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狀
原 告:北京JHL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區安寧北路昌平路臨831-內2-16XX
法定代表人:劉YH 電話:13910190XXX
被 告:新城區ZF電腦經銷部(個體戶字號),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區中山東路頤高數碼廣場三樓3XXX#
登記經營者:李X,女,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區中山東路頤高數碼廣場三樓32XX#,電話:13847173XXX
實際經營者:袁HQ,男,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區中山東路頤高數碼廣場三樓32XX#,電話13848128XXX
訴訟請求:
1、請求判令被告新城區ZF電腦經銷部及其實際經營者袁HQ給付工程款279288.5元及違約金(違約金以279288.5元為基數,按日千分之三自2015年11月25日計算到實際付清之日止。),登記經營者李X承擔連帶給付義務。
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理由:
2015年8月18日原告與被告簽署《工程承包合同》,被告將內蒙古呼和浩特SH區人民法院8樓視頻會議室會議系統發包給原告,合同金額72807元人民幣,2015年9月8日被告與原告簽署《工程承包合同增加協議》及《工程承包合同二次增加協議》分別追加12178元、8110.5元增加項目。付款方式為:合同簽訂后付10000元,設備到場后付39000元,工程完工驗收合格付清。逾期付款按欠款額日百分之三支付違約金。2015年10月20日原被告再次簽署《工程承包合同》,被告將呼和浩特SH區人民法院10樓視頻會議室會議系統發包給原告,合同金額515000元人民幣,付款方式為:合同簽訂后付25000元,設備到場后付300000元,余款驗收合同后付清。逾期付款按欠款額百分之三支付違約金。
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2015年11月24日原被告代表共同簽署《會議系統驗收記錄》,確認原告合同義務履行完畢,但被告未依合同約定給付工程款。兩份合同應付款總金額為605288.5元,被告僅支付205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無錢為由拒不履行合同。后被告提出退回部分設備(見后附明細)扣減拖欠款項。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279288.5元人民幣。
另,被告系個體工商戶,登記經營者為李X,實際經營者為袁HQ。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9條,袁HQ與李X應當列共同訴訟人。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原告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其有關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所請。
此致
呼和浩特市新城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
法定代表人:
備注:曹律師代理的該案勝訴并履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