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2019)最高法知民終732、733、734號
【基本案情】2018年1月,華為公司向南京中院提起本案訴訟,請求確認不侵害康文森公司三項中國專利權并請求確認中國地區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費率。2018年4月,為反制華為公司的本案訴訟,康文森公司向德國杜塞爾多夫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請求判令華為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2019年9月16日,南京中院作出本案一審判決,確定華為公司及其中國關聯公司與康文森公司所涉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費率。康文森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在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期間,2020年8月27日,德國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華為公司及其德國關聯公司侵害康文森公司歐洲專利,判令禁止華為公司及其德國關聯公司提供、銷售、使用或為上述目的進口或持有相關移動終端,銷毀并召回侵權產品等。該判決可在康文森公司提供240萬歐元擔保后獲得臨時執行。當日,華為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行為保全申請,請求禁止康文森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作出前申請執行德國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綜合考慮必要性、損益平衡、國際禮讓原則等因素,于48小時內作出行為保全裁定:康文森公司不得在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前申請執行上述德國判決;如違反本裁定,自違反之日起,處每日罰款人民幣100萬元,并按日累計。康文森公司提起復議,最高人民法院組織雙方聽證后裁定駁回復議請求。本案裁定作出后,各方當事人在充分尊重并切實履行本案裁定的同時進行了積極商業談判,達成了全球一攬子和解協議,結束了在全球多個國家的所有平行訴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以及多贏的社會效果。
【典型意義】該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作出了中國法院在知識產權領域的首個“禁訴令”性質行為保全裁定,并開創性地適用了“日罰金”措施,確保了行為保全裁定的執行。該三案裁定明確了“禁訴令”性質行為保全的適用條件和考慮因素,為建立健全中國“禁訴令”制度作出了案例探索,積累了有益經驗,有效維護了國家利益、司法主權和企業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