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09)長中民三初字第0162號
原告廣東穗宏文化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東穗宏公司)因與被告長沙市雨花區精彩地帶網絡會所(以下簡稱精彩地帶網絡會所)侵犯著作財產權糾紛一案,于2009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9年7月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廣東穗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陸剛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精彩地帶網絡會所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廣東穗宏公司訴稱,原告依法享有電影《合約情人》(主演:任賢齊、范冰冰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未經其許可不得通過網絡傳播該影片。2008年1月,原告發現被告向其上網用戶提供了該影片的在線觀看服務,但被告未取得原告許可。原告認為,被告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給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故請求法院判令:1、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30000元,并負擔原告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5000元。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精彩地帶網絡會所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本庭經審理查明:
2007年6月21日,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電影管理局出具的電審故字[2007]第093號電影片公映許可證上載明:片名為《合約情人》的出品、攝制單位系上海思遠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2007年8月16日,上海思遠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獨占性許可方式授權廣東國洲影視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臺灣地區)行使節目《合約情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授權期限為2年,自2007年8月16日至2009年8月15日止。被授權人廣東國洲影視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可以自己名義單獨針對侵權行為人采取調查取證、行政投訴、提起訴訟等法律行動,并有權獲得賠償款。
2008年10月31日,經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變更登記,廣東國洲影視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更名為廣東穗宏文化發展有限公司。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合約情人》的DVD光盤上的彩封和盤芯標注有“廣東中凱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獨家發行”、“中凱文化獨家發行”等字樣。
原告和廣東中凱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向湖南省長沙市公證處申請保全證據。2008年1月3日,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唐志兵來到位于長沙市雨花區芙蓉中路二段395號都市陽光大廈三樓的精彩地帶網絡會所;由唐志兵操作電腦,在該網絡會所的電腦上運行“湘A影視”,地址欄顯示為http://192.168.0.253/test1/,頁面顯示“歡迎您來到精彩地帶網絡會所”等字樣,在“電影搜索”處輸入合約情人進入合約情人頁面,點擊“第1集”播放影片《合約情人》,隨機播放影片片段若干;同時,唐志兵使用“屏幕錄像專家”軟件將操作過程中電腦顯示器顯示的內容進行全程同步錄制,并將錄制內容刻成光盤保存。湖南省長沙市公證處對該過程進行了公證并出具了(2008)長證內字第433號公證書、封存了公證光盤。庭審中,當庭拆封并播放了上述公證光盤,并將其中播放的《合約情人》內容與原告正版《合約情人》DVD光盤音像內容進行對比,兩者系同一部影片。
另查明,原告為維權支付律師費1500元,工商登記查詢費40元,合計1540元。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企業注冊登記資料(原告證據1-3),電影片公映許可證(原告證據4)、版權授權書及其公證書(原告證據5、7)、長沙市公證處(2008)長證內字第433號公證書(原告證據6)、《合約情人》光盤(原告證據8)、律師費和工商查詢費發票(原告證據9)及庭審筆錄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原告從著作權人上海思遠影視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處就影片《合約情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以獨占許可的方式獲得授權,并依授權獲得以自己名義單獨針對侵權行為人提起訴訟并獲得賠償的權利,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應當承擔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被告精彩地帶網絡會所未經原告許可,通過網絡會所的局域網絡向上網用戶提供影片《合約情人》的在線點播觀看服務,被告的上述行為侵犯了原告依授權就影片《合約情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獲得的相關權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以支持。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本案中,原告無法證明其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和被告的侵權獲利,請求本院適用定額賠償,符合適用條件,但索賠數額明顯過高,本院將根據涉案作品類型、被告侵權主觀狀態、侵權情節、涉及的侵權范圍等綜合確定賠償數額,同時考慮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對其主張的賠償數額予以部分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第二款、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長沙市雨花區精彩地帶網絡會所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廣東穗宏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15000元(包括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二、駁回原告廣東穗宏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675元,由被告長沙市雨花區精彩地帶網絡會所負擔,該費用已由原告預交,本院不作退回,由被告在履行本判決賠償款時一并逕付給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余 暉
審 判 員 尹 承 麗
代理審判員 肖 娟 聞
書 記 員 謝 晉
二○○九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