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衢 州 市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7)衢中民一初字第37號
原告:浙江貝林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江濱四區101號。
法定代表人:鄭積勤,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葉國平,浙江南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龍游縣教育發展總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龍游縣太平東路72號。
法定代表人:徐紅斌,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徐恤和,男,1953年1月27日生,漢族,系被告公司副總經理,住浙江省龍游縣龍洲街道興龍北路建材市場。
委托代理人:汪妙龍,男,1954年5月18日生,漢族,系被告公司職工,住浙江省龍游縣溪口鎮溪口中學宿舍。
原告浙江貝林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貝林公司)為與被告龍游縣教育發展總公司(以下簡稱龍游教育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貝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葉國平、被告龍游教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恤和、汪妙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貝林公司訴稱,2003年11月,被告經依法公開招標,被告所屬的龍游縣實驗小學遷建工程由原告中標承建。2003年12月16日,原、被告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由原告承建實驗小學綜合樓、教學科技辦公圖書樓、食堂及給排水、電氣安裝和附屬工程。上述工程于2003年12月29日開工,其中教學科技辦公圖書樓于2005年7月27日通過竣工驗收;食堂于2005年8月22日通過竣工驗收;綜合樓于2006年4月30日通過竣工驗收。工程竣工驗收后,經相關單位聯合審定,工程總造價為12867463元,被告已支付11193500元,尚欠1673963元工程款未付。同時,被告未足額支付工程進度款,應支付相應利息。現訴至法院要求被告:1、支付工程款1673963元;2、支付工程款利息119817.37元(利息計算至2007年6月30日止,以后利息按年利率6.39%據實計算,直至工程款付清為止);3、確認原告對所建工程即綜合樓、教學科技辦公圖書樓、食堂享有優先受償權;4、承擔訴訟費用。
被告龍游教育公司辯稱:一、原告要求確認工程的優先受償權毫無根據。理由:1、雙方合同無此約定;2、原告所承建的龍游縣實驗小學工程屬政府性投資重點項目,是教育公益性項目,該工程不可能協議折價或拍賣;3、項目竣工后半年內如進行協議折價或拍賣,承建者可享有優先受償權,除此之外承建者無此特權。二、原告提出支付工程款利息,不符合事實。理由:1、工程沒有按約定工期完工,存在工程延期;2、被告未付原告部分工程款情況屬實,但不是1673963元,應是1030589.85元,原告停付工程款是因工程有嚴重質量問題和較大安全隱患。3、工程決算簽字日期為2007年1月25日,計息起始時間應為2007年2月23日,另有工程保修金643373.15元不應列入計息基數;三、原告提出支付工程款1673963元不能成立。理由:1、尚欠工程款為1030589.85元而非1673963元,其中的643373.15元為保修金,并非欠款。2、2006年9月19日、20日,龍游縣相關部門已作出決定,該工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應先返工維修后方能結算工程款,現因原告未返工維修,故不存在支付工程款。綜上所述,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雙方當事人陳述及答辯,本案爭議焦點主要為:1、工程欠款的具體數額;2、欠付工程款的利息的具體數額;3、原告對承建的工程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
原告為證實其主張向本院提供以下證據: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2、《招標文件》。
3、基建工程結算審核定案表。
4、工程款支付及欠款清單。
上述證據用以證明經公開招投標,被告工程由原告承建,工程款是12867463元,原告收到11193500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673963元(包括保修金在內)。
被告質證認為,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不表異議,對工程總造價及已支付工程款認同原告的主張,但合同明確約定總價款的5%屬于保修金,不能作為工程欠款。
5、工程款支付申請表十七張。
6、工程款支付及付款清單三份。
上述證據證明被告應根據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被告未按約足額付款應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質證認為,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不表異議,但未按約支付工程進度款是因原告未按要求實現工程進度,造成工程嚴重延期,致進度款不能支付,工程欠款利息計息的起始時間應為2007年2月23日。
本院依據原告的申請,準許證人徐松林出庭作證。證人徐松林在庭審中陳述:工程完工后,進行多次維修,維修項目為外墻、屋面、衛生間的隔板、瓷磚。
原告對證人徐松林證言質證認為,維修是原告的義務,費用可從保修金中扣除。
被告對證人徐松林證言質證認為,原告未維修到位,通知原告維修,但原告未派人維修。
被告為證實其主張向本院提供以下證據:
1、《招標文件》第18頁第2.2.7.2條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68頁第五條,證明工程總造價的5%作為保修金。
原告質證認為,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不表異議,但工程竣工時間是2005年7月,保修金的3%應在一、二年之后支付,余下的2%應在五年后支付。
2、2006年9月20日《工程結算審核協調會議紀要》,證明工程在結算審核前完成返工維修,在結算審核中對外墻涂料、抹灰等價款不予扣除。
3、2006年9月19日《關于實驗小學質量檢查結果的通知》,證明發現的工程質量問題待施工方返工維修并重新驗收后予以計算。
原告對上述證據質證認為,對真實性無異議,但對關聯性有異議,通知并沒有提到維修好再付款,只是部分工程在維修驗收合格后,該部分工程款不予在總價款中扣除,而實際上正因為原告已進行了維修,所以在結算中未扣除任何工程款。
本院對上述證據認證如下: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4,雙方當事人對證據的真實性不表異議,且與本案有關聯性,本院確認這些證據作為認定本案相關事實的依據。原告提供的證據1-4能證明原告通過招投標的方式取得被告工程的承建資格,工程竣工后,經雙方結算工程款為12867463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11193500元。原告提供的證據5、6能證明被告應支付工程進度款的具體數額,但不能證明逾期付款情況。僅憑證人徐松林證言,不能證明工程完工后的維修情況,且被告對該證言亦有異議,故對該證言不予認定。對被告提供的證據1、2、3的真實性予以認定。證據1證明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辦理竣工結算后,支付至合同價的95%,剩余合同價的5%作為工程質量保修備用金。證據2、3證明因工程在使用過程中存在質量問題,龍游縣相關部門進行現場勘測后,討論決定,對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外墻抹灰和涂料、食堂地面項目暫不列入結算審核范圍,待施工方返工維修并重新驗收通過后予以計算,如在結算審核前完成返工維修,則在結算審核中對外墻涂料、抹灰及食堂地面價款不予扣除。
