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民事判決書
(2017)粵73民終909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廣東原創動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曉東,該公司執行董事。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北京優朋普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以丁,該公司董事長。
審理經過
上訴人廣東原創動力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創動力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北京優朋普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優朋公司)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2016)粵0104民初4260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原創動力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饒冠勉、吳文君,優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江芬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稱
原創動力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上訴稱:
一、根據本案雙方于2014年5月23日簽訂的《〈許可使用協議〉終止協議》的約定,優朋公司無權要求原創動力公司退還許可使用費107萬元及利息。雙方曾協商約定《許可使用協議》于2014年3月31日終止,且優朋公司同意其已向原創動力公司支付的許可使用費252萬元無需退還。現優朋公司要求原創動力公司返還許可使用費107萬元及利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屬于違約行為,應予駁回。
二、本案已經過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并已作出生效判決,根據“一事不再理”原則,優朋公司構成重復起訴。
三、由于著作權許可合同交付的內容屬于無形資產,一經交付就不受許可人控制的特點,在適用我國民法通則所確立的公平及等價有償原則時,應體現為雙方所獲得的權利及履行的義務對等,在原創動力公司履行完畢全部的合同義務后,理應獲得全部的合同權利。優朋公司應支付全部許可使用費360萬元,不存在原創動力公司需要返還的情形。
四、原創動力公司對授權節目許可使用費的定價是按照授權節目的內容及類型、授權地區的分布、授權期限、授權節目受眾范圍等因素綜合定價,是一個整體,不可分,將許可使用費分攤到每年平均計算的方法不符合事實,也沒有合同依據。
五、著作權許可合同與租賃合同在交付內容、結算方式、合同目的上均不相同,不能將兩者等同對比,否則會使著作權許可交易處于極其不穩定的狀態,極大降低違約方的違約成本,破壞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
六、締約雙方是依法設立的法人公司,作為職業的理性經濟人,應當具有專業的判斷能力、注意義務和交易能力。優朋公司在締約時對履約成本、風險、盈利已進行了充分的估算和預期,并對可能產生的履約風險自愿承擔責任。
綜上,請求二審法院: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優朋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2.本案全部訴訟費由優朋公司承擔。
被上訴人辯稱
優朋公司答辯稱:
一、原創動力公司上訴時提交的《〈許可使用協議〉終止協議》并非新證據,且該終止協議為無效協議,法院應不予采納。若上述協議真是雙方于2014年5月23日簽訂,原創動力公司應在一審期間向法院提交,但其并未提交。該協議是原創動力公司在已失效的合同上加蓋公章后產生的,為無效協議,非新證據,應不予采納。
二、根據《許可使用協議》的約定,授權期限為三年,三年的許可使用費為360萬元,使用費分兩次支付,首期支付70%,為252萬元,第二次支付剩余30%,為108萬元。上述協議于2014年4月14日原創動力公司的解除通知書到達優朋公司時解除,實際許可使用期限為1年2個月零14天。本案應根據已履行部分的相應價款進行據實結算,超過實際使用部分的使用費原創動力公司應予以返還。
綜上,請求二審法院駁回原創動力公司的上訴請求。
一審法院查明
一審法院查明: 優朋公司是2006年8月3日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主要從事因特網信息服務業務(除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醫療器械以外的內容),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中的信息服務業務(不含固定網電話信息服務和互聯網信息服務),利用優朋影視(www.voole.com)網站發布廣告、技術咨詢等業務。
原創動力公司是2004年10月21日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主要從事企業形象設計,文化活動的組織策劃(不含專項審批項目),制作、復制、發行廣播劇、電視劇、動畫片(制作須另申報)、專題、專欄(不含時政新聞類)、綜藝,電影發行等業務。
