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定申請書
申請人:北京軍福保安服務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田村山南路15號院2號樓X單元
法定代表人:葉某某 電話:139101906xx
被申請人:鄧某,身份證號:110106196005143XX4,住址:北京昌平區回龍觀鎮昌平路387號院X號樓3單元1301號。電話13520000XX3
申請事項:
1、請求人民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北京市海淀區田村山南路15號院的2號樓二單元2101、2102房屋未履行期裝修殘值進行鑒定;
2、請求人民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北京市海淀區田村山南路15號院的2號樓二單元2101、2102房屋未履行期相同地段租金差價損失進行鑒定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2013年10月30日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租期8年。自2013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止。合同簽訂后申請人對租賃房屋進行了裝修,2016年5月被申請人以落實《關于軍隊和武警部隊全面停止有償服務的通知》為由,提出解除雙方租賃合同,2017年3月27日被申請人向海淀區法院提起解除合同之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項,被申請人應當給予申請人裝修殘值賠償或補償,該裝修殘值有待于鑒定機構專業鑒定,鑒定殘值的基準日期為2016年5月1日,被申請人提出不履行合同期限為2016年5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
另外,被申請人不履行合同導致申請人在相同地段租賃房屋差價損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金標準大約為每平方米2.8元每天,但目前相同地段市場行情大約在每平方米4-5元每天,該差價是申請人預期可得利益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及司法實踐,相同地段租房差價損失應予以賠償。被申請人主張不履行的期限為2016年5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上述不能履行期限租金差價損失也有待于專業機構作出鑒定。
綜上,請求法院委托專業鑒定機構對申請人的損失進行鑒定。
特此申請!
此致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17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