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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正大國際音樂制作中心與被告寧波市鎮海新聞網絡中心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

時間:2017年11月26日 來源: 作者: 瀏覽次數:2225   收藏[0]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05)甬民四初字第16號

  原告正大國際音樂制作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小乘巷甲5號。

  法定代表人楊誠,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劉平,北京市天為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李中,北京市天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寧波市鎮海新聞網絡中心,住所地浙江省寧波市鎮海區招寶山街道南大街36號。

  法定代表人姚海華,該單位總編。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王中祥,寧波市承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代理)張向輝,寧波市承信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正大國際音樂制作中心為與被告寧波市鎮海新聞網絡中心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于2005年10月25日向本院起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5年12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正大國際音樂制作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劉平、李中,被告寧波市鎮海新聞網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王忠祥、張向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正大國際音樂制作中心訴稱:原告正大國際音樂制作中心于2005年7月6日發現被告寧波市鎮海新聞網絡中心在其經營的網站上(網站域名為:www.zhxww.net)向公眾提供下列歌曲的在線播放和下載服務:斯琴格日樂演唱的:1、《尋找》;2、《幻想(Unplug版)》;3、《暖吉婭》;4、《水中花瓣》;5、《日子一天一天的過》6、《分手》;7、《什么》;8、《錯了對了》;9、《藍瓦頂的寺廟》;10、《幻想》;11、《我自己》;12、《站在門外》;13、《兩只小山羊》;14、《春夏秋冬》;15、《水晶鞋子》;16、《理想生活》;17、《春天來了》;18、《勇氣》;19、《越是明月》;20、《牧歌》;21、《捍衛》。原告認為上述21首歌曲的錄音制作者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均歸原告所有,而原告從未許可被告通過互聯網向公眾傳播上述曲目。被告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并給原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遂訴請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對原告享有錄音制作者權的歌曲之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停止提供涉案歌曲的在線播放和下載服務;2、被告在其經營的網站主頁及《法制日報》上發表聲明,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3、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1萬元、為調查侵權和起訴支出的合理費用2萬元,合計23萬元;4、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庭后,原告正大國際音樂制作中心向本院書面聲明,表示放棄追究被告寧波市鎮海新聞網絡中心在鎮海新聞網上提供斯琴格日樂《尋找Seeking》專輯所有11首曲目的在線播放和下載服務的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

  被告寧波市鎮海新聞網絡中心在答辯狀及庭審中辯稱:1、原告沒有取得相關歌曲詞曲作者及表演者的授權,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原告對涉案歌曲享有錄音制作者權。此外,原告提供的CD唱片《尋找Seeking》是由正大國際音樂制作中心和香港大國文化集團共同制作,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已取得香港大國文化集團的授權,原告不能單獨起訴。2、“www.zhxww.net”域名注冊人和實際運作人是寧波鎮海資訊廣告有限公司,寧波市鎮海新聞網絡中心只是該域名注冊單位的股東,在網站運作過程只提供和審核新聞稿件,不應將寧波市鎮海新聞網絡中心列為被告。3、原告代理人所屬北京天為律師事務所作為申請人申請公證違反公證程序規則,故原告提供的公證書為無效證據。4、鎮海新聞網的音樂中心只是通過搜索引擎從網絡搜集歌曲在網站上建立了一個鏈接界面,我國著作權法對鏈接行為沒有明確的侵權界定和賠償標準。5、鎮海新聞網是以新聞為主的非營利性的網站,提供的是免費下載服務。而且該網站的點擊率不高,對被控侵權的涉案歌曲的傳播范圍非常小。同時,鎮海新聞網在接到國際唱片業協會北京代表處的異議的當天,即將鎮海新聞網音樂中心的所有歌曲鏈接全部刪除。因此,即使構成侵權,對原告的影響也不大。6、原告提供的案件調查費用、律師費用證據大部分缺乏關聯性、合理性,且未提供相應的收費標準規定,原告訴請的賠償依據不足。