本院根據各方當事人的陳述以及本院確認的有效證據,認定下列事實:2003年11月,被告龍游教育公司將其龍游縣實驗小學遷建工程依法向社會公開招標,其中《招標文件》第2.2.7.2條支付工程款規定,正式開工后7天內,預付合同價的5%作為備料款;工程款按月支付,并從進度款中扣回備料款,每次扣回支付額的6%扣清為止,工程款支付到到合同價款的80%時停止支付;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辦理竣工結算后,支付至合同的95%,并無息退還履約保證金;剩余合同價的5%作為工程質量保修備用金,在工程保修期滿1年后支付3%,滿5年后支付2%給承包方(即原告)。第2.2.14.4條規定,本工程的合同文件包括下列附件:招標文件……。所有附件與合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合同簽訂之前產生的附件與合同正本有矛盾之處以合同正本為準。原告貝林公司參與投標并中標。2003年12月16日,原、被告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約定:由原告承建實驗小學綜合樓、教學科技辦公圖書樓、食堂及給排水、電氣安裝和附屬工程;工期210天;合同價款16880328元;甲方(即被告)在審查認可月工程量造價后,按月工程量審定造價的85%并扣除電、水、備料款等有關費用后作該月工程進度款,于次月10日支付,如果休息日,順延至休息日后第一個工作日支付;發包人(即被告)收到竣工結算資料并經審定工程決算造價后28天內支付竣工工程款;驗收合格交付使用日起算二年期滿付保修金余款的60%,五年期滿付清余款等事項。2003年12月29日,該工程開工。2005年7月27日,教學科技辦公圖書樓通過竣工驗收;同年8月22日,食堂通過竣工驗收;2006年4月30日,綜合樓通過竣工驗收。施工過程中,被告先后共支付原告工程款11193500元。工程交付使用后,被告方提出質量問題并要求原告進行返工維修。2006年9月20日,龍游縣紀委、檢察院、財政局、教育局及原、被告進行工程結算審核討論,其中對工程質量問題認為如在結算審核前完成返工維修,則在結算審核中對外墻涂料、抹灰及食堂地面價款不予扣除。2007年1月25日,經相關單位聯合審定,該工程總造價為12867463元。
本院認為,原告通過招投標的方式取得被告的龍游縣實驗小學遷建工程承建資格,后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該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為合法有效,雙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成立。至2006年4月30日止,該工程全部項目經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被告作為發包人應按約完全履行支付工程款的義務。
本案爭議焦點之一為工程欠款的具體數額。本案工程總價款為12867463元。根據《招標文件》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規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辦理竣工結算后,28天內支付合同價的95%,因此被告應在2007年2月23日前支付工程款的95%,即12224089.85元(12867463×95%)。同時,《招標文件》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規定,合同價的5%作為工程質量保修金,驗收合格交付使用日起算二年期滿付保修金的60%,五年期滿付清保修金余款,因本案工程至2006年4月30日止全部項目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至今保修期未滿,故質量保修金的支付條件未成就。扣除已付工程款11193500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030589.85元(12224089.85元-11193500元)。
本案爭議焦點之二為欠付工程款的利息的具體數額。因欠付工程價款的利息為法定孳息,原、被告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沒有約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根據雙方約定工程款支付到合同價款的80%時停止支付,現被告支付工程款11193500元已達合同價款的86.99%,故在工程結算即2007年1月25日前工程不存在欠款,現尚欠工程款1030589.85元的利息從應付款之日(即2007年2月23日)計付。同時,原告所主張的計息標準為年利率6.39%,該利率并未超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故對該工程欠款的利息以此為計付標準。
本案爭議焦點之三為原告對承建的工程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或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本案龍游縣實驗小學遷建工程為教育公益性項目,屬于社會公益設施,依其性質不宜折價或拍賣,故工程款亦不能從折價或拍賣款中獲得優先受償。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法釋[2002]16號第四條規定“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計算。”該6個月的期間為除斥期間,本案中的工程已于2006年4月30日全部竣工,至起訴之日已超過6個月,故原告已喪失優先受償權。
綜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訴訟請求,對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確認對所建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的訴訟請求,因不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龍游縣教育發展總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浙江貝林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工程款1030589.85元;
二、被告龍游縣教育發展總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浙江貝林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工程欠款的利息(至判決之日為54878.91元,此后利息按年利率6.39%計算);
三、駁回原告浙江貝林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20944元,由原告浙江貝林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7944元,被告龍游縣教育發展總公司負擔13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20944元(具體金額由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確定,多余部分以后退還),款匯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省本級財政專戶結算(分戶),帳號:398000101040006575515001,開戶銀行:中國農業銀行杭州市西湖支行,逾期未交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王 小 紅
審 判 員 方 日 進
代理審判員 舒 偉 霞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姚 月 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