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忻州市區為修路建設,對房屋進行了大面積拆遷。本案就是因補償安置后,全家人對如何分配、繼承產生爭議。這是一份祖產,老人在世,其有五個子女,長子農戶,其他均已成非農戶,經過補償有現金八十多萬,房屋六套。那么非農戶對祖宅是否有繼承權、分配權,如何析產繼承,是本案的焦點。
【代理詞】
代理詞
審判長、審判員:
山西XX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郝XX等人的委托,指派我們作為其一審的代理人,根據事實與法律,發表以下代理意見:
一、本案的基本事實
郝XX與劉XX于1954年結婚,1983年3月29日郝XX的母親孔XX通過公正遺囑,確定匡村杏樹道祖遺宅院南北耳院和里院地基,連同院內廳子叁間、南房叁間歸郝XX繼承。
1991年6月30日,原告郝XX與妻子XX英就該自有宅院房屋立《分家契約》,約定拆掉三間西廳房,添置木料重建,所新建八間正房由長子及父母共同使用,三間舊南房歸長子使用,百年后東連兩間歸二子與三子使用,而且約定所有人只有居住權,沒有出售權,如有城市規劃需兄妹五人協商解決,原告與被告郝某某等在分家契約上簽字按印。
2014年3月10日郝某某沒有按照《分家契約》的約定,沒有與與原告任何協商,郝某某及其子與忻府區房屋拆遷服務中心簽訂了《忻州城區城中村棚戶區改造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宅基地置換的安置房面積共632.21(484+148.21)平米、補償款現金7820490元以及獎金10萬元。原告得知后,與郝某某協商解決,在2015年元月27號,達成《協議》,約定安置房四套房子歸郝某某、另兩套安置房子給弟妹(每套房子一百平米),3萬元現金給郝XX養老金,就此完事,一次性了結。然而被告郝某某并未履行。
第二次庭審中,到庭證人均證實拆遷時原有南房三間存在,正房八間是在原有三間正廳及兩間西廳翻建而來,只不過由長子張辦為父母建房而已。
二、原房屋系郝XX與劉XX的夫妻共有財產。
?。ㄒ唬└鶕?983年3月29日忻縣公正處的提供的〈遺囑〉,可以證實原有房屋系郝XX繼承而來,系郝XX與劉XX的夫妻共同財產。后又通過〈分家契約〉,由郝某某幫助父母出資,為父母翻建正八間房屋,除外還保留原有的南房、廁所,郝某某為父母建房出資出力,盡了較多義務,為父母改善住房條件,所以繼承遺產時可以適當多分,其房屋的所有權依然為郝某某夫妻共同財產。
?。ǘ└鶕斗旨移跫s》也能體現出屬于夫妻共有財產。《分家契約》約定郝某某只有對新房的六間正房有居住權沒有出售權,另二間父母百年后歸二子三子使用,如城市規劃占用土地,史妹五人協商解決。該契約均簽字按印,是各家庭成員的真實意思表示,契約并不違反法律與善良風俗,故該協議有效,對各家庭成員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從契約中可以說明,該房屋郝某某僅對六間正房有居住權,不具有處分權,對房屋所有權并沒有分割處分。說明原房屋的所有人還是郝 XX夫婦二人。劉XX逝世后,其房屋應當按繼承處理。(附〈民法通則〉第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ㄈΨ课菅a償款而言,首先一半由郝XX所有,另一半劉XX房產補償款項按繼承予以分割。
鑒于被告郝某某建房中投入較多,占用時間較長,郝XX及其他原告考慮親情,對房屋補償款僅僅主張了其中的20萬元,其主張應當依法支持。
三、原告五人與被告郝某某均是宅基地共同使用權人,對其置換的房屋應當平均依法分割。
宅基地的價值體現在其上的房屋或者在土地流轉過程中支付的轉讓費用,本案宅基地土地使用權及土地上原有房屋的取得,系由郝XX繼承而來,宅基地使用權應屬于家庭成員共同共有,宅基地使用權補償通過置換的632.21平米房屋由刻戶剩余的家庭共同成員共同共有(因補償時劉XX已去世,不再享有),在沒有協議約定的情況下,應當平均分割。
四、關于房屋的所有權以及宅基地的使用權。國土部剛剛
在2016年12月23日頒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6]191號)已明確,農民進城落戶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應予以確權登記。由此可見,盡管數人已在城市落戶,但因祖宅是原告,但原告擁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
五、本案適用的法律規定
(一)1995年國土資源部〈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1995〕國土〔籍〕字第26號)第四十八條:“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后沒有批準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span>
(二)《物權法》(2007年3月16日)第九十七條:‘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span>
(三)第一百零四條:“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span>
本案中,房屋系原被告共有,被告未經原告數人的同意,擅自將拆遷補償款和置換的房屋私自占有,屬無效行為,應按〈物權法〉106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應當予以追回。民法通則意見也有相同規定。
?。ㄈ╆P于征收拆遷應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理。二被告表見代理簽訂協議,所獲置換房屋、補償款歸原財產共有人共有,共有人在權予以分割。
?。ㄋ模蛾P于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6]191號)第七條:“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后至今未擴大的,可按實際使用面積予以確權登記。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訂實施時止,非農業戶口居民(含華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準面積予以確權登記,超過批準的面積在登記簿和權屬證書附記欄中注明?!?/span>
第八條第二款:“農民進城落戶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
權應予以確權登記。”
六、被告僅看到補償的價值,而忽略了兄弟姐妹、父子間血肉相連的關系,在父親在世,其余兄妹四人的情況下,全部占為已有,甚至提前以兒子名義進行了房屋登記,不僅違反了法律,侵害了共有人的權益,也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及社會公平的原則。請法庭依法支持原告方的全部訴求。
以上代理意見,請法庭考慮。
辦案結果:
最終雙方達成了和解協議,原告獲得了二套房屋及幾萬元補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