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慶盛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慶市江津區德感街道辦事處圣泉正街115號。組織機構代碼:20359120—X
法定代表人歐某東,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某祥,重慶季霖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劉某萍,女,原告公司項目負責人。
被告東方光大集團(重慶)實業有限公司。住所重慶市江津區雙福工業園區拆遷安置綜合樓A區1幢2—2號。組織機構代碼:69655824—7
委托代理人楊某偉,男。
委托代理人唐某伯,男。
原告重慶盛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東方光大集團(重慶)實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周思遠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于2011年10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重慶盛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某祥,被告東方光大集團(重慶)實業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某偉、唐某伯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重慶盛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訴稱:2009年12月29日,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市政公用施工總承包二級、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三級資質的原告,與被告東方光大集團(重慶)實業有限公司簽訂《東方光大集團(重慶)實業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約定:被告將東方光大(重慶)通信級塑料光纖產業園區內的職工宿舍一棟、職工餐飲及公寓一棟,承包給原告施工修建。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10年5月20日進場施工,2011年6月10日工程竣工,同年6月14日,原告依據上述合同施工完成的東方光大(重慶)通信級塑料光纖產業園食堂、5號、6號倒班樓經竣工驗收合格。同年8月14日,原告向被告送交了竣工結算資料,至今被告仍未答復。2011年9月29日,原告向被告遞交了《關于催促東方光大集團(重慶)實業有限公司優先解決工程款項支付的函告》,載明:由于被告有巨額款項未支付,為了防止民工和材料商鬧事,要求被告優先支付原告工程款,且按《合同法》第286條的規定,原告的工程款有優先受償權,如被告不支付,原告屆時將依法行使。同月26日,原告又向被告遞交了《關于催付工程款及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函告》,載明: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或以原告承建項目折價、拍賣、變賣后的價款優先支付。請求人民法院依法確認原告對其承建的東方光大(重慶)通信級塑料光纖產業園食堂、5號、6號倒班樓工程享有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
被告東方光大集團(重慶)實業有限公司承認原告重慶盛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上述事實,承認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
經本院審查,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本院判決如下:
原告重慶盛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對其承建的東方光大(重慶)通信級塑料光纖產業園食堂、5號、6號倒班樓工程的價款,享有以東方光大(重慶)通信級塑料光纖產業園食堂、5號、6號倒班樓工程折價、拍賣、變賣所得價款的優先受權,原告享有的優先受償權優先于抵押權和其他普通債權。
訴訟費40元由被告東方光大集團(重慶)實業有限公司負擔(此款原告重慶盛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預交,被告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同時,直接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遞交上訴狀后上訴期滿七日仍未預交訴訟費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周思遠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陳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