2012年9月3日,優朋公司與原創動力公司簽訂一份《許可使用協議》,約定原創動力公司以專有獨占性授權,即排除包括原創動力公司在內的任何第三方享有或行使同等權利,將動畫片《喜羊羊與灰太狼》(1-280集,381-530集)、《羊羊運動會》(1-60集)、《喜羊羊與灰太狼之奇思妙想喜羊羊》(1-60集)、《喜羊羊與灰太狼之給快樂加油》(1-100集)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授予優朋公司,許可使用期限為3年,自每部授權節目之授權書所載日期起算為準,授權書載明的開始日期以優朋公司完成節目介質字幕轉換可以在授權區域使用后,不得遲于2013年1月30日;許可地區為臺灣地區,優朋公司必須采取技術手段限制臺灣地區以外的用戶通過播放渠道點播,直播播映授權節目內容;原創動力公司應在收到優朋公司支付的本協議全款的70%后二個月內向優朋公司提供本授權節目的版權證明文件;作為對原創動力公司在本協議項下全部授權之回報,優朋公司向原創動力公司支付許可使用費共計3600000元,除此之外,優朋公司無需向任何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權人、演員、導演、音樂制作人、動畫設計人、配音演員等)支付任何費用,雙方在簽訂本協議之后七日內,原創動力公司為優朋公司開具相當于本協議總金額之70%的等額發票,優朋公司收到發票后七日內向原創動力公司指定的銀行賬號支付發票金額,即2520000元;優朋公司收到原創動力公司提供本協議約定的版權文件、授權書、節目介質和本協議總金額之30%的等額發票后七日內向原創動力公司指定的賬號支付發票金額1080000元;優朋公司應按時付款,逾期則按逾期付款金額以每日萬分之一計收滯納金;一方違約的,另一方有權要求違約方停止違約行為,自守約方發出停止違約行為通知后10日內,違約方不停止違約行為的,守約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協議,解除協議通知到達違約方時本協議解除,解除協議不影響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本協議之終止,不影響本協議項下未完成之結算或任何一方之付款義務以及其它在終止之前已產生的義務或權利等。上述協議附件1載明原創動力公司在許可地區已許可播放的平臺分別是(1)動畫片《喜羊羊與灰太狼》(1-132集)的授權平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授權接收終端為電視、電腦等,授權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授權性質為非獨家;(2)《喜羊羊與灰太狼》(133集-280集)授權平臺為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授權接收終端為電視、電腦等,授權期限自2011年8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授權性質為非獨家;(3)《羊羊運動會》(1-60集)授權平臺為“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授權接收終端以無線電(包括但不限于以數字及模擬之訊號傳送)傳播聲音、影像,以供公眾直接收視之系統及相關附屬設備,以衛星設備發射訊號籍前述系統傳輸暨直播衛星(DTH.DBS)權利及透過IRD系統傳輸影聲訊號,亦包括在內,授權期限首播之日起第二年,首播時間應不遲于2012年10月1日,授權性質為非獨家;協議附件2為《授權書》,載明涉案四部動畫片的單集長度均為15分鐘,授權期限為三年,自2013年1月31日起至2016年1月30日止等。
上述協議簽訂后,原創動力公司于2012年9月4日分別向優朋公司開具了發票號碼為16144721、17854781、12630722的《廣東省地方稅收通用發票》,開票項目為動畫節目版權費,票面金額合計2520000元。優朋公司收到上述發票后于2012年9月28日通過轉賬方式向原創動力公司支付了版權費2520000元。原創動力公司亦向優朋公司郵寄交付了授權書、版權公證書等相關授權文件。但優朋公司沒有按約向原創動力公司支付剩余使用費1080000元。
因訟爭雙方在履行使用協議過程中產生糾紛,原創動力公司于2014年4月11日通過郵政特快專遞方式向優朋公司郵寄一份《〈許可使用協議〉解除通知書》,該通知書載明:“原創動力公司許可優朋公司將涉案授權節目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在臺灣地區以約定方式播放,優朋公司應向原創動力公司支付許可使用費3600000元;至2014年3月19日,優朋公司尚欠原創動力公司合同余款1080000元未支付,優朋公司已嚴重違反《許可使用協議》的約定,原創動力公司曾于2014年3月19日向優朋公司發出付款催告函,要求優朋公司向原創動力公司支付相應款項及履行相關義務,但優朋公司未能改正違約行為,故致函解除雙方于2012年8月25日簽訂的《許可使用協議》并將保留追究優朋公司違約責任及要求優朋公司賠償損失的權利等”。該解除通知書于2014年4月14日到達優朋公司。
因訟爭雙方未能就涉案《許可使用協議》的款項結算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原創動力公司遂將優朋公司訴訟至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案號(2015)西民(知)初字第17004號],原創動力公司起訴要求優朋公司立即支付許可使用費1080000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自2013年1月25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參照中國人民銀行2014年公布的1-3年期貸款利率6.15%加收50%計算),并承擔案件訴訟費用。