  原告正大國際音樂制作中心為證明其主張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證據1、原告錄制的光盤,擬證明其享有涉案歌曲的錄音制作者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證據2、北京市國信公證處出具的(2005)京國證民字第09089號公證書及所附封盤,擬證明被告經營的網站網絡傳播涉案歌曲的事實;證據3、北京市公證處(2004)京證經字第03411號公證書及翻譯件,擬證明原告主張賠償的依據;證據4、律師費發票;證據5、公證費發票;以上證據4-5,原告擬證明其為進行本次訴訟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其中律師費20000元、公證費1000元;證據6、2005年12月2日登陸“鎮海新聞網”(www.zhxww.net)后對部分網頁內容的打印件,擬證明“鎮海新聞網”(www.zhxww.net)為寧波市鎮海新聞網絡中心所有,該網站對外公布的備案證號一直是“浙ICP備05042963”,網站中包含有提供侵權歌曲的“音樂中心”欄目。寧波市鎮海新聞網絡中心通過其網絡部對外開展廣告收費業務;證據7、2005年12月9日登陸“鎮海新聞網”(www.zhxww.net)后對部分網頁內容的打印件,擬證明該網站首頁上的備案號首次改為“浙B2-20050302”,但點擊第6頁最下端“瀏覽第二版”后得到的網頁顯示的網站備案號依舊是“浙ICP備05042963”;證據8、2005年12月8日登陸“中資源”網站(www.zzy.com)對www.zhxww.com和 www.zhxww.net進行查詢的結果打印頁,擬證明www.zhxww.com網站的登記人為YAOHUAIHUA(姚海華)Ningbo zhejiang(寧波 浙江),www.zhxww.net的登記信息中登記人的電話、傳真與涉案網站上登記的一致,說明登記人就是寧波市鎮海新聞網絡中心。

  上述證據經庭審質證,被告寧波市鎮海新聞網絡中心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不能證明正大國際音樂制作中心擁有版權。對證據2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律師事務所與本案沒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公證申請人,對公證程序的合法性提出異議。對證據3-8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提出證據3有關蘋果網站的收費標準,原件與翻譯件顯示的數額不一致。證據4律師費的收取不符合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認為證據6-8不能證明寧波市鎮海新聞網絡中心就是該網站的所有人。對原告提供其余證據沒有異議。

  被告寧波市鎮海新聞網絡中心針對其抗辯理由,在舉證期限內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證據1、寧波市鎮海新聞網絡中心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擬證明寧波市鎮海新聞網絡中心是非營利性事業單位;證據2、浙江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關于開設“鎮海新聞”網頁的批復,擬證明鎮海新聞網的定位及審批成立時間;證據3、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擬證明www.zhxww.net網站的所有人是寧波市鎮海資訊廣告有限公司,且該網站在2005年11月以前為非經營性網站;證據4、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鎮海分局的證明,擬證明www.zhxww.net網站在2005年11月以前為非經營性網站;證據5、鎮海區公證處(2005)甬鎮證民字第466號公證書,擬證明www.zhxww.net網站于2005年11月16日進行過變更審批,由非營利性網站變更為營利性網站;證據6、鎮海區公證處(2005)甬鎮證民字第467號公證書,擬證明www.zhxww.net網站域名注冊人是寧波市鎮海資訊廣告有限公司;證據7、原告訴稱被侵權的歌曲在鎮海新聞網上的點擊數,擬證明原告訴稱被侵權的歌曲在網上的點擊數非常少;證據8、鎮海區公證處(2005)甬鎮證民字第468公證書,擬證明鎮海新聞網音樂中心在GOOGLE的鏈接搜索中已無歌曲;證據9、鎮海區公證處(2005)甬鎮證民字第469號公證書,擬證明Alexa網站點擊排名顯示鎮海新聞網的訪問量遠遠低于“百度”網站,以此說明即使被告構成侵權,影響力也不是很大。

