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慶 市 第 一 中 級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02)渝一中民初字第544號
原告重慶市銅梁縣經濟委員會,住所地重慶市銅梁縣巴川鎮半月路71號。
法定代表人李永強,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曉莊,重慶天朗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鄭明光,重慶市銅梁縣經濟委員會副主任。
被告重慶科威(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高新區渝州路50號。
法定代表人莫春華,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健,重慶百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楊澤延,重慶百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重慶萬州區三峽旅游(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奉節縣永安鎮公館街12號。
法定代表人莫春華,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張健,重慶百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楊澤延,重慶百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重慶市銅梁縣經濟委員會 (以下簡稱銅梁經委)與被告重慶科威(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威公司)、重慶萬州區三峽旅游(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峽旅游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銅梁經委的委托代理人周曉莊、鄭明光,被告科威公司、三峽旅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莫春華及委托代理人楊澤延、張健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銅梁經委訴稱,1998年4月27日,銅梁經委與被告科威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該工程于1998年6月28日正式開工。期間,被告三峽旅游公司以業主的名義,參與了該工程的管理、工程進度款的支付,以及工程竣工驗收等事務。由于被告不能按時足額拔付工程款,以致2000年6月15日該工程才得以竣工。經法定質量監督部門評定,工程質量等級為“優良”。2000年7月5日,原告將已竣工的主體工程交付被告。同年9月7日,原告將主體工程竣工結算報告提交被告。經原告按合同規定結算,該主體工程總價款應為13734239.59元,扣除已支付進度款6269701.52元,另約定向第三方代為償還債務180萬元,被告尚欠工程款5664537.75元。但被告既未如期批準結算報告,又不支付所欠工程款,原銅梁縣建筑工程公司僅完成了主體工程的施工內容,未完成合同約定的全部施工內容,依法需要終止合同履行。
經過機構改革,銅梁縣建筑工程公司的債權債務由銅梁縣經濟委員會享有和承擔,因此銅梁縣經濟委員會就作為原告主張權利。
據此請求法院判令:1、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5664537.75元及逾期利息和優良工程獎;2、終止原、被告訂立的施工合同的履行;3、確認我委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科威公司答辯稱:科威公司與三峽旅游公司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不認可銅梁縣經委提出的工程總價款13734239.59元。夔門國際大酒店不是優良工程,我公司不應向銅梁經委支付優良工程獎。對華禹事務所鑒定報告有兩點異議:科威公司與銅梁建司在華禹事務所達成了按照萬州信息價下浮10%作為材料結算價的協議,而華禹事務所則沒有按照這一協議執行,不僅直接把萬州信息價作為計價標準,而且增加數十萬元的運輸費用;不認可銅梁建司的雷天均、秦開平與酒店工作人員莫亞民、莫自力達成的協議。
被告三峽公司答辯稱:同意科威公司的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重慶市銅梁縣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銅梁建司)系工業與民用建筑施工二級企業。1998年4月27日,銅梁建司與被告科威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被告科威公司將位于奉節縣寶塔坪的主體工程和輔助工程的土建、環境工程及場地“三通一平”等,發包給重慶市銅梁建司承建:總工期396天,實際開工日期以建設方通知為準;暫定土建工程造價以竣工結算為準;工程質量等級為合格,如達到優良等級,按總造價的1.5%計算優良工程獎;竣工結算批準時間為建設方收到結算報告后一個月內;保修期限:土建工程一年,屋面防水工程三年等等。該施工合同還約定,將雙方此前所簽訂的《奉節夔門國際大酒店土建工程幾點原則協議》(下稱“原則協議”)“作為施工合同”的附件,與該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該“原則協議”約定工程取費標準為:“按集體三級,九五定額計取。一次定死,不再升降,也不再另套定額,另行增減。”同時約定,“工程竣工后一月內結清全部工程款”。