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優朋公司向原創動力公司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46548元(自2013年1月25日起至2014年3月31日止,以1080000元為本金,每日萬分之一計算),并駁回原創動力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原創動力公司不服上述一審判決,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案號:(2016)京73民終54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在合同性質上與租賃合同類似,即在約定期限內將己方財產或財產性權利交由對方使用并按期收取相應費用的合同,當該類合同在履行期間被解除時,對已履行部分一般不存在恢復原狀的可能,只能根據合同約定對已履行部分的相應價款據實結算,涉案協議為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根據雙方約定,原創動力公司將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獨占許可優朋公司在臺灣地區使用三年,許可使用費3600000元,至涉案協議解除時,上述三年許可使用期限只履行了一年三個月,剩余許可使用期限不再履行,優朋公司已支付的許可使用費已明顯超出協議已履行部分對應的價款,在協議終止履行的情況下,原創動力公司關于優朋公司付清全部許可使用費的主張于法無據等。據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以(2016)京73民終54號民事判決,終審駁回原創動力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審判決。
優朋公司收到上述終審判決書后向原創動力公司發出一份《〈許可使用協議〉返還授權費通知函》,要求原創動力公司返還多支付的許可使用費1050000元等。該函件于2016年4月14日到達原創動力公司,但原創動力公司沒有返還上述費用給優朋公司。遂引致本案訴訟。
另查明,優朋公司與原創動力公司在本案庭審中,一致確認涉案《許可使用協議》于2014年4月14日解除,且優朋公司在2013年1月31日至2014年4月14日沒有實際使用涉案四部動畫片。
一審法院認為
一審法院認為:優朋公司與原創動力公司簽訂的《許可使用協議》是締約雙方當事方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形成的合意,協議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使用協議依法成立生效,并對締約雙方產生約束力,優朋公司與原創動力公司均應恪守遵行。涉案《許可使用協議》屬于帶有持續性履行期間的雙務合同,原創動力公司負有按約定方式、授權地區以及期限將約定作品許可給優朋公司使用的義務,而優朋公司負有按約足額分期付款給原創動力公司的義務。因優朋公司與原創動力公司在協議履行期間產生爭議,雖然雙方就《許可使用協議》的解除時間達成一致意見,但對于合同解除后的款項結算問題未能協商一致而訴訟至法院。對于訟爭雙方存在爭議的剩余許可使用費及違約責任問題已經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并有生效判決書判定,故一審法院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以及上述生效裁判文書認定的事實,依法確認優朋公司與原創動力公司于2012年9月3日建立許可使用合同關系,優朋公司于2012年9月28日向原創動力公司支付了許可使用費2520000元,涉案四部動畫片的授權期限為2013年1月31日至2016年1月30日,播放單集長度為15分鐘,涉案《許可使用協議》的解除時間為2014年4月14日的事實。
本案是涉案許可協議解除前的款項結算問題,即優朋公司主張按授權期限起至協議解除前應按實際使用期限及天數據實結算,從而要求原創動力公司返還多收取的許可使用費是否獲得法院支持。對于上述爭議焦點,一審法院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依法作出以下評析:
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之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權利義務的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本案中,涉案《許可使用協議》已進入履行狀態,原創動力公司已將涉案四部動畫片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授權給優朋公司,并將有關權利文件、影片介質交付給優朋公司,優朋公司也將70%的授權使用費2520000元支付給原創動力公司,但因優朋公司在履行協議過程中存在逾期付款行為從而導致涉案《許可使用協議》的目的無法實現,故優朋公司存在過錯。但在許可協議有效的情況下,不存在因協議無效而全部恢復原狀的可能。況且,原創動力公司確認優朋公司在授權期間內沒有實際使用涉案四部動畫片,根據我國民法通則所確立的公平及等價有償原則進行據實結算更符合評判涉案協議所產生的效益。
第二、再從協議內容來看,原創動力公司作為涉案四部動畫片的授權人,僅在協議中列明四部動畫片的具體集數,播放時間及授權期限,而沒有具體列明相應動畫片的單集價格以及四部動畫片使用費的詳細構成清單,且在費用結算條款中也僅約定總的許可使用費為3600000元,該費用涵蓋了四部動畫片的集數、播放時間及授權期限,并沒有對涉案四部動畫片授權費用計算方式作出具體約定,故在《許可使用協議》對許可使用費的計算方式沒有作出約定以及原創動力公司與優朋公司在訴訟過程中對此沒有達成補充協議的情況下,只能基于公平原則按照授權期限進行據實結算。
第三、雖然優朋公司的過錯導致涉案《許可使用協議》的目的無法實現,但優朋公司已按生效裁判文書的要求向原創動力公司履行了給付義務,依法承擔了違約責任,彌補了原創動力公司的經濟損失。
