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基本案情
年10月13日,河灣鎮政府委托南陵縣政府招標采購代理處對“南陵縣西干渠水利血防工程二標段”進行招標,瀚海公司對該工程進行了投標并交納了投標保證金100000元,后瀚海公司以1829982.93元中標。2010年11月19日縣招標采購代理處向瀚海公司下達了中標通知書,并要求瀚海公司交納履約保證金182000元和風險保證金178000元,共計360000元。瀚海公司于2010年11月30日補交了260000元(投標保證金100000元轉為履約保證金)。瀚海公司中標后,在規定時期內將該工程的合同簽字蓋章后交給了河灣鎮政府,河灣鎮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內與瀚海公司簽訂合同,口頭指示瀚海公司準備施工。瀚海公司中標后為工程施工作了相應的準備,組建了項目經理部、租賃了房屋、落實了施工隊伍,并根據工程需要購買了模具、機械工具和辦公用品,租用了挖掘機等大型機械。2010年12月1日至23日,河灣鎮政府請設計單位測量、放線,河灣鎮政府請瀚海公司派人放線、丈量、清除障礙物,合計用工98個。2010年12月23日,應河灣鎮政府要求,瀚海公司將二臺挖掘機調入現場施工,因當地群眾阻撓,后協調未果,五天后二臺挖掘機調出了施工現場。2011年1月12日,河灣鎮政府指示瀚海公司再次調一臺挖掘機進場施工,因群眾再次阻止施工,三天后挖掘機又調出了施工現場,工程被迫停止。2012年底河灣鎮政府負責人口頭答復,因征地未完成,當地群眾阻撓,該項目工程取消。后瀚海公司就賠償事宜與河灣鎮政府協商未果,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都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瀚海公司中標后,何灣鎮政府未按規定訂立書面合同,違反了先契約義務,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并賠償瀚海公司的相應損失。關于瀚海公司的具體損失,第一、購置六棱預制塊模具1000個共計24500元,瀚海公司提供了購貨合同、發票,且此屬專用模具,如無相同的工程則無法使用,故對此予以支持。第二、房屋租金15600元,此系設立項目部需要,屬為締約作的必要準備工作,且瀚海公司提供了租房合同、租金收據等證據,予以支持。第三、大型機械租賃費(二臺挖掘機)瀚海公司主張56000元,此系必要的機械,且已實際投入使用,但應按實際支出的費用30700元計算。第四、中標后繳納招標服務費6300元。第五、招標文件費500元,有正式票據為證,本院予以支持。第六、投標交通、餐飲費3000元,此為必然發生的費用且未超出合理范圍,予以支持。第七、購買機械工具22400元。第八、購置辦公桌椅4000元。第九、購置辦公電器及用品4500元。以上三項合計30900元,瀚海公司主張按折舊為30%計算損失,計9270元,未超出合理范圍,予以支持。第十、施工現場前期準備人工費98個工日計9800元,有河灣鎮政府工作人員出具的證明,予以支持。十一、施工現場用材材料費1400元,瀚海公司提交了相應的證據,予以支持。十二、大型機械進出場費4800元,予以支持。十三、項目部組成人員工資84000元,瀚海公司提交了工資發放表等證據證明,予以支持。十四、工程保證金利息193800元,瀚海公司主張360000元按月利率2%計算,已退的183000元計22個月為80520元,未退的177000元按32個月計算為113280元。對此一審法院認為,利息按月利率2%計算,瀚海公司提供了付息證據,且未超過法律規定的范圍,予以支持,但已退還的183000元應視為瀚海公司已接收,不應再主張利息,故利息損失認定為113280元。據此,瀚海公司各項損失合計人民幣303150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判決:一、南陵縣何灣鎮人民政府賠償瀚海公司安徽瀚海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各項損失合計人民幣303150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二、駁回安徽瀚海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348元,由南陵縣何灣鎮人民政府負擔。
何灣鎮政府上訴稱:原判認定的事實,除瀚海公司中標后交納的保證金屬實外,其他均無證據證明且與事實不符。原判所認定的瀚海公司的共十四項損失,除其中的第四項、第五項證據充分、符合法律規定外,其他十二項損失,要么沒有根據,要么認定的損失金額過高,要么與法律規定不符。具體理由分述如下:原判認定的第一、二、三、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項共十二項損失,其認定存在下列共性錯誤:1、上述費用中所涉及的合同(協議)均不是由瀚海公司簽訂的,相關費用也不是瀚海公司支付的,要求何灣鎮政府賠償沒有依據;2、瀚海公司據以證明其支付上述費用的依據均是白紙條,而不是發票,且瀚海公司沒有提供匯款單、轉賬憑證、財務賬簿等證據證明其實際支付了上述費用,何灣鎮政府有理由認為其提供的證據是虛假的。3、上訴費用中所涉工資中,瀚海公司提供的工資表沒有單位財務、行政負責人簽名,沒有加蓋單位印章,也沒有單位財務賬簿反映實際為本工程支付了工資,工資表是虛假的;4、本案中,合同尚未簽訂和履行,原判認定的損失或者費用均是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損失和費用,合同尚未簽訂和履行,上述費用不在本案中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內。至于保證金利息。原判對保證金按月率2%計算利息損失,既無合同依據,更無法律依據。故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瀚海公司辯稱:訟爭工程具體由項目經理辦理,但是其實施的行為為職務行為,不是每個施工環節都必須有公司蓋章。自己提供的證據是真實的,何灣鎮政府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二審法院認為
一、何灣鎮政府作為訟爭工程的招標人,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后,理應與中標單位瀚海公司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但其在中標通知發出出現難以履行的情況后,未能及時通知瀚海公司,導致瀚海公司基于合理信賴產生經濟損失,何灣鎮政府對此應承擔相應的締約過失責任。二、瀚海公司在本案中的所受的損失,其中工程保證金利息損失雖能成立,但損失數額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算,明顯超過合同相對方在簽訂合同時所能預見的損失范圍,對此,本院對該部分的損失按2010年11月的中國人民銀行一年期貸款利率6.22%計算為29358元,其余損失項目,與涉案的工程均具有關聯性,是瀚海公司為涉案工程施工所需或做必要的準備,費用支出未超出合理范圍,一審法院據此予以認定并無不當。據此,何灣鎮政府在本案中應賠償的數額調整為219408元。三、訟爭工程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并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瀚海公司對其項目經理在涉案工程中的行為認可為職務行為,故瀚海公司在本案中作為訴訟主體主張權利符合法律規定。何灣鎮政府認為瀚海公司無權要求賠償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本案適用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