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ǎ玻埃埃埃┐ń浗K字第99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四川省物探工程勘察院,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西安路棗子巷15號。
法定代表人鐘軍,院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國營第四四三一廠,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龍泉驛區龍柏路98號。
法定代表人仲肇升,廠長。
上訴人四川省物探工程勘察院因勘察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1998)成經初字第70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00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00年6月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上訴人四川省物探工程勘物探院的法定代表人鐘軍,委托代理人劉冀生,被上訴人國營第四四三一廠的法定代表人仲肇升,委托代理人李啟軍、夏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1993年5月4日,國營第四四三一廠(下稱四四三一廠)與原四川省地質物探工程勘察處(下稱勘察處)簽訂一份《地(壩)基工程勘察合同書》,約定由勘察處對四四三一廠擬建住宅進行地質鉆探。合同簽訂后,工程處于同年6月出具了《成都市國營四四三一廠生活區工程地質勘察報告》,該報告在最后結論和建議中稱:根據建筑物的規模、用途和場地地質條件,建議選用粉質粘土和粘土作基礎持力層,基礎類型以天然淺基為宜,當使用粉質粘土作持力層時,下有淤泥質土,每層土應以宜淺不宜深為原則。并對每幢擬建住宅樓的基礎埋深、持力層承載力標準值和壓縮模量提出了建議值。四四三一廠遂委托四川省電子工程設計院對住宅樓進行設計,并由其所屬的成都星光電子工程設計室進行了補充修改設計。1995年至1996年,四四三一廠住宅陸續完工。1997年5月起,四四三一廠先后發現所建住宅有墻體開裂和山墻外傾,遂又委托勘察處進行補充勘察,勘察處于1998年2月12日、3月2日向四四三一廠提交了1號、2號、4號、8號、10號樓的補充勘察報告。該報告有關土層承載力等指標與其前次測試結果不同。四四三一廠遂委托電子工業部第十一設計研究院對墻體開裂和山墻外傾的住宅進行地基加固設計,由廣漢地質工程勘察院101隊進行地基加固施工。
原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于1999年4月9日委托該院法庭科學技術研究所對本案訟爭的發生質量事故的9幢建筑進行事故原因、責任劃分的綜合司法鑒定。該研究所鑒定結論為:造成此次重大質量事故的原因是由于當事人雙方未嚴格按照規章辦事,在勘探中出現重大失誤,在設計中存在明顯不足而引起的;從技術角度看,勘察單位提供的詳細勘探報告對地基土層(主要是淤泥土)的分布、定名、允許承載力、壓縮模量的建議值發生失誤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應負主要責任;四四三一廠設計人員素質低,違規(越級)設計和不當設計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應負次要責任。原審法院認為:造成本案訟爭房出現墻體開裂、傾斜的直接原因是過大的沉降而沉降差,而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誰應對此次工程事故承擔責任;四川省物探工程勘察院(1993年12月26日,勘察處與四川省地質礦產局物探隊工程物探隊、測繪工程隊組建成立四川省物探工程勘察院,原勘察處的債權債務由勘察院享有和承擔。