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上訴人(原審原告) 上海市黃浦建筑設計院。住所地本市南京東路374弄54號。
法定代表人 王慈忠,院長。
委托代理人 盛麗萍,上海市黃浦建筑設計院副院長。
委托代理人 王錫秋,上海市浦江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 上海萬國企業發展公司。住所地本市常德路940號501室。
委托代理人 施暉,男,在上海萬國企業發展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 楊亮,男,在上海萬國企業發展公司工作。
上訴人上海市黃浦建筑設計院、上海萬國企業發展公司因建筑工程設計費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1996)寶民初字第214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認定,1994年7月2日,上海萬國企業發展公司(以下簡稱萬國公司)與上海祁連房地產開發總公司簽訂祁連山居住區(中塊)合作開發協議。協議約定,由萬國公司負責居住區中塊總圖和單體設計工作及費用。據此,萬國公司將中塊總圖設計及中塊A1、B2街坊部分住宅工程分別委托上海市黃浦建筑設計院(以下簡稱黃浦設計院)設計,中塊總圖雙方已履行完畢。1994年10月,萬國公司與黃浦設計院簽訂了A1、B2街坊部分住宅工程設計合同,房型為3種,建筑面積為7萬平方米。合同約定,設計方案包括方案設計、施工圖設計兩個階段;萬國公司在1994年10月10日向黃浦設計院提供方案設計所需的設計資料后,黃浦設計院在7天內向萬國公司提交方案設計供萬國公司認可,萬國公司在收到初步設計文件后應盡快報有關部門審批,及時將有關部門的正式批準文件送達黃浦設計院,黃浦設計院根據有關部門對初步設計的審批意見,作必要的修改和調整,雙方在完成上述工作后,黃浦設計院在15天內向萬國公司提交平、立、剖施工圖,30天內提交全套施工圖。設計費雙方約定,單價為每平方米8.62元,單體重復利用需配基礎或局部修改的,按0.3收設計費,完全可以套用的按0.2收設計費,設計費暫估為18萬元(按建筑面積結算),萬國公司向黃浦設計院支付20%的定金3.6萬元,初步設計文件完成時,再支付設計費50%,另外雙方還約定黃浦設計院對其完成的設計文件作技術交底、施工配合、參加各階段驗收。合同簽訂后,萬國公司按約支付了定金3.6萬元。萬國公司派駐現場的辦事員劉偉龍在1994年10月21日向黃浦設計院提交單體設計要求,在黃浦設計院的一份建筑平面圖上,劉偉龍于1994年11月3日簽字,同意按此方案作施工圖。黃浦設計院在未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情況下,即進行施工圖設計。黃浦設計院設計的施工圖為6種房型,甲號5539平方米,套用四套;戊號4410平方米,套用四套;巳號3384平方米,套用一套;庚號4148平方米;辛號5431平方米,壬號3910平方米,套用三套,設計總面積81732平方米,設計費325871元。1994年11月15日,上海祁連房產開發總公司為報送規劃部門申請規劃許可證,由該公司人員沈海平從黃浦設計院提取了A1、B2街坊的全套施工圖,該公司留下自己需要的份數后,沈海平于1994年12月3日及12月5日將施工圖交給了萬國公司的劉偉龍。1995年1月4日,黃浦設計院與萬國公司簽訂補充合同,萬國公司認可原合同的3種房型變更為6種,并按6種房型計算設計費,套用圖紙暫按0.2計算,如果以后地基處理出圖不同,萬國公司再付0.1,其余條款按原合同執行。以后因萬國公司內部情況發生變化,委托黃浦設計院設計的項目被撤銷,對黃浦設計院設計的施工圖已不再需要,雙方為設計費支付發生糾紛并訴至法院。
原審法院判決:萬國公司應支付黃浦設計院工程設計費192109.70元(已扣除3.6萬元定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
黃浦設計院不服原判上訴稱,根據建設部規定,小型和技術要求簡單的建筑工程,可以“方案設計”代替“初步設計”,故原審認定上訴人設計程序違法缺乏依據;設計院與萬國公司的補充合同證明萬國公司應支付設計費325871元,但原審法院未支持上訴人的訴請有失公正,請求撤銷原判,判令萬國公司支付設計費289871元,支付94年11月16日起至執行到止的逾期付款違約金。
萬國公司不服原判上訴稱,黃浦設計院在未收到有關部門正式審批意見時,擅自提前進行施工圖設計,且方案設計代替初步設計,而又未達到規定的深度,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設計院在完成施工圖設計后,未將圖紙交付給萬國公司,其應自己承擔施工圖設計的費用,故請求撤銷原判,支持萬國公司的訴訟請求。
本院審理查明,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無誤,有合同、補充合同、設計委托協議、設計圖紙、簽收單、調查筆錄、庭審記錄、咨詢報告等證據佐證。另查,建設部規定的“小型和技術要求簡單的建設工程是指3000平方米以下的4、5級工程項目”。上述事實有建設部92年3月2日頒布的《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的規定》證實。
本院認為:上訴人黃浦設計院接受委托設計的工程項目建筑面積7至8萬平方米,就每一建筑單體也在3400至5500平方米之間,因此,該項目顯然不屬小型工程,黃浦設計院認為該項目可以“方案設計”代替“初步設計”缺乏依據;鑒于合同約定的列入國家規定工程設計收費內容的設計修改、技術交底、施工配合等工作實際沒有實施及設計過程中未嚴格按照設計規范程序辦理,方案設計成品不完整,深度不夠等事實,黃浦設計院應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原審法院作出酌情減扣設計費的判決并無不當,黃浦設計院的上訴請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上訴人萬國公司對黃浦設計院完成施工圖后出具的整個工程的設計收款通知未持異議,在以后的“補充合同”中承認設計院提供了6種組合的立面完全不同的房型,并明確按6種房型計算設計費,至此表明萬國公司對施工圖的提交已事實確認;關于“方案設計”代替“初步設計”及提前進入施工圖設計一節,并非黃浦設計院單方面行為,而是由雙方約定,并由萬國公司的聯系人員直接授意下進行的,對此,萬國公司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鑒于工程項目不再實施的責任不是黃浦設計院造成,故萬國公司應承擔支付工程設計費的民事責任。萬國公司的上訴請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7608.10元,由上海市黃浦建筑設計院、上海萬國企業發展公司各半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袁月全
代理審判員 徐霞麗
代理審判員 計海瓊
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
書記員 王冬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