綜合上述三點評析,一審法院對優朋公司主張按授權期限起至協議解除前按實際使用期限及天數據實結算的意見予以接納。經一審法院核算,涉案《許可使用協議》約定的許可使用總費為3600000元,許可使用時間從2013年1月31日起至2016年1月30日止,每年許可使用費為1200000元,每月許可使用費為100000元,每日許可使用費為3333元。因涉案《許可使用協議》在2014年4月14日解除,即授權期限自2013年1月31日起至2014年4月14日止,履行期限為一年兩個月零十四天,故上述授權時間段的許可使用費為1446662元,優朋公司已支付授權使用費2520000元,扣減上述使用費用后,原創動力公司應將剩余許可使用費1073338元返還給優朋公司,鑒于優朋公司在本案中僅向原創動力公司主張返還許可使用費1070000元,該訴求是優朋公司對自身民事權利的處分,故一審法院對優朋公司主張原創動力公司返還許可使用費1070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至于利息的計付問題。雖然優朋公司與原創動力公司一致確認涉案《許可使用協議》于2014年4月14日解除,但就協議解除前的款項結算問題沒有達成一致意見。此外,優朋公司雖曾于2016年3月31日向原創動力公司發出了返還授權費通知函,但該通知函僅要求原創動力公司返還多支付的許可使用費,并沒有訂明逾期付款需支付利息。在原創動力公司拒絕返還款項的情況下,優朋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通過訴訟向原創動力公司主張債權,故優朋公司主張自2014年4月14日起向原創動力公司計收利息的請求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但鑒于原創動力公司拖欠優朋公司的款項也損害了其合法債權,為彌補優朋公司的經濟損失,原創動力公司應自優朋公司通過起訴主張債權之日(即2016年12月5日)起至實際還清欠款之日止,以107000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為標準計付利息給優朋公司,故一審法院對優朋公司的該項訴訟請求予以適當調整。綜上所述,造成本案糾紛,責任在原創動力公司,但因優朋公司有部分訴訟請求未獲一審法院支持,故本案訴訟費用按責分擔。
一審裁判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第八條、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之規定,判決:一、原創動力公司應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返還許可使用費107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實際還清欠款之日止,以1070000元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為標準計)給優朋公司。二、駁回優朋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5574元,由優朋公司承擔1145元,原創動力公司承擔14429元。
二審法院查明
二審期間,原創動力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證據有:《〈許可使用協議〉終止協議》1份,用于證明原創動力公司與優朋公司于2014年5月23日就《許可使用協議》達成終止協議,優朋公司同意其已向原創動力公司支付的許可使用費252萬元無需退還。原創動力公司二審庭審中稱因其公司對合同管理不規范,導致其2017年3、4月時才發現該份協議。
優朋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有:(2015)西民(知)初字第17004號民事判決書及開庭筆錄各1份,用于證明優朋公司向原創動力公司提出的加蓋優朋公司公章的終止協議為要約,原創動力公司沒有作出承諾,其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行為視為對要約的拒絕,因此其在失效的終止協議上加蓋公章當然無效。
對原創動力公司提供的上述證據,優朋公司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性均不予認可。對優朋公司提供的上述證據,原創動力公司對其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與本案無關。
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二審另查明,涉案《許可使用協議》的編號為UV-BOA-20120716-002(B)。《〈許可使用協議〉終止協議》有如下記載:《許可使用協議》[編號:UV-BOA-20120716-002(B)]于2014年3月31日終止,優朋公司依照原協議已向原創動力公司支付許可使用費人民幣252萬元不予退還,優朋公司尚欠原創動力公司許可使用費人民幣108萬元,原創動力公司同意優朋公司不再支付該款項以及不再承擔因欠款產生的違約責任。
二審裁判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屬于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是:1.本案是否屬于重復訴訟;2.原創動力公司二審期間提交的《〈許可使用協議〉終止協議》應否予以采信;3.原創動力公司應否返還許可費用給優朋公司。