下稱勘察院)主張其第一次勘察數據是正確的,而經鑒定認定勘察處先后二次對同一場地進行勘察所做出的勘察報告在對關鍵土層的定名、空間位置以及承載和壓縮模量的建議等方面存在較大出入,勘察處提出兩次勘察的時間、條件等均發生變化,兩次勘察數據存在變化是可能的,故認為其第一次勘察的數據是準確的,但其未能舉出相關科學依據證明兩次勘察結果的不同是時間、條件不同所致,故依據勘察處兩次勘察報告及鑒定書,可以認定勘察處給設計施工單位提供的作為主要技術依據的數據是不完整、不準確的;勘察院認為其在第一次勘察報告中說明了淤泥質土的特性,正規的設計單位電子工業部第十一設計院即讀懂了該報告并在對2號住宅的基礎平面的設計說明中指明應于施工前探明淤泥質土的分布,而四四三一廠下屬設計室不具備設計本案訟爭建筑的資質,沒有讀懂勘察報告,沒有按勘察報告進行設計,故其應自行承擔全部責任;就工程地質勘察的目的而言,是為設計提供相關數據,其應盡可能與實際相符;設計部門利用地勘數據進行工程設計,在設計階段設計部門雖可對地勘結論提出問題進而要求進一步復探,但該環節并非是使地勘數據準確、完整的必然保證;勘察處在第一次勘察報告關于地基土評價中指出了淤泥質土,但其對該土層的定名不準,厚度、分布范圍的描述明顯偏小,特別是給出的建議值數據不準確、不完整,四四三一廠下屬設計院室直接依此數據進行工程基礎設計,最后致工程事故發生,勘察處實應負主要責任;本案四四三一廠在電子工業部第十一設計研究院對2號樓住宅基礎平面的設計中已注意到淤泥質土的情況下,當其違規修改補充工程基礎圖時,沒有要求進一步探明,而是機械使用勘察處給出的數據,未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使該工程喪失了最后可能避免事故發生的機會,對此,四四三一廠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713,821.69元,應由雙方據其各自責任分別承擔,即四四三一廠承擔30%,即:1,414,146.69元,勘察院承擔70%,即3,299,675元;四四三一廠主張的因地基事故造成的用車費、監管人員費用及資料費損失共計361,274.22元,因無付款依據,不予支持。原審法院判決:勘察院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四四三一廠經濟損失3,299,675元。第一審案件受理費35,385元,鑒定費20,000元,共計55,385元,由四四三一廠負擔16,615.5元,由勘察院負擔38,769.5元。
宣判后,勘察院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其主要上訴理由是:其與四四三一廠簽訂的勘察合同,約定的是關于六層樓的地質勘察義務,而四四三一廠將勘察處為六層樓所出具的地質勘察報告中的數據,用于七層樓的建筑,變更了合同標的,勘察院對四四三一廠擅自改建行為發生的后果,不應承擔責任;勘察處依《委托書》已完成了持力層基礎下4米的勘察義務,其他復勘因標準不同,不能同比;本案應當追加設計人為共同訴訟人,方能查明真相,分清責任;四四三一廠用于加固地基的285萬余元,為本案直接經濟損失,其支付給職工的占用購房款資金利息185萬余元與本案無關;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因勘察失誤造成經濟損失的,勘察單位的法律責任為免收勘察費和支付相當于勘察費相等的賠償金,原審法院判決由其承擔四四三一廠全部損失的70%,違反了上述規定。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作出公正判決。四四三一廠答辯稱:勘察任務的本質是了解地質狀況,勘察處提供的勘察報告未能反映地質狀況,已被四川省建筑質量檢測中心和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庭科學技術研究所證實,其未能全面、正確履行合同義務,應當承擔由此給四四三一廠造成的經濟損失;雙方所簽勘察合同雖約定擬建房屋為五樓一底,但勘察處提交的“勘察報告”載明,其布點間距是符合七層建筑要求,“勘察報告”本身已載明有5幢為六樓一底,8幢五樓一底,另外七幢未明確樓層,而勘察處采用的勘探設計、方法等并無區別,其不同樓層的地質勘察并無本質不同;《委托書》系勘察處草擬后交四四三一廠蓋章,四四三一廠非地勘專業機構,對《委托書》內容所隱含對勘察處有利部分,并不知曉,而當時四四三一廠對擬建住宅地質情況也不了解,確定自上而下第幾層為基礎持力層尚不得而知,因此,勘察處以完成基礎持力層以下4m的勘察任務,而不承擔勘察失誤的責任的理由也與其出具的勘察報告自相矛盾;關于設計部門的責任,原審法院已作出認定,由于設計部門系四四三一廠下屬非法人機構,其應當承擔的責任,已由四四三一廠承擔(即全部經濟損失的30%),勘察院要求追加設計單位,顯然不當;本案所涉建筑均系職工集資修建,并已進入房改,其與職工簽有購房合同,由于勘察失誤,造成房屋不能按時交付,其被迫承擔違約責任,對此,勘察院應當承擔該責任;經濟合同法規定因勘察、設計質量低劣,造成損失的,由勘察設計單位繼續完善,并減收或免收勘察設計費用,直至賠償損失,民法通則也規定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同要求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違反合同的賠償,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受到的損失,經濟合同法、民法通則屬基本法,其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原審法院適用經濟合同法并無不當。