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以判決書載明的裁判日期為檢索條件進行檢索,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最高法院共計公布了138件建設工程合同判決書,其中有59 件發包人提出工程質量問題,有36件發包人對質量問題提出反訴。盡管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對質量問題有嚴格的規范,但并不能涵蓋所有的建設工程質量問題。現結合2017年判決書中最高法院的裁判觀點,談談最高法院關于建設工程質量問題的裁判規則。
一、建設工程質量問題的本質是施工質量達不到施工圖紙設計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受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換言之,在工程竣工驗收階段,參加驗收的單位要根據施工圖紙進行驗收,如果建設工程施工質量與施工圖紙設計文件一致,驗收就合格;否則,就存在質量問題。譬如,在2017年12月21日判決的(2017)最高法民終175號案件中,最高法院這樣評判:案涉工程鑒定機構在進行現場勘驗時發現樓梯間與不采暖走道及住宅間的隔墻保溫層厚度達不到設計要求,且該質量問題并非業主使用造成,而是江蘇一建在施工過程中未按圖紙施工所致,因此應由江蘇一建承擔質量責任。
二、建設工程質量問題爭議的分類。
(一)按質量爭議部位分類: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質量爭議、非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質量爭議。
(二)按質量爭議發生時段分類:施工中質量爭議、竣工驗收中質量爭議、保修階段質量爭議和保修期滿后的質量爭議。
(三)按引起質量爭議產生的原因分類:設計缺陷引起的爭議、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引起的爭議、偷工減料引起的爭議、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引起的爭議。
(四)按訴訟時效是否超過劃分:未超過訴訟時效的質量爭議、超過訴訟時效的質量爭議。
以上劃分,僅僅是簡單的區分,好多質量問題其實是混合在一起的。譬如,2017年9月29日判決的(2017)最高法民終579號案件。該案中,交通公司提出反訴,反訴質量損失19873083.76元。在一審法院判決交通公司完敗后,交通公司向最高法院上訴,其稱秀水路改擴建工程未完成交工,未進行竣工驗收,交通公司不存在擅自使用的問題。“路面面層厚度不符合設計要求”,屬于主體結構質量問題,中建一局對此負有終身質量責任,已交付使用或者已過質量保修期并非承包人工程質量擔保責任的免除條件。中建一局辯稱,中建一局已向交通公司提交《交工驗收證書》,涉案工程自2010年12月31日通車運行至今,該工程已實際竣工。道路質保期為一年,148號和165號兩份質檢意見出具時間均已過質保期,165號質檢意見所涉及的路面厚度問題,不是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問題。從該判決書中雙方的爭議點來看,包括未經驗收擅自使用的質量問題、包括質量是否為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質量問題、包括路面面層厚度不符合圖紙設計要求的質量問題、質量是否過質保期的問題等。
三、最高法院2017年判決書關于處理質量問題的裁判規則。
(一)工程質量是否合格,在當事人有爭議并且已經進行了司法鑒定的情況下,應當依據鑒定結論作出判斷。
在2017年12月27日判決的(2016)最高法民再367號案件中,最高法院這樣評判:雙慶公司雖然在一審庭審中主張“我們僅是程序驗收,不是質量驗收”,但并沒有否認分步驗收的真實性,而是主張工程質量是否合格只能依據鑒定結論作出判斷。本院認為,工程的質量是否合格,在當事人有爭議并且已經進行了司法鑒定的情況下,應當依據鑒定結論作出判斷。現依據鑒定結論,應認定工程質量不合格。
(二)發包人對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問題存在過錯的,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在2017年12月27日判決的(2016)最高法民再367號案件中,最高法院認為:渝萬公司在進行施工的過程中,每一道工序,都已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勘察單位、監理單位、質檢單位參與驗收,且都是在上述單位認可其上一工序質量合格之后才進入下一工序施工的。現鑒定報告提出的基礎工程存在樁底軟弱夾層和夾泥裂隙影響主體結構的安全性、樁端擴底和嵌巖深度達不到設計要求等問題,與工程分步驗收中的結論明顯不符。應當認定,案涉廠房基礎工程質量最終被鑒定為成批不合格,責任不完全在施工方渝萬公司。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條關于“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的規定,本院認為,對A、B廠房基礎加固措施費用9941386.90元,應由渝萬公司承擔部分費用,綜合考慮本案具體事實,可酌定由其承擔60%。原審判決判令渝萬公司承擔全部維修整改費用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三)建設工程已過保修期后,發包人提出質量問題(非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質量問題)請求賠償損失,法院不予支持。
在(2017)最高法民終579號判決書中,最高法院認為: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城市道路實行工程質量保修制度。城市道路的保修期為1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保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由有關責任單位負責保修。而交通公司主張涉案工程存在的道路混凝土厚度等問題應為主體結構質量問題,中建一局負有終身質量責任,但并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原審判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認定交通公司關于工程質量的異議已過保修期并無不當。交通公司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關于交通公司主張中建一局因施工質量缺陷賠償其經濟損失19873083.76元的主張是否成立的問題。一方面,交通公司提交的《關于對西寧市秀水路改擴建工程交工前質量復檢的意見》(青交質監字【2014】165號)與其向中建一局出具的“回復函”內容存在矛盾,且該復檢意見出具于2014年11月19日,原審判決認定其提出的質量異議均發生在保修期之外,中建一局不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當。另一方面,交通公司反訴主張的賠償數額系將完成秀水路改擴建全部工程量的造價作為賠償依據,但交通公司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秀水路存在質量問題必須全部重建施工,故原審認定交通公司主張賠償數額的依據不足并無不當。交通公司該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四)超過訴訟時效后,發包人提出質量問題(非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質量問題)并請求賠償損失,法院不予支持。
