絡信息服務的公司。大唯公司成立于2000年,其經營范圍包括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和技術的進出口。
2001年7月,大唯公司注冊了域名。
另查,omniglow對應的中文含義為全部發光。
上述事實,有經公證認證的奧美尼公司注冊登記證書、omniglow.net、omniglow.org國際域名的注冊情況、奧美尼公司在墨西哥、日本、香港和中國北京的子公司開辦登記證書、“OMNIGLOW”和“奧美尼”商標在中國、日本、法國、巴西的注冊證書、公證書、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登記信息以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規定,廠商名稱應在本聯盟一切國家內受到保護,無須申請或注冊,也不論其是否為商標的一部分。中、美兩國同為《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成員國,對彼此之間的商號權均應按照公約的規定依照本國法律給予保護。因此,奧美尼公司可以依據其商號權及其相關權益在中國提起訴訟,并適用我國的相關法律予以處理。
原告在本案中依據的Omniglow商號權以及對omniglow.com、omniglow.net、omniglow.org域名享有的利益合法有效。在此前提下,根據我國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認定被告注冊域名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還必須證明該域名與原告的在先商號等權益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被告對該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權益,也無注冊該域名的正當理由;被告對該域名的注冊具有惡意。根據現有事實,大唯公司注冊的omniglow.com.cn的主要部分與原告在先商號和相關域名相同,足以使公眾對來源于這兩個不同經營主體的標識發生混淆。在原告的權利產生之前,大唯公司對omniglow 不享有權益,目前亦未能舉證證明所注冊涉案域名的正當理由。對其所稱omniglow系“全部發光”的意思,其具備有關經營項目,所起域名與原告權利發生沖突屬于巧合的說法,缺乏依據,本院不予采信。大唯公司因商業目的所實施的涉案行為,易使相關公眾對被告與原告之間產生混淆和誤認,被告大唯公司對此缺乏合理理由,應認定其主觀具有故意,屬不正當競爭行為,理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本院對原告要求大唯公司注銷涉案域名并賠償原告因訴訟支出的費用中的合理部分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對于原告主張賠償其因侵權行為遭受的損失的請求,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萬網公司與被告大唯公司不具有共同的主觀故意,其涉案行為不構成原告所指控的共同侵權行為,對原告提出的相應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第五條第(二)項、第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揚州大唯進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注銷omniglow.com.cn域名;
二、揚州大唯進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美國)奧美尼有限公司因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一千七百五十元人民幣;
三、駁回(美國)奧美尼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510元,由(美國)奧美尼有限公司負擔1510元(已交納),由揚州大唯進出口有限公司負擔4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美國)奧美尼有限公司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揚州大唯進出口有限公司、北京萬網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邵明艷
代理審判員 何 暄
代理審判員 張曉津
二ΟΟ四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員 周曉冰
書 記 員 歷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