請求維持原判。
經審理查明,1993年5月4日,四四三一廠與勘察處簽訂一份《地(壩)基工程勘察合同書》,,約定:四四三一廠擬建五樓一底11-12幢住宅樓,委托勘察處對擬建的住宅地基地質進行勘察,具體要求是:地基的地質勘察,了解樓房地層內的土層分布和性質;了解建筑場地范圍內有無軟弱層及不良地質現象;對建筑地的穩定性質及承載能力提供依據等;四四三一廠支付勘察處質檢分析費、勞務費合計45,000元。次日,四四三一廠向勘察處出具《委托書》,該《委托書》載明:該廠在龍泉驛龍泉鎮長柏路新廠生活區擬建五樓一底和二樓一底19幢房屋,委托勘察處施工隊進場詳細勘察鉆探,按該廠規劃房屋指定范圍布置勘察鉆探點,勘察后提供資料供設計使用;具體要求如下:提供勘察范圍內的地層分布,土層物理力學性質,地基土持力層層位及其承載能力,并提出基礎類型;地下水的埋藏條件及侵蝕性;對場地的穩定性及工程地質作出評價,有否不良工程地質現象存在;鉆探深度應在持力層基礎下4m;提供勘察報告四份,其中應有勘察鉆探點平面圖,工程鉆探剖面圖,土工試驗成果(普通分析及有代表性的特殊分析);在持力層應作孔中原位測試。之后,勘察處進入四四三一廠生活區進行勘察,并在勘察過程中,將原約定勘察的11-12幢住宅及19幢增加至22幢。1993年6月25日,四四三一廠支付勘察處勘察費68,000元。同月,勘察處向四四三一廠出具了《成都市國營四四三一廠生活區工程地質勘察報告》,該報告載明:勘察處受四四三一廠的委托,于1993年5月7日至21日對位于龍泉鎮龍柏路口南300m,龍柏路西側的生活區擬建住房地質進行了詳細工程地質勘察;該生活區包括:51×10m的五樓一底住房八幢,68×10m的住房七幢,六樓一底的點式住房五幢,兩幢18×28+12×16m的兩樓一底職工食堂,18×30+10×45m的職工教育培訓中心及128×10m的營業鋪面;根據建筑物的規模、用途及場地地質條件,提出本次勘察工作的目的、任務有:查明擬建場地范圍內各土層的分布情況,提供各土層的物理力學性質指標及地基承載力標準值;查明擬建場地內有無不良地質現象存在;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條件及對砼的侵蝕性;對場地地基作出工程地質評價和建議;場地地形地貌及地基土特征:在鉆探深度9.1m范圍內,地基土主要由第四系全新統人工土層、第四系上更新統粘性土及淤泥層組成,自上而下為:
?。保谒南等陆y人工土層,即表層土,厚0.3-1.4m;2.第四系上更新統地層,①棕色粉質粘土(B)層,厚度多為2-6.5m,②淤泥質土,分布于棕色粉質粘土之下,厚度0.8-5.1m,層位不穩定,以優層狀或透鏡體出現,埋深在2.5-6m之間,該層是古溝谷和低洼地帶的流水沉積,③粘土(D層),分布于表耕土或棕色粉質粘土、淤泥質土之下,厚度2-7m(一般4-5m),④棕紅、紫紅色粉質粘土,分布于粘土下,最大厚度為7m;地基土評價:表土,該層厚度較小,成分變化大,結構松散,力學性質差,應予清除;粉質粘土(B層),受地表滲透水和下層淤泥質土中水的影響,結構較松散,力學性質較差,但厚度較大,可作基礎持力層;淤泥質土,該層強度低,變形大,不能作基礎持力層,應予以清除,當埋深淺,厚度大,基礎不得不設于其上時,須加以地基處理方可;粘土層,該層承載力較高,厚度大,是較好的基礎持力層;粉質粘土,該層埋得深,厚度大,土質較好,是較好的基礎持力層;就整個場地而言,場地地勢平坦,地層穩定,不具備形成滑坡、砂土液化等其他不良地質現象的條件和因素,場地條件較好,但是,古溝谷的存在使得場地條件變得復雜起來,其主要的工程地質問題有:①地基變形(不均勻沉降)問題,當持力層土質變化較大和建筑物過長尤應注意設防;②基坑排水問題;③地基強度問題,主要存在于粉質粘土(B層)中,當強度不夠時,應進行地基處理;結論和建議:根據建筑物的規模、用途和場地地質條件,建議選取粉質粘土和粘土作基礎持力層,基礎類型以天然淺基為宜,當使用粉質粘土(B層)作持力層時,下有淤泥質土,持力層應以宜淺不宜深為原則;基礎埋深及持力層承載力標準值和壓縮模量按建筑物編號分別建議如下(發生地基事故建筑部分的淤泥質土及粉質粘土(B層)的數據):1、2、3、4、8、10號條式建筑均為,基礎埋深1m左右,粉質粘土(B層)的承載力標準值為140KPa(音,千帕斯卡),壓縮模量為5.0MPa(音,兆帕斯卡),淤泥質土的承載力標準值為100KPa,壓縮模量為4.0MPa;16、17、18號為點式建筑,埋深均為1.5m,粉質粘土(B層)承載力標準值和壓縮模量分別為145KPa和5.5MPa;125KPa和4.5MPa;130KPa和5.0MPa??