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號】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8)京民終226號
【基本案情】
自2002年起,明河社是《金庸作品集》(包括《射雕英雄傳》《神雕俠侶》《倚天屠龍記》《笑傲江湖》在內的十二部作品)在中國境內除以圖書形式出版發行簡體字中文版本以外的其他專有使用權的權利人。2013年,在征得明河社同意后,查良鏞將上述授權內容中的部分權利內容即特定區域、特定期間內的移動終端游戲軟件改編權及改編后游戲軟件的商業開發權獨家授權完美世界公司。火谷網于2013年4月30日開發完成涉案武俠Q傳游戲。同年5月28日,火谷網與昆侖樂享公司簽訂獨家授權協議,授權昆侖樂享公司在包括中國大陸在內的多個國家和地區獨家運營該游戲。昆侖萬維公司通過其網站進行涉案游戲的運營,并通過該網站提供涉案游戲軟件的安卓及蘋果系統客戶端的下載。2014年3月,明河社及完美世界公司的代理人向公證機構申請對涉案游戲的界面進行了公證取證。涉案游戲共有人物卡牌、武功卡牌、配飾卡牌和陣法卡牌等四類卡牌,通過具體比對,涉案游戲在人物描述、武功描述、配飾描述、陣法描述、關卡設定等多個方面與涉案武俠小說中的相應內容存在對應關系或相似性。火谷網亦認可開發涉案游戲時借鑒和參考了涉案作品的相關元素。二審判決認定涉案游戲侵犯了涉案作品的改編權,判決火谷網、昆侖樂享公司、昆侖萬維公司賠償損失1600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涉及如何認定網絡游戲與文字作品間使用關系的典型案例。判決進一步明確了改編權的保護范圍,為知名文學作品的市場開發和游戲產業的規范運營提供了指引,對類似案件的審理具有借鑒指導意義。判決判令火谷網、昆侖樂享公司、昆侖萬維公司賠償明河社損失1600萬元,充分反映了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切實保障了權利人獲得足額賠償,體現了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司法導向。本案入選“2019年度中國法院10大知識產權案件”。
【專家點評】
近年來,隨著影視和游戲產業的發展,優秀原創作品的商業價值日益凸顯,將優秀文學作品改編為網絡游戲和影視作品,已經成為影視游戲產業的常見運營模式,本案即是一起擅自將他人武俠小說改編為網絡游戲的典型案例。
涉案游戲對原告作品的使用方式,不同于通常的抄襲剽竊,被告在改編時并未完整使用涉案作品的故事情節,僅使用了涉案作品中的主要人物角色、人物關系、人物特征、武功招式以及武器、陣法、場景等創作要素。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侵害作者的改編權是本案的爭議核心。二審法院采用“整體比對法”,并未先行剔除屬于公有領域的部分或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成分,也未對單部武俠小說中被利用的內容進行量化計算,而是在引導當事人充分舉證、闡述的基礎上,根據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和證據優勢原則對實質性相似內容作出歸納和認定,在該事實基礎上,對相似性內容是否屬于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獨創性表達和被告涉案使用行為的屬性進行分析,并在進行價值判斷和利益衡量后,得出了被告的涉案游戲構成侵犯涉案武俠小說改編權的結論。
根據我國現行國著作權法的規定,改編權,是指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該權利是著作權法賦予作者以創造性方式利用其作品的權利。在作品的利用方式更趨多元化網絡環境下,對于改編權的保護力度將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作權的保護強度和作品的商業利用價值。基于上述分析,本案判決對于利用他人作品元素改編行為的著作權法律適用邏輯進行了層次分明的論述,厘清了侵害改編權與侵害復制權和合理使用及借鑒行為的邊界,同時區分了著作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規則,對于類似案件的審理具有指導意義,也為利用他人的文學作品從事商業開發和游戲產業的規范運營提供了規則指引。(孫國瑞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教授,北京知識產權研究會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