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指云時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qū)將臺西路,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qū)建國路。
法定代表人馬飛,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廖遷,北京市鈞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立峰,男,漢族,該公司技術部經(jīng)理,住址北京市朝陽區(qū)。
被告趙洪波,男,漢族,無業(yè),住址哈爾濱市道里區(qū),現(xiàn)住址北京市通州區(qū)。
委托代理人董鵬,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北京指云時代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指云時代公司)訴被告趙洪波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指云時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廖遷、陳立峰,趙洪波及其委托代理人董鵬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指云時代公司訴稱,趙洪波曾在我公司任彩信部技術經(jīng)理,2006年4月辭職。趙洪波離開公司后至2006年9月期間,擅自復制我公司的“彩信客戶訂購退訂程序”,并破解該程序本身和數(shù)據(jù)庫設置的保密措施,對該程序中的客戶進行退訂操作,給我公司造成巨大經(jīng)濟損失。趙洪波的行為構成非法復制、故意避開和破壞權利人采取的技術措施,及刪除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計算機軟件侵權行為,為此我公司起訴要求趙洪波在全國性媒體上刊登賠禮道歉聲明,賠償我公司經(jīng)濟損失815 033元、律師費10 000元、公證費2000元。
趙洪波辯稱,我只是出于學習的目的在自己的電腦上運行過指云時代公司的“彩信客戶訂購退訂程序”,并且在調(diào)試程序時關閉了指云時代公司為該程序開設的接口,即使進行退訂操作也不會對指云時代公司的客戶實現(xiàn)退訂。因此,我并未侵犯指云時代公司的著作權,不同意其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指云時代公司是一家經(jīng)營電信增值信息服務業(yè)務的企業(yè),通過“彩信客戶訂購退訂程序”為手機用戶提供彩信服務,收取彩信服務費,平均每個客戶包月15元。
趙洪波曾在指云時代公司任職,2006年4月離職。2006年9月22日,趙洪波在指云時代公司書寫了一份致歉信。趙洪波在該致歉信中承認:2006年8月初為幫朋友調(diào)試彩信訂購退訂接口,使用了指云時代公司的“彩信客戶訂購退訂程序”;當時把指云時代公司的程序退訂接口路徑注釋掉了,并加上了新的地址,于8月至9月期間進行了多次退訂測試;后來發(fā)現(xiàn)測試使用的退訂接口中指云時代公司的地址還在,不知道是哪次修改時又把所做的注釋去掉了;認識到是個非常嚴重的惡劣事件,一共調(diào)試了退訂接口約2000-3000次;調(diào)試使用的IP地址為體育館西路法華南里17號金瑞寫字樓5層(聯(lián)通)和體育館西路體育報社4層(網(wǎng)通電信,IP:220.231.54.194)。
庭審中,指云時代公司認可自2006年9月開始采取“防火墻”措施,因此其提交公證書所記載的2006年9月從趙洪波使用的IP地址發(fā)出的退訂指令并未實現(xiàn)退訂的后果。另,指云時代公司還提交了2006年4月至8月發(fā)生退訂的客戶數(shù)量。趙洪波對此退訂客戶數(shù)量不予認可,且否認2006年8月前曾對指云時代公司的“彩信客戶訂購退訂程序”進行過退訂調(diào)試。就2006年8月前趙洪波也進行過退訂調(diào)試,指云時代公司沒有提交相應證據(jù)。
指云時代公司提出其“彩信客戶訂購退訂程序”設置的退訂接口是有密碼的。趙洪波認可指云時代公司“彩信客戶訂購退訂程序”設置的退訂接口對于客戶服務人員是設置了密碼的,但由于自己是參與程序設計的人員,因此無需通過密碼路徑就可以直接調(diào)用退訂接口。
另查:指云時代公司為本次訴訟支出律師費1萬元、公證費2000元。
上述事實,有增值電信業(yè)務經(jīng)營許可證、技術服務合同、勞動合同、致歉信、公證書、律師費和公證費發(fā)票,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根據(jù)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規(guī)定,軟件著作權人依法享有復制權等權利,有權禁止他人未經(jīng)許可擅自復制軟件,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件著作權而采取的技術措施,以及故意刪除或者改變軟件權利管理信息的行為。涉案的“彩信客戶訂購退訂程序”是指云時代公司開展電信增值信息服務業(yè)務使用的軟件,該軟件通過移動通信的平臺在網(wǎng)絡上運行,相應網(wǎng)頁顯示的版權權利信息僅有指云時代公司的名稱,而且趙洪波對指云時代公司享有該軟件著作權不持異議。因此,本院認定指云時代公司享有涉案軟件“彩信客戶訂購退訂程序”的著作權。趙洪波未經(jīng)指云時代公司許可,在其電腦中復制該軟件,侵犯了指云時代公司對該軟件享有的復制權。同時,指云時代公司為該軟件設置了客戶退訂接口密碼,該密碼是指云時代公司為保護該軟件而采取的技術措施。趙洪波在使用該軟件進行客戶退訂時,利用其參與開發(fā)該軟件的便利條件,繞開該密碼對客戶實施了退訂指令,構成了故意避開技術措施的侵權行為。
就指云時代公司訴稱趙洪波故意刪除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主張,本院認為,根據(jù)《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規(guī)定,權利管理電子信息,是指說明作品及其作者、表演及其表演者、錄音錄像制品及其制作者的信息,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權利人的信息和使用條件的信息,以及表示上述信息的數(shù)字或者代碼。本案中,指云時代公司所稱的彩信客戶并不屬于權利管理電子信息,因此其關于趙洪波故意刪除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趙洪波的行為侵犯了指云時代公司對涉案軟件享有的復制權,并故意避開了指云時代公司為涉案軟件設置的技術措施,理應承擔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只能認定趙洪波在2006年8月和9月間實施了侵權行為,而且指云時代公司認可2006年9月已經(jīng)對軟件的退訂采取了保護措施,并未發(fā)生因趙洪波實施侵權行為而退訂的事實,因此趙洪波僅需就2006年8月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具體的賠償數(shù)額,因指云時代公司不能提交相應的退訂客戶數(shù)量,本院將根據(jù)趙洪波在致歉信中認可的退訂次數(shù),以及指云時代公司的彩信服務費標準,支出的律師費、公證費等因素酌情判處。
鑒于指云時代公司未舉證證明其非財產(chǎn)權利遭受損害,因此其要求趙洪波賠禮道歉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六)項、第四十八條,《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信息網(wǎng)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趙洪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北京指云時代科技有限公司經(jīng)濟損失三萬五千元;
二、駁回北京指云時代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 280元,由北京指云時代科技有限公司負擔4000元(已交納);由趙洪波負擔928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nèi)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謝甄珂
人民陪審員 王 杰
人民陪審員 田惠來
二OO七 年 九 月 四 日
書 記 員 蘇志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