辈焯幫瑫r說明:盡管其提出了以上每幢建筑物的基礎統一埋深,但當粉質粘土(B層)與粘土(D層)同為持力層時,建議設計時粘土地段基礎埋深還應參照剖面圖適當加深,消除大氣影響;鑒于多數建筑物長度較長,其持力層土質差異較大,建議在地層變化處設置沉降縫,增強基礎剛度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防止不均勻沉降產生。四四三一廠取得該報告后,遂委托四川省電子工程設計院對條型住宅進行了兩種套型設計,一套為51×10m五樓一底(11號住宅),另一套為68×10m五樓一底(2號住宅)。該院的2號住宅設計圖中設計了沉降縫,設計說明中特別闡明“施工前探明淤泥質土的分布,利用淤泥質土的上覆土層作持力層,必須保證該土層厚度不小于2.5m,施工時避免對淤泥質土的攏動,采用地基承載力標準值板式基礎為100KPa,條形基礎200KPa”。四四三一廠取得該設計圖后,遂交由該廠星光設計室進行了修改設計,該室以此圖為藍圖設計了該廠所建51×10m六幢(1、3、5、7、9、11號住宅),68×10m四幢(2、4、8、10住宅)的設計圖,修改內容包括由原五樓一底改為六樓一底,取消了2號設計圖中的沉降縫。該設計室還完成了上述建筑的基礎設計,其確定的基礎持力層為粉質粘土層(B層)。
另外四幢點式住宅(16、17、18號住宅)完全由該廠星光設計室設計,確定的基礎持力層同為粉質粘土層(B層)。1995年后,四四三一廠相繼建成14幢住宅。1997年開始,陸續發現1、2、3、4、8、10、16、17、18號等9幢住宅出現墻體裂縫、傾斜。1998年初,四四三一廠委托勘察處對出現墻體裂縫、傾斜的住宅地質狀況進行補充勘察,勘察處于1998年2月12日、3月2日向四四三一廠提交了1號、2號、4號、8號、10號樓的補充勘察報告。該補充報告載明的自上而下的地基土構成為:表土、粉質粘土、淤泥、粘土、粉質粘土,與該勘察處前次勘察報告所載明的自上而下的第三層為淤泥質土的定名不一致,所確定的第三層淤泥土的承載力標準值和壓縮模量均為50KPa和1.7MPa,與前次勘察報告確定的地表下第三層淤泥質土的承載力標準值100KPa,壓縮模量4.0MPa不一致,減少50KPa和2.3KPa。1998年4月,四四三一廠又委托四川省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中心對1、2、4、8、10號住宅的地基承載力進行測試。該院測試報告載明:自上而下第三層為淤泥層,該層的承載力標準值為50KPa,壓縮模量為2.3MPa,結論為:事故建筑物地基內土層在水平和垂直方向上變化很大,已查明有一古河道通過,而古河道內近代溝谷中沉積的淤泥層系高壓縮性、低承載力土層、厚度大、且又是基底下的主要受力層,在基底附壓力作用下產生了較大的沉降,而古河道外土層承載力高、壓縮性低、沉降較小,產生了較大的差異沉降,這是引起部分墻體開裂、某些山墻外傾的主要原因;原勘察單位對同一建筑物修建前和發生事故后作的兩次勘察中對關鍵土層的定名、空間位置以及承載力和壓縮模量的建議值等方面有較大出入,勘察中沒有將古河道以及古河道內土層特別軟弱的近代溝谷區分出來,顯然這是一起因勘察失誤而造成的地基事故;由于基底下部分土層系流塑、軟塑和可塑狀態的粘性土,隨著地基土的逐步固結,沉降還會延續相當長一段時期,加上活荷載后,沉降還會顯著增大,因此,需要進行加固處理后方能使用;從測試中已查明的古河道內近代溝谷位置走向圖可以看出,溝谷可能通過3號及5號住宅樓。之后,3號條式住宅山墻外傾和墻體開裂,16號、17號點式住宅傾斜嚴重超標,四四三一廠再次委托四川省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中心對3號、16號、17號以及其他未復測過的5號、7號、9號、11號、18號、19號住宅的地基承載力進行測試。該中心測試報告載明:自上而下第三層為淤泥層,該層的承載力標準值為50KPa,壓縮模量為2.3MPa。
