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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并未規定被掛靠人應當向掛靠人承擔工程款支付責任,法律亦未規定被掛靠人應對發包人支付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在無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掛靠人申請法院凍結被掛靠人的財產,應認定掛靠人主觀上存在過錯,被掛靠人的銀行賬戶被法院凍結后,為解決資金周轉困難,被掛靠人向他人借款遭受利息等損失,應當由掛靠人承擔。
財產保險公司為掛靠人的財產保全申請提供擔保,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案件來源
再審申請人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侯光冬、龍金紅、譚炳南與被申請人郴州市俊鋒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一案(2021)最高法民申1241號
裁判要旨
案涉建設工程系由再審申請人借用承包人名義與發包人簽訂施工合同,承包人出借資質,由再審申請人自行組織人員實際施工,人員管理、資金來源、工程款收付等均系再審申請人與發包人直接發生關系或直接往來,故再審申請人與承包人之間為掛靠關系。
法律并未規定被掛靠人應當向掛靠人承擔工程款支付責任,法律亦未規定被掛靠人應對發包人支付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
掛靠人明知被掛靠人沒有直接向其支付工程款的合同義務,仍申請法院凍結非義務主體被掛靠人的財產,應認定掛靠人主觀上存在過錯。
被掛靠人的銀行賬戶被法院凍結后,為解決資金周轉困難,被掛靠人向他人借款,每月按固定比例支付借款利息,被掛靠人提交的股東會決議、借款協議、收據、銀行回單等證據,可相互印證其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事實,由此認定掛靠人申請財產保全使被掛靠人遭受了損失,并無不當。
財產保險公司為掛靠人的財產保全申請提供擔保,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裁判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略。
負責人:賀振偉,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略。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侯光冬,(基本信息略)。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龍金紅,(基本信息略)。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譚炳南,(基本信息略)。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郴州市俊鋒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曹亞,該公司經理。
再審申請人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大地財保郴州支公司)、侯光冬、龍金紅、譚炳南(以下簡稱侯光冬等三人)因與被申請人郴州市俊鋒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俊鋒公司)因申請訴中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湘民終105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大地財保郴州支公司申請再審稱:原判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請求再審。理由:(一)原審認定侯光冬等三人申請財產保全錯誤缺乏基本證據證明且與事實不符。1.俊鋒公司沒有證明侯光冬等三人申請保全存在何種錯誤,二審在沒有任何新證據的情況下否定一審判決,認定侯光冬等三人申請保全錯誤。2.俊鋒公司隱瞞為解封其基本賬戶而申請將凍結的資金2574525.73元劃扣至法院賬戶的事實,俊鋒公司的資金被劃扣是其自身行為導致的。(二)原審認定俊鋒公司因保全行為存在損失缺乏證據證明。俊鋒公司主張以月息2%借貸258萬元,但該借款的性質、用途及資金流向均不明確,且俊鋒公司在賬戶被凍結后立刻向他人借款的金額與保全凍結的金額高度一致,系故意為之。(三)原審僅以掛靠關系就認定侯光冬等三人申請財產保全錯誤,屬于適用法律明顯錯誤。1.侯光冬等三人起訴俊鋒公司和郴州市郢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郢軒公司)有充分的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其訴求是否獲得支持并非認定申請保全是否錯誤的唯一標準。2.因保全引起的損害賠償案件應當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侯光冬等三人申請保全不存在主觀惡意或過錯行為,俊鋒公司訴求的損失與保全行為亦無因果關系。
侯光冬等三人申請再審稱:原判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請求再審。理由:(一)俊峰公司主張向案外人陳勇軍借款并造成了利息損失,與客觀實際不符。俊峰公司在法院凍結其賬戶資金后沒有提出異議,其在沒有重大支出的情況下借款258萬元并承擔利息,且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借款用于繳納稅費和員工保險費,該借款有虛假之嫌。(二)原審認定侯光冬等三人申請財產保全在主觀上存在過錯,缺乏證據證明。案涉郢軒·江尚天地建設工程發包給俊峰公司施工,侯光冬等三人系掛靠俊峰公司名下的實際施工人,在發包方既不辦理工程結算,又不支付工程款的情況下,俊峰公司作為合同主體和施工管理者拒不行使結算和訴訟的權利,侯光冬等三人有權申請財產保全。
俊鋒公司提交意見稱:(一)侯光冬等三人在明顯缺乏依據的情形下對俊鋒公司提出訴訟請求,在申請訴訟保全時未盡到謹慎義務,未采取措施降低和減少損失。(二)在訴訟保全過程中,侯光冬等三人和大地財保郴州支公司拒絕俊鋒公司以不動產查封代替賬戶資金查封的申請,對俊鋒公司損失的發生和擴大有過錯。(三)侯光冬等三人與郢軒公司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生效判決已確認俊鋒公司不承擔責任,侯光冬等三人沒有上訴,說明其認可該判決是正確的。請求駁回大地財保郴州支公司和侯光冬等三人的再審申請。
本院經審查認為,(一)原判決認定侯光冬等三人申請財產保全在主觀上存在過錯是否缺乏證據證明。郢軒·江尚天地建設工程系由侯光冬等三人借用俊鋒公司名義與郢軒公司簽訂施工合同,俊鋒公司出借資質,由侯光冬等三人自行組織人員實際施工,人員管理、資金來源、工程款收付等均系三人與郢軒公司直接發生關系或直接往來,三人還與郢軒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故侯光冬等三人與俊鋒公司之間為掛靠關系。在法律沒有規定被掛靠人應承擔工程款支付責任,或對發包人支付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且侯光冬等三人亦沒有主張俊鋒公司違反掛靠合同義務的情形下,侯光冬等三人明知俊鋒公司沒有直接向其支付工程款的合同義務,仍申請法院凍結非義務主體俊鋒公司的財產,原審認定三人主觀上存在過錯,有證據證明。
(二)原判決認定侯光冬等三人申請財產保全使俊鋒公司遭受損失是否缺乏證據證明。侯光冬等三人向一審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后,俊鋒公司的基本賬戶、中核EPC項目臨時共管賬戶被法院凍結,為解決資金周轉困難,俊鋒公司向陳勇軍借款258萬元,每月按2%的比例支付借款利息51600元,共支付陳勇軍12個月利息619200元。俊鋒公司提交的股東會決議、借款協議、收據、銀行回單等證據,可相互印證其向陳勇軍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事實。侯光冬等三人認為俊鋒公司該筆借款有虛假之嫌,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因此,原審認定侯光冬等三人申請財產保全使俊鋒公司遭受了損失,并無不當。
(三)原審判決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是否屬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關于“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的規定,侯光冬等三人申請保全錯誤,應當賠償俊鋒公司因此所遭受的損失619200元。大地財保郴州支公司為前述財產保全申請提供擔保,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審認定侯光冬等三人構成訴訟中的保全不當,應對俊鋒公司承擔侵權責任,有法律和事實依據。
綜上,大地財保郴州支公司、侯光冬等三人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郴州中心支公司、侯光冬、龍金紅、譚炳南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 孫祥壯
審判員 馮文生
審判員 劉少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崔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