一、關于本案是否屬于重復訴訟的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訴訟:(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經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一審的案件[案號:(2015)西民(知)初字第17004號]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二審的案件[案號:(2016)京73民終54號] 是原創動力公司以優朋公司未支付《許可使用協議》約定的剩余許可使用費108萬元及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為由對優朋公司提起的訴訟,而本案是優朋公司以其向原創動力公司多支付了許可使用費要求返還為由對原創動力公司提起的訴訟,兩案當事人法律地位不同,訴訟標的及訴訟請求均不同,因此本案不構成重復訴訟。原創動力公司的該上訴主張,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關于《〈許可使用協議〉終止協議》應否予以采信的問題
首先,從形式上判斷,《〈許可使用協議〉終止協議》不應被采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該處的新發現是指之前客觀上沒有出現或之前雖然出現,但在通常情況下當事人無法知道其已經出現。而本案上述終止協議根據簽署時間來看,原創動力公司于2014年5月23日即已持有,原創動力公司作為協議當事人,不可能不知道該協議的存在,現其僅以公司合同管理不規范為由主張該協議屬于二審新發現的證據,理據不充分,應不予采納。
其次,從內容判斷,《〈許可使用協議〉終止協議》與本案其他事實相互矛盾,不應被采信。原創動力公司認為上述終止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優朋公司主張該協議是其蓋章后郵寄給原創動力公司,原創動力公司并沒有及時回復優朋公司,在協議已失效的情況下在合同上加蓋公章,協議無效。根據終止協議的約定,原協議已終止,優朋公司依照原協議已向原創動力公司支付的許可使用費人民幣252萬元不予退還,優朋公司尚欠原創動力公司許可使用費人民幣108萬元,原創動力公司同意優朋公司不再支付該款項以及不再承擔因欠款產生的違約責任。本案中,原創動力公司于2015年在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以優朋公司未支付剩余許可使用費108萬元及應承擔違約責任為由對優朋公司提起訴訟,明顯有違上述終止協議的約定。另外,若上述終止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合意,優朋公司已實際持有雙方簽字蓋章的終止協議,在原創動力公司向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對其提起訴訟時,作為對其有利的抗辯證據,優朋公司也應會提交法院,但優朋公司對此并未提及,該行為也不符合一般常理。反而上述情況均進一步印證了終止協議實際未生效的事實。綜上分析,本院對《〈許可使用協議〉終止協議》不予采信。
三、關于原創動力公司應否返還許可費用的問題
本案所涉《許可使用協議》是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列舉了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形式和主要內容,但該類合同并不能歸類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的15種有名合同中的任何一種,屬于無名合同。本案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總則及司法解釋,并參照買賣合同等有名合同的規定進行處理。
(一)本案是否適用恢復原狀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本案《許可使用協議》于2014年4月14日解除,則從該日起合同終止履行,優朋公司未支付的許可使用費108萬元無需向原創動力公司支付,但對于已經履行的部分,本院將根據涉案《許可使用協議》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決定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效力。
本案所涉《許可使用協議》是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在授權期限內,授權人原創動力公司負有不中斷或撤銷授權的義務,即合同的履行并非一次完成,需要在一定時間內持續進行。故從合同性質判斷,本案所涉《許可使用協議》具有繼續性合同的屬性。該類合同若解除后發生溯及效力,對當事人雙方均無益處,且難以恢復至締約前之狀態,比如租賃合同、雇傭合同。故該類合同的解除一般僅能面向將來發生效力,不發生溯及效力。從本案所涉《許可使用協議》的履行情況看,授權人原創動力公司已經履行其義務,將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授權給優朋公司,被授權人優朋公司在合同已履行期間內已享用的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是無法返還的。根據上述合同履行情況,合同解除后亦無法恢復原狀。綜上所述,對于涉案《許可使用協議》已經履行部分,不適用恢復原狀,可以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二)一審判決按實際使用天數據實結算許可使用費是否恰當
首先, 本案所涉《許可使用協議》對許可使用費的計算有明確約定。本案雙方當事人在《許可使用協議》中并未約定按實際使用天數計算許可使用費,《許可使用協議》中對許可使用費的約定是“作為對原創動力公司在本協議項下全部授權之回報,優朋公司向原創動力公司支付許可使用費共計3600000元”。根據上述約定,可以認定原創動力公司對授權節目許可使用費的定價是按照授權節目的內容及其社會影響程度、授權類型、授權地區的分布、授權期限、授權節目受眾范圍等因素進行綜合、整體定價。一審判決將許可使用費量化到一天對應的金額,再按實際使用天數據實結算沒有合同依據。