在2017年9月28日判決的(2017)最高法民終471號案件中,最高法院認為:本案首先須解決的問題是,中鐵十八局對本案的起訴是否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根據中鐵十八局向法院提交的《蘭新鐵路甘青段LXS-2-2標隧道檢測結果匯總》及各隧道二襯、仰拱整治檢查驗收記錄表顯示,2012年11月6日,案涉工程的二襯、仰拱存在質量缺陷等問題就已經被發現,中鐵十八局隨后陸續對上述缺陷問題進行了修復和整治,于2013年11月3日修復整治完畢并經監理單位全部驗收合格。至此,由于修復工作已經完成,修復費用也已固定,如確系葆嵐公司施工導致上述質量缺陷問題,并對中鐵十八局造成損失,中鐵十八局已經明知或理應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因此,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此時起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本案訴訟時效期間自2013年11月3日起,至2015年11月2日即屆滿兩年。中鐵十八局于2016年6月27日提起本案訴訟,已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期間。故一審判決認定中鐵十八局對本案的訴訟已超訴訟時效期間,并駁回其訴訟請求并無不當。中鐵十八局認為本案訴訟時效期間應從2014年6月11日起算,因而本案未超過訴訟時效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采納。至于中鐵十八局在庭審中所稱本案存在案外因素,導致其未能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請求,由于該案外因素并非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法定事由,本院不予審查。由于本案訴訟時效期間已過,中鐵十八局已喪失本案勝訴權,對于其提出的其他上訴理由,本院不再審查評判。
(五)在建設工程已竣工驗收合格的情況下,發包人反訴主張質量問題(非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質量問題)請求支付違約金不成立,工程存在質量問題可通過保修等途徑解決。
在2017年3月31判決的(2017)最高法民終360號案件中,最高法院這樣評判:關于工程質量問題,中天集團浙江公司、昌泰公司及唐山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所、唐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簽字蓋章的《鍋爐總體驗收記錄》記載內容表明,昌泰公司鍋爐安裝工程已經驗收合格交付。昌泰公司提交的相關證據雖然載明工程存在質量問題,但昌泰公司未提交證據表明該質量問題導致鍋爐總體不符合法定或約定驗收合格標準,進而否定上述單位出具的《鍋爐總體驗收記錄》產生的驗收合格效力。昌泰公司認為中天集團浙江公司工程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的合格標準,缺乏事實依據。其主張中天集團浙江公司應當支付工程質量違約金,本院不予支持。昌泰公司就工程存在的質量問題,可依照雙方約定由中天集團浙江公司通過保修等途徑解決。
(六)建設工程擅自使用后,又以工程質量問題申請鑒定并扣減工程價款的,法院不予支持。
在2017年10月30日判決的(2017)最高法民終733號案件中,最高法院評判:關于一審法院對六合盛公司申請工程質量鑒定未予準許是否妥當問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六合盛公司在接收使用案涉工程后,又以工程質量問題為由申請鑒定并主張扣減相應的工程價款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一審法院未允許對案涉工程進行質量鑒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關于六合盛公司主張案涉工程維修費用問題。案涉工程至今未經竣工驗收,但六合盛公司已將案涉房屋交付業主使用。并且六合盛公司提交的其與宏遠建筑公司簽訂的施工合同、工程結算審定表、工程結算書,不能證明案涉工程是因中建一局施工質量出現問題導致需進行防水維修。故,本院對六合盛公司300萬元維修費的主張予以駁回。
(七)建設工程已驗收合格,盡管存在部分未完工和質量不合格的情況,但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表明雙方認可現狀交付,發包人關于工程款支付條件尚未成就的主張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在2017年6月26日判決的(2017)最高法民再125號案件中,最高法院這樣評判:盡管案涉工程存在部分未完工以及質量不合格的情況,但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的事實表明雙方認可現狀交付,對于未完工部分的工程款一、二審法院已經予以扣除,且案涉工程存在的質量不合格問題不屬于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問題,京宏公司可向新興公司主張修復責任,上述問題不能成為其拒付工程款的抗辯理由。據此,二審法院判令京宏公司支付工程款并無不當,該公司關于工程款的支付條件尚未成就的申請再審主張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四、啟示。
從最高法院2017年的判決書中關于質量問題的裁判規則來看,作為承包人來講,施工必須要嚴格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的要求進行施工,嚴格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否則要承擔質量不符合約定引起的民事責任;作為發包人來講,施工圖設計文件必須經過審查批準,必須承擔質量問題的舉證責任,對質量問題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提起,否則其主張很難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