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狀
原告:謝某宏、男、漢族、1967年5月出生、北京勘測設計院工程師,住北京市豐臺區康寧居小區X號樓X單元303室,電話:
被告:北京社團住宅合作社
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安德里北街21號 郵編:100073
法定代表人:馮國利 電話:63497142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限期完成規劃,并將辦理房地權屬證書所需材料報送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原告共同到房地產部門辦理房產證;
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遲延履行協議的違約金,即:按房款總額417036元人民幣每逾期一天的萬分之三,從2003年12月13日起計,直至原告房屋權屬證書辦理完畢(至起訴之日的違約金為66559元)。
3、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與理由:
2001年12月6日原被告簽署《社員成本建房集資協議》(以下簡稱“集資協議”),集資協議約定:原告加入被告的社團住宅合作社,原告按每平方米4600元人民幣購買被告集資開發的位于豐臺區魏強校村1號的康寧居1號樓5單元303室,合同約定建筑面積90.66平方米,房屋總價款417036元人民幣,被告在原告辦理入住后18個月內,將辦理房屋權屬證書所需資料報送房地產管理部門,被告與原告共同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權屬證書。
2001年12月6日集資協議簽訂當天,原告向被告繳納2萬元人民幣集資建房預定款,2002年1月25日原告向被告付清所有購房款。2002年6月14日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同日原告與被告指定的北京維佳物業管理公司簽署《入住協議書》,辦理完畢入住手續。原告入住至今已經三年,被告至今尚未將辦理房屋權屬證書所需資料報送房地產管理部門,更談不上與原告共同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權屬證書。原告通過業委會與被告多次交涉也沒有盼來房產證。
被告未完成2001規建字1726號規劃許可證及附圖的規劃,即“拆除5號樓,建綠地停車場,在東區建物業管理用房、配套用房和停車場”是被告遲遲不能向房地產管理部門報送辦理原告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的原因。根據《北京市規劃委員會、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于新建房屋權屬登記與建設工程規劃驗收有關問題的通知》(市規發[2002]874號),建設單位規劃沒有完成,就不能通過規劃驗收,就不能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證書。
根據集資協議約定,被告應該在2003年12月13日之前完成2001規建字1726號規劃許可證及附圖規定內容,并向房地產權屬部門報送原告辦理房屋權屬所需資料。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嚴重違約。原告從2003年底開始通過業委會多次與被告交涉,被告在完成規劃辦理產權證問題上拖延和推諉行事,毫無履行協議的誠意。
為了維護原告合法權益,依據我國《合同法》、《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原告訴請法院判令被告限期完成規劃,即按2001規建字1726號規劃許可證及附圖“拆除5號樓,建綠地停車場,在東區建物業管理用房、配套用房和停車場”,限期將原告辦理房屋權屬證書所需資料提交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原告共同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權屬證書。向原告支付遲延履行協議的違約金,按房款總額417036元人民幣每逾期一天的萬分之三,從2003年12月13日起計,直至原告房屋權屬證書辦理完畢。
此致
豐臺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
2005年5月30日
備注:本案和結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