  原告正大國際音樂制作中心經質證,對被告提供的證據1-5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證據1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證據2省政府批復不能直接證明鎮海新聞網系非營利性的網站。證據3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不能反映發證日2005年11月1日以前www.zhxww.net網站的情況。證據4工商局“證明”僅僅是工作流程建議,且行文內容有錯誤,沒有證明效力。證據5反映的www.zhxww.net網站的備案審批時間是在原告取證侵權行為以后,證據6廈門市中資源網絡服務有限公司提供的網站登記情況不具有真實性,故認為以上證據3-6不能證明原告證據保全之前www.zhxww.net網站的所有人是寧波市鎮海資訊廣告有限公司,且該網站為非經營性網站的事實。對證據7鎮海新聞網的點擊數不認可其真實性。認為證據8該網站在Google網站上的搜索情況不能反映被告網站的真實情況。證據9 Alexa網站點擊排名不能證明被告的證明目的。

  上述證據經原、被告舉證、質證和庭審陳述,本院作如下確認:1、原告提供證據的真實性,被告沒有異議,均可以確認。證據1正版碟片可以反映版權提供者的情況,被告沒有相反證據,否認該證據證明力的依據不足。其中斯琴格日樂《尋找Seeking》專輯因原告已放棄在本案中追究被告民事責任,關于該份證據的證明效力,本院不作審查。證據2系公證取得的證據,被告沒有相反證據,否認其合法性的依據不足。但因原告已放棄關于斯琴格日樂《尋找Seeking》專輯的有關訴請,故該專輯所涉的10首歌曲的公證保全與本案無關。證據3蘋果網站的收費標準的中文件,經原、被告庭審核對,可以確認系翻譯錯誤。證據4-5原告制止侵權的合理費用單據及證據6-8 “鎮海新聞網”(www.zhxww.net)網站的有關情況,因被告對真實性沒有異議,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均可以認定,并可以確認與本案有關聯。2、被告提供的證據1事業單位法人證書、證據2省政府批復及證據3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原告對其真實性沒有異議,證據4系工商部門出具的證明,證據5、6、8、9系公證取得的證據,原告沒有相反證據,本院對上述證據真實性均予以確認。證據8可以證明公證當日“鎮海新聞網音樂中心”(www.zhxww.net/music/index.asp)網頁無法打開,但對于被告已停止侵權沒有足夠的證明力。證據8和證據9是否能夠實現被告關于鎮海新聞網的所有人是寧波市鎮海資訊廣告有限公司及該網站為經營性網站的證明目的,本院將在本院認為部分作出綜合評述。證據7 鎮海新聞網的點擊數系被告自己提供的記錄,原告不認可其真實性,被告憑此單一證據不能真實反映鎮海新聞網的真實點擊情況。

  經審理,本院認定的事實如下:

  正大國際音樂制作中心對斯琴格日樂的《我自己》專輯享有錄音制作者權,該專輯收錄的CD曲目有:1、《我自己》;2、《捍衛》;3、《牧歌》;4、《越是明月》;5、《勇氣》;6、《春天來了》;7、《理想生活》;8、《水晶鞋子》;9、《春夏秋冬》;10、《兩只小山羊》;11、《站在門外》。

  寧波市鎮海新聞網絡中心系從事宣傳、新聞信息的網絡傳遞、相關發行工作的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是姚海華。

  2004年6月2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發布浙新辦『2004』39號《關于開設“鎮海新聞”網頁的批復》文件,同意鎮海區為整合鎮海的新聞資源,以“中國寧波”網站為平臺建立“鎮海新聞” 網頁,開展網上宣傳。同時要求“鎮海新聞”在首頁顯著位置標明批準機關和批準文號。

  2004年10月12日,鎮海新聞網正式開通,網址為http://www.zhxww.net。該網站首頁上端標明批準文號“浙新辦『2004』39號”。在該網站“關于本站”的首頁內容中介紹:“鎮海新聞網是經浙江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批準(浙新辦『2004』39號),并報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備案(浙ICP備05042963),鎮海區唯一可以從事登載新聞信息的網站。”由“鎮海新聞網絡中心主辦”。在該網站的所有網頁下端均標注“鎮海新聞網絡中心版權所有”以及“浙ICP備05042963”。該網站設有新聞、信息、服務、娛樂等板塊。其中娛樂類包括音樂中心欄目等。該網站上刊登的網絡部電話為0574-86275137。

