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
(2014)蘇知民轄終字第0035號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原審被告):鎮江市金鑫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蘇省鎮江市蔣喬鎮鲇魚套。
法定代表人:葛云祥,該公司總經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吳宏中。
委托代理人:柏基鵬,江蘇益淮律師事務所律師。
審判經過
上訴人鎮江市金鑫體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鑫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吳宏中專利權轉讓合同糾紛管轄權異議一案,不服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年5月12日作出的(2014)淮中民轄初字第0009號民事裁定,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本院經審查查明:2013年11月17日“轉讓方”吳宏中和“受讓方”金鑫公司簽訂《專利轉讓合同》一份,約定吳宏中自簽約之日起將自己為專利權人的“單人健身娛樂羽毛球”實用新型專利授權金鑫公司獨家生產銷售,金鑫公司向吳宏中支付許可使用費,于合同生效后7日內先匯1萬元,余額自投產之日起每年按銷售額的1%支付提成,如逾期30天不支付使用費吳宏中有權解除合同,金鑫公司應當補交使用費,支付5萬元違約金。《專利轉讓合同》第14條載明“本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如發生爭議,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到轉讓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另查明,吳宏中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載明其住所地為江蘇省淮安市。
2014年3月12日,吳宏中向原審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稱:因金鑫公司未依約支付轉讓費及提成費,現已逾期30天,符合解除合同條件,請求判決解除與金鑫公司的專利轉讓合同,金鑫公司退回全部專利資料,支付違約金5萬元、使用費1萬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金鑫公司在原審答辯期內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合同約定的管轄法院“轉讓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應理解為淮安市清浦區人民法院,該約定違反了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關于專利糾紛級別管轄的規定,屬無效約定。本案應由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審理。
原審法院審查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第一款規定:專利糾紛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2013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關于同意指定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專利糾紛案件的批復》(法(2013)86號),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據此于同年4月26日下發《關于指定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專利糾紛案件的通知》(蘇高法(2013)109號),通知該院自2013年11月1日起受理本院轄區內訴訟標的為2億元以下的專利糾紛案件。金鑫公司與吳宏中2013年11月17日簽訂的《專利權轉讓合同》約定解決糾紛方式為向轉讓方所在地法院起訴,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應為有效;轉讓方吳宏中住所在原審法院轄區,該院對本案有管轄權。金鑫公司請求將案件移送其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審理違反了法律關于專利糾紛級別管轄的規定,異議理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第一款之規定,原審法院裁定:駁回金鑫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金鑫公司不服原審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雙方當事人選擇管轄的條款約定不明,應屬無效。本案依法應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即便該條款是明確的,但該約定違反了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的規定,該約定仍屬無效。故認為本案應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請求將本案移送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本院審查認為:一、案涉管轄約定合法有效,應作為本案管轄權確定的依據。根據吳宏中的訴訟請求,本案系專利權轉讓合同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吳宏中和金鑫公司在案涉《專利轉讓合同》中約定了“到轉讓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該約定明確、單一,且屬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屬于合法有效的管轄約定,應作為本案管轄權確定的依據。
二、原審法院依法對本案享有管轄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第一款規定:專利糾紛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根據《關于指定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專利權糾紛案件的通知》(蘇高法(2013)109號)精神,省法院確定原審法院自2013年11月1日起受理該院轄區內訴訟標的額為2億元以下的專利糾紛案件,但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江蘇省內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一審專利糾紛案件由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吳宏中住所地在江蘇省淮安市,且本案當事人均在江蘇省轄區內,訴訟標的額不超過2億元,根據案涉《專利轉讓合同》約定,原審法院對本案享有管轄權。
判決結果
綜上,金鑫公司關于管轄約定無效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裁定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