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7)吉01民初1275號
原告:長春佳路軟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長春市經濟開發(fā)區(qū)衛(wèi)星路與仙臺大街交匯處美嘉閣1單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鄔家祿,董事長。
被告:德惠市第十八中學,住所地德惠市和平鄉(xiāng)和平街648號。
法定代表人:馬國偉,校長
原告長春佳路軟件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路公司”)與被告德惠市第十八中學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佳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鄔家祿、被告德惠市第十八中學的法定代表人馬國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佳路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許可使用費36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03年12月5日,佳路公司以原始取得的方式獲得GWS—佳路學籍管理軟件著作權(編號:軟著登字第017403號)并享有著作權的所有權利。2003年8月28日,吉林省教育廳吉教基字[2003]28號《關于全面啟動和實施中小學學籍電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確定全省全面啟動中小學學籍電子化管理工作。2003年11月3日,吉林省教育廳《關于進一步落實中小學學籍電子化管理有關事宜的函》明確在全省范圍內使用佳路公司享有著作權的學籍管理軟件,使用對象為全省中心校以上中小學校。為更好使用涉案學籍管理軟件,佳路公司為被告進行了培訓。在2004年4月至2013年9月間,佳路公司每年均為被告維護學籍軟件管理系統(tǒng)。但被告未支付學籍軟件許可使用費,佳路公司經多次索要均未獲答復。綜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訴至貴院,請貴院依法裁判。
德惠市第十八中學辯稱,原告的起訴無事實和法律依據。2004年4月至2013年9月,我校的學籍管理尚未用軟件管理,這期間我校的學籍管理均是我校以紙質形式進行報送。此外我單位和原告從未合作過項目。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佳路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貳佰萬元,1998年10月19日成立,經營范圍包括計算機軟件、硬件及配套設備開發(fā)、技術服務及銷售;廣告業(yè)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出具的編號為軟著登字第017493號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記載:登記號:2003R12402;軟件名稱:GWS—佳路學籍管理軟件(簡稱:學籍管理軟件)V1.1;著作權人:佳路公司;權利取得方式:原始取得;權利范圍:全部權利;首次發(fā)表日期:2002年10月25日;登記日期:2003年12月5日。
吉林省教育廳于2003年8月28日向各市(州)、縣(市、區(qū))教育局下發(fā)的吉教基字【2003】28號《關于全面啟動和實施中小學學籍電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載明:按照教育部有關要求,省教育廳決定全面啟動中小學學籍電子管理工作,并對中小學學籍管理電子化的實施步驟、實行學籍學年報告制度、學籍編碼規(guī)則進行了規(guī)定。并在該文件中指出:中小學學籍電子管理軟件由省教育廳責成專業(yè)軟件公司研制、開發(fā)、安裝和維護,負責軟件系統(tǒng)的運轉、應用和管理人員培訓,有計劃的分步推廣實施。
吉林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于2003年9月1日向各市(州)教育局下發(fā)的《關于舉辦普通中小學學籍電子管理培訓班的通知》中載明:為落實全省中小學學籍電子管理工作,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與長春佳路有限公司聯合舉辦全省中小學學籍電子管理培訓班,并將培訓時間、地點、參加人員等培訓事宜進行了通知。
吉林省教育廳于2003年11月3日向各市(州)教育局下發(fā)《關于進一步落實中小學學籍電子化管理有關事宜的函》中載明:吉林省教育廳與長春佳路軟件有限公司共同研制開發(fā)的中小學學籍電子化管理軟件在歷時兩年的研制、區(qū)域試驗,修訂完善的基礎上,目前已基本達到了設計要求。全省應統(tǒng)一使用上述軟件,確保統(tǒng)計數據的規(guī)范、準確及及時上傳下達。中小學學籍管理軟件由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門統(tǒng)一組織管理和發(fā)放(使用對象為全省中心校以上中小學校),統(tǒng)一收費并與公司結算。軟件費用從學校辦公經費及信息技術教育發(fā)展建設經費中解決并優(yōu)先予以安排。
吉林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于2007年9月24日向各市(州)教育局下發(fā)《關于中小學學籍管理軟件更版升級的函》載明:根據教育部的要求和省教育廳下發(fā)的《關于全面啟動和實施中小學學籍電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實現全省中小學學籍管理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無紙化的目標,全省已經全面展開了中小學學籍管理軟件更版升級工作。其中長春等地正處在進行之中。
教育部于2013年8月11日印發(f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通知,要求建立全國統(tǒng)一、規(guī)范的學籍信息管理制度。
佳路公司向省內其他地區(qū)初中就涉案軟件的收費標準為400元/年。
佳路公司于2015年就涉案糾紛以吉林省教育廳為被告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
(一)原被告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合同關系。
本案為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佳路公司與被告之間雖然沒有訂立書面的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但原告給被告安裝涉案學籍軟件,進行培訓、軟件升級等相關技術服務,被告使用原告安裝的學籍軟件對本校學生的學籍進行管理,因此原告與被告就涉案軟件的使用形成了事實上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
(二)關于涉案軟件的使用期限及費用標準問題。
根據吉林省教育廳及吉林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下發(fā)一系列文件內容、教育部印發(fā)的《中小學學籍管理辦法》的通知并結合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本院認定被告2008年至2013年使用涉案升級版軟件。佳路公司在2008年至2013年對涉案軟件升級、網絡維護、技術培訓等方面均會產生費用并舉證證明其向省內其他地區(qū)初中收費標準為每年400元,該標準符合市場行情和行業(yè)慣例,本院對此予以支持。因此,按每年費用為400元計算,原告共向被告提供計算機軟件服務6年,被告應向原告支付軟件使用費用共計2400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德惠市第十八中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長春佳路軟件有限公司支付軟件使用費用2400元;
二、駁回原告長春佳路軟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德惠市第十八中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單艷芳
人民陪審員 王建生
人民陪審員 孫凌玉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王心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