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4)黃浦民三(知)初字第220號
原告北京優圖佳視影像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褚勇。
委托代理人陳燕燕,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任潔瑋,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度啦啦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文峰。
委托代理人劉婷婷。
原告北京優圖佳視影像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訴被告上海度啦啦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任潔瑋、被告委托代理人劉婷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北京優圖佳視影像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訴稱,原告是中國頂尖的圖片生產商,是國內主要圖片銷售平臺的核心供應商,其生產的“BVS”系列創意圖庫在相關領域處于領先地位。圖庫中編號分別為“BVS-PXXXXXXX”、“BVS-PXXXXXXX”以及“BVS-PXXXXXXX”三幅圖片之著作權均歸原告所有,并經北京市版權局登記。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其主辦的域名為“www.cc6uu.com”網站上使用前述三幅圖片,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侵權;2、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15,000元;3、被告承擔原告為制止侵權而支付的合理費用3,700元。
被告上海度啦啦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辯稱,被告對原告享有涉訟圖片的著作權沒有異議,被告網站上經公證的圖片也與原告圖片一致,但被告網站上從沒有使用過涉訟的三幅圖片,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告系編號為“BVS-PXXXXXXX”、“BVS-PXXXXXXX”以及“BVS-PXXXXXXX”三幅圖片的著作權人。前述作品之著作權經北京市版權局登記,登記號分別為“京作登字-2013-G-XXXXXXXX”、“京作登字-2013-G-XXXXXXXX”、“京作登字-2013-G-XXXXXXXX”。
被告系“www.cc6uu.com”網站的主辦單位。2014年4月28日,經原告申請,原告代理人周軍在河北省保定市古城公證處(以下簡稱“公證處”)工作人員的監督下,使用公證處計算機進行操作,公證處對從計算機上操作、截屏保存的過程及內容作證據保全公證,并于當日出具(2014)保古證經字第0570號公證書。公證書之公證內容顯示,被告網站的“長春偽滿皇宮旅游景點欣賞”欄目中使用了“BVS-PXXXXXXX”、“BVS-PXXXXXXX”圖片,網頁下方“圖集”一欄橫向列有包含該兩幅圖片在內的數張小圖,點擊小圖后網頁中間則顯示相應的大圖;網站“烏魯木齊旅游景點大全”欄目中使用了“BVS-PXXXXXXX”圖片,網頁左側顯示該圖之大圖,右側“周邊精華景點”一欄縱向列有包含該圖片的數張小圖。
另查明,原告為公證支付公證費700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著作權登記證書、國家版權局查詢報告、(2014)保古證經字第0570號公證書、公證費發票以及庭審筆錄等證據所證實。
本院認為,原告提供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權登記證書證明其為作品的著作權人,被告對此亦無異議。原告的著作權依法受到保護,未經其許可,他人不得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原告享有著作權的作品。
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被告雖然否認在其網站上使用過涉訟圖片,但其未提供證據推翻原告之公證文書,因此被告此主張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作為主營旅游業務的企業法人,未經原告許可或授權,擅自將涉案攝影作品在其開設的網站上使用、展示并用于所提供的旅游服務的商業宣傳,且未提交證據證明其使用該圖片具有合法來源,該行為侵犯了原告對其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現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停止侵權及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依法應予準許。鑒于原告因侵權所遭受的實際損失和被告的違法所得均無法確定,且原告庭審中表明可由法院在法定賠償數額內予以酌定,故本院將綜合考慮作品類型、知名度、侵權行為的性質、侵權的持續時間、情節、后果和被告的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定被告應承擔的賠償數額。關于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原告主張的律師費雖未實際發生,但委托律師訴訟必然會發生相應費用,其金額亦在合理范圍之內,而本案公證費也屬合理的維權成本,兩者均可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十二)項、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上海度啦啦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對原告北京優圖佳視影像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就編號為“BVS-PXXXXXXX”、“BVS-PXXXXXXX”以及“BVS-PXXXXXXX”三幅圖片所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
二、被告上海度啦啦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北京優圖佳視影像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10,000元;
三、被告上海度啦啦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北京優圖佳視影像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人民幣3,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67.50元,由原告北京優圖佳視影像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35.50元,被告上海度啦啦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負擔人民幣23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楊 韡
審 判 員 施大偉
人民陪審員 石志仁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劉晶明
附:相關法律條文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并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