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 訴 狀
反 訴 人(本訴被告):涿州市某某商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清 聯系電話:1391019xx21
地 址:涿州市范陽路74號
被反訴人(本訴原告):中航某某第三工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某山 職務:董事長 電話:010-875xx631
地 址:北京市豐臺區南三環東路xx號9號樓207
請求事項:
1、判令被反訴人賠償反訴人工期延誤損失100萬元人民幣。
2、判令被反訴人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反訴人與被反訴人2008年9月27日簽訂《承包協議》,反訴人將涿州金街花園廣場項目發包給被反訴人,綜合暫定價每平方米1800元人民幣,付款方式為被反訴人墊資施工至主體結構地上二層完工后,反訴人分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為2008年11月20日至2010年4月30日。
協議簽訂后,由于被反訴人在工期上出現拖延,反訴人多次與其交涉,為了確保工期2009年1月9日被反訴人簽署《金街花園廣場施工總計劃》,明確承諾各分項施工進度和具體期限,2009年1月13日被反訴人簽署《節后安排》對項目人員、鋼筋、水泥、磚塊、砂石等建筑材料進場時間做出明確承諾。令人遺憾的是被反訴人一再違背施工進度和材料進場承諾,延誤工期60天。
2009年2月11日反訴人向被反訴人發出催告《通知》,要求其履行工期和材料進場承諾,被反訴人置若罔聞,為避免損失擴大2009年3月8日反訴人向被反訴人發出《解約通知》。由于被反訴人延誤工期,導致反訴人要承擔遲延交房的違約責任,截至2009年3月8日反訴人應承擔購房者遲延交房違約金累計60萬元人民幣,另外,反訴人重新尋找建筑公司直接損失40萬元人民幣。現為維護反訴人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反訴。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反訴人:
二〇〇九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