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部門: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發布文號: 京高法發[2003]350號
根據北京市直管公房經營管理體制改革的現狀,因直管公房租賃引發的各種糾紛,既有民事法律性質的爭議,也有行政法律性質的爭議,應區別對待。為進一步規范因直管公房租賃引發糾紛的受理問題,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直管公房承租人與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在履行直管公房租賃合同過程中,因違反合同規定的房屋保護、維修、房屋租金交納、承租人變更等權利義務發生的糾紛,由于雙方法律地位平等,應作為民事案件立案受理。
二、直管公房承租人、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與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發生的以下糾紛,由于涉及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依據其房管職權審查當事人承租資格問題,具有行政管理性質,雙方法律地位不平等,應作為行政案件立案受理:
?。ㄒ唬┲惫芄砍凶馊怂劳龊螅凶馊说墓餐幼∪藢φ抗芾聿块T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依職權變更直管公房承租人不服提起的訴訟;
?。ǘ┲惫芄砍凶馊嘶虺凶馊说墓餐幼∪苏J為符合直管公房租賃變更條件,請求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變更直管公房租賃關系,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直管公房經營管理單位不予變更產生糾紛提起的訴訟。
以上因變更直管公房承租人或租賃關系問題引發糾紛提起行政訴訟的,應以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為被告。
三、本意見所稱直管公房,是指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門或政府授權經營管理單位依法直接進行經營和管理的國有房屋。
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本院已發布的《關于公房租賃糾紛案件如何受案的通知》(京高法發[2000]185號)、《關于不服房管部門變更國有公房承租人糾紛應納入哪類案件受案范圍的答復》(京高法發[2002]325等)和《關于公房租賃糾紛有關處理問題的通知》(京高法網發辦字[2003]第44號)同時廢止。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