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
?。?009)朝民初字第25262號
原告魏劍美,男,漢族,1971年11月9日出生,湖南師范大學副教授,住址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
委托代理人陳靖華,湖南聞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龍源網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小營路東陽明廣場乙座1805室。
法定代表人湯潮,該公司總裁。
委托代理人梁飛,男,漢族,1978年4月20日出生,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職員,住址北京市西城區。
委托代理人夏曉岑,男,漢族,1977年10月27日出生,該公司職員,住址北京市海淀區。
原告魏劍美與被告北京龍源網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簡稱龍源電子公司)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9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魏劍美的委托代理人陳靖華,被告龍源電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飛、夏曉岑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魏劍美訴稱:我是湖南師范大學副教授,是雜文作家和小說家。我先后在《雜文報》等多家報刊主持雜文專欄并發表了大量作品。我的作品曾被《讀者》、《青年文摘》、《作家文摘》、《新華文摘》等轉載。我寫作的雜文,辛辣幽默,別具風格,在全國具有一定影響,多次入選年度最佳雜文和中小學教材。龍源電子公司系“龍源期刊網”(網址為cn.qikan.com)的經營者。龍源電子公司在“龍源期刊網”首頁開設了《名家名作》欄目,將我列為名家,配以我的照片與介紹,將我的作品《當痛楚成為一種游戲》及我的其他作品編輯在一起,形成了《魏劍美的作品專賣店》,按每篇文章點擊一次收費0.1元的方式提供給用戶閱讀與復制。此外,我還發現龍源電子公司還將上述內容提供給其他圖書館使用。作品《當痛楚成為一種游戲》的作者是我,我是該文的著作權人,龍源電子公司未經許可編輯我的作品并提供給用戶閱讀且收取費用的行為,侵犯了我享有的匯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為此我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龍源電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3000元,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律師費1000元,公證費、交通食宿費、復印費合計300元。
被告龍源電子公司辯稱:第一,我公司使用魏劍美的文章都有登載文章的期刊社給予的授權。第二,按照我公司和期刊社的約定,我公司向期刊社支付稿酬,再由期刊社將相應的稿酬轉付給魏劍美。第三,魏劍美起訴的賠償數額過高,沒有相應依據,不應得到法院的支持。綜上我公司不同意魏劍美對我公司的訴訟請求,請求法院駁回魏劍美的全部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當痛楚成為一種游戲》系雜文,全文約2300字,由魏劍美創作完成。
龍源電子公司曾在2003年7月與《雜文月刊》雜志社簽定一份《網絡電子版合作協議書》,該協議書約定:《雜文月刊》雜志社提供期刊雜志給龍源電子公司進行數字化處理、制作網絡電子版,龍源電子公司作為《雜文月刊》雜志電子版網絡銷售代理;龍源電子公司將雜志電子版2ab8ujiz09bb16•f52"n20‡g95’%作為版稅和收益匯給《雜文月刊》雜志社。龍源電子公司與《雜文月刊》雜志社簽訂上述協議前,只是審查了《雜文月刊》雜志社的出版資質,并未審查過《雜文月刊》雜志社是否有權利處置其登載文章的著作權。訴訟中,龍源電子公司表示對《雜文月刊》雜志社是否有權處置其登載的涉案文章的著作權,沒有證據提交。
《網絡電子版合作協議書》簽訂后,《雜文月刊》雜志社向龍源電子公司提供了其出版雜志的電子版,龍源電子公司向《雜文月刊》雜志社支付了約定的版稅和收益。魏劍美表示其從未收到過《雜文月刊》雜志社支付的上述費用。
網址為cn.qikan.com的“龍源期刊網”系龍源電子公司所有和經營。2009年6月9日,登錄“龍源期刊網”,在首頁點擊“名家名作”鏈接進入該欄目。在該欄目搜索框中輸入“魏劍美”進行搜索,得到“魏劍美的作品專賣店”的鏈接,點擊該鏈接可以進入名為“魏劍美的作品專賣店”網頁?!拔簞γ赖淖髌穼Yu店”網頁有魏劍美58部作品的集合,其中包括涉案《當痛楚成為一種游戲》文章全文,并注明“出處:《雜文月刊》”。在“龍源期刊網”上每閱讀2500字需要交納費用0.1元。此外,龍源電子公司還將“龍源期刊網”的鏈接地址提供給其他單位使用。
另查,為本案訴訟魏劍美與其代理人約定支付律師費1000元,魏劍美還支付了包括本案在內的58件案件的公證費800元、復印費394元、交通費1186元、住宿費150元和餐飲費60元。
上述事實,有(2009)寧證字第343號公證書、《網絡電子版合作協議書》、訴訟代理協議、律師費收據、公證費發票、其他合理費用發票以及當事人的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當痛楚成為一種游戲》文章系魏劍美創作完成,其作為作者享有文章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他人未經魏劍美許可,不得使用上述權利。
龍源電子公司答辯其在“龍源期刊網”上使用涉案作品有雜志社的授權,并支付了費用。本院認為,龍源電子公司對涉案文章的使用既不屬于法定許可使用,也不屬于合理使用,其在互聯網中對涉案文章的使用應當取得合法授權。龍源電子公司取得了《雜文月刊》雜志社的使用授權,但沒有證據表明《雜文月刊》雜志社有權將《當痛楚成為一種游戲》一文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許可給龍源電子公司使用。除非雜志社和作者之間有約定,否則雜志社不能僅僅因為轉載了他人文章就獲得對被轉載文章的著作權進行處置的權利。本案中,龍源電子公司在其網站上登載《當痛楚成為一種游戲》一文并對該文的閱讀進行收費的行為,未經權利人魏劍美的許可,侵犯了魏劍美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其應當承擔停止侵權和賠償經濟損失的責任。另外,龍源電子公司辯稱其對使用的文章已委托雜志社將稿酬支付作者。對此,本院認為,第一,沒有證據表明魏劍美收到了該費用,第二,即使龍源電子公司支付了該筆費用,也不代表其涉案行為因此合法,其仍然應當取得權利人的許可。關于賠償損失部分,魏劍美主張的賠償數額依據不足,本院不予全額支持。本院將考慮涉案文章的字數、國家相關稿酬標準以及龍源電子公司的過錯程度,酌情判處。合理費用部分,本院對與本案相關的合理部分,酌情予以支持。
對于魏劍美主張龍源電子公司侵犯其文章匯編權一節,龍源電子公司在其經營網站設立“魏劍美的作品專賣店”網頁,只是匯集魏劍美的部分作品,便于讀者搜索和閱讀,并沒有形成新的作品,故不侵犯魏劍美的匯編權。對于此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四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北京龍源網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在其經營的網址為cn.qikan.com的“龍源期刊網”上停止使用魏劍美的作品《當痛楚成為一種游戲》一文;
二、北京龍源網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魏劍美經濟損失一百八十元;
三、北京龍源網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魏劍美訴訟合理費用二百四十五元;
四、駁回魏劍美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北京龍源網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北京龍源網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普翔
代理審判員 李自柱
代理審判員 蘇志甫
二OO九年九月十八日
書記員 薄 雯
書記員 王 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