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二十三冶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長沙市勞動東路289號。
法定代表人劉則平,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歐利波,男,漢族,1973年1月14日出生,系該公司法律事務部職員,住址××××。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即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提起上訴,參與和解、調解等。
委托代理人謝岳權,男,漢族,1977年11月15日出生,系該公司法律事務部職員,住址××××。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太子奶集團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株洲大道999號。
法定代表人李途純,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袁明,男,漢族,1971年12月2日出生,系該公司法務部職員,住址××××。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即代為承認、變更、放棄、反駁訴訟請求,提起反訴,進行和解等。
原告二十三冶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二十三冶公司)因與被告湖南太子奶集團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原名為湖南太子奶集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子奶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0年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0年3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二十三冶公司代理人歐利波、謝岳權,太子奶公司代理人袁明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二十三冶公司訴稱: 2005年12月22日,原、被告簽訂了《湖南太子奶集團栗雨工業園3號主廠房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建栗雨工業園3號主廠房工程項目。合同簽訂后,原告依合同全面適當履行了合同義務,2008年3月栗雨工業園3號主廠房工程經全面驗收合格后投入使用,2009年8月辦理了結算。該工程經原被告雙方結算總價為13934664.67元。根據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被告應在該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支付該工程總價的60%,其余40%一年內按每季度10%支付。目前付款期限已屆滿,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全部工程款,但被告至今僅支付原告工程款6105000元,尚拖欠工程款7829664.67元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原告。作為建筑工程的承包人,依據《合同法》286條之規定,原告對湖南太子奶集團栗雨工業園3號主廠房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法院,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作出公正的判決。請求: 1、判令被告按合同約定將拖欠的工程款7829664.67元支付給原告并承擔逾期支付利息867787.84元。2、判令原告對湖南太子奶集團栗雨工業園3號主廠房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太子奶公司口頭答辯稱:1、對該工程總造價為13934664.67元已由雙方委托的造價咨詢機構作出了鑒定無異議。但因株洲高科奶業經營有限公司已代付款項未予提供及原告債權轉讓給彭柱子等原因,對應付款項應予雙方核對。2、對第二項訴訟請求有異議。因其是優先權的主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2-18號批復,應該是在6個月內行使。工程驗收合格的時間是2008年3月28日,至原告起訴已超過了6個月,原告的優先權已喪失。
原告二十三冶公司提交了如下三組證據(復印件):
證據一、2005年12月22日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擬證明原、被告間存在施工合同關系。
證據二、竣工驗收資料、2008年的驗收交接單(補充),擬證明該工程已通過竣工驗收,部分驗收工程資料原件已交給被告方。
證據三、造價咨詢報告,擬證明原被告已辦理了結算。結算金額是13934664.67元。
被告太子奶公司對原告證據質證認為:三組證據經核對原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對補充的2008年的結算清單的關聯性有異議。對是否接收人本人的簽字無法確認。
被告太子奶公司提交了如下三組證據(復印件):
證據一、授權委托書,擬證明2009年7月6日原告授權彭柱子收工程款4.8萬元。
證據二、收款收據,擬證明原告已向被告開據4.8萬元收據,該債權已經轉移。
證據三、授權賬號及彭柱子身份證復印件,擬證明原告提供將4.8萬元匯入彭柱子賬號。
原告二十三冶公司對被告證據質證認為,該證據均屬實無異議,但原告委托被告付款后,被告并未向彭柱子支付該筆款項。彭柱子也沒有書面確認該債務轉讓。
本院經綜合審查,對上述各方提交的證據作出如下認定:
對原告提交的三組證據,被告太子奶公司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無異議,予以確認。對補充的2008年結算清單被告雖提出異議,但未補充提交反駁證據予以否認,也未申請鑒定,故予以確認。
對被告提交的三組證據,經原告二十三冶公司質證屬實,予以確認。但該證據所涉及的48000元的債權轉移相對于債權人彭柱子而言屬于債務轉讓,依法應該取得債權人彭柱子的書面確認。同時,被告太子奶公司并未將該款向彭柱子支付履行。故該證據不能證明被告擬證事實。
根據上述被采信的證據,并結合各方當事人在庭審中的陳述,本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實:
2005年12月22日,原告二十三冶公司與被告太子奶公司簽訂了《湖南太子奶集團栗雨工業園3號主廠房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二十三冶公司承建栗雨工業園3號主廠房工程項目,合同價款暫定2000萬元,具體價格采用定額計價方式,按照承包范圍內工程類別的不同定額計算。工程款支付方式為按進度支付至30%,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支付至總造價的60%,其余40%一年內按每季度10%支付。合同工期120天,自工程開工之日合同生效等。合同簽訂后,二十三冶公司按照合同履行了施工義務,并于2008年3月28日將栗雨工業園3號主廠房工程進行驗收合格后交付太子奶公司使用。2009年8月26日,栗雨工業園3號主廠房工程經開元信德(北京)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進行結算審核后,太子奶公司與二十三冶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造價審核確認表,確定該工程的結算總價為13934664.67元。在工程施工和結算期間,被告太子奶公司陸續向原告二十三冶公司支付工程款,至2009年9月29日株洲高科奶業經營有限公司代為支付30000元后,共計支付工程款6105000元,尚拖欠工程款7829664.67元未支付給原告二十三冶公司。至2010年3月31日止,所拖欠工程款應該計算的同期銀行貸款利息為713454.25元。
另查明,原告二十三冶公司在2008年3月28日對栗雨工業園3號主廠房工程辦理竣工驗收合格后,沒有在6個月內向被告太子奶公司書面主張所施工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在2009年起訴至法院時,請求享有該工程的優先受償權。
本院認為,本案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原告二十三冶公司與被告太子奶公司于2005年12月22日簽訂《湖南太子奶集團栗雨工業園3號主廠房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有效。合同雙方均應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履行合同義務。原告二十三冶公司已按合同履行了該工程施工和驗收交付使用的義務。雙方亦已經辦理了施工工程的結算,確定該工程的結算總價為13934664.67元。被告太子奶公司僅支付工程款6105000元,未按合同約定期限支付全部工程款,應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被告太子奶公司拖欠工程款7829664.67元未支付的金額確實。被告辯稱原告對案外人彭柱子的48000元債務已經轉讓給被告,被告所欠原告工程款應予核減48000元,因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交充分證據證明該債務轉讓已取得債權人彭柱子的書面確認,且被告亦未將該款向彭柱子實際履行。故該辯稱理由本院不予采納。原告二十三冶公司訴訟主張被告太子奶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其對所施工的栗雨工業園3號主廠房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的請求,因未在建設工程竣工之日起六個月的期限內及時行使優先權主張,被告太子奶公司的抗辯理由成立。原告二十三冶公司的該項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行使優先權的條件,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八十六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第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湖南太子奶集團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工程款7829664.6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713454.25元給原告二十三冶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二、駁回原告二十三冶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對被告湖南太子奶集團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的栗雨工業園3號主廠房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的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72683元,由被告湖南太子奶集團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本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韋 曼 輝
審 判 員 劉 飛
審 判 員 羅 湘 武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劉 國 彬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
第四條,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