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
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4)深福法知民初字第333號
原告磊若軟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美利堅合眾國威斯康辛州。
法定代表人JonathanLampe,副總裁。
委托代理人王瓊花,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藝嫻,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深圳市航天遠東實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
法定代表人李光,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汪海峰,系公司員工,住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
委托代理人吳品宏,廣東明根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列原告訴被告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3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瓊花、劉藝嫻及被告委托代理人汪海峰、吳品宏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系一家美國企業,為“Serv-U”系列軟件的著作權人。接用戶舉報,原告采用Telnet命令發現被告備案登記公司網站www.guoanju.com所在服務器上正使用原告一款“Serv-UFTPServerv6.4”軟件。經核查,原告銷售系統中未發現被告的購買記錄。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原告委托代理人對被告使用上述盜版軟件的情況進行了證據保全。中國與美國同為《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成員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的規定,原告合法擁有的著作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樣應該得到保護。被告使用盜版計算機軟件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擾亂了市場秩序,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損失。據此,原告請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卸載盜版的Serv-UFTPServerv6.4軟件;二、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為制止被告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20萬元;三、被告在其官方網站首頁及當地公開發行的報紙上登文向原告賠禮道歉;四、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當庭辯稱,一、被告沒有侵犯原告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原告擁有“Serv-U計算機軟件第七版”和“Serv-U計算機軟件第六版”的著作權,并不能推定原告擁有Serv-UFTPServerv6.4的著作權;且原告提交的Serv-U系列軟件發布時間的中文譯本和軟件版權注冊證未經我國使領館認證;不能僅憑電腦頁面彈出的計算機代碼認定其侵權,在未將被控侵權計算機軟件與原告擁有著作權的計算機軟件的源程序、目標程序及相關指令序列文件進行比對之前,不能得出兩個軟件是相同或實質近似的結論,即不能認定為侵權;被告曾在2012年9月初通過互聯網下載了“Serv-UFTPServerv6.4”試用版,在30天試用期結束前已經刪除該軟件。官網上提供為期30天該軟件試用版的自由下載服務,原告辦理公證書期間正是被告使用試用版期間。經技術試驗,通過使用“telnetwww.xxx.com21”語言訪問他人的外網服務器,該服務器上無論安裝了正版的還是試用版的Serv-U軟件,其反饋的代碼都是相同的;二、原告訴請賠償人民幣20萬元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原告官網上Serv-Uftp軟件價格僅為495美元/套(約合人民幣3000元),可同時使用3個域并提供250個用戶同時下載;Serv-UMTFserver軟件,對應無線域和無限用戶同時下載,僅需2995美元/套(約合人民幣2萬元)。綜上,原告訴稱的侵權行為沒有事實依據,賠償金額遠遠超過其實際可能的損失,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涉案軟件是一款FTP服務端軟件。美國版權局注冊證顯示,Serv-UComputerSoftwareVersion6、Serv-UComputerSoftwareVersion7等系列軟件作者為原告。其中Serv-UComputerSoftwareVersion6軟件完成年份為2004年,首次發表時間為2004年12月7日,首次發表國家為美國,注冊號為TX7-558-280,注冊有效期起始日為2012年6月27日。原告主張Serv-UFTPServerv6.4軟件的完成時間為2007年1月23日。
美國專利及商標局商標主要登記薄顯示,“SERV-U”注冊商標持有人為原告,注冊日期為2008年5月6日,注冊號碼為3422474,核定使用商品為第9號中的用于建立、運轉和管理FTP服務器的計算機軟件,首次使用和在商業中使用時間為1995年2月7日。
原告當庭提交一張《Serv-U》6.4版本軟件正版光盤。該光盤外包裝封底印有“Serv-U?CopyrightRhinoSoftware,Inc.”等字樣。本院當庭將該軟件安裝至電腦并運行該軟件,查看“help”項下內容,下方顯示“Copyright-RhinoSoftware,Inc”。
2012年1月1日,原告出具《授權委托書》,委托上海國惠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惠公司)代為處理其在中國的法律事務,對中國境內的任何侵權人就其侵犯委托人知識產權、不正當競爭及其他相關事項在中國提起訴訟(包括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刑事自訴或公訴程序的一審、二審、再審和執行程序),并參加被告可能啟動的其它任何相關司法程序,委托期限為2012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2012年9月10日,國惠公司受原告委托,向上海市東方公證處申請保全證據公證。該公證處于當日出具的(2012)滬東證經字第12570號《公證書》載明,2012年9月10日,國惠公司代理人李士平在公證員黃欣、公證人員婁云飛的監督下,操作公證處的計算機,通過公證處網絡連接互聯網,進行了如下操作:
1、點擊打開電腦桌面“開始”項下的“運行”項,在顯示的第二頁頁面“打開”右邊的空格中輸入“telnetwww.guoanju.com21”后,點擊“確定”,彈出的對話框中顯示“220Serv-UFTPServerv6.4forWinSockready…”;
2、打開電腦桌面“InternetExplorer”瀏覽器,在地址欄輸入“www.miibeian.gov.cn”網址,進入“ICP/IP地址/域名信息備案管理系統”進行查詢,首頁網址為www.guoanju.com的主辦單位為“深圳市航天遠東實業有限公司”,網站備案/許可證號為“粵ICP備05044054號-1”。
上述操作過程中,李士平打印并將相關頁面內容保存至該處電腦硬盤中,同時使用“屏幕錄像專家”軟件錄制上述過程的實時電腦屏幕顯示,錄制生成得到“錄像1.exe”文件。在完成瀏覽后,將硬盤中保存的“錄像1.exe”文件一并刻錄制成光盤一式二張。被告當庭確認網站www.guoanju.com是其經營的網站。
另查,原告提交了案外人向Serv-U軟件產品在中國的唯一供應商上海軟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購買Serv-UFTP文件服務器軟件黃金版的合同和發票,主張涉案軟件的市場銷售價為每套30萬元。
被告提交了原告網站截圖,以證明原告官網涉案軟件的售價為495美元或2995美元,與原告主張的賠償數額相差甚遠;原告官網提供了涉案軟件免費30天試用版的下載。原告對該證據予以認可,但稱不同地域、不同版本的軟件銷售價格存在差異,其公證取證時涉案軟件已超過了試用期。
以上事實,有《公證書》及中文譯本、軟件正版安裝光盤、《轉授權委托書》、《銷售合同》及庭審筆錄等證據在案證實。
本院認為,本案系侵害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原告主張權利的Serv-UFTPServerv6.4版本FTP服務端軟件系計算機軟件。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原告是否為涉案Serv-UFTPServerv6.4版本FTP服務端軟件的著作權人;二、原告采用Telnet命令程序能否獲取被控網站復制、使用涉案Serv-UFTPServerv6.4軟件的侵權證據;三、如果侵權成立,被告應承擔的侵權責任問題。
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原告是否為涉案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人。
原告是設立于美國的企業法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的軟件依照其開發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依照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條例保護。”《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第五條之1規定:“就享有本公約保護的作品而論,作者在作品起源國以外的本同盟成員國中享有各該國法律現在給予和今后可能給予其國民的權利,以及本公約特別授予的權利?!敝袊c美國均為《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的成員國,故根據上述規定,原告的合法權益受我國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队嬎銠C軟件保護條例》第九條規定:“軟件著作權屬于軟件開發者,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無相反證明,在軟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開發者”。本案中,雖然原告沒有提交涉案Serv-UFTPServerv6.4版本FTP服務端軟件著作權證書,但是依次遞進的不同版本的系列軟件僅是該軟件內容的升級、更新,其實質內容并未發生變更,且原告提交的涉案Serv-UFTPServerv6.4軟件安裝光盤的封面、軟件安裝后“help”項下的查詢內容、網頁版權登記查詢信息,均顯示涉案軟件的著作權人為原告。原告亦提供證據證明其系“SERV-U”商標所有權人,該商標與涉案軟件名稱一致。上述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形成比較完整的證據鏈,在沒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情況下,可以認定原告系涉案Serv-UFTPServerv6.4版本FTP服務端軟件的著作權人。被告的相關抗辯意見,依據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原告采用Telnet命令程序能否獲取被控網站復制、使用涉案Serv-UFTPServerv6.4軟件的侵權證據。
首先,從技術上看,網絡服務器系可以利用Telnet命令的探視功能,監聽遠程主機服務器21端口的FTP信息,使Telnet命令成為繞開被控網站服務器后臺,獲取遠程主機服務器中FTP信息的取證手段。涉案Serv-UFTPServerv6.4軟件為網絡服務器FTP軟件,原告根據FTP程序的技術結構和Telnet命令程序的特殊功能,登錄被控網站服務器21端口,得到被控網站21端口中FTP軟件的身份信息為“220Serv-UFTPServerv6.4forWinSockready…”的回饋信息,采用這種遠程登錄命令程序進行取證的結果具有確定性。其次,Telnet程序通過遠程登錄獲取的信息十分有限,回饋信息只能表明被控網站服務器中的FTP的表面信息。要獲得被控網站服務器是否運行涉案Serv-UFTPServerv6.4軟件的更多信息的證據,需由控制著被控網站服務器的被告來完成。被告辯稱其是在免費試用期之內使用涉案軟件,但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采納。綜上,本院認定,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在其公司網站的服務器上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權的Serv-UFTPServerv6.4軟件,進行商業化使用,該行為已經構成對原告Serv-UFTPServerv6.4軟件復制權的侵犯。
