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09)民提字第83號
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張建華,男,1949年7月11日出生,漢族,住遼寧省沈陽市崇山中路35號。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沈陽直連高層供暖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沈陽市沈遼東路20號。
法定代表人:李紹彭,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勇,男,沈陽科威專利代理有限公司專利代理人,住遼寧省沈陽市和平區文化路13-2-243號。
二審上訴人(一審被告):沈陽高聯高層建筑供暖聯網技術有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沈陽市崇山中路35號。
法定代表人:張建華,經理。
申請再審人張建華因與被申請人沈陽直連高層供暖技術有限公司(簡稱直連公司)、二審上訴人沈陽高聯高層供暖聯網技術有限公司(簡稱高聯公司)侵犯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2003)遼民四終字第1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09年7月24日作出(2008)民監字第200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9年8月2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申請再審人張建華、被申請人直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紹彭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勇、二審上訴人高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建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年8月,直連公司起訴至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稱,張建華自2002年1月與直連公司解除雇傭關系后,自創高聯公司,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擅自生產、銷售專利產品,侵犯了直連公司的獨占許可使用權,造成直連公司產品積壓、市場份額減少,請求法院依法判令高聯公司和張建華停止侵權、賠償直連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并在全國性暖通報刊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高聯公司和張建華辨稱,判斷一項技術是否侵權,主要依據是權利要求,如果被控侵權產品缺少或者改變其中一項必要技術特征,就不構成侵權。本案中,被控侵權產品缺少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征,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1997年12月15日,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通信工程設計研究院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名稱為“高層建筑無水箱直連供暖的排氣斷流裝置”的實用新型專利,授權公告日為1999年9月29日,專利號為97230200.X。其權利要求書記載:1、一種高層建筑無水箱直連供暖的排氣斷流裝置,其特征在于該裝置的圓柱形上殼體和倒置的圓臺下殼體相接,上殼體上邊有方便可拆的呼吸室兼蓋板;內設有環繞螺紋導向板的杯狀水封罐,水封罐內懸置有下呼吸管,下呼吸管上部與呼吸室兼蓋板的呼吸室連通,呼吸室兼蓋板的呼吸室上部接有上呼吸管,上呼吸管上部接活動的萬向彎頭,杯狀水封罐的上部內襯有圓桶調節閥;上殼體上部的左進水管和右進水管分別與上殼體的上部呈切線相接,其出水管與下殼體下部同心相連。2、按照權利要求1所述的高層建筑無水箱直連供暖的排氣斷流裝置,其特征在于調節閥是上部有翻邊,上下有開口,中部開有4個呈“十”字對稱分布圓孔的空心圓桶;這 4個圓桶與杯狀水封罐上的圓孔分布方式相同,分布在與進水管呈正交的位置。3、按照權利要求1所述的高層建筑無水箱直連供暖的排氣斷流裝置,其特征在于杯狀水封罐為上開口,下有底板的密封容器。
年1月8日,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通信工程設計研究院又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名稱為“高層建筑無水箱直連供暖系統的阻旋器”的實用新型專利,授權公告日為2000年1月19 日,專利號為99222425.X。其權利要求書記載:1、一種高層建筑無水箱直連供暖系統的阻旋器,與高層建筑無水箱直連供暖的排氣斷流裝置相連,其特征是圓柱形上殼體和倒置的圓臺下殼體相接,上殼體上邊設有進水管和連通管的密封蓋板,構成阻旋器的外護殼;內設有呈“十’字垂直排列的止懸板,止懸板上邊托有一圓形阻隔板,均與延伸的進水管呈同一軸心設置;出水管與倒置的圓臺下殼體下部同心相連。2、按照權利要求1所述的高層建筑無水箱直連供暖系統的阻旋器,其特征是所說的阻隔板為圓形、方形、多邊形;止旋板還可選用X形、米形。
