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來源
陜西航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原陜西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肅昊鑫市場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20)最高法民終496號
裁判要旨
案涉工程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中標之前雙方就案涉工程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并簽訂的合同,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無效,應當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認定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未結算的,應付工程款的時間為當事人起訴之日,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六個月自當事人起訴之日開始計算。一審以雙方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作為優先受償權的起算時間,認定已超過法律規定的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六個月法定期限,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
法院裁判
以下為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裁定書中“本院認為”部分對該問題的論述:
本院認為,根據本案一審判決和陜西航建公司、甘肅昊鑫公司上訴的事實與理由,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為:一、本案一審認定工程款是否正確。二、本案一審判決陜西航建公司在一審判決生效后15日內移交案涉工程完整的工程竣工資料并協助竣工驗收是否正確。三、陜西航建公司是否享有案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關于一審認定工程款是否正確的問題。關于鑒定報告是否應作為本案認定工程款依據的問題。陜西航建公司上訴主張本案不應參照《補充協議》確定案涉工程款,鑒定意見不應作為認定工程款的依據。《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第五十五條規定:“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本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給予警告,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本案中,案涉工程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陜西航建公司中標之前,雙方就案涉工程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并簽訂的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違反了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無效。雙方當事人實際履行的是《補充協議》,故本案應當參照《補充協議》的約定認定工程價款。一審中,陜西航建公司申請對其施工的“慶陽CBD商務中心二期工程”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甘肅立信造價公司接受一審法院委托鑒定案涉工程造價,依據各方當事人提交并經質證的案涉工程全部證據材料,對陜西航建公司施工的工程造價進行評估鑒定,并出具鑒定報告。該鑒定報告送達雙方后,雙方均對鑒定報告提出異議,甘肅立信造價公司對雙方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了書面答復。之后,一審法院組織庭審質證,通知鑒定人接受雙方當事人的質詢,甘肅立信造價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針對雙方質詢提出的問題進行了書面答復。2018年6月19日,甘肅立信造價公司將鑒定意見進一步核實并做出調整,在原有甘立工鑒(2017)005號(修正)報告鑒定工程造價170142178.92元基礎上追加費用231459.26元,合計:工程造價170373638.18元。一審認定該鑒定報告程序合法、內容客觀、合法有效,應作為認定涉案工程造價的依據,該認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關于甘肅昊鑫公司上訴主張其代陜西航建公司向第三方支付的工程款4049622元是否應從本案應付工程款中扣除的問題。本案經鑒定,陜西航建公司施工部分工程造價170373638.18元,雙方認可已支付158335485元,甘肅昊鑫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4049622元付款系代陜西航建公司支付。本院對甘肅昊鑫公司該項主張不予支持。關于甘肅昊鑫公司上訴主張其代陜西航建公司交納的稅款1716840元是否應予扣除的問題。二審查明,甘肅昊鑫公司與陜西航建公司之間存在代扣代繳稅費的約定,甘肅昊鑫公司已實際代陜西航建公司交納了案涉工程款5020萬元的稅款1716840元,該款項應當從甘肅昊鑫公司應支付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本院對甘肅昊鑫公司有關其代繳工程稅款1716840元應當扣除的主張予以支持。綜上,甘肅昊鑫公司應向陜西航建公司支付工程款數額為10321313.18元。
關于一審判決陜西航建公司在一審判決生效后15日內移交案涉工程完整的工程竣工資料并協助竣工驗收是否正確的問題。本案中,雙方對施工方交付完整的竣工驗收資料及配合發包方辦理竣工驗收有明確的約定,移交案涉工程完整的工程竣工資料并協助竣工驗收是施工方陜西航建公司必須履行的合同義務。一審認定陜西航建公司在判決生效后15日內移交案涉工程完整的工程竣工資料并協助竣工驗收,該認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關于陜西航建公司是否享有案涉工程價款優先權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建設工程合同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本解釋施行后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解釋。”根據前述法律規定,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未結算的,應付工程款的時間為當事人起訴之日,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六個月自當事人起訴之日開始計算。本案中,案涉工程未實際交付,工程價款未結算,應付款時間應為陜西航建公司起訴之日。陜西航建公司2015年11月12日提起本案訴訟,主張對案涉工程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并未超過法定期間。一審以雙方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2013年10月31日作為優先受償權的起算時間,認定陜西航建公司已超過法律規定的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六個月法定期限,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予以糾正。
另,關于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鑒定費的負擔問題。甘肅昊鑫公司上訴主張一審案件受理費、鑒定費未按勝敗比例合理分配。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本案中,陜西航建公司提起本案訴訟,甘肅昊鑫公司提出反訴,雙方均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一審法院有權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對雙方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酌情進行分配,本院對甘肅昊鑫公司該項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陜西航建公司、甘肅昊鑫公司的上訴請求均部分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一審判決第二項;
二、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
三、甘肅昊鑫市場開發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向陜西航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321313.18元,并支付相應的利息(自2015年11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四、陜西航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甘肅昊鑫市場開發有限公司欠付其工程款10321313.18元范圍內對本案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五、駁回陜西航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六、駁回甘肅昊鑫市場開發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訴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二審案件受理費256672元,由陜西航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負擔;反訴二審案件受理費39197元,由甘肅昊鑫市場開發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駱 電
審判員 曾朝暉
審判員 楊 卓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楊婷
書記員李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