關于第三個爭議焦點:如果侵權成立,被告應承擔的侵權責任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薄队嬎銠C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復制或者部分復制著作權人的軟件的,應該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計算機軟件用戶未經許可或者超過許可范圍商業使用計算機軟件的,依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以上規定表明,被告在其所有的網站服務器中復制使用涉案Serv-UFTPServerv6.4軟件的行為構成商業使用,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的民事責任。原告提請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卸載其網站服務器中的涉案軟件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關于賠償數額的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痹嬷鲝埌碨erv-U軟件的市場銷售價格為基礎確認其實際損失,具體數額請求法院酌情確定。但原告提交的軟件銷售證據與涉案Serv-UFTPServerv6.4軟件屬于不同版本,故該價格不能作為賠償的依據。被告提交證據證明涉案軟件在原告美國網站上的報價,但因不同地域的銷售價格存在差異,該價格亦不能作為賠償的依據。由于被告是復制使用而不是復制發行涉案計算機軟件,故被告違法所得亦難以確定。鑒于原告的實際損失、被告違法所得不能確定,本院綜合考慮涉案Serv-UFTPServerv6.4軟件的發布時間、軟件知名度、正版軟件的官方銷售價格、被告的過錯程度及原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酌情確定被告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8萬元。原告訴請數額過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張被告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由于原告并無證據證明其公司商譽因被告的侵權行為受到損害,被告的侵權行為亦未侵害原告的著作權人身權利,故對原告的該項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九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十一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五條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航天遠東實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磊若軟件公司涉案軟件著作權的行為,即卸載涉案Serv-UFTPServerv6.4軟件;
二、被告深圳市航天遠東實業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磊若軟件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合計人民幣8萬元;
三、駁回原告磊若軟件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300元(已由原告磊若軟件公司預交),由被告深圳市航天遠東實業有限公司負擔。
被告深圳市航天遠東實業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應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涉外、涉港澳臺當事人應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并應在收到預交上訴費通知次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逾期不預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嚴 偉 暉
人民陪審員 曾 小 平
人民陪審員 廖 學 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莊曉民(代)
附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二條第二款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第九條第二項著作權人包括: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第十一條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并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第五條第三款外國人、無國籍人的軟件,依照其開發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依照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條例保護。
第二十四條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本條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可以并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并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復制或者部分復制著作權人的軟件的;
第二十五條侵犯軟件著作權的賠償數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確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年10月15日施行)
第二十一條計算機軟件用戶未經許可或者超過許可范圍商業使用計算機軟件的,依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第二十五條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作品類型、合理使用費、侵權行為性質、后果等情節綜合確定。當事人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應當準許。第二十六條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第一百四十二條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