該工程包括1#樓、2#樓、3#樓、4#樓、觀景塔連廊,于1998年6月20日正式開工,2000年6月15日該工程主體工程竣工。原銅梁建司僅完成了主體工程的施工內容,未完成合同約定的全部施工內容(如環境工程、附屬工程)。三峽旅游公司作為業主參加該工程的竣工驗收,并且在“單位工程竣工驗收表”簽章。奉節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參加驗收,并對單位工程質量作出如下評定,“基礎合格,主體、外裝飾、屋面分部優良,電氣安裝未完善暫不予評定”。2000年7月,銅梁建司將已竣工的主體工程交付被告三峽旅游公司。同月11日,雙方舉行了主體工程交接儀式。同年9月7日,銅梁縣建筑工程公司將主體工程竣工結算報告提交被告,被告科威公司和三峽旅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莫春華親自簽收。但被告未如期批準結算報告。本案在審理期間,經銅梁經委申請,本院依法委托重慶華禹工程審價事務所對銅梁縣建筑工程公司施工修建的“奉節夔門國際大酒店”主體工程造價進行鑒定,鑒定金額為9868241.14元。莫亞民、莫自力與雷天均、秦開平簽署的《關于銅梁縣建筑公司承建奉節夔門大酒店有關質量問題處理意見》,沒有三峽公司簽章,三峽公司又不認可,因此該文件不能作為鑒定依據,華禹審價事務所據此將該工程鑒定金額由9868241.14元調整為10251472.11元。該工程造價中的企業管理費為483840.27元,計劃利潤為252910.27元。
另查明,銅梁建司于2000年6月21日經銅體改[2000]6號文件批準出讓,根據《重慶市銅梁縣建筑工程公司集體資產產權出售協議》及補充協議,債權債務由原銅梁縣鄉鎮企業委員會承擔。2001年9月15日機構改革,根據銅府發[2001]84號文件,原銅梁縣鄉鎮企業委員會劃歸銅梁縣經濟委員會,因此,銅梁縣經濟委員會就享有原銅梁建司享有的債權債務。
再查明,銅梁經委認可萬州區三峽旅游公司、科威公司已付工程款為6269701。84元,但二被告未就此問題詳細舉證,就其舉示的證據看小于該金額。另,2001年2月20日銅梁縣鄉鎮企業發展有限公司、銅梁縣建筑工程公司、科威公司達成關于債權轉移的如下協議:科威公司愿意接收銅梁建筑工程公司向銅梁縣鄉鎮企業發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萬元債務;本金不再由銅梁縣建筑工程公司向銅梁縣鄉鎮企業發展有限公司歸還;科威公司同意在半年內用自有資產或在夔門國際大酒店工程款中支付。
還查明,萬縣市三峽旅游公司于1999年6月變更為萬州區三峽旅游公司,1997年11月14日,奉節縣計劃委員會同意萬州區三峽旅游公司建設奉節夔門國際大酒店立項。1998年7月,萬州區三峽旅游公司取得該工程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以上事實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銅體改[2000]6號文件、銅府辦發[2001]84號文件、重慶市銅梁縣建筑公司集體資產產權出售協議及補充協議、工程竣工驗收資料一套、莫春華收到預決算書的收條、關于債權轉移的協議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在卷為證,并經當庭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科威公司與銅梁縣建筑工程公司簽訂修建奉節夔門國際大酒店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及附件,但奉節夔門國際大酒店的業主為三峽旅游公司,三峽旅游公司參與該工程的付款、管理和竣工驗收等事務,科威公司與三峽旅游公司均認可科威公司與三峽旅游公司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科威公司、三峽旅游公司與銅梁經委均應按合同履行義務。針對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主要問題,本院評判如下:
一、 關于華禹事務所鑒定報告對材料結算價的計算是否準確的問題。科威公司與三峽公司認為,科威公司與銅梁建司在華禹事務所達成了按照萬州信息價下浮10%作為材料結算價的協議,而華禹事務所則沒有按照這一協議執行,不僅直接把萬州信息價作為計價標準,而且增加數十萬元的運輸費用。本院認為,2003年12月13日,銅梁建司、科威公司達成《會議紀要》如下:對工程造價中需調價的材料按萬縣市建設工程經濟信息98年下半年至99年上半年期間算術平均值計價后下浮10%。《萬州建設工程經濟信息》對各種材料出具了市場信息價和市場預算價兩種價格,市場預算價包含市場信息價和綜合費,市場預算價比市場信息價高出的是綜合費,而綜合費主要是指運輸費用。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按照萬縣市建設工程經濟信息算術平均值計價,并沒有約定僅按萬州信息價計價,運輸費用的發生屬于正常而自然的事,華禹事務所的鑒定結論按市場預算價計價,并無不妥。科威公司、三峽公司的抗辯理由,本院不予采納。
