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訴被告)上海羅門婚紗攝影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閔行區江川路216號。
法定代表人胡成賢,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潘定(特別授權),湖南清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宋歡歡(一般代理),湖南清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新鄉市羅門婚紗攝影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鄉市人民路342號步行街南口。
法定代表人楊勝利,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文祥(特別授權),河南輝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上海羅門婚紗攝影有限公司為與被告新鄉市羅門婚紗攝影有限公司商標使用權許可合同糾紛一案,于200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被告新鄉市羅門婚紗攝影有限公司于5月25日提起反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在本院的主持下,雙方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一、原、被告雙方自愿終止2004年7月6日簽訂的《羅門婚紗攝影特許加盟協議書》;
二、被告新鄉市羅門婚紗攝影有限公司對其在2009年7月8日前使用“羅門”、“Romance”商標的行為,自愿于本調解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上海羅門支付2.3萬元補償款,原告收取該筆補償款之后,不再追究被告2009年7月8日前使用“羅門”、“Romance”商標的任何責任;
三、原告上海羅門同意被告新鄉羅門在河南省新鄉市區范圍內繼續獨占使用“羅門”、“Romance”商標,使用期限為十一年,即自2009年7月8日至2020年7月7日止。全部商標使用費及服務費為20萬元整;
四、被告新鄉羅門于本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上海羅門支付商標使用費及服務費4萬元(該費用為2009年7月8日至2011年7月7的應支付數額);2010年7月8日 、2011年7月7日分別向原告上海羅門支付商標使用費及服務費1萬元;自2012年起至2018年止,被告新鄉羅門于每年的7月8日前向原告上海羅門支付商標使用費及服務費2萬元整;2019年7月8日至2020年7月7日期間不再支付任何費用;
五、原告目前的商標的使用期截止到2014年12月20日,如果商標到期時沒有續展,被告有權拒絕支付商標到期后的商標使用費及服務費;
六、原告上海羅門在約定的上述期間內,應每年向被告新鄉羅門提供原告所獲取的最新開發產品信息及每年兩次的總經理管理或業務培訓班的服務內容,被告不得以拒絕接受上述服務為由而拒付商標使用費及服務費;
七、本案本訴訴訟費4360元減半收取2180元,由本訴原告上海羅門婚紗攝影有限公司負擔,反訴訴訟費1990元減半收取995元由反訴原告新鄉市羅門婚紗攝影有限公司負擔。
八、本案本訴反訴均再無爭議。
九、本協議一式三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調解書不簽收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上述協議,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方 凱
審 判 員 黃天文
審 判 員 馮卓群
二零零九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