結論和建議為:本次測試已查明生活區場地內有一古河道通過,古河道內下部均有一層淤泥或淤泥質土層沉積,底部含風化的砂巖碎屑、碎塊、礫石。除水塔及19號點式樓位于古河道外,其余13幢住宅樓部分或全部位于古河道上(詳見古河道位置圖);古河道內近代溝谷中沉積的淤泥層土質特別軟弱,系高壓縮性、低承載力土層,厚度大、且又是基底下的主要受力層,在基底附加壓力作用下會產生較大的沉降,古河道內近代溝谷通過的1號、2號、3號、4號、8號、10號、16號、17號及18號均不同程度地產生開裂或傾斜,需要進行地基加固處理;一部分位于近代溝谷外的古河道內,一部分又位于古河道外的住宅樓,如7號、9號及11號住宅樓,由于地基軟硬不均,會產生一定的不均沉降;全部位于近代溝谷外的古河道內的住宅樓如5號樓,地基相對比較均勻,不會產生太大的不均勻沉降;古河道外的19號住宅樓及水塔,地基條件較好,不會產生較大沉降;原勘察報告中沒有將古河道以及古河道內土層特別軟弱的近代溝谷區分出來,顯然這是一起因勘察失誤而造成的重大地基事故。1998年7月10日,四四三一廠委托四川省廣漢地質工程勘察院101隊對發生地基事故的住宅進行了地基加固施工。1999年初,四四三一廠委托四川省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中心對加固后的1號、2號、3號、4號、8號、10號、16號、17號、18號住宅主體結構質量及安全性能進行鑒定,該中心鑒定結論為:據沉降觀測證實,地基基礎目前已趨穩定,但交付使用后尚需增加部分荷載,加固后基礎下地基土持力層的承載力難以準確確定,入住后應繼續進行沉降觀測,如有異常,應立即采取相應措施;經檢查判斷,墻體結構的磚材及砂漿強度,滿足MU10及M5的設計要求,且砌筑質量較好,鋼筋砼結構(構件)的砼強度符合設計要求,澆灌質量較好,經抽檢各類構件未發現受力裂縫及明顯變形;房屋的圈梁、構造柱的設置,滿足現行國家建筑抗震設計規范的要求。之后,四四三一廠就其經濟損失要求勘察院賠償未果,形成糾紛。四四三一廠為加固發生質量事故住宅地基支付了地基復測費82,537元,地基加固設計費40,000元,樣樁施工與試驗費23,875元,地基加固施工費2,294,769.77元,地基事故住宅恢復費343,406.92元,地基事故處理鑒定費50,000元,地基事故處理觀測費25,000元。另因地基故致四四三一廠延期向職工交房而支付職工的購房款占用資金利息1,854,233元。
另查明,原審法院審理期間,委托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庭科學技術研究所對四四三一廠發生質量事故的9幢建筑進行事故原因、責任劃分的綜合司法鑒定,結論為:勘察處在此次事故中存在的問題有:勘察單位對同一建筑修建前和發生事故后作的兩次勘察中,對關鍵土層的定名、空間位置以及承載力和壓縮模量的建議值等方面存在較大出入,勘察中沒有將“古河道”以及古河道內土層特別軟弱的近代溝谷區分出來;原勘察報告雖然對引起沉降的主要土層淤泥質土層的淤泥的成因作了論述,但定名不準,厚度、范圍明顯偏小,勘察報告給設計施工單位提供的作為主要技術依據的數據不完整、不準確;忽視詳勘應收集的資料,在不具備條件的情況下,違反工作程序,盲目提高勘察程度;勘探方法和手段選擇不當;四四三一廠在此事故中存在的問題有:原勘察報告在地基土評價中指出:“淤泥質土:該層強度低,變形大,不能作持力層,應予清除,當埋深淺,厚度大,基礎不得不設于其上時,須加以地基處理方可”,對這一點四四三一廠星光設計室重視不夠,而是機械地采用了原勘察報告結論和建議的基礎埋深,沒有通知勘察單位補充資料,進一步研究地基處理,且擅自將原設計五樓一底條形住宅修改為六樓一底,并配備了基礎圖,還越級設計點式七層住宅;設計人員不具備相應資質,對建筑物過長問題和長高比的限制問題,基礎設置沉縫等均未充分考慮;原六層建筑與七層建筑雖只差一層,但建筑類別劃分提高了一級,七層建筑應進行變形驗算,而設計人員未進行此項工作。該鑒定書最后認定:一、造成此次重大質量事故的原因是由于當事人雙方未嚴格按照規章辦事,在勘探中出現重大失誤,在設計中存在明顯不足而引起的;二、從技術角度看,原勘察單位提供的詳細勘探報告對地基土層(主要是淤泥層)淤泥土的分布、定名、允許承載力、壓縮模量的建議值發生失誤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應負主要責任;四四三一廠設計人員素質低,違規(越級)設計和不當設計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應負次要責任。