年1月14日,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通信工程設計研究院與沈陽市奉遼給水設備廠簽訂協議,約定沈陽市奉遼給水設備廠在東北地區享有97230200.X 實用新型專利及另一發明專利的獨占使用權,使用費為10萬元,在技術實施過程中,雙方均有權改進技術,成果歸雙方所有等。1998年12月30日,沈陽市奉遼給水設備廠與直連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沈陽市奉遼給水設備廠享有的專利獨占使用權及相應義務由直連公司享有和承擔。2001年2月5日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通信工程設計研究院與直連公司又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在1998年1月14日協議的基礎上,直連公司再出資40萬元,買斷該專利的全國使用權。在一審審理過程中,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通信工程設計研究院表示,同意由直連公司代替沈陽市奉遼給水設備廠享有專利使用權轉讓的一切權利與義務,并表示由直連公司對外進行訴訟,該院不再參與。
張建華于2000年9月到直連公司工作,擔任電工,并領取工資及保密費,也參與斷流器、阻旋器的安裝、維修。2001年4月24日張建華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名稱為“高層供暖回水緩沖排氣裝置”的實用新型專利,2002年3月13日被授予專利權,專利號為01241334.8。張建華于2002年1月離開直連公司,隨即成立了高聯公司,并擔任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聯公司制造的緩沖器外殼由圓柱形上殼體和倒置的圓臺下殼體組成,其水平回水管與緩沖器上部圓桶內壁按切線角度安裝,緩沖器的上部設有逆止排氣閥,高聯公司制造的分氣器外殼為圓柱形,內部設有一垂直集氣罩,緩沖器的上部和分氣器內集氣罩頂部與排氣連通管連接,分氣器底部的出口通過法蘭與回水干管相連。
對比直連公司斷流器專利技術與高聯公司生產的緩沖器,兩者的相同點為:1、外殼均為圓柱形上殼體和倒置的圓臺下殼體相接;2、進水管與之殼體上部呈切線相接;3、上殼體上邊有蓋板及呼吸裝置;4、出水管與下殼體下部同心相連。不同點為:1、高聯公司生產的緩沖器沒有環繞螺紋導向板;2、高聯公司生產的緩沖器的呼吸裝置為逆止排氣閥,只能呼氣不能吸氣。對比直連公司阻旋器專利技術與高聯公司生產的分氣器,兩者的相同點為:1、上殼體均為圓柱形;2、上殼體上都設有進水管、連通管及密封蓋板;3、出水管與下殼體同心相連。不同點為:高聯公司生產的分氣器沒有阻隔板和止旋板,但設有集氣罩。
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直連公司依法享有“高層建筑無水箱直連供暖的排氣斷流裝置”及“高層建筑無水箱直連供暖系統的阻旋器”實用新型專利的獨占使用權。該專利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
該直連供暖技術是解決高層與低層直連供暖不設水箱的新技術,在原有低區供暖熱網定壓大小、運行參數、運行方式等不變的情況下,在高樓引入口增設一個增壓泵,將低區網的供水加壓,送至高層建筑散熱器放熱后,高壓回水進入斷流器促進膜流形成,進行減壓斷流,然后再進入阻旋器“復原”,使高壓流體平穩過渡到低壓流體,實現高低層建筑直連并網供暖。直連公司的斷流器內設有較為復雜的呼吸裝置,在系統運行不平穩時,通過呼吸裝置進行有規律的吸氣和呼氣,以保持系統內正常的大氣壓,并采用水封的方式實現系統密封,減輕系統氧蝕,高聯公司的緩沖器內設有逆止排氣閥,其采用的是重力封,目的也是要實觀系統密閉,減輕系統氧蝕。但由于逆止排氣閥只能呼氣,不能吸氣,在系統運行不平穩、尤其是緩沖器內壓力小于大氣壓時,外部空氣無法進入,在緩沖器內會形成真空,不但不能形成膜流運動,系統也將無法運行。高聯公司的逆止排氣閥與直連公司斷流器專利的呼吸裝置相比,是變劣的技術特征,暖通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通過閱讀專利說明書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夠使該專利技術變形。
直連公司的斷流器內還設有環繞螺紋導向板,其主要作用為使進入斷流器的水流強化成膜流狀態,實現氣水分離。高聯公司的緩沖器也是利用膜流運動原理,當帶有一定速度和壓力的水流從切線角度進入緩沖器后,水流受到緩沖器桶壁的阻擋,改變方向,沿桶壁形成離心旋轉運動,且高聯公司認為水流在重力作用下,下降到緩沖器錐體和下連回水管部分后,會更加加速離心旋轉,水流靠與桶壁摩擦完成緩沖減速過程,同時部分完成氣水分離,但由于高聯公司的緩沖器沒有環繞螺紋導向板,不能強化膜流運動的形成,減壓、減速的效果降低,高聯公司緩沖器的性能和效果均不如直連公司斷流器專利技術優越,也是變劣的技術特征。
高聯公司的分氣器內沒有阻隔板,但有集氣罩,當水流進入分氣器后,首先會碰撞到集氣罩的頂部,受集氣罩頂部的阻擋,水流勢能自然消減。與直連公司阻旋器專利中阻隔板相比,都是以設置擋板的方式,通過阻擋水流,達到消減勢能、降低流速的作用,兩者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該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通過閱讀專利說明書無需經過創造性勞動就能聯想到,兩者屬于等同的技術特征。
高聯公司的分氣器沒有止旋板,其認為靠水流與回水管管壁的摩擦即可達到阻旋作用,但僅靠摩擦阻力阻旋的效果不如直連公司阻旋器專利中止旋板的阻旋效果好。