二、關于是否應主張優良工程獎的問題。根據施工合同約定,工程質量達到優良等級,被告按優良工程結算造價的1.5%計算優良工程獎。根據單位工程質量綜合評定表中奉節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作出的結論為“基礎合格,主體、外裝飾、屋面分部優良,電氣安裝未完善暫不予評定”。并無整體工程為優良的結論。本院認為,不宜主張優良工程獎。原告要求主張優良工程獎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三、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最高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和辦理執行案件中,應當依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認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優先受償權優于抵押權和其他債權;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工作人員報酬、材料款等實際支出的費用,不包括承包人因發包人違約造成的損失。因此,原告要求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建設工程價款的范圍應扣除建設工程造價中的企業管理費和計劃利潤,因此原告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建設工程價款為9514721.57元。
綜上所述,華禹事務所的鑒定報告并無不妥,本院確認銅梁縣建筑工程公司施工修建的奉節夔門國際大酒店主體工程造價金額為10251472.11元。根據舉證責任的分配,本院確認科威公司、三峽旅游公司已支付工程款6269701.84元。另銅梁縣建筑工程公司將對科威公司享有的180萬元債權轉移給銅梁縣鄉鎮企業發展有限公司也應扣除。因此科威公司、萬州三峽旅游公司尚欠銅梁縣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2181770.27元。雙方合同約定竣工結算報告批準時間為建設方收到結算報告后一個月內,2000年9月7日,銅梁縣建筑工程公司將主體工程竣工結算報告提交被告,但被告未按約定批準結算報告和結清工程款,因此二被告應于2000年10月7日起向銅梁建司支付未如期給付尚欠工程款的資金占用損失。現原告銅梁經委享有銅梁建司的債權債務,其要求二被告給付工程欠款及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原告要求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原告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建設工程價款為9514721.57元,因此原告就二被告所欠工程款2181770。27元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所規定的建設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原告要求給付優良工程獎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因二被告未按約定支付巨額工程款,現原告要求終止合同履行,具備《合同法》第九十 四條規定的關于解除合同的條件,其要求終止合同履行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二百八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重慶科威集團有限公司、萬州區三峽旅游(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支付尚欠銅梁縣經濟委員會工程款2181770。27元和資金占用損失(自2000年10月7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利隨本清)。
二、重慶科威集團有限公司、萬州三峽旅游(集團)有限公司應給付銅梁縣經濟委員會工程款2181770。27元,重慶市銅梁縣經濟委員會對該款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優先受償權。
三、重慶科威集團有限公司與銅梁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及原則協議從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終止履行。
四、駁回重慶市銅梁縣經濟委員會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受理費38155元,其他訴訟費5723元,合計43878元;鑒定費150000元,訴訟保全費28520元,共計222398元,由銅梁縣經濟委員會負擔111199元,重慶科威集團有限公司、 萬州區三峽旅游(集團)有限公司負擔111199元(此款已由重慶市銅梁縣經濟委員會預交不退,重慶科威集團有限公司、萬州區三峽旅游集團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直付重慶市銅梁縣經濟委員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商雪梅
審 判 員 汪 莉
代理審判員 楊云英
二00四年七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蘭建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