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號】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魯民終1607號
【基本案情】
咪咕公司未經權利人授權,在其經營網站咪咕閱讀上有償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在線閱讀服務,侵害了權利人對其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眾佳公司通過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的互聯網電子數據系統,對上述事實進行了電子數據固定。人民法院認為,涉案網絡頁面截圖、屏幕錄像文件以及相關時間戳認定證書等證據可形成證據鏈,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眾佳公司以時間戳服務系統固定的涉案網絡頁面的真實性可以確認。咪咕公司未經權利人許可,以商業經營為目的,通過互聯網向公眾提供涉案圖書,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取涉案作品,侵害了眾佳公司所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判決咪咕公司承擔賠償眾佳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的法律責任。
【典型意義】
本案詳細論證了電子數據取證系統按照統一規范固定的證據,具有事后可追溯性等應予以采信的理由,是豐富權利人取證手段、降低權利人取證難度、減少維權成本的典型案件。
【專家點評】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證據越來越多以電子數據的形式出現。涉互聯網的電子數據,具有數量多、變化快、易篡改等特點,傳統地公證取證方式,由于公證人員數量相對有限、工作時間相對固定和取證成本相對較高等因素的限制,難以充分滿足電子數據取證的要求。
隨著區塊鏈等技術的發展,用可信時間戳等第三方電子證據服務平臺的服務對互聯網中電子數據進行取證成為一種選擇。如無相反證據,對按照可信時間戳規范操作流程固定的電子數據真實性可以確認。同時,充分運用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合理地分配舉證責任,有效地查明案件事實。
本案判決肯定了符合民事訴訟取證要求的第三方電子證據服務平臺取證的證據效力,不僅豐富了權利人取證手段,而且通過合理地分配舉證責任,切實降低了權利人舉證負擔,為司法實踐中舉證難問題的解決提供了新技術的可行路徑。該案的裁判,既體現了司法在面對新科技發展成果時的審慎態度,又體現了司法的包容性和發展性。(鄧宏光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