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爭點
1. 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如何處理?
2. 當事人對涉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相關補充協議無效均有過錯,是否影響參照合同約定確定工程價款?
3. 對于施工人中途退場,如何確定其實際完成的部分工程的價款?
關鍵詞: 固定總結|中途退場|工程款結算
裁判要點
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雙方對涉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相關補充協議無效均有過錯,但雙方的過錯并不影響參照合同約定確定工程價款。對于施工人中途退場實際完成的部分工程的價款采取按比例折算的方式計算。
案情概況
2013年9月5日,原告盧國義借用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天德通(遼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資質與被告華強公司簽訂了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工程以施工圖紙全部內容為準,工程承包范圍為人工費及材料(包工包料),施工總承包。合同價款固定總價。合同簽訂后,原告盧國義組織施工隊伍進入工地施工。2014年11月26日,發包方即被告華強公司與承包人赤峰天德通(遼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實際施工人原告盧國義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三方就盧國義退出華強公司1#車間工程施工,截止2014年11月26日以前所發生的本工程費用由華強公司樸慶軍與實際施工人盧國義結算。之后,原、被告雙方因結算事宜協商未果,訴至法院。
法院裁判理由
二審法院:一審判決認定涉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相關的補充協議無效,是正確的,現雙方當事人對此亦均無異議。在此情況下,實際施工人盧國義起訴主張其已完工程價款,法院即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予以處理;盧國義主張按2008定額據實結算涉案工程價款缺乏依據,不應予以支持。?在本案所屬情形下如何結算工程價款,上述司法解釋已有明確規定,一審法院予以適用,并無不當。況且盧國義作為借用建筑施工企業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對于涉案合同無效負有過錯,其更不應因合同無效反而獲得比合同有效時更多的利益。涉案合同是因盧國義不具備施工資質而無效,但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結算的約定應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故一審法院依據上述司法解釋規定,參照雙方合同約定的結算方式,經鑒定機構計算盧國義已完工程量占全部工程量的比例,從而計算確定盧國義已完工程價款,具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正確適當。
再審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采用固定價格,合同價款為1360萬元。該約定是雙方自愿作出的真實意思表示,盧國義在簽訂合同時應當對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有充分認識,其事后認為合同約定價款明顯不公,并主張案涉工程價款應當通過司法鑒定確定,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二審法院不予支持并無不當。?鑒于盧國義在未完工情況下中途退出施工,二審法院對于其實際完成的部分工程的價款采取按比例折算的方式計算,即先計算出已完工的部分工程的價款占全部工程總價款(該已完工的部分工程的價款和全部工程總價款可按照定額標準鑒定得出)的比例,然后按照該比例乘以合同約定的固定價款,計算得出實際完成的部分工程的價款為9869054.75元,并無不當。?盧國義關于按實際完成工程造價據實結算涉案工程價款的申請再審理由,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二審法院在確定案涉工程價款時,參照華強公司、盧國義、赤峰天德通(遼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營口沿海產業基地營口華強玻璃有限公司1#車間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議》第七條的約定,扣除華強公司“代扣代繳”應當由盧國義支付赤峰天德通(遼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文明施工管理、協助辦理竣工備案手續服務費10萬元,亦無不當。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盧國義、營口華強玻璃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20)最高法民申2229號,裁判日期:2020年06月29日,審判人員:宋春雨 余曉漢 季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