本院認為,四四三一廠與勘察處簽訂的勘察合同,因雙方均具有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也為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應屬合法有效??辈焯幬窗措p方約定將建筑場地內的土層分布和性質、建筑場地范圍內有無軟弱層及不良地質現象、建筑場地的穩定性及承載力等勘察清楚,對淤泥層的承載力標準及壓縮模量所作結論也與客觀事實有較大差異,而四四三一廠星光設計室不具備設計本案所涉建筑物的設計資格,其在確定建筑物的基礎持力層時,對勘察處在勘察報告中的關于淤泥層存在的情況和四川省電子工程設計院關于淤泥層問題的說明均未引起重視,因此,就四四三一廠住宅樓因地基原因發生的建筑質量事故,雙方均有過錯。
根據四川省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中心和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庭科學技術研究所的鑒定結論,勘察處不當履行合同是引發本案所涉建筑物質量事故的根本原因,勘察處對此應負主要責任,其對四四三一廠造成的損害,應予賠償,四四三一廠星光設計室違規設計,其對本案損害的發生,應負次要責任??辈焯幣c四四三一廠所簽勘察合同的標的是四四三一廠擬建住宅的地質狀況,非擬建住宅基礎,而無論五樓一底或六樓一底,該擬建住宅下的地質狀況應是恒定的,不因樓層的變化而變化,而事實上勘察處勘察的六樓一底的16、17、18號住宅地質狀況同樣也發生了因勘察處對特定土層的勘察失誤而發生了建筑物傾斜等事故,故勘察院關于四四三一廠將其為五樓一底作地質勘察結果用于六樓一底建設,系變更合同標的理由,不能成立;《委托書》中雖約定了勘察處鉆探深度應在持力層基礎下4m,但此時四四三一廠擬建19幢住宅的持力層尚未確定,四四三一廠確定所建住宅基礎持力層是在勘察處出具勘察報告之后,即1993年6月之后,《委托書》中關于鉆探深度應在持力層基礎下4m,系不確定的地表下深度,勘察處此時也不能確定四四三一廠擬建住宅的基礎持力層在何層土層之上,而四四三一廠在之后確定的基礎持力層粉質粘土層(B層)以下4m范圍內的淤泥層,正是勘察處勘察失誤之處,因此,勘察院以四四三一廠之后確定的粉質粘土層(B層)為持力層,而認定其以完成粉質粘土層(B層)以下4m的鉆探義務,從而請求免除其因勘察失誤而應承擔責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四四三一廠既是勘察合同的委托方,也為本案所涉事故建筑物的設計人,其向勘察院主張因勘察處不適當履行合同給其造成的損害時,原審法院根據四四三一廠既是勘察合同委托人又是建筑物設計人的情況,直接判令四四三一廠承擔因其自身不當設計應承擔的責任,已體現了設計人應承擔的責任。因此,勘察院主張申請追加設計人為本案當事人,承擔不當設計責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四四三一廠向職工支付的占用購房款資金利息,系其不能按時向職工交付住房所致,而其不能按時交房又系勘察處的不當勘察,造成所建住房不能按時完工,故四四三一廠支付給職工的利息,與勘察處的不當勘察之間有直接因果關系,四四三一廠的該部分經濟損失,應當納入因勘察處不當勘察造成的經濟損失范圍之內??辈煸宏P于四四三一廠支付給職工利息系另一法律關系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勘察處與四四三一廠建立的委托勘察關系,系平等當事人之間進行的一般民事法律行為,雙方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勘察院要求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僅賠償其所收勘察費兩倍的經濟損失,明顯不能彌補四四三一廠的經濟損失,也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不符。因此,勘察院要求適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處理該案的理由,不予采納。綜上所述,勘察院的上訴請求,因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第二審案件受理費35,385元,由四川省物探工程勘察院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侯克莉
審 判 員 王 建
代理審判員 樊春華
二○○○年七月五日
書 記 員 張思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