綜上,高聯公司分氣器中的集氣罩屬于與直連公司專利等同的技術特征,高聯公司緩沖器中的逆止排氣閥及其缺少環繞螺紋導向板和止旋板,使高聯公司產品在性能、效果上均不如直連公司享有獨占使用權的專利技術優越,是變劣的技術方案,由于專利技術已被社會公知,張建華又有在直連公司工作的經歷,根據公知技術很容易作出對其中必要技術特征的省略,正是由于其省略了該必要技術特征,導致高聯公司整個技術方案的性能、效果變劣。根據專利侵權判定的等同原則,高聯公司制造、銷售、許諾銷售的緩沖器、分氣器落入直連公司享有獨占使用權的專利權保護范圍。
高聯公司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權產品,侵犯了直連公司的獨占使用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張建華與高聯公司共同實施了侵權行為,應當承擔連帶侵權責任。
直連公司主張參照專利實施許可使用費要求張建華、高聯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30萬元,因直連公司與專利權人之間的許可性質為獨占許可,并且是一次性買斷3個專利的全國使用權,使用費相對較高,法院不予全部支持。在張建華、高聯公司因侵權所獲利益難以確定的情況下,法院根據專利權的類別、張建華、高聯公司侵權的時間、范圍、侵權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賠償數額。
關于高聯公司提出的其是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的專利技術生產的,設計思想來源于“二次蒸發箱”原理一節,因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實用新型專利無須經過實質審查,且授權的標準與判斷侵權的標準并不一致,獲得專利權并不意味著不侵權。“二次蒸發箱”用于蒸汽供暖的凝水回收系統,高溫、含壓凝結水進入與大氣隔絕的密閉的二次蒸發箱,在二次蒸發箱內產生二次蒸汽,達到二次利用蒸汽的目的,具有節能的作用,凝結水閉式滿管返回鍋爐。而高聯公司的緩沖器和分氣器是用于熱水供暖系統,進入系統后水流呈無壓、半管膜流狀態,其用途、運行方式和條件、工作原理均與二次蒸發箱不同,對張建華關于其設計思想來源于二次蒸發箱原理的主張,一審法院不予支持。據此作出(2002)沈民(4)初字第85號判決:1、高聯公司、張建華立即停止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侵權產品緩沖器、分氣器;2、高聯公司、張建華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在《暖通空調》雜志上向直連公司公開道歉,消除影響,內容須經法院審核;3、高聯公司、張建華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直連公司經濟損失10萬元;一審案件受理費7010元,訴訟保全費2020元,由高聯公司和張建華負擔。
高聯公司不服該判決,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控侵權產品與專利技術相比較,是改優還是改劣,被控侵權產品特征是否等同,是否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應高聯公司請求,二審法院委托科學技術部知識產權事務中心對被控侵權產品與專利產品必要技術特征是否等同進行了鑒定,根據鑒定結論可以認定,被控侵權產品與專利技術涉及的產品是相同產品,涉及的技術都是一種應用高層建筑無水箱供暖系統的排氣斷流和氣水分離技術。鑒定結論認為被控侵權產品大部分特征與專利特征相同,與一審法院認定的相同特征一致。
、對于排氣斷流裝置與緩沖器不同特征部分分析比較
關于呼吸系統:鑒定認為被控侵權產品上部設有逆止排氣閥,與專利上殼體上部有可拆卸的呼吸室兼蓋板不屬于“基本相同的手段”,不是“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須創造性勞動就能聯想到的特征”。在功能方面,專利的呼吸室兼蓋板具有呼氣、吸氣雙向功能,并且采用的是水密封的方式實現系統密閉;而被控侵權產品采用的可自動開、閉的逆止排氣閥只進行單項排氣,不具備吸氣功能,不與大氣直接接觸。因此不相同也不等同。二審法院認為,逆止排氣閥在管道中的應用是本領域中的公知常識,且逆止排氣閥具體結構屬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不需要花費創造性勞動就可獲得的。被控侵權產品對呼吸系統的改變,不足以對專利技術方案帶來實質性的內容。
關于螺紋導向板系統:鑒定認為,被控侵權產品與被上訴人專利相比較,不具有“杯狀水封罐”、“環繞螺紋導向板”、“下呼吸管”、“圓筒調節閥”等內部結構,缺少相對應的技術特征。但鑒定專家同時也認為,由于被控侵權產品缺少上述技術特征,所以沒有產生使流體強化膜流狀態和隔聲等功能和效果。二審法院認為,當回水管沿切線方向流入專利排氣斷流裝置,雖然自然會形成膜流狀態下落,但是加上螺旋導向板后可以進一步強化膜流狀態。二審法院認為,被控侵權產品缺少這一必要技術特征,并沒有達到專利法意義上的改進和改良,因此,一審認定被控侵權產品改劣是正確的。
、對于專利阻旋器與被控侵權產品分氣器的特征分析比較
鑒定認為:(1)分氣器產品與專利都涉及一種高層建筑無水箱供暖系統的氣水分離技術。(2)分氣器產品圓柱形上殼體和倒置的圓臺下殼體相接的技術特征與專利阻旋器技術特征相同。(3)分氣器產品的上殼體上邊為設有進水管和連通管的密封蓋板,構成外殼的技術特征與專利阻旋器的技術特征相同。(4)分氣器產品的技術方案與專利技術相比較,缺少“內設有成‘十’字直排列的止旋板”。(5)分氣器產品中間設置一垂直集氣罩技術特征與專利的止旋板上邊托有一圓形阻隔板技術特征等同。(6)分氣器產品出水管與倒置的圓臺下殼體下部同心相連,與專利出水管與倒置的圓臺下殼體下部同心相連的技術特征相同。二審法院認為,鑒定結論(4)依據不足,理由是,被控侵權產品雖然沒有止旋板,但是它所對應的部位是集氣罩下部的圓筒。從另一角度來看也能得出同樣的結論,正如鑒定結論(5)所述專利止旋板上邊托有一圓形阻隔板與分氣器中間設有一垂直集氣罩,兩者特征都以設置擋板的方式,通過阻擋水流達到降低水流速度的目的,兩者特征等同。由此可見,專利的止旋板上邊托有一圓形阻隔板雖為兩個技術特征,但分氣器的集氣罩亦應分為兩個技術特征,后者很明顯是一種改劣的方案。
