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請書
申請人:北京YS動力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住所:海淀區海淀中路15號遠中悅來酒店三層3XX室 郵編:
法定代表人:趙YJ 聯系人:曹小明 13910190XXX
被申請人:盛捷XY(北京)房屋租賃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海淀中街15號3層03XX號 郵編:
法定代表人:吳XJ 電話:
仲裁請求:
1、請求裁決被申請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合同編號:SZGC-01032010),履行期限至2020年5月1日。
2、請求被申請人給申請人開具最近五個月房屋租金發票,發票金額545000元人民幣。
3、由被申請人承擔本案仲裁費用。
事實與理由:
2010年2月24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署《租賃合同》(合同編號:SZGC-01032010),約定:被申請人將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區海淀中街15號3XX室出租給申請人作為辦公營業使用,申請人也可對外轉租,租賃面積2557.34平方米,租賃期限為五+五年,第一個五年的房屋租賃期自2010年5月1日起至2015年5月1日止。租金為第一年至第三年,每月租金總額人民幣100000元,第四至第五年每月租金人民幣108000元。合同還約定申請人如在第一個五年期沒有違法、違約行為,第二五年期有優先續租權。另,合同履行過程中被申請人將兩間小屋也出租給申請人,小屋租金為每月1000元人民幣。
合同簽訂后申請人嚴格依約履行合同,第一個五年期內沒有任何違約、違法行為,雙方合作平穩順利。2015年5月1日第一個五年租賃期結束,申請人依據合同約定提出續租申請,被申請人同意按原租金標準履行第二個五年期合同,申請人繼續向被申請人繳納租金,被申請人繼續收取租金并提供租賃房屋,2016年3月初被申請人口頭通知申請人要對外出售房屋,終止第二個五年期合同,并對申請人繳納的租金不開具租金發票。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提供買受方信息,及買受條件,以便決定是否行使優先權,被申請人拒不提供,且不同意繼續履行第二個五年租賃期,為此雙方發生爭議。申請人認為根據合同被申請人對外出售房屋應當提前6個月通知申請人,且根據“買賣不破租賃”民法規則,即便被申請人對外出售房屋,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第二個五年期租賃合同仍然應當履行。
被申請人不履行第二個五年期合同會給申請人造成巨大損失,因為申請人簽訂租賃合同后是按照五+五期限裝修和對外轉租的,第二個五年期是申請人回收成本并產生利潤的期限,且申請人對外轉租基本上也按照五+五模式操作,如果提前終止合同,申請人高昂裝修費用無法攤銷,且面臨第二承租人巨額索賠。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申請人特向貴委員會提起仲裁,請求裁決所請。
此致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2016年 月 日
備注:本案仲裁請求獲支持,曹律師代理的該案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