其次,一審法院根據公平原則按實際使用天數據實結算許可使用費依據并不充分。一般而言知識產權授權許可合同中,許可使用費的計算有多種方式,實踐中常見的有固定收費、浮動收費、提成支付、入門費加提成支付等。固定收費包括一次總算、一次總付或者一次總算但分期支付、明確約定授權期限內單位時間所對應的價款等方式,浮動收費包括許可使用費隨授權期限遞增、許可使用費隨授權期限遞減等方式。優朋公司與原創動力公司在涉案《許可使用協議》中約定的整體定價是一種固定收費的計算方式,該種計費方式本身在確定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時并沒有違反公平原則。而從2012年9月3日雙方簽訂協議后到因優朋公司違約而解除合同的2014年4月14日,優朋公司在一年多的期間內從未對上述許可使用費的計算方式條款提出異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優朋公司與原創動力公司簽訂的《許可使用協議》是締約雙方當事方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形成的合意,協議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使用協議依法成立生效,并對締約雙方產生約束力,優朋公司與原創動力公司均應恪守遵行,人民法院也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優朋公司與原創動力公司雙方均是依法設立的公司,作為商事主體,應當具有專業的判斷能力和注意義務,在簽約時應對市場交易環境、履約成本、收益進行充分估算和預期,并對履約后果及可能產生的風險自愿承擔責任。商業活動往往充滿各種變數,有時收益甚至劇烈波動,對商事主體來說,每一次交易既是機會也蘊含風險。在商事領域中,履約過程出現的某種表面利益失衡的特定情勢是否有違公平原則,人民法院應慎重判斷,盡量避免以事后的、非專業的判斷代替商事主體簽約時專業的商業判斷。
公平原則作為一種歸責原則,是對過錯責任原則及無過錯責任原則的補充,僅適用于少數例外情況,且多適用于民事侵權行為中。適用公平原則的前提條件之一是雙方當事人沒有過錯,但本案《許可使用協議》的解除是因優朋公司未依照約定按期支付剩余許可使用費所致,優朋公司違約有過錯,原創動力公司對此無過錯。故一審法院根據公平原則按實際使用天數據實結算許可使用費依據并不充分。
再次,支持優朋公司的主張對權利人原創動力公司是不公平的。知識產權授權合同有其特殊性,基于知識產權成果的無形性,權利人可以將同一知識產權成果同時授權給多人。通過在不同區域范圍授權、不同的授權類型、不同的授權方式等措施,權利人可以對同一知識產權成果進行多層次、多方位的授權,并獲得多重收益。而一般物的利用與之明顯不同,比如租賃合同,權利人對同一出租標的在同一時間段內只能有一份收益。認清這個差異對認定權利人的損失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再以租賃合同為例,在承租人違約提前終止合同的情況下,權利人可以取回對出租標的的控制,并通過再次出租獲利。權利人的損失大小通常取決于該出租標的是否能及時再次出租、可能存在的租金價格差異及交易成本等因素,即權利人因承租人違約提前終止合同遭受的損失可以從之后的再次出租中獲得彌補。但是對于知識產權權利人來說,其收益是立體的、多重的。其不同的授權取得的收益是不會相互充抵的,對權利人來說,每一次授權都對應一個具體的增量收益。即在授權合同履行中出現被許可人違約情況時,權利人的損失是凈損失,不會因為后續的其他授權得到彌補。因此,參照租賃合同對合同已經履行部分的相應價款據實核算對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的權利人是不公平的。
另外,本案《許可使用協議》的解除是因優朋公司未依照約定按期支付剩余許可使用費所致,原創動力公司對此無過錯。如果優朋公司請求返還許可使用費及利息的主張得到支持,意味著優朋公司可以憑借單方意志改變雙方通過協商共同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借以逃避本應承擔的市場風險或減損原屬原創動力公司的利益。這種結果有違雙方訂立合同的初衷,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對原創動力公司是不公平的,也會損害交易安全,破壞市場秩序。
綜上所述,優朋公司請求返還許可使用費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沒有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根據公平原則按實際使用天數據實結算許可使用費依據不足,予以糾正。上訴人原創動力公司的部分上訴理由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二審裁判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判決如下:
一、撤銷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2016)粵0104民初42601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北京優朋普樂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15574元及二審案件受理費14430元,均由被上訴人北京優朋普樂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江閩松
審判員 姚勇剛
審判員 彭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秀德
書記員 余銘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