  2005年8月10日,正大國際音樂制作中心委托北京市天為律師事務所申請北京市國信公證處對www.zhxww.net及www.zhxww.com網站的瀏覽及歌曲的下載經過進行公證,具體情況為:在IE瀏覽器中輸入http://www.zhxww.net和http://www.zhxww.com,均進入“鎮海新聞網”首頁,點擊“音樂”欄目,進入“音樂中心”頁面,點擊“華人女歌”,進入華人女歌手列表頁面,點擊“斯琴格日樂”,進入斯琴格日樂頁面,點擊《我自己》專輯,分別在歌曲《我自己》、《捍衛》、《牧歌》、《越是明月》、《勇氣》、《春天來了》、《理想生活》、《水晶鞋子》、《春夏秋冬》、《兩只小山羊》、《站在門外》的窗口點擊“下載”,將上述11首歌曲下載至D盤下“zhenhai”文件夾,同時對有關網頁進行拷屏打印。在下載上述歌曲時,顯示上述文件來自于www.zhxww.com,上述網頁的下方均標有“Copyright?2004www.zhxww.com All rights Reserved.”的字樣。上述下載的歌曲與正大國際音樂制作中心享有錄音制作者權的歌曲完全一致。同時,在上述歌曲的下載頁面上均出現廣告招商畫面。

  2005年8月10日,為確定該網站的所有人,正大國際音樂制作中心委托北京市天為律師事務所在北京市國信公證處通過互聯網進行了如下操作:輸入www.net.cn網址,進入“中國萬網”主頁,在“域名查詢”欄,輸入“zhxww”,選擇“.com”點擊“Go”,進入“域名查詢結果”頁面,點擊“已被注冊的域名”下的“zhxww.com”,顯示zhxww.com的詳細信息:Domain Name(域名):zhxww.com;Registrant Organization(域名注冊人):YAOHAIHUA  ;Registrant Address(域名注冊人地址): ningbo  zhejiang; Registrant Postal Code (域名注冊人郵政編碼):315000。登陸“傳新網”(http://cxinw.com),進入“招聘記者和網絡技術人員”網頁,顯示“鎮海新聞網絡中心是寧波市鎮海區一家全民事業新聞單位,擁有2份內部贈送類報紙(《今日鎮海》、《鎮海咨詢》)和一個網站(鎮海新聞網http:www.zhxww.net)該網頁上登載的傳真號為0574-86254808。北京市國信公證處出具(2005)京國證民字第11665號公證書對上述公證過程進行公證。

  2005年11月1日,浙江省通信管理局頒發編號為“浙B2-20050302”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記載的公司名稱為“寧波市鎮海資訊廣告有限公司”,公司名稱下標注了網站域名“www.zhxww.net”。載明的業務覆蓋范圍:“不含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文化、廣播電影電視節目和電子公告等內容的信息服務”。

  2005年11月22日,寧波市鎮海資訊廣告有限公司向寧波市鎮海區公證處提出申請,對“zhxww.net”網站的域名注冊情況進行公證,具體情況如下:輸入網址http://www.zzy.cn,登陸中資源網,輸入“nbzhzx”及密碼,顯示相關頁面,其中“國際域名注冊證書”顯示“域名zhxww.net已由寧波市鎮海資訊廣告有限公司注冊,并已在國際頂級域名數據庫中記錄。”域名注冊人是寧波市鎮海資訊廣告有限公司,注冊時間為2004年8月6日。當日,寧波市鎮海區公證處程出具(2005)甬鎮證民字第466號公證書對上述公證過程進行公證。

  2005年12月8日,正大國際音樂制作中心亦登陸中資源網(http://www.zzy.cn),對“zhxww.com”和“zhxww.net”網站注冊情況進行查詢,結果顯示Domain Name(域名):zhxww.com;Registrant(域名注冊人):YAOHAIHUA  ningbo  zhejiang  315000。Domain(域名):zhxww.net P:+86.57486275137.F:+86.57486254808。

