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中元工程設計顧問公司河南分公司,地址:洛陽市澗西區聯盟路38號鳳凰大廈306號。
法定代表人劉豪,經理。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陶然,河南君友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河南創帝實業有限公司,地址:洛陽市西工區紗廠南路33號。
法定代表人單洪濤,經理。未到庭。
原告北京中元工程設計顧問公司河南分公司訴被告河南創帝實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一案。原告北京中元工程設計顧問公司河南分公司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作出受理后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北京中元工程設計顧問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陶然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河南創帝實業有限公司經法院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缺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北京中元工程設計顧問公司河南分公司訴稱:被告河南創帝實業有限公司建設白沙綜合農貿市場時委托原告進行設計,原告完成設計工作并交付被告后,被告于2008年10月8日向原告出具證明:今有河南創帝實業有限公司委托北京中元工程設計顧問河南分公司設計的白沙綜合農貿市場的前期規劃設計方案費,共計人民幣貳萬元整,以后建筑圖設計費另計費。此后此款經原告多次討要,被告方怠于履行付款義務,故訴至法院,現原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設計費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為準,從2008年10月9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2、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河南創帝實業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答辯。
根據原告的陳述舉證,對本案事實確認如下:被告河南創帝實業有限公司為了建設白沙綜合農貿市場時口頭委托原告進行設計,雙方并未簽訂合同。原告完成設計工作并交付被告后,被告于2008年10月8日向原告出具了證明:今有河南創帝實業有限公司委托北京中元工程設計顧問河南分公司設計的白沙綜合農貿市場的前期規劃設計方案費,共計人民幣貳萬元整,以后建筑圖設計費另計費。此后經原告多次討要,原告催要該款未果,起訴來院。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河南創帝實業有限公司之間的委托建設工程設計合同雖是口頭的約定,但被告在原告交付工程設計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證明予以確實,故該口頭委托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予確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經合議庭評議,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河南創帝實業有限公司償還原告北京中元工程設計顧問公司河南分公司工程設計欠款20000元(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二、被告河南創帝實業有限公司償還原告北京中元工程設計顧問公司河南分公司工程設計欠款20000元的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流動貸款利率一年期計算,從2010年7月16日至本判決實際確認給付之日止,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三、被告河南創帝實業有限公司承擔訴訟中的送達費用共計790元(支付郵寄費40元以及公告費75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00元,由被告河南創帝實業有限公司承擔(先由原告預付款墊付,待執行時一并清結)。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王春生
人民陪審員:李 倩
人民陪審員:王曇靜
二O一O年十一月三十日
書 記 員:肖庭芳