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辯 狀
答辯人:北京某某保安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葉某某
答辯人就鄧某起訴答辯人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原告鄧某起訴答辯人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4月30半年租金49500元已經超過訴訟時效,該項請求應予以駁回,與之相對應的租金違約金請求也應一并駁回。
首先,根據《房屋租賃合同》第四條第二項,租賃費半年一交,每半年之前10日繳納。即該其租賃費應當在2015年11月1日之前繳納。原告主張該期租賃費時間是2017年3月27日,已經超過法定訴訟時效。
其次,其次該期租金未繳納是因為原告未能兌現租賃房屋可以辦理公司注冊的承諾。原告違背承諾在先,被告據此抗辯。
二、原告鄧某訴訟請求第二項、第三項屬于重復主張違約金,且違約金約定畸高。另,鄧某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導致答辯人損失,在損失賠償未協商一致情況下,答辯人有權拒付租金。原告鄧某第二三項請求應予以駁回。
首先,《房屋租賃合同》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均約定乙方違約責任,屬于重復約定,應當二選一。鑒于本格式合同系由鄧某單方提供,答辯人作為格式合同接收方有權選擇對答辯人有利的解釋。因為第九條第二款約定的違約金按未付款額每日萬分之三十計算違約金,大大超過銀行逾期還款罰息,也大大超過鄧某因延付租金的損失,該項違約金約定屬于畸高,在有可選擇的違約金約定的情形下,第九條第二項違約金約定應不適用。
其次,原告鄧某主張單方提前解除合同,其給的免租三個月根本無法彌補答辯人巨額裝修損失,答辯人與鄧某多次協商裝修損失賠償,因裝修損失未能協商一致延付租金不屬于違約,屬于正常抗辯,鄧某主張違約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三、原告鄧某騰房訴訟請求以合同解除為前提,根據我國《合同法》第96條解除合同應當書面通知對方,答辯人從未收到鄧某解除合同通知,雙方的《房屋租賃合同》在履行期限內,何來騰房!因此鄧某的第四項訴訟請求也應當駁回。
答辯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