  正大國際音樂制作中心為本案訴訟支出:公證費1000元、律師代理費幣20000元,合計21000元。

  本院認為:本案原、被告爭議的焦點主要有:1、原告正大國際音樂制作中心是否享有被控侵權歌曲的錄音制作者權;2、被告寧波市鎮海新聞網絡中心是否是適格被告;3、被告寧波市鎮海新聞網絡中心是否構成侵權;4、本案的侵權民事責任該如何承擔。

  原告正大國際音樂制作中心是否享有被控侵權歌曲的錄音制作者權。本案原告正大國際音樂制作中心提供的斯琴格日樂的《我自己》專輯,彩封標明“正大國際音樂制作中心提供版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被告并未就原告不是上述歌曲的錄音制作者的抗辯意見向本院提供相反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其對斯琴格日樂的《我自己》專輯的所有歌曲享有錄音制作者權。關于原告是否有權針對斯琴格日樂《尋找Seeking》專輯的侵權行為提起訴訟,因原告已在審理中向本院書面聲明放棄該部分訴請,故本院對此不作審查。

  被告寧波市鎮海新聞網絡中心是否是適格被告。

  本案原告提供的北京市國信公證處的公證結果顯示:輸入http://www.zhxww.net和http://www.zhxww.com,均進入“鎮海新聞網”。故以上兩個IP地址均是“鎮海新聞網”的域名。該網站登載的版權所有人是被告寧波市鎮海新聞網絡中心。在關于該網站的宣傳中介紹:“鎮海新聞網是經浙江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批準(浙新辦『2004』39號),并報浙江省通信管理局備案(浙ICP備05042963),鎮海區唯一可以從事登載新聞信息的網站。”,由“鎮海新聞網絡中心主辦”。同時在首頁顯著位置標明了批準機關和批準文號。上述宣傳內容及登載的批準機關和批準文號與被告作為證據提供的浙江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浙新辦『2004』39號《關于開設“鎮海新聞”網頁的批復》文件反映的情況相吻合。同時,原告在“中國萬網”的 “域名查詢結果”顯示www.zhxww.com網站的域名注冊人YAOHAIHUA 與被告法定代表人姚海華的漢語拼音完全一致 ,域名注冊人地址 ningbo  zhejiang、郵政編碼315000與被告地住所地寧波市鎮海區及郵政編碼一致。原告登陸 “傳新網”顯示的被告情況及“中資源網”查詢的網站注冊情況與上述情況一致。且“中資源網”顯示的電話及傳真亦與鎮海新聞網登載的網絡部電話及“傳新網”上登載的傳真號碼一致。對上述信息存在一致的情況,被告不能作出合理解釋。被告寧波市鎮海新聞網絡中心為證明“鎮海新聞網”的所有人是寧波市鎮海資訊廣告有限公司,提供了浙江省通信管理局2005年11月1日頒發的編號為“浙B2-20050302” 寧波市鎮海資訊廣告有限公司的《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以及登陸中資源網 “國際域名注冊證書”網頁中顯示2004年8月6日域名zhxww.net已由寧波市鎮海資訊廣告有限公司注冊的記錄。但該《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頒發日期是在原告起訴以后,且業務范圍不包括新聞、文化內容的信息服務,與鎮海新聞網以登載新聞業務為主的網站性質不符,故不能證明2005年11月1日之前“鎮海新聞網”的所有情況。“中資源網”的 “國際域名注冊證書”僅能反映域名注冊情況,與原告提供的域名及網站注冊情況矛盾,且內容的真實性沒有其他證據相印證,該份證據不能對“鎮海新聞網”的網站所有情況形成有效印證。可以確認原告公證保全證據時“鎮海新聞網”的所有人就是本案被告,被告關于“鎮海新聞網” 的域名注冊人和實際運作人是寧波鎮海資訊廣告有限公司,原告起訴寧波市鎮海新聞網絡中心,被告主體不適格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被告寧波市鎮海新聞網絡中心是否構成侵權;