二審審理期間,直連公司、高聯公司分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宣告對方專利無效的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03年8月8日、12月29日作出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維持直連公司專利權有效,宣告高聯專利權全部無效。綜上所述,高聯公司的被控侵權產品屬于改劣方案,構成等同,并且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高聯公司主張被控侵權產品與專利不等同,沒有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兩者發明點不同,被控侵權產品不是改劣而是更先進,不構成侵權的理由,沒有證據支持,不予采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7010元,鑒定費20000元,由高聯公司負擔。
張建華申請再審稱,被控侵權產品缺少若干專利技術特征,有的技術特征與專利技術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在鑒定結論已明確指出被控侵權產品未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情況下,原二審判決仍以被控侵權產品系技術變劣為由認定專利侵權成立,屬于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本院依法撤銷原二審判決、改判駁回直連公司的訴訟請求。被申請人直連公司辯稱,1、“高層建筑無水箱直連供暖的排氣斷流裝置”專利中帶有環繞螺紋導向板的水封式呼吸裝置實質上是雙向閥門,而被控侵權產品中的逆止排氣閥是單向閥門,是常規的技術手段,在功能、效果上實現雙向閥門一半的效果,將雙向閥門改為單向閥門是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容易聯想到的,故逆止排氣閥是專利相應特征的等同特征。2、被控侵權產品的集氣罩罩壁相當于“高層建筑無水箱直連供暖系統的阻旋器”專利中的止旋板,兩者的止旋作用雖有差別,但手段、功能、效果基本相同,屬于相等同的特征。
本院再審查明,原一、二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基本屬實。
本院再審認為,人民法院在判斷被控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時,應當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專利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進行對比。如果被控侵權技術方案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或者被控侵權技術方案有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記載的相應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控侵權技術方案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控侵權技術方案是否因缺少某專利技術特征而導致技術功能或效果的變劣,不應考慮。本案中,被控侵權技術方案缺少“高層建筑無水箱直連供暖的排氣斷流裝置”專利中的 “內設有環繞螺紋導向板的杯狀水封罐” 技術特征,也缺少“高層建筑無水箱直連供暖系統的阻旋器”專利中的“內設有成‘十’字直排列的止旋板”技術特征。此外,被控侵權技術方案中的“上殼體上部設有逆止排氣閥”與“高層建筑無水箱直連供暖的排氣斷流裝置”專利中的“上殼體上邊有方便可拆的呼吸室兼蓋板”相比,在手段、功能、效果上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基本相同”,不構成等同特征。因此,被控侵權技術方案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原二審判決認定張建華、高聯公司構成專利侵權,適用法律有誤,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03)遼民四終字第10號民事判決和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沈民(4)初字第85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沈陽直連高層供暖技術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7010元,保全費202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7010元,鑒定費20000元,共計36040元,由沈陽直連高層供暖技術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永昌
代理審判員 李 劍
代理審判員 羅 霞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王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