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問題
工程價款在訴訟之前未結算,訴訟中通過司法鑒定最終確定的,其優先受償權的期限自何時起算?
關鍵詞: 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起算時間|司法鑒定
裁判要旨
工程價款在訴訟之前未結算,訴訟中通過司法鑒定最終確定的,其優先受償權期限自司法鑒定最終確定之日起算。
裁判理由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22條規定,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建筑房地產法律圈提醒注意:該解釋已被廢止,新的建工解釋(一)第41條規定:承包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八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
2. 本案雙方訴訟之前未能結算完畢(雙方直至2016年10月26日仍簽訂《關于霍邱旭日尚城工程款結算等問題的補充協議》、2016年12月17日簽署《備忘錄》對工程款支付作出約定,且約定為暫定工程造價),工程價款于訴訟階段通過的司法鑒定最終確定,因此本案經工集團于2017年1月起訴主張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超出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六個月期限。
律師評析
該問題是對建設工程司法解釋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起算點的理解,要言之,對“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當中的“應當給付”的理解和解釋問題。本案提供了一種非常有價值的解釋,既能堅守法律文本的文義,又能兼顧法律實質保護的法益。
案件索引
最高法院《安徽奔盛置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2020)最高法民申5566號,審判人員:孔玲 李相波 寧晟;裁判日期: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