  關于被告提供的網絡服務的性質。被告辯稱關于鎮海新聞網的“音樂中心”只是通過搜索引擎從網絡搜集歌曲在網站上建立了一個鏈接界面,提供的網絡鏈接服務,不構成侵權。本院認為,網絡服務的類別包括網絡內容服務和網絡中介服務。網絡內容服務是指直接提供各種信息供用戶瀏覽,訪問,下載,閱讀,欣賞等。網絡中介服務是指網絡經營者利用主機為用戶提供服務器空間,供用戶閱讀他人上載的信息或自己發送信息,甚至進行實時信息交流以及使用超文本鏈接等方式的搜索引擎,為用戶提供在網絡上搜索信息服務等,該種類型的網絡服務包括通常所說的鏈接。被告在其網站上設置的“音樂中心”欄目,通過對地區、歌手、歌單、歌詞及歌曲等信息的選擇、編排、整理,使登陸該網站網頁的用戶按照該欄目的指引進行點擊,即能在其網站上對歌曲進行在線欣賞和下載。但被告在其網站上設置的“音樂中心”欄目并不提供互聯網的搜索服務,提供的每一首歌曲不存在對應兩個以上的數字化音樂文件的情形,且所有數字化音樂文件均來自于www.zhxww.com(鎮海新聞網),不存在頁面及具體文字、圖像發生轉換的一般性鏈接情形。也沒有證據顯示該欄目提供的服務屬于文件信息來源于其他網站,而被鏈者的網站名稱、網頁標志被隱去的深層次鏈接情形。“音樂中心”欄目提供的所有的音樂文件均存儲在被告網站中,被告網站直接向用戶提供網絡信息,提供的是網絡內容服務。

  作為向公眾提供信息服務的網絡內容服務商,在網絡信息傳播中具有信息發布者的地位,其完全有能力管理和控制其網站上的信息內容。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將原告享有錄音制作者權的《我自己》專輯中所有11首歌曲上載到其開辦經營的網站上,以直接提供下載歌曲和在線視聽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上述歌曲,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上述歌曲,主觀上具有過錯,客觀上給原告的權利造成了損害后果,構成了對原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

  本案的侵權民事責任該如何承擔。

  被告寧波市鎮海新聞網絡中心侵犯原告正大國際音樂制作中心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根據法律規定,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相應的民事責任。

  關于本案的賠償數額問題,被告網站“音樂中心”欄目所有歌曲的在線視聽播放框都留有廣告招商的空位,并在“廣告刊登”欄登載了各種形式的廣告費用收取標準,被告的網站具有營利的商業目的。但原告提供的美國蘋果網站的收費標準,不是我國國內該行業采用的普遍標準,不能作為計算原告經濟損失及侵權獲利的直接依據。本院將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綜合考慮被告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和點擊率、網站的性質和規模、錄音制品的流行程度、被告的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酌情確定被告寧波市鎮海新聞網絡中心賠償原告正大國際音樂制作中心的經濟損失和因本案訴訟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的數額。

  信息網絡傳播權系財產權,被告未經原告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原告制作的錄音制品的行為未侵害原告的錄音制作者人身權利,故原告請求被告公開賠禮道歉的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四)項、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寧波市鎮海新聞網絡中心立即停止對原告正大國際音樂制作中心享有錄音制作者權的《我自己》等11首歌曲的信息網絡傳播的侵權行為;

  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被告寧波市鎮海新聞網絡中心賠償原告正大國際音樂制作中心經濟損失包括訴訟合理支出20000元;

  駁回原告正大國際音樂制作中心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5960元,由原告正大國際音樂制作中心負擔2721元,由被告寧波市鎮海新聞網絡中心負擔3239元。

  如不服本判決,原、被告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預繳上訴案件受理費5960元。款匯浙江省本級財政專戶結算分戶,開戶銀行:農行杭州市西湖支行,帳號:398000101040006575515001。逾期不交,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王 家 星

  審  判  員    王    嵐

  代理審判員    謝    穎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宋    妍(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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